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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课件成选购教材的硬条件
本刊讯 随着教学改革的深化和现代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越来越多的高等院校已把电子课件(courseware)引人到教学中。据一些出版社市场营销部门的调查反映,目前,出版社为教师提供的免费电子课件受到教师(特别是理工科教师)的普遍欢迎,教师们已把提供配套电子课件作为教材选购的一项要求。一些具有市场眼光的出版社,特别是以高校教材为主要出版方向的出版社,已经把电子课件作为一项新的增值服务提供给用户。如高教社、清华大学社等出版社还在自己网站的主页上推出了与出版教材相配套的电子课件的免费下载服务。
据了解,目前的电子课件有单机版和网络版两种形式,单机版是出版社为提升服务将刻有课件的光盘赠送给授课教师,而网络版有三类,一是一些高校的网络教育学院将课件公布在网站上供教学使用,二是有些出版社在网站中提供本版教材电子课件的免费下载,三是一些网站将课件作为一种可下载资源提供给付费会员。
电子课件作为教材出版的新趋势,属于什么性质的作品?其著作权归谁所有?出版社如何处理电子课件与原著之间的关系?记者请教了出版社的相关人员。
电子课件是在原著的基础上提炼其教学要点制作而成,这类电子课件被视作演绎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演绎作品是基于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也叫派生作品。这种派生作品在表现形式上与原作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也具有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同时,演绎者在演绎中也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因此,演绎作品也是一种独立的新作品。
电子课件的著作权有三种情况一是为自己所著的教材提供配套课件,教材和课件的著作权属于同一人;二是为了满足用户的需要,出版社委托他人制作,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三是,有的电子课件是在教学过程中逐步完成的,特别是在那些要求教师上课必须准备电子课件的学校,它是教案的一部分,属于一般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其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是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作品。
因此,如果要出版的电子课件属于演绎作品时,出版社必须征得原作品作者的同意,并且不得损害原作者的权利,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等。
(姚 磊)
电子产品胜图书,成书店“奶酪”
本刊讯 (记者 化兵)在节假日和春秋两季学期开始时,销售电子产品的柜台前是人头攒动,根据记者观察,现在书店的格局基本是三合一格局,图书占一半以上的面积,文具和音像制品分割剩下不到一半的面积。设在书店内的传统文具柜台主要销售铅笔,橡皮,书包等,其周转速度快,利润率与图书差不多,作为为读者服务的项目,在书店长期存在。近两三年,学习机,复读机等电子产品大量出现,这些产品利润率虽然低,但单品数额高,所以对书店利润的贡献率逐年提高,在文具柜台中占的面积也逐年扩大。据文具柜台人员反映,电子产品供应商在广告促销方面做得非常到位,媒体广告投放也很多,在春秋学期开学时广告力度更大,对销售拉动特别有帮助。
“书店系统在电子产品销售方面可以说是数一数二的好渠道,厂商都非常重视这个渠道。”上海新新联文教用品公司副经理卞秀戟这样说。上海新新联文教用品公司隶属上海新华发行集团,集团所属卖场平均每平方米的销售额和创利额中,文教用品已大大超过图书和音像制品。集团最早是在上海书城设柜台,逐步扩大到书店中心门市部,现在已扩展到下属每一个门店。
“以前主要是出租柜台的模式,现在是联合经营,电子产品厂商负责组织货源,书店提供场地,统一装修。目前电子产品一年为书店增加几千万元的销售收入。”四川新华文轩企划部主任刘庭波这样说。
一些书店经营者表示,不排除将来有可能压缩赚钱少的项目,增加单位面积收入高的场地,调整卖场布局。书店现在处于变革期,根据市场走势调整书店布局,寻找适合书店经营的方式,未尝不可。当然也要协调发展,毕竟书店还是以卖书为主。
本刊讯 随着教学改革的深化和现代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越来越多的高等院校已把电子课件(courseware)引人到教学中。据一些出版社市场营销部门的调查反映,目前,出版社为教师提供的免费电子课件受到教师(特别是理工科教师)的普遍欢迎,教师们已把提供配套电子课件作为教材选购的一项要求。一些具有市场眼光的出版社,特别是以高校教材为主要出版方向的出版社,已经把电子课件作为一项新的增值服务提供给用户。如高教社、清华大学社等出版社还在自己网站的主页上推出了与出版教材相配套的电子课件的免费下载服务。
据了解,目前的电子课件有单机版和网络版两种形式,单机版是出版社为提升服务将刻有课件的光盘赠送给授课教师,而网络版有三类,一是一些高校的网络教育学院将课件公布在网站上供教学使用,二是有些出版社在网站中提供本版教材电子课件的免费下载,三是一些网站将课件作为一种可下载资源提供给付费会员。
电子课件作为教材出版的新趋势,属于什么性质的作品?其著作权归谁所有?出版社如何处理电子课件与原著之间的关系?记者请教了出版社的相关人员。
电子课件是在原著的基础上提炼其教学要点制作而成,这类电子课件被视作演绎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演绎作品是基于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也叫派生作品。这种派生作品在表现形式上与原作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也具有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同时,演绎者在演绎中也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因此,演绎作品也是一种独立的新作品。
电子课件的著作权有三种情况一是为自己所著的教材提供配套课件,教材和课件的著作权属于同一人;二是为了满足用户的需要,出版社委托他人制作,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三是,有的电子课件是在教学过程中逐步完成的,特别是在那些要求教师上课必须准备电子课件的学校,它是教案的一部分,属于一般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其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是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作品。
因此,如果要出版的电子课件属于演绎作品时,出版社必须征得原作品作者的同意,并且不得损害原作者的权利,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等。
(姚 磊)
电子产品胜图书,成书店“奶酪”
本刊讯 (记者 化兵)在节假日和春秋两季学期开始时,销售电子产品的柜台前是人头攒动,根据记者观察,现在书店的格局基本是三合一格局,图书占一半以上的面积,文具和音像制品分割剩下不到一半的面积。设在书店内的传统文具柜台主要销售铅笔,橡皮,书包等,其周转速度快,利润率与图书差不多,作为为读者服务的项目,在书店长期存在。近两三年,学习机,复读机等电子产品大量出现,这些产品利润率虽然低,但单品数额高,所以对书店利润的贡献率逐年提高,在文具柜台中占的面积也逐年扩大。据文具柜台人员反映,电子产品供应商在广告促销方面做得非常到位,媒体广告投放也很多,在春秋学期开学时广告力度更大,对销售拉动特别有帮助。
“书店系统在电子产品销售方面可以说是数一数二的好渠道,厂商都非常重视这个渠道。”上海新新联文教用品公司副经理卞秀戟这样说。上海新新联文教用品公司隶属上海新华发行集团,集团所属卖场平均每平方米的销售额和创利额中,文教用品已大大超过图书和音像制品。集团最早是在上海书城设柜台,逐步扩大到书店中心门市部,现在已扩展到下属每一个门店。
“以前主要是出租柜台的模式,现在是联合经营,电子产品厂商负责组织货源,书店提供场地,统一装修。目前电子产品一年为书店增加几千万元的销售收入。”四川新华文轩企划部主任刘庭波这样说。
一些书店经营者表示,不排除将来有可能压缩赚钱少的项目,增加单位面积收入高的场地,调整卖场布局。书店现在处于变革期,根据市场走势调整书店布局,寻找适合书店经营的方式,未尝不可。当然也要协调发展,毕竟书店还是以卖书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