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小额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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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引入了小额诉讼程序,这一程序可以有效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减轻了法院审理案件的压力和负担,又可以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但不可忽略的是,小额诉讼程序也存在着公平性不足、滥讼、法官随意性较大以及当事人缺乏程序救济的途径等不足之处。为了更好的运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必要对其进行探讨。
  关键词:小额诉讼;提高效率;权利保障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民事纠纷层出不穷,法院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由于司法资源的不足,导致很多案件得不到及时解决。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解决这一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既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史上的一项重大突破,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创新。我们在享受小额诉讼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要意识到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使小额诉讼程序更好的为社会主义法治服务。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程序是解决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特殊的简易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其适用范围明确单一,基本上限于数额较小的债权债务和劳动争议等财产型纠纷,标的额的标准一般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二是该程序比普通的简易程序更为简便快捷,体现在诉讼的方方面面,例如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答辩,开庭的时间和审理案件的方式可以灵活安排,判决书也可以简化制作等;三是小额诉讼程序比较重视调解,调解可以在起诉前、审理中等法院做出裁判前的任何阶段进行。调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各自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法官根据事先查明的案件事实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或者直接提出调解方案,以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四是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法官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当面对话对其进行调解,引导诉讼的进行,在这个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发挥了很大作用。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
  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项新增的诉讼制度,具有其独特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有效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小额诉讼程序最核心的价值在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当事人及时获得裁判并解决问题,从而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其负担。我国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对于复杂度不同的案件应该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对于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也具有重要意义。
  2.可以有效减轻法院的负担和压力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民事纠纷尤其是财产型纠纷的案件数量与日俱增,法院的审判压力也随之而来,大量积压的案件得不到及时解决,出现了法院难以应付的局面。小额诉讼程序的简便快捷正是目前解决这一问题最佳法宝。
  3.可以更好的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
  早在我国确立小额诉讼程序之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就已经设立了小额诉讼程序,我国把小额诉讼程序写进《民事诉讼法》里,既顺应了世界司法改革的潮流,也完善了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而小额诉讼程序重视调解的特征也丰富了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
  三、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确立,都需要通过司法实务的实践来不断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也不例外。我们在享受小额诉讼程序带来的便利和价值的同时,也要重视其可能存在的问题。小额诉讼程序在运行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公正性的问题。公正与效率在一些人看来是不可兼得的,小额诉讼程序在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的同时,可能缺失了公正。这就需要法院在运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时,把握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不可偏失;然后是容易出现滥用程序的现象。由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诉讼成本低、审理周期短等特点,有些当事人可能会把诉讼当成解决问题的第一选择,导致很多可以用其它更简捷的途径解决的纠纷走进了法院。小额诉讼程序是一审终审,有些法官为了提高结案率或者压低上诉率,也可能对原本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适用该程序;其次是法官容易滥用自由裁量权。小额诉讼程序重视调解,法官在调解的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有些法官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滥用自由裁量权,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是当事人缺乏诉讼救济制度。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这也就意味着一旦使用了小额诉讼程序,即使当事人对于裁判、调解的结果不满意,也没有上诉的权利。
  四、如何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意识到小额诉讼程序可能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避免这些弊端:一是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我们使用小额诉讼程序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决不能以牺牲公正性为代价,公正是所有程序都应该追求的价值,可以把公正与效率写入法条中,作为原则性的条款贯穿小额诉讼程序的始终;二是具体列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范围,防止出现滥用程序的现象。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小额诉讼的相关实施细則或者意见,通过细则或者意见来具体指导小额诉讼工作的开展,对于滥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人,应予追责;三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主审法官应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法官应该具备公平、公正、正义的美德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不断提升自身的办案能力,合法合理的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更好地促进小额诉讼程序的运行;四是要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权利救济途径。为了避免一审终审给当事人带来不便和损失,如果当事人对裁判的结果不满意,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申请法院复核,但对于调解结果则不得提出异议。
  参考文献:
  [1]齐树洁:《构建小额诉讼程序若干问题之探讨》,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2]廖中洪:《小额诉讼救济机制比较研究——兼评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有关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规定》,载《现代法学》2012年9月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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