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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概要:目前,信访制度的运行始终难脱“应对”性质,带有“权宜”特征。尽管信访机构比比皆是,但在此制度下所取得的信访成效却非常有限。
1、将信访制度纳入宪法框架,建立具有独立职能的信访机构,对国家事务或任何级别政府公共管理中被指控或被怀疑的行为展开调查并提出报告等。
2、由人大代表负责受理本选区选民的信访事项,由人大代表就受理的信访事项提起相应的督办程序。
中国的信访机制自古有之。比如中国古代的“告御状”,即冤民越级直接上书中央机关甚或可以直接诉冤于皇帝的申冤方式;又如魏晋南北朝时期设“登闻鼓”,即冤者不服判决,可以不受诉讼审级的限制直接诉冤于皇帝击鼓鸣冤,并由皇帝指定官吏重新审理。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新的信访制度随之产生。
信访制度的设立,应该基于有效地解决信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和谐的目的而存在,而有生命力。新中国的信访机制已经运行了半个多世纪,究竟成效如何?
4年上访1500余次的偶然与必然
4年多时间上访1500余次;曾拦过市委书记、省委书记的车,还试图拦国务院总理的车;曾偷偷爬上济南至北京的列车,至禹城被清下车后徒步11天走到北京。这是山东某地上访人徐某的真实经历。
1994年,徐某的丈夫王某被人打死,4年过后,案件却仍然处于“搁置”状态,因为在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又出现一名新的“证人”,证明是嫌疑人以外的另一人打死了王某。检察院为此几次退卷公安局,因双方意见分歧,案件始终未能进入公诉环节。
徐某抛家舍业,先后到市里、省里、中央四处上访,才有了上述经历。1998年,山东省人大信访部门受理此案,工作人员针对此案进行了调查、阅卷及督办。由于得到省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的支持,案件得到进展。最终,犯罪嫌疑人在逍遥法外5年之后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受害方获得迟到的公正。
负责该案件的一名信访工作人员表示,这一上访案件的解决其实具有偶然性和幸运性:它遇到了一位心系百姓的人大主任;遇到了一位支持部下干事的信访部门领导;遇到了一位具公正之心且熟悉业务的信访工作人员。如果三者缺一,人大的督办在人大本身就会受阻;如果没有人大如此倾力而有效的督办,此案会再拖多久,甚至是否会把一个命案拖至乌有,都很难说。
为什么一起似乎不太复杂的案件会长期悬而未决,嫌疑人逍遥法外,上访人上访无门?滋生此案搁置的原因或许有执法者的公正问题、责任问题、业务水准问题,但这一案件更鲜明地暴露出一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信访部门“形同虚设”。
一名长期从事信访工作的地方政府人员表示,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并非是信访部门自身,而是制度设计的问题。因为举国上下比比皆是的信访部门,虽然占有、甚至耗费着大量人力和财力资源,但此部门没有法定的职责和权能,其构成人员也大多缺乏必要的业务素养。
“这样一些无职无权的部门,这样一些多数不谙法律的人员,他们面对大量的信访群众、信访问题,只能是无奈又无力。如果各级各类信访部门仅仅是分流中心,那么将案件分流以后呢?谁去真正监督制造信访问题的部门和人员呢?”这名政府人员说。
信访制度的成本与压力
当各种民意诉求缺乏必要的法定通道的时候,诉求群体诉诸的对象自然即指向各有关部门的领导。而领导既需要了解第一手的民意信息,又不能总是亲自处理群众反映的各种各样的实际问题,于是一种专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问题的信访机构应运而生。这便是最初作为党政机关的秘书部门协助领导同志做好工作而设立的中国的信访机构。
“现行信访制度的成本很高,成效却很有限,难以导入推动问题解决的路径。”一名地方信访工作人员坦言。
1995年,国务院《信访条例》出台,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必须设立信访机构,受理与其职权相对应的信访事项。2005年,新修订的《信访条例》颁布施行,其中,以信访机构为载体的信访“联席会议制度”,是为化解信访突出问题而设。尽管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中都设有信访机构,但其主要作用始终是:联系、倾听群众,协调、督促各方,以及信息反馈等。
此种制度的运行始终难脱“应对”性质,带有“权宜”特征。尽管信访机构比比皆是,信访队伍日益庞大,信访经费开支惊人,但在此制度下所取得的信访成效却非常有限。
信访是了解民意、舒缓民怨的重要通道,但统计显示,有大量信访案件“拥堵”在这一通道上,其中多数难以解决,致使重复信访量达70%以上。信访量越积越多,以致居高不下、积重难返,并有可能激发群体性、恶性信访事件发生。
有专家表示,现行信访制度的基本特点是权力压力型,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首长的压力,即某某领导批示,这主要针对个案而言;其二是上级排名的压力,即各级政府都有关于各地上访的数量和规模的排名并与政绩挂钩。这种自上而下的压力体制有可能诱发更多问题,造成更大的“信访洪峰”。
此外,信访部门承担着巨大的社会责任,承受着“信访洪峰”的冲击,但却无相应的权力解决或责成相关部门解决应该解决的问题,形成权与责的不相适应。由于信访机构在宪法框架内没有位置,它便只是从属性的软性机构,没有独立的身份,规范性的职权和工作程序,督办起来难免感到无力、无奈,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信访问题的日积月累,积重难返。
信访应是一条救济渠道
信访现象及其相伴生的信访制度,是颇具中国特色的一种社会政治生态。它既是民意诉求在某种程度上得以疏通的体现,也是民主制度仍不完善的一种结果。
在半个多世纪的漫长历程中,从其诞生之初到发展至今,信访制度的内容日益广泛和复杂,信访制度的功能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就目前的信访体制而言,信访制度的脆弱性、缺乏法律依据性与信访任务的艰巨性所形成的巨大反差使得运行多年的信访制度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质疑,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功效的有限性也日益凸显。
一名地方信访工作人员表示,公民利益表达及救济渠道的畅通是维持社会系统平衡的重要条件。当社会积怨缺乏有效的“排气阀”时,社会就会步入比较危险的境地。此外,信访问题难以解决,各种社会矛盾沉积的结果是把信访者这个特殊的诉求群体推向了政府的对立面,他们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日益严重,对社会的失望度越来越高,从而形成潜在的社会危机
1、将信访制度纳入宪法框架,建立具有独立职能的信访机构,对国家事务或任何级别政府公共管理中被指控或被怀疑的行为展开调查并提出报告等。
2、由人大代表负责受理本选区选民的信访事项,由人大代表就受理的信访事项提起相应的督办程序。
中国的信访机制自古有之。比如中国古代的“告御状”,即冤民越级直接上书中央机关甚或可以直接诉冤于皇帝的申冤方式;又如魏晋南北朝时期设“登闻鼓”,即冤者不服判决,可以不受诉讼审级的限制直接诉冤于皇帝击鼓鸣冤,并由皇帝指定官吏重新审理。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新的信访制度随之产生。
信访制度的设立,应该基于有效地解决信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和谐的目的而存在,而有生命力。新中国的信访机制已经运行了半个多世纪,究竟成效如何?
4年上访1500余次的偶然与必然
4年多时间上访1500余次;曾拦过市委书记、省委书记的车,还试图拦国务院总理的车;曾偷偷爬上济南至北京的列车,至禹城被清下车后徒步11天走到北京。这是山东某地上访人徐某的真实经历。
1994年,徐某的丈夫王某被人打死,4年过后,案件却仍然处于“搁置”状态,因为在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又出现一名新的“证人”,证明是嫌疑人以外的另一人打死了王某。检察院为此几次退卷公安局,因双方意见分歧,案件始终未能进入公诉环节。
徐某抛家舍业,先后到市里、省里、中央四处上访,才有了上述经历。1998年,山东省人大信访部门受理此案,工作人员针对此案进行了调查、阅卷及督办。由于得到省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的支持,案件得到进展。最终,犯罪嫌疑人在逍遥法外5年之后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受害方获得迟到的公正。
负责该案件的一名信访工作人员表示,这一上访案件的解决其实具有偶然性和幸运性:它遇到了一位心系百姓的人大主任;遇到了一位支持部下干事的信访部门领导;遇到了一位具公正之心且熟悉业务的信访工作人员。如果三者缺一,人大的督办在人大本身就会受阻;如果没有人大如此倾力而有效的督办,此案会再拖多久,甚至是否会把一个命案拖至乌有,都很难说。
为什么一起似乎不太复杂的案件会长期悬而未决,嫌疑人逍遥法外,上访人上访无门?滋生此案搁置的原因或许有执法者的公正问题、责任问题、业务水准问题,但这一案件更鲜明地暴露出一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信访部门“形同虚设”。
一名长期从事信访工作的地方政府人员表示,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并非是信访部门自身,而是制度设计的问题。因为举国上下比比皆是的信访部门,虽然占有、甚至耗费着大量人力和财力资源,但此部门没有法定的职责和权能,其构成人员也大多缺乏必要的业务素养。
“这样一些无职无权的部门,这样一些多数不谙法律的人员,他们面对大量的信访群众、信访问题,只能是无奈又无力。如果各级各类信访部门仅仅是分流中心,那么将案件分流以后呢?谁去真正监督制造信访问题的部门和人员呢?”这名政府人员说。
信访制度的成本与压力
当各种民意诉求缺乏必要的法定通道的时候,诉求群体诉诸的对象自然即指向各有关部门的领导。而领导既需要了解第一手的民意信息,又不能总是亲自处理群众反映的各种各样的实际问题,于是一种专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问题的信访机构应运而生。这便是最初作为党政机关的秘书部门协助领导同志做好工作而设立的中国的信访机构。
“现行信访制度的成本很高,成效却很有限,难以导入推动问题解决的路径。”一名地方信访工作人员坦言。
1995年,国务院《信访条例》出台,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必须设立信访机构,受理与其职权相对应的信访事项。2005年,新修订的《信访条例》颁布施行,其中,以信访机构为载体的信访“联席会议制度”,是为化解信访突出问题而设。尽管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中都设有信访机构,但其主要作用始终是:联系、倾听群众,协调、督促各方,以及信息反馈等。
此种制度的运行始终难脱“应对”性质,带有“权宜”特征。尽管信访机构比比皆是,信访队伍日益庞大,信访经费开支惊人,但在此制度下所取得的信访成效却非常有限。
信访是了解民意、舒缓民怨的重要通道,但统计显示,有大量信访案件“拥堵”在这一通道上,其中多数难以解决,致使重复信访量达70%以上。信访量越积越多,以致居高不下、积重难返,并有可能激发群体性、恶性信访事件发生。
有专家表示,现行信访制度的基本特点是权力压力型,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首长的压力,即某某领导批示,这主要针对个案而言;其二是上级排名的压力,即各级政府都有关于各地上访的数量和规模的排名并与政绩挂钩。这种自上而下的压力体制有可能诱发更多问题,造成更大的“信访洪峰”。
此外,信访部门承担着巨大的社会责任,承受着“信访洪峰”的冲击,但却无相应的权力解决或责成相关部门解决应该解决的问题,形成权与责的不相适应。由于信访机构在宪法框架内没有位置,它便只是从属性的软性机构,没有独立的身份,规范性的职权和工作程序,督办起来难免感到无力、无奈,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信访问题的日积月累,积重难返。
信访应是一条救济渠道
信访现象及其相伴生的信访制度,是颇具中国特色的一种社会政治生态。它既是民意诉求在某种程度上得以疏通的体现,也是民主制度仍不完善的一种结果。
在半个多世纪的漫长历程中,从其诞生之初到发展至今,信访制度的内容日益广泛和复杂,信访制度的功能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就目前的信访体制而言,信访制度的脆弱性、缺乏法律依据性与信访任务的艰巨性所形成的巨大反差使得运行多年的信访制度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质疑,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功效的有限性也日益凸显。
一名地方信访工作人员表示,公民利益表达及救济渠道的畅通是维持社会系统平衡的重要条件。当社会积怨缺乏有效的“排气阀”时,社会就会步入比较危险的境地。此外,信访问题难以解决,各种社会矛盾沉积的结果是把信访者这个特殊的诉求群体推向了政府的对立面,他们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日益严重,对社会的失望度越来越高,从而形成潜在的社会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