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城市规划管理对于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着重要意义。但是,伴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规划管理之中凸显了较多问题,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以及相关文献,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问题;策略
城市规划管理作为一项协调城市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
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管理的一种类型,具体而言,是指对一个城市的规划编制、规划许可、以及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工作,城市规划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从其管理对象来看,城市规划管理主要以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社会公共资源为主要对象。从其管理范围来看,其包括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管理、城市环境和公共秩序的管理等。城市规划管理具体是指城市政府依据相关法规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等等。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逐渐对于城市规划管理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但是与之相矛盾的是目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首先,城市规划结构不合理、用地效率低大多数城市更注重经济的增长、而忽视城市环境质量的提高,表现在工业用地比例偏高,公共绿地及公共配套设施用地比例偏低;过分追求超大马路、大广场,在城市路网结构中,主次干道的比例偏高,支路严重不足,路网结构不合理,造成城市交通拥堵。同时,由于城乡体制的制约使城市和镇村各自为政,土地利用呈现散乱、无序的状态,土地开发处于粗放式经营状态,土地利用率低,土地资源的浪费现象较为严重。
其次,规划编制主体多,规划区重叠从的规划结构来看: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城市总体规划下一层次是分区规划,再由分区规划具体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原则上,上级规划划定的规划区包括下级规划时,下级规划不再重新划定。但由于现行规划管理的体制尚不统一,市、区、镇各级均可设规划管理部门,出现各自为政的现象很难避免。城市和建制镇需要编制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需要编制村镇规划,所以市、镇、集镇和村庄均在编制不同的规划,再加上各类园区,产生了各个层次规划之间的矛盾。各编制主体各自编制了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的分区规划在规划边界、基础设施配套、道路交通、生态廊道控制等方面存在矛盾,导致总体规划意图难以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
第三,缺乏公众参与。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政治民主化的趋势,政府开始给予公众参加城市规划的权利,并将这种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然而,我国原来的城市规划法规,对公众参與规划的对象、机构、内容、程序、深度、职责、权利、义务和监督保障等体制和机制,均无明文规定,使得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由上所述,目前在我国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之中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革新。
首先,以《城乡规划法》为中心和基本依据,建立健全规划法规体系。国家制定《城乡规划法》的目的在于依靠法律的权威,运用法律手段,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城市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强,城市的结构和功能日趋多样化,城市各项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关系日趋复杂,城市土地各项建设活动日趋频繁。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的综合协调职能,城市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纳入统一的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遵循统一的行为规范准则,才能够保证城市合理发展和协调运转。这就需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法定要求和规定来约束城乡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行为和管理行为。
其次,设计有效的规划许可审批程序。要使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遵循城市发展与规划建设的客观规律,就必须按照科学的审批管理程序来进行。也就是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使用土地和各种建设活动,都必须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经过申请、审查、征询有关部门意见、报批、核发有关法律性凭证和批后管理等必要的环节来进行,否则就是违法。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防止审批工作中的随意性,切实制止各种不按科学程序进行审批的越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发生。对于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都要严格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管理。也就是要以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和有关的城市规划管理法则为依据,防止和抵制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行为,对一切违背城市规划和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法则的违法行为,都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三,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在我国,规划常常仅限于政府和专家之间的交流,普通大众对规划缺乏应有的了解,也缺少对规划的支持和参与,致使随意更改规划、规划服从项目的情况时有发生。城市社会的主体是居民,城市文明的主要创造者和享受者自然也是广大市民百姓。在城市的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只有居民的直接参与和管理,才能培育居民的社区归属感、认同感和现代感,才能有效地整合与发挥城市自身的各种资源。从这个意义_匕来说,居民的社会参与是城市发展的内在动力源泉,离开了居民的积极参与,就没有真正的或完整意义上的都市文明进步。换句话说,没有大多数居民的积极参与,就没有城市现代化的内在发展,就可能出现“有增长(有建设)无发展”的局面。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既是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也能够使公众更易理解和认同城市规划的意图,顺利地实施城市规划。目前,海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己经通过政务公开、规划网站等途径让公众更多地了解城市规划,但是让公众真正参与到城市规划管理中来,除了行政许听证外暂无其他方式。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向美国、法国等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做法较好的国家学习,拓宽公众参与的途径,让市民更多地参与到城市的规划与建设中去。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促进我国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之中的相关问题的更好解决。
参考文献
[1]薛刚,张明远.谈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05)
[2]方华,唐良云.浅析城市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信息,2009,(27)
[3]陈小虎,刘怡.现代城市规划管理原则及适用性探讨[J].四川建材,2008.5
[4]邱永乐.浅析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管理[J].山西建筑,2008.9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问题;策略
城市规划管理作为一项协调城市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
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管理的一种类型,具体而言,是指对一个城市的规划编制、规划许可、以及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工作,城市规划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从其管理对象来看,城市规划管理主要以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社会公共资源为主要对象。从其管理范围来看,其包括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管理、城市环境和公共秩序的管理等。城市规划管理具体是指城市政府依据相关法规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等等。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逐渐对于城市规划管理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但是与之相矛盾的是目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首先,城市规划结构不合理、用地效率低大多数城市更注重经济的增长、而忽视城市环境质量的提高,表现在工业用地比例偏高,公共绿地及公共配套设施用地比例偏低;过分追求超大马路、大广场,在城市路网结构中,主次干道的比例偏高,支路严重不足,路网结构不合理,造成城市交通拥堵。同时,由于城乡体制的制约使城市和镇村各自为政,土地利用呈现散乱、无序的状态,土地开发处于粗放式经营状态,土地利用率低,土地资源的浪费现象较为严重。
其次,规划编制主体多,规划区重叠从的规划结构来看: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城市总体规划下一层次是分区规划,再由分区规划具体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原则上,上级规划划定的规划区包括下级规划时,下级规划不再重新划定。但由于现行规划管理的体制尚不统一,市、区、镇各级均可设规划管理部门,出现各自为政的现象很难避免。城市和建制镇需要编制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需要编制村镇规划,所以市、镇、集镇和村庄均在编制不同的规划,再加上各类园区,产生了各个层次规划之间的矛盾。各编制主体各自编制了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的分区规划在规划边界、基础设施配套、道路交通、生态廊道控制等方面存在矛盾,导致总体规划意图难以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
第三,缺乏公众参与。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政治民主化的趋势,政府开始给予公众参加城市规划的权利,并将这种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然而,我国原来的城市规划法规,对公众参與规划的对象、机构、内容、程序、深度、职责、权利、义务和监督保障等体制和机制,均无明文规定,使得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由上所述,目前在我国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之中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革新。
首先,以《城乡规划法》为中心和基本依据,建立健全规划法规体系。国家制定《城乡规划法》的目的在于依靠法律的权威,运用法律手段,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城市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强,城市的结构和功能日趋多样化,城市各项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关系日趋复杂,城市土地各项建设活动日趋频繁。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的综合协调职能,城市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纳入统一的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遵循统一的行为规范准则,才能够保证城市合理发展和协调运转。这就需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法定要求和规定来约束城乡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行为和管理行为。
其次,设计有效的规划许可审批程序。要使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遵循城市发展与规划建设的客观规律,就必须按照科学的审批管理程序来进行。也就是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使用土地和各种建设活动,都必须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经过申请、审查、征询有关部门意见、报批、核发有关法律性凭证和批后管理等必要的环节来进行,否则就是违法。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防止审批工作中的随意性,切实制止各种不按科学程序进行审批的越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发生。对于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都要严格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管理。也就是要以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和有关的城市规划管理法则为依据,防止和抵制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行为,对一切违背城市规划和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法则的违法行为,都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三,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在我国,规划常常仅限于政府和专家之间的交流,普通大众对规划缺乏应有的了解,也缺少对规划的支持和参与,致使随意更改规划、规划服从项目的情况时有发生。城市社会的主体是居民,城市文明的主要创造者和享受者自然也是广大市民百姓。在城市的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只有居民的直接参与和管理,才能培育居民的社区归属感、认同感和现代感,才能有效地整合与发挥城市自身的各种资源。从这个意义_匕来说,居民的社会参与是城市发展的内在动力源泉,离开了居民的积极参与,就没有真正的或完整意义上的都市文明进步。换句话说,没有大多数居民的积极参与,就没有城市现代化的内在发展,就可能出现“有增长(有建设)无发展”的局面。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既是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也能够使公众更易理解和认同城市规划的意图,顺利地实施城市规划。目前,海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己经通过政务公开、规划网站等途径让公众更多地了解城市规划,但是让公众真正参与到城市规划管理中来,除了行政许听证外暂无其他方式。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向美国、法国等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做法较好的国家学习,拓宽公众参与的途径,让市民更多地参与到城市的规划与建设中去。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促进我国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之中的相关问题的更好解决。
参考文献
[1]薛刚,张明远.谈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05)
[2]方华,唐良云.浅析城市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信息,2009,(27)
[3]陈小虎,刘怡.现代城市规划管理原则及适用性探讨[J].四川建材,2008.5
[4]邱永乐.浅析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管理[J].山西建筑,2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