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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案起诉制度提出的背景、意义、形势政策的影响以及其法律依据
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少年司法工作,胡锦涛强调“要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未成年人的司法工作直接关系到孩子的前途。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十六大,也把改革和完善未成年司法制度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的一项重要任务。
分案起诉制度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我国已确立了强制辩护等特殊司法保护原则,但随着司法理念的发展及司法时间的积累,上述原则尚不能对未成年人进行完整的司法保护。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中,由于未成年人大都处在从属性地位,加之现阶段刑事诉讼完全以未成年为标尺构建的,所以对未成年应有的司法保护程序的忽视,或以提高办案效率的名义“有折扣的”执行,分案起诉可以避免这一弊端,有利于保护未成年的权益。
分案起诉是对未成年进行特殊司法保护体现,分案起诉后,便于将工作的重点放在教育,感化未成年人上,庭审中强化对被告人的教育,突出感化性气氛,充分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但在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分案起诉制度未被严格的诉诸于实践中,有很大原因在于此项制度本身有一定的局限性,从客观上讲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在具体试用上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与执行依据,规定都不详尽,缺乏可操作性,都是我们有待研究的问题。
二、世界各国对分案起诉制度的理论研究及我国的现状
国际上对未成年犯罪的处罚和程序也有专门的规定。如前苏联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为了避免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应当尽可能地分案处理。我国台湾省亦有这方面的规定,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表明,一般刑事案件与少年刑事案件相牽连者,以分别审理为原则,合并审理为例外。《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要求:“应努力在每个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制定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犯的法律、规则和规定。”
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从分案强制性程度上划分,目前世界上存在两种做法:
(一)绝对分案主义,即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无条件地进行分案起诉和审判的制度。例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针对在行为时尚未成年的被告人诉讼,与针对成年被告人的诉讼不发生牵连关系。”印度《中央少年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问刑事诉讼法典及现行有效的其他任何法律规定,不得将少年与非少年作为共犯告诉或审理……,即使少年与非少年共同犯罪被告发而被审理时,法律也必须命令将该少年与其他人员分离进行审判。”
(二)相对分案主义,即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在一般情况下要求分案,但有碍于案件审理的除外。例如日本《少年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少年被告案件即使同其他被告案件有牵连,只要不妨碍审理,就必须得将他们在程序上加以分开。”
2、我国理论研究的现状,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4月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应当分开办理。”由此可知我国实行的是相对分案主义。
所谓“分案审理”就是同一件共同犯罪案件,对既有成年犯又有未成年犯的,在不妨碍案件审理情况下,将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案时就分成两案,从侦案、批捕、起诉到审判均在程序上严格依照未成年人案件要求办理。这种做法是有其法律依据的。
我国法律对成年犯罪人的规定是有别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如已满18周岁的人犯罪,负完全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以上的规定都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不同。故“分案审理”是符合我国立法精神的一种做法。客观实际需要我们面对社会性很强、具有特殊性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做出卓有成效的努力,在借鉴国外少年刑事法规的有益之处的同时,建立我国的少年法规体系,健全少年司法制度,从程序上和实体上更好地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保护。
实行分案起诉的必要性:
(1)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的必然体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正处于向成年人过渡的时期,面临诸多生理上的变化和心理成熟过程中的困惑,表现为情绪控制障碍、群体倾向性明显、辨知能力不稳定等。我国已确立了强制辩护等特殊司法保护原则,但是随着司法理念的发展及司法实践的积累,上述原则尚不能对未成年人进行完整的司法保护。例如,在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大都处于从属性地位,加之现阶段的刑事诉讼完全是以成年人为标尺构建的,所以容易导致对未成年人应有的司法保护程序被忽视,或以“提高办案效率”的名义被“有折扣地”执行。分案起诉制度则可以避免这一弊端,有助于更好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感化工作。
(2)可以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庭审氛围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提出“犯罪污染”对司法程序中的未成年人的影响,同时规定了分别看管制度。我国目前也规定了相应的制度,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笔者认为,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未成年人分别处遇的司法系统,这包括分别侦查、分别起诉、分别审理和分别执行等。建立分别起诉制度直接针对的诉讼程序是庭审。在实践中,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的庭审中,有的未成年人因为忌惮成年同案人,即使在庭审中也不敢指证其罪行,这种现象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均为取保候审的案件庭审中尤为突出。实行分案起诉制度则可以避免或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
(3)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确立了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开审理原则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不公开审理为主、公开审理为例外的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适用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通常实行不公开审理,这就造成共同犯罪案件中成年被告人的家属及利害关系人旁听审理的权利被剥夺了,而造成这种尴尬局面的原因就是未实行分案起诉制度。
分案起诉的具体适用
(1)分案的文书制作。由于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是并案起诉的,所以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我们只制作综合的结案报告,对共同犯罪的案件进行系统分析,但起诉书和公诉词则是分别制作,起诉书也分别用不同文号,这样做既能够分开起诉,又能在这一基础上兼顾办案效率。
(2)分案的开庭审理。在分案起诉后我院及时与法院进行沟通,使得相互分开的两个案件能够均由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庭进行审理。这样做既可以避免重复劳动,节约司法成本,又有利于全面查清案件的事实,同时还可避免不同法庭在对共同犯罪事实、证据认定上的冲突。对分案起诉到法院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是我们加强审判监督力度,落实法律援助制度,以其得到法定代理人的保护和辩护人的帮助、救济;二是落实不公开审理原则,以保护涉嫌犯罪未成年人仅有的自尊和人格,尽量减少社会对其犯罪行为的鄙视,减少其内心重新走向犯罪道路;三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坚持每案都进行因案制宜的法庭教育和感化,以激发犯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渴望回归社会的心理。
(3)分案起诉的标准把握。对规定中“不妨碍案件审理”的,本院在实践中具体掌握为以下几点:
第一、未成年人属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或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其在共同犯罪中所牵连的事实较多,且在处罚时“要按照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和“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所以如果进行分诉分审,就有可能妨碍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查清和案件的法庭审理。
第二、未成年被告人所被指控的共同犯罪罪名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即属于法定的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实行分诉有可能造成犯罪事实难以全部查清。如聚众斗殴、多人的故意伤害等案件,分案办理不易区分各自作用地位,且还存在共同赔偿的问题,故一般不宜分案。
第三、未成年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其法定刑在十年以上的,为了慎重起见,也不宜适用分案起诉。
第四、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具有亲属关系,例如父子、兄弟关系的,合并起诉既不会影响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职能的实现,同时还可通过对亲属的教育工作间接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更为全面的帮教。
3、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未成年人分案起诉制度对于教育、挽救、保护涉嫌犯罪未成年人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也产生了积极作用,但在试点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从立法、司法等各环节加以完善。
第一、未建立起完备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起诉的法律制度。2006年底,高检院相继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检
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分案起诉制度作了规定,让未成年人分案起诉有法可依,但对于应当怎样
分案只是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进行,而在侦查环节和审判阶段未作具体规定,难以做到公、检、法三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使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司法保护无法得到彻底落实。这就需要我们以现有的法律资源为基础,在实践操作的层面上不断地探索和完善此项制度,做到分案报捕、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真正实现公、检、法无缝对接。
第二、分案起诉制度的“保护”与“效率”存在矛盾。分案起诉制度目前之所以未被严格地訴诸于实践当中,很大的原因在于此项制度本身从纯客观上讲是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的。一方面要复印全部侦查卷宗增加办案成本,消耗财力、物力;另一方面,要一个案件制作两套文书、进行两次庭审,消耗人力。加之公安机关内部未作此规定,审查起诉时因于法无据而不便提出要求,自行分案又嫌繁琐,因此将规定与现实的矛盾突出化。但我们认为,在未成年人司法职能所要体现的诸多价值目标中,“保护”应居于价值取向的第一层次,即“保护”具有价值取向上的优先权,而“效率”则具有次后性,所以我们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应始终秉承“保护优先、兼顾效率”的司法理念。
第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起诉,证据材料分开使用存在问题。在分案办理过程中,将原始材料复印订制成两套卷宗,分别制作两份起诉书起诉至法院。复制大量的证据材料无形中增加了诉讼成本,同时,证据材料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也存在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应由出具证据的部门盖章。实践中,我们的做法是在证据材料复印件上加盖本院公诉科印章,但此种做法对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有影响,还值得商榷。
第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起诉制度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规定中只对不宜分案的情形有所规定,对于应“怎样分”无具体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不便于操作。由于在实践中这样操作的案件相对较少,实行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就需要不断地总结,使之不断地成熟。我们应该以现有的法律资源为基础,在实践操作的层面上不断地探索和完善此项制度。
(作者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1101)
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少年司法工作,胡锦涛强调“要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未成年人的司法工作直接关系到孩子的前途。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十六大,也把改革和完善未成年司法制度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的一项重要任务。
分案起诉制度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我国已确立了强制辩护等特殊司法保护原则,但随着司法理念的发展及司法时间的积累,上述原则尚不能对未成年人进行完整的司法保护。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中,由于未成年人大都处在从属性地位,加之现阶段刑事诉讼完全以未成年为标尺构建的,所以对未成年应有的司法保护程序的忽视,或以提高办案效率的名义“有折扣的”执行,分案起诉可以避免这一弊端,有利于保护未成年的权益。
分案起诉是对未成年进行特殊司法保护体现,分案起诉后,便于将工作的重点放在教育,感化未成年人上,庭审中强化对被告人的教育,突出感化性气氛,充分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但在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分案起诉制度未被严格的诉诸于实践中,有很大原因在于此项制度本身有一定的局限性,从客观上讲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在具体试用上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与执行依据,规定都不详尽,缺乏可操作性,都是我们有待研究的问题。
二、世界各国对分案起诉制度的理论研究及我国的现状
国际上对未成年犯罪的处罚和程序也有专门的规定。如前苏联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为了避免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应当尽可能地分案处理。我国台湾省亦有这方面的规定,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表明,一般刑事案件与少年刑事案件相牽连者,以分别审理为原则,合并审理为例外。《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要求:“应努力在每个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制定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犯的法律、规则和规定。”
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从分案强制性程度上划分,目前世界上存在两种做法:
(一)绝对分案主义,即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无条件地进行分案起诉和审判的制度。例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针对在行为时尚未成年的被告人诉讼,与针对成年被告人的诉讼不发生牵连关系。”印度《中央少年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问刑事诉讼法典及现行有效的其他任何法律规定,不得将少年与非少年作为共犯告诉或审理……,即使少年与非少年共同犯罪被告发而被审理时,法律也必须命令将该少年与其他人员分离进行审判。”
(二)相对分案主义,即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在一般情况下要求分案,但有碍于案件审理的除外。例如日本《少年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少年被告案件即使同其他被告案件有牵连,只要不妨碍审理,就必须得将他们在程序上加以分开。”
2、我国理论研究的现状,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4月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应当分开办理。”由此可知我国实行的是相对分案主义。
所谓“分案审理”就是同一件共同犯罪案件,对既有成年犯又有未成年犯的,在不妨碍案件审理情况下,将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案时就分成两案,从侦案、批捕、起诉到审判均在程序上严格依照未成年人案件要求办理。这种做法是有其法律依据的。
我国法律对成年犯罪人的规定是有别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如已满18周岁的人犯罪,负完全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以上的规定都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不同。故“分案审理”是符合我国立法精神的一种做法。客观实际需要我们面对社会性很强、具有特殊性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做出卓有成效的努力,在借鉴国外少年刑事法规的有益之处的同时,建立我国的少年法规体系,健全少年司法制度,从程序上和实体上更好地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保护。
实行分案起诉的必要性:
(1)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的必然体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正处于向成年人过渡的时期,面临诸多生理上的变化和心理成熟过程中的困惑,表现为情绪控制障碍、群体倾向性明显、辨知能力不稳定等。我国已确立了强制辩护等特殊司法保护原则,但是随着司法理念的发展及司法实践的积累,上述原则尚不能对未成年人进行完整的司法保护。例如,在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大都处于从属性地位,加之现阶段的刑事诉讼完全是以成年人为标尺构建的,所以容易导致对未成年人应有的司法保护程序被忽视,或以“提高办案效率”的名义被“有折扣地”执行。分案起诉制度则可以避免这一弊端,有助于更好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感化工作。
(2)可以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庭审氛围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提出“犯罪污染”对司法程序中的未成年人的影响,同时规定了分别看管制度。我国目前也规定了相应的制度,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笔者认为,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未成年人分别处遇的司法系统,这包括分别侦查、分别起诉、分别审理和分别执行等。建立分别起诉制度直接针对的诉讼程序是庭审。在实践中,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的庭审中,有的未成年人因为忌惮成年同案人,即使在庭审中也不敢指证其罪行,这种现象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均为取保候审的案件庭审中尤为突出。实行分案起诉制度则可以避免或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
(3)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确立了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开审理原则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不公开审理为主、公开审理为例外的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适用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通常实行不公开审理,这就造成共同犯罪案件中成年被告人的家属及利害关系人旁听审理的权利被剥夺了,而造成这种尴尬局面的原因就是未实行分案起诉制度。
分案起诉的具体适用
(1)分案的文书制作。由于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是并案起诉的,所以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我们只制作综合的结案报告,对共同犯罪的案件进行系统分析,但起诉书和公诉词则是分别制作,起诉书也分别用不同文号,这样做既能够分开起诉,又能在这一基础上兼顾办案效率。
(2)分案的开庭审理。在分案起诉后我院及时与法院进行沟通,使得相互分开的两个案件能够均由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庭进行审理。这样做既可以避免重复劳动,节约司法成本,又有利于全面查清案件的事实,同时还可避免不同法庭在对共同犯罪事实、证据认定上的冲突。对分案起诉到法院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是我们加强审判监督力度,落实法律援助制度,以其得到法定代理人的保护和辩护人的帮助、救济;二是落实不公开审理原则,以保护涉嫌犯罪未成年人仅有的自尊和人格,尽量减少社会对其犯罪行为的鄙视,减少其内心重新走向犯罪道路;三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坚持每案都进行因案制宜的法庭教育和感化,以激发犯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渴望回归社会的心理。
(3)分案起诉的标准把握。对规定中“不妨碍案件审理”的,本院在实践中具体掌握为以下几点:
第一、未成年人属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或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其在共同犯罪中所牵连的事实较多,且在处罚时“要按照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和“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所以如果进行分诉分审,就有可能妨碍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查清和案件的法庭审理。
第二、未成年被告人所被指控的共同犯罪罪名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即属于法定的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实行分诉有可能造成犯罪事实难以全部查清。如聚众斗殴、多人的故意伤害等案件,分案办理不易区分各自作用地位,且还存在共同赔偿的问题,故一般不宜分案。
第三、未成年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其法定刑在十年以上的,为了慎重起见,也不宜适用分案起诉。
第四、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具有亲属关系,例如父子、兄弟关系的,合并起诉既不会影响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职能的实现,同时还可通过对亲属的教育工作间接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更为全面的帮教。
3、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未成年人分案起诉制度对于教育、挽救、保护涉嫌犯罪未成年人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也产生了积极作用,但在试点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从立法、司法等各环节加以完善。
第一、未建立起完备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起诉的法律制度。2006年底,高检院相继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检
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分案起诉制度作了规定,让未成年人分案起诉有法可依,但对于应当怎样
分案只是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进行,而在侦查环节和审判阶段未作具体规定,难以做到公、检、法三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使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司法保护无法得到彻底落实。这就需要我们以现有的法律资源为基础,在实践操作的层面上不断地探索和完善此项制度,做到分案报捕、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真正实现公、检、法无缝对接。
第二、分案起诉制度的“保护”与“效率”存在矛盾。分案起诉制度目前之所以未被严格地訴诸于实践当中,很大的原因在于此项制度本身从纯客观上讲是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的。一方面要复印全部侦查卷宗增加办案成本,消耗财力、物力;另一方面,要一个案件制作两套文书、进行两次庭审,消耗人力。加之公安机关内部未作此规定,审查起诉时因于法无据而不便提出要求,自行分案又嫌繁琐,因此将规定与现实的矛盾突出化。但我们认为,在未成年人司法职能所要体现的诸多价值目标中,“保护”应居于价值取向的第一层次,即“保护”具有价值取向上的优先权,而“效率”则具有次后性,所以我们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应始终秉承“保护优先、兼顾效率”的司法理念。
第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起诉,证据材料分开使用存在问题。在分案办理过程中,将原始材料复印订制成两套卷宗,分别制作两份起诉书起诉至法院。复制大量的证据材料无形中增加了诉讼成本,同时,证据材料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也存在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应由出具证据的部门盖章。实践中,我们的做法是在证据材料复印件上加盖本院公诉科印章,但此种做法对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有影响,还值得商榷。
第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起诉制度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规定中只对不宜分案的情形有所规定,对于应“怎样分”无具体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不便于操作。由于在实践中这样操作的案件相对较少,实行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就需要不断地总结,使之不断地成熟。我们应该以现有的法律资源为基础,在实践操作的层面上不断地探索和完善此项制度。
(作者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