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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中央密集出台强农惠农政策,投入大量资金用于促进农业生产、改善农民生活和发展农村经济,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然而,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在惠农扶贫项目领域层层克扣挪用补贴资金、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致使国家惠农扶贫政策难以有效落实。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不但严重损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而且使得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应对这一问题我们要理性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扶贫资金;职务犯罪;预防措施
一、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和约束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方才休止。”[1]缺乏监管的权力容易被滥用,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与其他职务犯罪一樣,根源在于权钱和法治根基的缺失,由于国家赋予了他们一定的权力,使其有机会接触甚至可以支配国家的公共财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伟大构想。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当前形势下表现为加大反腐力度。事实上,从改革开放至今,党和国家对于反腐工作一直有所重视,只是直到十三大报告才正式提出反腐主张。但经过几十年的反腐工作,腐败现象仍然存在。有学者指出,如果不能深刻认识到腐败产生的内生性根源,即“权力不受控制则会滋生腐败”,就不能建立起合理的、外化的权力分解机制,则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也就无法实现。[2]我国的权力监督体系因受到了体制机制方面的阻碍,并不十分有效。
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和约束,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要运用“分权”和“制约”的思想,建立合理的权力配置体系。其次,要加强内部的监督。具体到扶贫领域,就是避免将扶贫资金的支配权过分集中到某一个岗位,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检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再次,要加强公民监督。要给公民监督权力的自由,更要畅通民意表达的渠道。具体到扶贫领域,就是要向群众普及,每个公民都有权力监督任何国家工作人员的观点,鼓励他们在发现基层干部有侵犯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时,勇于站出来。同时,要完善网络、电话、来信、来访四位一体的民意表达体系。最后,要加强舆论监督。具体到涉农惠农领域,新闻媒体在宣传中央惠农政策的同时,要指出问题,对相关部门形成舆论压力,使其直面问题,不断改进。同时,不能盲目跟风,不能将问题夸大,使群众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动摇。因此,要想做好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要对权力进行约束,使其“有权不能任性”。
二、强化扶贫资金公开制度
要建立与扶贫部门基础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对扶贫资金的全程动态监督。现实中生活,大多数村干部的财务只有数据,没有具体事项,影响了村民行使监督权。流于形式的公开表现之一是在外部监督不力情况下,公开机关随意选择公开范围与公开内容,公开什么、向谁公开、怎样公开全凭内部自觉 ;表现之二是没有建立全面覆盖的信息公开机制。因此,扶贫资金的种类、补贴资金数额、具体是如何分配落实的、最后落到实处的有多少。相信对此没有哪个部门、哪个人能说得清,道得明。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就要以这笔“糊涂账”为切入点,摸清楚、搞明白涉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这就需要逐步使信息公开规范化成为涉农政策资金领域的一项固有机制。第一步,依托政务网和政法专网平台,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形成一套信息交换共享平台。第二步,督促公开。群众只有在了解了“国家扶贫政策种类、资金来源及流向,各项资金的总量及分配情况,以及其他人领取补助资金的情况”,才称得上是扶贫资金的明白人。而要实现这一点,应做到“三级公开”,即“县向乡镇公开、乡镇向村社公开、村社向群众公开”, 及“三个公示”:一是政策公示。要让群众明白自己有多少钱可以拿,如何才能拿到钱,需要公示扶贫项目资金的用途范围、发放对象、发放标准、申请审批程序和相关要求 ;二是资格公示 ;详细审核扶贫项目资金的申请情况后,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名单进行公布 ;三是项目资金公示。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信息监管共享平台,在资源共享中提高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只有强化扶贫资金公开制度,才能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要加强警示教育,深化法治宣传
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是基础,职务犯罪预防最可靠同时也是最艰难的措施就是完善教育。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可以防止人们误入歧途。针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涉案人员价值观扭曲、法治观念淡薄的现象,需要从思想教育和法治教育两方面进行预防。结合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原因、规律和特点,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深入开展廉洁自律教育、廉洁从政教育,让相关人员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权力应服务于人民,提醒村干部严格遵守廉政制度、筑牢防腐思想防线。
四、加大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惩治力度
对相关人员发生扶贫职务犯罪案件触犯法律法规的,特别是对群众意见大、多次上访,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检察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群众反馈。对不构成犯罪的违纪案件,也要将查处结果向群众公开,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针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涉及领域环节多且行业、系统特点较为突出的实际,坚持抓系统、系统抓。检察机关要大力查处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坚决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让扶贫领域形成“不敢腐”的社会氛围,同时切实解决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腐败问题。继续集中惩治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2017年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坚持惩治腐败力度决不减弱、零容忍态度决不改变。”[3]
结束语
扶贫资金的发放工作关系贫困地区人民的切身利益,与扶贫开发相关的职务犯罪涉及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公共服务等各个领域和环节,呈现出“蝇贪”“蚁贪”问题突出、窝案串案突出、贪污渎职问题突出等特点,不仅严重侵害贫困地区群众切身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中央扶贫政策落实、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损害政府的公信力。检察院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院关于服务保障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按照扶贫专项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强与国务院扶贫办的联系沟通,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持续发力,进一步加大查办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力度,为保障脱贫攻坚战略顺利实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脱贫攻坚工作任重道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也刻不容缓,需要从多角度、多方面、多层次不断改进和完善。
注释: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参见马长山:《“法治中国”建设的问题与出路》,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03)。
《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2]袁刚.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探析[J]. 西部财会,2017,(02):18-20
[3]王颖颖,韩勇. 精准扶贫与扶贫资金效率[J]. 时代金融,2017,(02):20-32.
【关键词】:扶贫资金;职务犯罪;预防措施
一、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和约束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方才休止。”[1]缺乏监管的权力容易被滥用,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与其他职务犯罪一樣,根源在于权钱和法治根基的缺失,由于国家赋予了他们一定的权力,使其有机会接触甚至可以支配国家的公共财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伟大构想。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当前形势下表现为加大反腐力度。事实上,从改革开放至今,党和国家对于反腐工作一直有所重视,只是直到十三大报告才正式提出反腐主张。但经过几十年的反腐工作,腐败现象仍然存在。有学者指出,如果不能深刻认识到腐败产生的内生性根源,即“权力不受控制则会滋生腐败”,就不能建立起合理的、外化的权力分解机制,则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也就无法实现。[2]我国的权力监督体系因受到了体制机制方面的阻碍,并不十分有效。
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和约束,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要运用“分权”和“制约”的思想,建立合理的权力配置体系。其次,要加强内部的监督。具体到扶贫领域,就是避免将扶贫资金的支配权过分集中到某一个岗位,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检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再次,要加强公民监督。要给公民监督权力的自由,更要畅通民意表达的渠道。具体到扶贫领域,就是要向群众普及,每个公民都有权力监督任何国家工作人员的观点,鼓励他们在发现基层干部有侵犯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时,勇于站出来。同时,要完善网络、电话、来信、来访四位一体的民意表达体系。最后,要加强舆论监督。具体到涉农惠农领域,新闻媒体在宣传中央惠农政策的同时,要指出问题,对相关部门形成舆论压力,使其直面问题,不断改进。同时,不能盲目跟风,不能将问题夸大,使群众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动摇。因此,要想做好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要对权力进行约束,使其“有权不能任性”。
二、强化扶贫资金公开制度
要建立与扶贫部门基础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对扶贫资金的全程动态监督。现实中生活,大多数村干部的财务只有数据,没有具体事项,影响了村民行使监督权。流于形式的公开表现之一是在外部监督不力情况下,公开机关随意选择公开范围与公开内容,公开什么、向谁公开、怎样公开全凭内部自觉 ;表现之二是没有建立全面覆盖的信息公开机制。因此,扶贫资金的种类、补贴资金数额、具体是如何分配落实的、最后落到实处的有多少。相信对此没有哪个部门、哪个人能说得清,道得明。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就要以这笔“糊涂账”为切入点,摸清楚、搞明白涉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这就需要逐步使信息公开规范化成为涉农政策资金领域的一项固有机制。第一步,依托政务网和政法专网平台,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形成一套信息交换共享平台。第二步,督促公开。群众只有在了解了“国家扶贫政策种类、资金来源及流向,各项资金的总量及分配情况,以及其他人领取补助资金的情况”,才称得上是扶贫资金的明白人。而要实现这一点,应做到“三级公开”,即“县向乡镇公开、乡镇向村社公开、村社向群众公开”, 及“三个公示”:一是政策公示。要让群众明白自己有多少钱可以拿,如何才能拿到钱,需要公示扶贫项目资金的用途范围、发放对象、发放标准、申请审批程序和相关要求 ;二是资格公示 ;详细审核扶贫项目资金的申请情况后,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名单进行公布 ;三是项目资金公示。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信息监管共享平台,在资源共享中提高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只有强化扶贫资金公开制度,才能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要加强警示教育,深化法治宣传
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是基础,职务犯罪预防最可靠同时也是最艰难的措施就是完善教育。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可以防止人们误入歧途。针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涉案人员价值观扭曲、法治观念淡薄的现象,需要从思想教育和法治教育两方面进行预防。结合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原因、规律和特点,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深入开展廉洁自律教育、廉洁从政教育,让相关人员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权力应服务于人民,提醒村干部严格遵守廉政制度、筑牢防腐思想防线。
四、加大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惩治力度
对相关人员发生扶贫职务犯罪案件触犯法律法规的,特别是对群众意见大、多次上访,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检察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群众反馈。对不构成犯罪的违纪案件,也要将查处结果向群众公开,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针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涉及领域环节多且行业、系统特点较为突出的实际,坚持抓系统、系统抓。检察机关要大力查处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坚决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让扶贫领域形成“不敢腐”的社会氛围,同时切实解决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腐败问题。继续集中惩治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2017年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坚持惩治腐败力度决不减弱、零容忍态度决不改变。”[3]
结束语
扶贫资金的发放工作关系贫困地区人民的切身利益,与扶贫开发相关的职务犯罪涉及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公共服务等各个领域和环节,呈现出“蝇贪”“蚁贪”问题突出、窝案串案突出、贪污渎职问题突出等特点,不仅严重侵害贫困地区群众切身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中央扶贫政策落实、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损害政府的公信力。检察院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院关于服务保障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按照扶贫专项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强与国务院扶贫办的联系沟通,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持续发力,进一步加大查办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力度,为保障脱贫攻坚战略顺利实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脱贫攻坚工作任重道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也刻不容缓,需要从多角度、多方面、多层次不断改进和完善。
注释: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参见马长山:《“法治中国”建设的问题与出路》,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03)。
《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2]袁刚.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探析[J]. 西部财会,2017,(02):18-20
[3]王颖颖,韩勇. 精准扶贫与扶贫资金效率[J]. 时代金融,2017,(02):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