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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4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2)12-000-01
摘 要 竞技篮球比赛的最终目的就是夺标,取得比赛的胜利每个运动员一切动作行为的宗旨。因此,竞技篮球运动绝不存在表演成分,相反,“表演”是竞技比赛之大忌。竞技体育是科学的组成部分,而科学就包含着某种艺术成分。
关键词 竞技篮球 表演艺术 形而上学
在竞技体育当中,任何一个项目的健康发展都需要有正确的理论做指导,反之,错误的理论认识可以误导事物发展的走向,使事物发展的最终结果完全背离操作者的初始意愿。
我国篮球运动的发展水平与世界强队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寻找存在这种差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不乏有我国篮球理论工作者们专业理论认识深度的局限性,也是羁绊我国篮球运动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例如,对篮球运动攻守关系的认识、对篮球运动攻守价值标准的认识、对篮球运动训练的指导思想等一系列重要理论的认识,都存在着大量形而上学方面的认识偏差。笔者在2009年的某一家体育大学学报上曾看到一篇题目为“篮球表演艺术再研究”的文章,此文的研究目的明确表示是为我国竞技篮球运动理论研究提供一条新路。让我们从竞技篮球运动的角度对这一课题的正确性与否进行剖析,不难发现,这一课题的选择与文章的研究目的之间犯有严重的逻辑错误,这是一个“悖论”命题。
众所周知,竞技篮球比赛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夺标,取得比赛好成绩是每个运动员的唯一宗旨。而要实现这一目的,每个运动员必须拿出全部技术、智力和体能,以毫不懈怠且顽强的拼搏精神认真完成每个技术动作,最终,以自己的得分高于对手得分这一结果实现获胜的目的。在竞技篮球比赛中,运动员的一切动作行为都是为了本队得分并限制对方的得分,凡是不利于自己得分和限制对方得分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这是竞技篮球运动根本目的所决定的。有鉴于此,在竞技篮球比赛中,每个运动员的动作行为都不可能受表演意识所支配,只要是竞技性质的比赛,任何一个队员都不可能带着表演意识上场去执行比赛任务。竞技篮球比赛的最鲜明特点是交战双方为战胜各自的对手所表现出的激烈对抗和顽强的竞争性质,运动员的一切动作行为完全服务于比赛获胜的需求。
所谓的“表演”,它是运动的主体对观赏者客体的一种取悦行为,它不是以比赛获胜为目的,只要能使观赏者产生良好的观赏效果,表演者就达到了目的。 至于有人说,一场高水平的篮球比赛总能给人们带来一种表演艺术之享受,例如美国NBA篮球巨星乔丹、科比、詹姆斯等人的比赛无不使人有如此之感受。笔者并不否认这些球星带给观众们在视觉方面上的各种享受和快感,但观众对运动员所产生的“表演艺术”之享受,并非是运动员的主观意识行为,更不是运动员的行为目的,运动员的主观意识和最终目的就是赢得比赛的胜利。至于观众产生什么样的感觉,那是比赛客体(观众)对比赛主体(运动员)的一种客观感受,这种感受与运动员的主观比赛意识毫无关系,它是运动员在激烈的对抗和竞争当中所采用的各种技术形式而异化出来的一种附加效果,这种附加效果的强度大小取决于观赏者对比赛的欣赏标准和欣赏能力,运动员技术动作的表现方式完全服务于比赛对抗的需要。但笔者赞同竞技篮球比赛当中的艺术成分,因为竞技体育是科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正像已故的我国伟大科学家钱学森同志所提出的:“科学里面有艺术,艺术里面有科学”的观点一样,竞技篮球里面充满着艺术内涵,这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认的,但竞技篮球运动绝对不会有表演成分。如果说有,那也只能是某个特殊时空片段,在非对抗情况下,运动员确保动作目的实现的条件下附加的动作内容,但这个时空片段显然失去了竞技对抗的根本属性。
那么,篮球比赛当中是否有表演艺术成分呢?肯定的回答是存在的,但它只能存在于那些非竞技篮球比赛当中,例如各种不同规模的篮球表演赛就具有表演艺术成分。这种比赛主要是通过展现运动员的各种球技来达到取悦于观赏者的目的,观赏者的美好感受是比赛双方所期许的主要结果,比赛的胜负对比赛双方来说已显得并不重要。因此,这种比赛无论是竞争的激烈程度还是对抗的强度,都远不如竞技性质的比赛。正因为表演赛的这种非竞技性质,我们曾经看到,在NBA常规赛之后的全明星表演赛当中,体重多达147公斤重的超级中锋奥尼尔偶然间他能一反常态地从后场运球到前场篮下,再做个胯下导手动作之后将球扣入球篮。而此时,作为防守的一方则笑颜以对,任其作怪演示。倘若是在常规赛和季后赛,这种表演性动作是绝不可能出现的,这就是竞技比赛和表演赛的本质区别。
上述分析的结果表明,从竞技篮球比赛的角度研究篮球表演艺术,就如同用土豆来炼造钢铁一样的荒唐。那么,如此荒唐的命题为什么还能够问世于天下呢?这就是我们有相当一部分篮球理论工作者,看问题容易犯形而上学上的错误。首先,他没有搞清楚篮球比赛的种类和性质,对竞技篮球和表演篮球不加区分地混为一谈;其二,看问题完全凭借自己的主观感觉和经验,而这种感觉基本是外行人对该事物表面的、肤浅的、片面的认识结果,而这种认识结果与事物自身的根本属性是完全不相符的。
参考文献:
[1] 黄滨,金生伟.篮球表演艺术在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9(6).
[2] 王飞.关于篮球表演艺术的探析[J].当代体育科技.2012(20).
[3] 周爱光.竞技运动中的竞争与异化原因的探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1999(02).
[4] 彭志辉.中西篮球文化交融中我国篮球运动发展的思考[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8(02).
摘 要 竞技篮球比赛的最终目的就是夺标,取得比赛的胜利每个运动员一切动作行为的宗旨。因此,竞技篮球运动绝不存在表演成分,相反,“表演”是竞技比赛之大忌。竞技体育是科学的组成部分,而科学就包含着某种艺术成分。
关键词 竞技篮球 表演艺术 形而上学
在竞技体育当中,任何一个项目的健康发展都需要有正确的理论做指导,反之,错误的理论认识可以误导事物发展的走向,使事物发展的最终结果完全背离操作者的初始意愿。
我国篮球运动的发展水平与世界强队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寻找存在这种差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不乏有我国篮球理论工作者们专业理论认识深度的局限性,也是羁绊我国篮球运动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例如,对篮球运动攻守关系的认识、对篮球运动攻守价值标准的认识、对篮球运动训练的指导思想等一系列重要理论的认识,都存在着大量形而上学方面的认识偏差。笔者在2009年的某一家体育大学学报上曾看到一篇题目为“篮球表演艺术再研究”的文章,此文的研究目的明确表示是为我国竞技篮球运动理论研究提供一条新路。让我们从竞技篮球运动的角度对这一课题的正确性与否进行剖析,不难发现,这一课题的选择与文章的研究目的之间犯有严重的逻辑错误,这是一个“悖论”命题。
众所周知,竞技篮球比赛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夺标,取得比赛好成绩是每个运动员的唯一宗旨。而要实现这一目的,每个运动员必须拿出全部技术、智力和体能,以毫不懈怠且顽强的拼搏精神认真完成每个技术动作,最终,以自己的得分高于对手得分这一结果实现获胜的目的。在竞技篮球比赛中,运动员的一切动作行为都是为了本队得分并限制对方的得分,凡是不利于自己得分和限制对方得分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这是竞技篮球运动根本目的所决定的。有鉴于此,在竞技篮球比赛中,每个运动员的动作行为都不可能受表演意识所支配,只要是竞技性质的比赛,任何一个队员都不可能带着表演意识上场去执行比赛任务。竞技篮球比赛的最鲜明特点是交战双方为战胜各自的对手所表现出的激烈对抗和顽强的竞争性质,运动员的一切动作行为完全服务于比赛获胜的需求。
所谓的“表演”,它是运动的主体对观赏者客体的一种取悦行为,它不是以比赛获胜为目的,只要能使观赏者产生良好的观赏效果,表演者就达到了目的。 至于有人说,一场高水平的篮球比赛总能给人们带来一种表演艺术之享受,例如美国NBA篮球巨星乔丹、科比、詹姆斯等人的比赛无不使人有如此之感受。笔者并不否认这些球星带给观众们在视觉方面上的各种享受和快感,但观众对运动员所产生的“表演艺术”之享受,并非是运动员的主观意识行为,更不是运动员的行为目的,运动员的主观意识和最终目的就是赢得比赛的胜利。至于观众产生什么样的感觉,那是比赛客体(观众)对比赛主体(运动员)的一种客观感受,这种感受与运动员的主观比赛意识毫无关系,它是运动员在激烈的对抗和竞争当中所采用的各种技术形式而异化出来的一种附加效果,这种附加效果的强度大小取决于观赏者对比赛的欣赏标准和欣赏能力,运动员技术动作的表现方式完全服务于比赛对抗的需要。但笔者赞同竞技篮球比赛当中的艺术成分,因为竞技体育是科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正像已故的我国伟大科学家钱学森同志所提出的:“科学里面有艺术,艺术里面有科学”的观点一样,竞技篮球里面充满着艺术内涵,这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认的,但竞技篮球运动绝对不会有表演成分。如果说有,那也只能是某个特殊时空片段,在非对抗情况下,运动员确保动作目的实现的条件下附加的动作内容,但这个时空片段显然失去了竞技对抗的根本属性。
那么,篮球比赛当中是否有表演艺术成分呢?肯定的回答是存在的,但它只能存在于那些非竞技篮球比赛当中,例如各种不同规模的篮球表演赛就具有表演艺术成分。这种比赛主要是通过展现运动员的各种球技来达到取悦于观赏者的目的,观赏者的美好感受是比赛双方所期许的主要结果,比赛的胜负对比赛双方来说已显得并不重要。因此,这种比赛无论是竞争的激烈程度还是对抗的强度,都远不如竞技性质的比赛。正因为表演赛的这种非竞技性质,我们曾经看到,在NBA常规赛之后的全明星表演赛当中,体重多达147公斤重的超级中锋奥尼尔偶然间他能一反常态地从后场运球到前场篮下,再做个胯下导手动作之后将球扣入球篮。而此时,作为防守的一方则笑颜以对,任其作怪演示。倘若是在常规赛和季后赛,这种表演性动作是绝不可能出现的,这就是竞技比赛和表演赛的本质区别。
上述分析的结果表明,从竞技篮球比赛的角度研究篮球表演艺术,就如同用土豆来炼造钢铁一样的荒唐。那么,如此荒唐的命题为什么还能够问世于天下呢?这就是我们有相当一部分篮球理论工作者,看问题容易犯形而上学上的错误。首先,他没有搞清楚篮球比赛的种类和性质,对竞技篮球和表演篮球不加区分地混为一谈;其二,看问题完全凭借自己的主观感觉和经验,而这种感觉基本是外行人对该事物表面的、肤浅的、片面的认识结果,而这种认识结果与事物自身的根本属性是完全不相符的。
参考文献:
[1] 黄滨,金生伟.篮球表演艺术在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9(6).
[2] 王飞.关于篮球表演艺术的探析[J].当代体育科技.2012(20).
[3] 周爱光.竞技运动中的竞争与异化原因的探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1999(02).
[4] 彭志辉.中西篮球文化交融中我国篮球运动发展的思考[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