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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地方保护、队伍专业化不强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双重领导的检察体制下,检察权受制于地方较多,尤其是人事权和财权不能独立。同时,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侦查现代化和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当前的司法改革正探索检察机关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在这种背景下,职务犯罪侦查应该把握时机,努力实现侦查人员职业化、侦查分工专业化、侦查技术普及化、侦查监督内部化,全面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水平,提升反腐能力。
[关键词]司法改革;垂直管理;专业化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核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上海将探索建立省级以下检察院统一管理的用人体制和省级以下检察经费统一管理的体制。检察改革已被提上我国深化改革的重要日程,笔者从司法改革的角度出发,结合工作实践,谈一谈如何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一、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从外部环境来看,部分地区地方保护色彩浓厚。我国是传统的人情社会,在职务犯罪查办过程中,涉及行业利益、地方利益和一些身居要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时,检察人员会面临人为的阻力和心理上的压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一旦被查处,地方政府领导往往持一种谨慎态度。国有企业通常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部分地方政府领导考虑到可能对经济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有时也会对检察机关施加一定压力。
(二)从队伍建设来看,队伍专业化特征不强。职务犯罪主体和犯罪手段特殊,而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专业特征并不明显。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与其他单位或检察机关其他部门人员对流情况较多,并不具有明显的不可替代性。就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出身来看,大多为转业军人和高校毕业生,缺乏职务犯罪高发领域专业人才。在侦查技能培训方面,也没有探索出有针对性的培训机制,法律知识培训、侦查技能培训并没有太多的体现出职业特点。在侦查技术和侦查措施上,不仅没有区别公安这一普通刑事犯罪侦查群体的特殊措施和手段,甚至在侦查技术方面与公安机关还存在一定差距。
(三)基层检察官上升渠道狭窄,部分侦查人员工作积极性受挫。与行政机关共享职级等行政资源,挫伤了一部分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而未获得相应级别待遇同志的工作积极性。这种现状主要存在于基层检察院。基层检察院行政职级与检察干警数量相比相对有限,导致检察干警上升空间狭窄。这种情况不仅体现在工作年限长、经验丰富的老侦查人员群体中,近年来,新招录年经干警辞职或调入其他行政机关的现象也在增多。基层检察机关晋职晋级慢,而招录时相对于一般行政机关来说条件要高,相对狭窄的职业发展渠道和工资收入水平,对一些出身普通的年经干警来说是一种两难的选择。
二、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检察权不独立。一是经济不能独立,检察经费依赖地方。检察经费主要包括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办案经费三大块,而这三部分费用基本由当地财政支付。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领导关系,主要体现在业务上,在经费方面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并不能给予太多的支持。二是人事不能独立。地方党委提名地方检察院检察长,地方人大任命,不仅如此,地方党委有权决定检察机关的编制数量、行政职级名额、检察官晋职晋级。由此可见,检察机关的正常运转,检察人员的个人前程,均带有地方色彩,人事和经济上的依附必然导致检察权不能独立行使。
(二)办案经费限制办案专业化和现代化。由于检察机关办案经费受制于地方政府,因而地方政府经济发展水平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检察机关现代化建设水平。各地区经济发展步伐不一致,地方检察机关专业化、现代化建设发展也不平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互联网、智能手机的更新换代,职务犯罪也呈现出许多新特点,犯罪分子经常通过互联网、手机通讯等现代化手段来进行犯罪的密谋和实施,这就要求检察机关的办案装备能跟得上经济发展,而现行检察机关经费保障体制导致检察机关现代化建设深深地打上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烙印。
(三)培训机制不够健全。侦查人才培养以 “传帮带”为主,即新人进入职务犯罪侦查队伍后,其对案件办理的流程的熟悉和案件办理能力的增长主要是在办案实践中的自我学习和摸索,以及老侦查员的言传身教。实践中,老侦查员的办案能力和办案方式、办案特长有差别,带出来的新侦查员也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缺乏完善的培训机制,帮助新入职的年轻侦查员接受系统培训。一些新的经济领域的产生,也会滋生一些新的犯罪领域,职务犯罪侦查培训应该做到及时组织,而不是让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自我摸索,边办案边寻找对策,一些事前的培训,比如对犯罪领域基本工作流程的培训是十分必要的。
三、职务犯罪侦查体制建构设想
(一)检察机关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一方面,将基层检察机关人事权统一收归省级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长、检察官任命由省级检察机关决定,保证人事上的独立。另一方面,检察经费由省级财政在全省范围内统筹拨付,由省级检察院根据需要提出年度预算方案,报省级人大审议决定后责成省级财政专项支付,再由省级检察院自上而下按既定预算方案逐级分配经费,这样既解决了经济欠发达地区检察经费不足的问题,也杜绝了地方政府借检察经费问题干预检察工作。同时,应该在检察系统内设置直属于党中央的组织系统,各级检察机关按照党章要求设立党组织,建立上下级的层层领导关系,严格贯彻执行党中央的政策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实现对检察工作的领导。
(二)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职业化。一是应该提高招录门槛,选拔政治素质过硬、具备职务犯罪侦查潜质的大学毕业生来充实职务犯罪侦查队伍。二是要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职业培训的长效机制,建立一套系统的培训方案和人才培养方案。一个完善的职务犯罪侦查培训机制应该包括法律知识培训、职务犯罪多发领域专业知识培训、侦查业务培训、职业操守培训等多层次、全方位的培训。三是建立科学的晋升渠道,保持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稳定性。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应该减少流动性,要尽量减少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向其他部门、其他单位流动,让有能力的人在为检察事业做贡献的同时也能实现个人的职业理想。 (三)职务犯罪侦查分工专业化。一是要充分发挥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作用,构建侦防一体化。深入企业进行职务犯罪预防,鼓励举报,拓宽案件线索渠道。广泛深入社区、街道开展反腐宣传教育,唤起普通民众反腐败的参与意识,引导广大民众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职务犯罪问题,形成职务犯罪社会监督体系。二是侦查人员要合理搭配,人尽其才。要充分发挥每个侦查人员的专长,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做好分工形成合力。三是省级检察机关应该成立有针对性的职务犯罪侦查研究小组,研究各个领域职务犯罪特点和犯罪手段,掌握易发职务犯罪的环节,为职务犯罪侦查提供理论支撑。侦查研究小组不仅应该包括法律专业人才,还应该包括税务、金融、计算机等多领域的人才,为职务犯罪侦查提供理论和专业技术支持。
(四)职务犯罪侦查技术普及化。加大职务犯罪侦查中技术侦查的使用力度,适当降低技术侦查使用门槛。省一级检察机关要成立专门的技术侦查管理和实施部门,核准该省(直辖市)的技术侦查申请,并具体负责实施。要设立专项资金,为技术侦查的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用于技术侦查设备的保养、维护和更新,以及技术侦查人员的培训。技术侦查应该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进行,对于与案件无关的通过技术侦查所获资料在经鉴定后应该及时销毁,技术侦查专门人员应该签订保密协议,不允许私自公开或者使用所获资料,对个人隐私应该予以尊重和保护。
(五)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内部化。检察系统内部应该建立一套自上而下的监管机制,约束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嫌违法违纪的侦查人员,应该先通过内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省级检察机关要在现有纪检监察部门的基础上加大规模,完善和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对全省(直辖市)的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监督应该包括廉洁情况、办案程序遵守情况、强制措施的使用情况,要建立案件跟踪体系和错案追究责任制,保证侦查权力在法律约束的范围内开展。
参考文献
[1]杨宗辉.侦查学总论[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
[2]詹复亮.新刑事诉讼法与职务犯罪侦查适用[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3]樊洪,杨彩霞.职务犯罪侦查手段现代化的理解和应用[J].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13期.
[4]阮庆红.试析中国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实现路径——以中国检察权政治属性为视角[N].第九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法治思维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2013年8月.
[5]王帮元.党的领导之检察独立探析[N].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8期.
[6]叶文胜,陈志红.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体系的设想[N].检察日报,2013年9月30日.
[作者简介]张建涛,天津人,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科科长 ,研究方向:检察理论与实务;荣华,湖北人,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检察理论与实务。
[关键词]司法改革;垂直管理;专业化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核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上海将探索建立省级以下检察院统一管理的用人体制和省级以下检察经费统一管理的体制。检察改革已被提上我国深化改革的重要日程,笔者从司法改革的角度出发,结合工作实践,谈一谈如何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一、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从外部环境来看,部分地区地方保护色彩浓厚。我国是传统的人情社会,在职务犯罪查办过程中,涉及行业利益、地方利益和一些身居要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时,检察人员会面临人为的阻力和心理上的压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一旦被查处,地方政府领导往往持一种谨慎态度。国有企业通常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部分地方政府领导考虑到可能对经济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有时也会对检察机关施加一定压力。
(二)从队伍建设来看,队伍专业化特征不强。职务犯罪主体和犯罪手段特殊,而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专业特征并不明显。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与其他单位或检察机关其他部门人员对流情况较多,并不具有明显的不可替代性。就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出身来看,大多为转业军人和高校毕业生,缺乏职务犯罪高发领域专业人才。在侦查技能培训方面,也没有探索出有针对性的培训机制,法律知识培训、侦查技能培训并没有太多的体现出职业特点。在侦查技术和侦查措施上,不仅没有区别公安这一普通刑事犯罪侦查群体的特殊措施和手段,甚至在侦查技术方面与公安机关还存在一定差距。
(三)基层检察官上升渠道狭窄,部分侦查人员工作积极性受挫。与行政机关共享职级等行政资源,挫伤了一部分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而未获得相应级别待遇同志的工作积极性。这种现状主要存在于基层检察院。基层检察院行政职级与检察干警数量相比相对有限,导致检察干警上升空间狭窄。这种情况不仅体现在工作年限长、经验丰富的老侦查人员群体中,近年来,新招录年经干警辞职或调入其他行政机关的现象也在增多。基层检察机关晋职晋级慢,而招录时相对于一般行政机关来说条件要高,相对狭窄的职业发展渠道和工资收入水平,对一些出身普通的年经干警来说是一种两难的选择。
二、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检察权不独立。一是经济不能独立,检察经费依赖地方。检察经费主要包括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办案经费三大块,而这三部分费用基本由当地财政支付。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领导关系,主要体现在业务上,在经费方面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并不能给予太多的支持。二是人事不能独立。地方党委提名地方检察院检察长,地方人大任命,不仅如此,地方党委有权决定检察机关的编制数量、行政职级名额、检察官晋职晋级。由此可见,检察机关的正常运转,检察人员的个人前程,均带有地方色彩,人事和经济上的依附必然导致检察权不能独立行使。
(二)办案经费限制办案专业化和现代化。由于检察机关办案经费受制于地方政府,因而地方政府经济发展水平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检察机关现代化建设水平。各地区经济发展步伐不一致,地方检察机关专业化、现代化建设发展也不平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互联网、智能手机的更新换代,职务犯罪也呈现出许多新特点,犯罪分子经常通过互联网、手机通讯等现代化手段来进行犯罪的密谋和实施,这就要求检察机关的办案装备能跟得上经济发展,而现行检察机关经费保障体制导致检察机关现代化建设深深地打上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烙印。
(三)培训机制不够健全。侦查人才培养以 “传帮带”为主,即新人进入职务犯罪侦查队伍后,其对案件办理的流程的熟悉和案件办理能力的增长主要是在办案实践中的自我学习和摸索,以及老侦查员的言传身教。实践中,老侦查员的办案能力和办案方式、办案特长有差别,带出来的新侦查员也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缺乏完善的培训机制,帮助新入职的年轻侦查员接受系统培训。一些新的经济领域的产生,也会滋生一些新的犯罪领域,职务犯罪侦查培训应该做到及时组织,而不是让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自我摸索,边办案边寻找对策,一些事前的培训,比如对犯罪领域基本工作流程的培训是十分必要的。
三、职务犯罪侦查体制建构设想
(一)检察机关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一方面,将基层检察机关人事权统一收归省级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长、检察官任命由省级检察机关决定,保证人事上的独立。另一方面,检察经费由省级财政在全省范围内统筹拨付,由省级检察院根据需要提出年度预算方案,报省级人大审议决定后责成省级财政专项支付,再由省级检察院自上而下按既定预算方案逐级分配经费,这样既解决了经济欠发达地区检察经费不足的问题,也杜绝了地方政府借检察经费问题干预检察工作。同时,应该在检察系统内设置直属于党中央的组织系统,各级检察机关按照党章要求设立党组织,建立上下级的层层领导关系,严格贯彻执行党中央的政策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实现对检察工作的领导。
(二)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职业化。一是应该提高招录门槛,选拔政治素质过硬、具备职务犯罪侦查潜质的大学毕业生来充实职务犯罪侦查队伍。二是要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职业培训的长效机制,建立一套系统的培训方案和人才培养方案。一个完善的职务犯罪侦查培训机制应该包括法律知识培训、职务犯罪多发领域专业知识培训、侦查业务培训、职业操守培训等多层次、全方位的培训。三是建立科学的晋升渠道,保持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稳定性。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应该减少流动性,要尽量减少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向其他部门、其他单位流动,让有能力的人在为检察事业做贡献的同时也能实现个人的职业理想。 (三)职务犯罪侦查分工专业化。一是要充分发挥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作用,构建侦防一体化。深入企业进行职务犯罪预防,鼓励举报,拓宽案件线索渠道。广泛深入社区、街道开展反腐宣传教育,唤起普通民众反腐败的参与意识,引导广大民众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职务犯罪问题,形成职务犯罪社会监督体系。二是侦查人员要合理搭配,人尽其才。要充分发挥每个侦查人员的专长,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做好分工形成合力。三是省级检察机关应该成立有针对性的职务犯罪侦查研究小组,研究各个领域职务犯罪特点和犯罪手段,掌握易发职务犯罪的环节,为职务犯罪侦查提供理论支撑。侦查研究小组不仅应该包括法律专业人才,还应该包括税务、金融、计算机等多领域的人才,为职务犯罪侦查提供理论和专业技术支持。
(四)职务犯罪侦查技术普及化。加大职务犯罪侦查中技术侦查的使用力度,适当降低技术侦查使用门槛。省一级检察机关要成立专门的技术侦查管理和实施部门,核准该省(直辖市)的技术侦查申请,并具体负责实施。要设立专项资金,为技术侦查的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用于技术侦查设备的保养、维护和更新,以及技术侦查人员的培训。技术侦查应该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进行,对于与案件无关的通过技术侦查所获资料在经鉴定后应该及时销毁,技术侦查专门人员应该签订保密协议,不允许私自公开或者使用所获资料,对个人隐私应该予以尊重和保护。
(五)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内部化。检察系统内部应该建立一套自上而下的监管机制,约束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嫌违法违纪的侦查人员,应该先通过内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省级检察机关要在现有纪检监察部门的基础上加大规模,完善和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对全省(直辖市)的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监督应该包括廉洁情况、办案程序遵守情况、强制措施的使用情况,要建立案件跟踪体系和错案追究责任制,保证侦查权力在法律约束的范围内开展。
参考文献
[1]杨宗辉.侦查学总论[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
[2]詹复亮.新刑事诉讼法与职务犯罪侦查适用[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3]樊洪,杨彩霞.职务犯罪侦查手段现代化的理解和应用[J].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13期.
[4]阮庆红.试析中国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实现路径——以中国检察权政治属性为视角[N].第九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法治思维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2013年8月.
[5]王帮元.党的领导之检察独立探析[N].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8期.
[6]叶文胜,陈志红.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体系的设想[N].检察日报,2013年9月30日.
[作者简介]张建涛,天津人,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科科长 ,研究方向:检察理论与实务;荣华,湖北人,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检察理论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