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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进口业务的最常见情形是,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公司)代理其他公司(委托方)签订进口采购合同,对外付款,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报关、运输、仓储等相关手续,代理公司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并且代理公司要承担进口合同所履行的风险。
这种代理业务模式决定了代理公司在操作中有较多的不可控和不规范的成份,如信息不对称,对市场不熟悉,对客户不了解,委托方指定仓库等。正是这些不可控或不规范的成份,给代理公司进口业务埋下了风险隐患。
市场风险:深入分析 相机而动
商品的国际、国内市场价格常有波动,在价格下跌的过程中,代理方就会面临货物贬值的风险。当市场价格大幅下跌,损失金额超过收取的保证金比例时,委托方有可能弃货而走,这时代理方则面临着变现货物的种种费用和损失。
例如:2005年5~9月间,进口钢材价格下跌幅度达到30%~50%,不少实力不强或信用不好的委托方由于无法承受巨额的市场跌价损失,往往选择放弃保证金,不履约,这时市场风险就需要代理方首先承担。
按代理合同约定,该损失可以要求通过诉讼等途径由委托方补偿,但实际上委托方能否补偿与其实力、信用等多种因素有关。
实际操作中,代理方虽然有追偿的权利,代理公司也赢了官司,最后却无法得到补偿,只能自身承担损失。即使最终能够得到经济利益上的补偿,代理公司因此耗费的时间、精力,以及蒙受的其他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
在受理代理业务前,外贸公司应该对产品做深入详细的市场分析,了解产品的波动规律,并且具备产品变现的能力,切不可盲目受理自己不熟悉、难以变现、价格脱离市场行情的商品。货物价格过高于或低于行情,都可能存在问题。
收取足够的保证金。保证金的比例取决于代理进口商品的价格波动幅度、商品变现能力。若代理进口的商品价格波动幅度大,则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应该较高,以防范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通用的原材料物质,由于变现能力较强,所以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可以相对低一些。若商品的专用性强,如电梯等设备,变现能力差,则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应该较高,以预防商品变现时价格大打折扣而遭受损失。
在代理进口合同中,要明确规定“追加保证金”条款。如:当市场价格下跌超过5%时,委托方在接到代理方通知3日内必须按跌价幅度相应补充履行保证金,并付至代理方账户。否则,代理方有权没收履行保证金,并自行处置货物。
货权风险:规范程序 常备不懈
在代理进口业务中,由于委托公司资金有限,常常并非在货物进口时一次性付款提货,而是货物进仓后,在一定期限内分批提货,按每次付款的金额提取相应数量的货物,所以代理合同履行时间长,代理方控制货权的风险敞口较长,容易发生风险和损失。
例如,A公司代理B公司进口40000t大麦,A公司收取10%的保证金,对外开立信用证。B公司付款提货,并应在信用证到期前付清贷款。货物到港后,B公司以公共仓库费用过高为由,要求将货物存入最终用户C厂的仓库中。A公司与C厂签订仓储保管协议,规定必须凭A公司开具的提货单办理货物出仓,C厂不得擅自移动、使用货物。
货物进仓后,C厂擅自提货用于生产。导致A公司高达600万元(RMB)的贷款无法回收。最终用户的地位决定了C厂不是独立的第三方,不宜作为仓库。尽管A公司派人驻厂监督货物的进出仓,却无法真正控制货权,缺乏对货物的实际控制能力。虽然在仓储合同的条款上无漏洞,但是在实际控制手段上却十分软弱无力。
仔细甄选存货仓库。选择仓库时既要考虑库容、费用、服务、地点又要兼顾其规范性、管理及资信等方面的条件,进行综合考虑。避免将货物存放在客户自己的仓库,或者是兼营同类商品加工、买卖的仓库,以防止监守自盗的发生。
定期查库,常备不懈。经常性的查库可以及时发现问题,以便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如浙江某外贸公司采取查货员制度,定期与仓库核对存货,在2005年张家港石化仓库被盗案中是第一家发现缺仓的公司,并做出快速反应,将损失降到最低。
规范程序,紧抓货权。仓单是货权的基本证明,必须紧抓不放。即使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无法立即取得正本仓单,也应尽可能从速取得,以免夜长梦多。缺乏仓库出据的正本存货证明,仅存仓单传真件,在出现问题时很容易引起争议。
操作风险:紧抓流程 防患未然
在代理业务的具体操作环节,代理公司应该严格依照代理合同的责任和义务范围行事,同时,重要的事项和变更,要留有书面文件,不能仅凭口头确认。
例如:A外贸公司代理国内B公司进口木材,在开立信用证环节,外商通知A公司修改信用证的品名,A公司电话征得B公司同意后,照外商要求将信用证开出,到货后,市场价格大跌,B公司否认修改品名之事,拒不付款提货。乃认为A公司没有善尽代理义务,要求A公司返还保证金,并赔偿相应损失。正是由于A公司没有B公司指示修改信用证的书面文件,所以才被B公司反咬一口,处于被动。
建立科学严谨的代理进口业务操作流程。如:在签约环节,一定要先签订代理协议,收取保证金后,方可签订进口合同。如若先签订代理进口合同,当期间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委托方可能借故不承认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代理方就可能被迫自行执行进口合同,代理变成了自营。
进口合同以及信用证申请书等重要文件,必须经委托公司盖章确认,当进口合同的卖方及主要条款由代理公司确定的时候,更要注意这点。
进口合同履行中需要与外商协调作出新的约定时,要征得委托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市场价格下跌,进口环节出现问题时,代理公司将陷入被动地位。
除此以外,代理进口业务还面临外商交货与合同不符的风险、货物运输风险以及国家政策风险等等。作为代理公司应该认真研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这种代理业务模式决定了代理公司在操作中有较多的不可控和不规范的成份,如信息不对称,对市场不熟悉,对客户不了解,委托方指定仓库等。正是这些不可控或不规范的成份,给代理公司进口业务埋下了风险隐患。
市场风险:深入分析 相机而动
商品的国际、国内市场价格常有波动,在价格下跌的过程中,代理方就会面临货物贬值的风险。当市场价格大幅下跌,损失金额超过收取的保证金比例时,委托方有可能弃货而走,这时代理方则面临着变现货物的种种费用和损失。
例如:2005年5~9月间,进口钢材价格下跌幅度达到30%~50%,不少实力不强或信用不好的委托方由于无法承受巨额的市场跌价损失,往往选择放弃保证金,不履约,这时市场风险就需要代理方首先承担。
按代理合同约定,该损失可以要求通过诉讼等途径由委托方补偿,但实际上委托方能否补偿与其实力、信用等多种因素有关。
实际操作中,代理方虽然有追偿的权利,代理公司也赢了官司,最后却无法得到补偿,只能自身承担损失。即使最终能够得到经济利益上的补偿,代理公司因此耗费的时间、精力,以及蒙受的其他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
在受理代理业务前,外贸公司应该对产品做深入详细的市场分析,了解产品的波动规律,并且具备产品变现的能力,切不可盲目受理自己不熟悉、难以变现、价格脱离市场行情的商品。货物价格过高于或低于行情,都可能存在问题。
收取足够的保证金。保证金的比例取决于代理进口商品的价格波动幅度、商品变现能力。若代理进口的商品价格波动幅度大,则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应该较高,以防范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通用的原材料物质,由于变现能力较强,所以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可以相对低一些。若商品的专用性强,如电梯等设备,变现能力差,则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应该较高,以预防商品变现时价格大打折扣而遭受损失。
在代理进口合同中,要明确规定“追加保证金”条款。如:当市场价格下跌超过5%时,委托方在接到代理方通知3日内必须按跌价幅度相应补充履行保证金,并付至代理方账户。否则,代理方有权没收履行保证金,并自行处置货物。
货权风险:规范程序 常备不懈
在代理进口业务中,由于委托公司资金有限,常常并非在货物进口时一次性付款提货,而是货物进仓后,在一定期限内分批提货,按每次付款的金额提取相应数量的货物,所以代理合同履行时间长,代理方控制货权的风险敞口较长,容易发生风险和损失。
例如,A公司代理B公司进口40000t大麦,A公司收取10%的保证金,对外开立信用证。B公司付款提货,并应在信用证到期前付清贷款。货物到港后,B公司以公共仓库费用过高为由,要求将货物存入最终用户C厂的仓库中。A公司与C厂签订仓储保管协议,规定必须凭A公司开具的提货单办理货物出仓,C厂不得擅自移动、使用货物。
货物进仓后,C厂擅自提货用于生产。导致A公司高达600万元(RMB)的贷款无法回收。最终用户的地位决定了C厂不是独立的第三方,不宜作为仓库。尽管A公司派人驻厂监督货物的进出仓,却无法真正控制货权,缺乏对货物的实际控制能力。虽然在仓储合同的条款上无漏洞,但是在实际控制手段上却十分软弱无力。
仔细甄选存货仓库。选择仓库时既要考虑库容、费用、服务、地点又要兼顾其规范性、管理及资信等方面的条件,进行综合考虑。避免将货物存放在客户自己的仓库,或者是兼营同类商品加工、买卖的仓库,以防止监守自盗的发生。
定期查库,常备不懈。经常性的查库可以及时发现问题,以便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如浙江某外贸公司采取查货员制度,定期与仓库核对存货,在2005年张家港石化仓库被盗案中是第一家发现缺仓的公司,并做出快速反应,将损失降到最低。
规范程序,紧抓货权。仓单是货权的基本证明,必须紧抓不放。即使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无法立即取得正本仓单,也应尽可能从速取得,以免夜长梦多。缺乏仓库出据的正本存货证明,仅存仓单传真件,在出现问题时很容易引起争议。
操作风险:紧抓流程 防患未然
在代理业务的具体操作环节,代理公司应该严格依照代理合同的责任和义务范围行事,同时,重要的事项和变更,要留有书面文件,不能仅凭口头确认。
例如:A外贸公司代理国内B公司进口木材,在开立信用证环节,外商通知A公司修改信用证的品名,A公司电话征得B公司同意后,照外商要求将信用证开出,到货后,市场价格大跌,B公司否认修改品名之事,拒不付款提货。乃认为A公司没有善尽代理义务,要求A公司返还保证金,并赔偿相应损失。正是由于A公司没有B公司指示修改信用证的书面文件,所以才被B公司反咬一口,处于被动。
建立科学严谨的代理进口业务操作流程。如:在签约环节,一定要先签订代理协议,收取保证金后,方可签订进口合同。如若先签订代理进口合同,当期间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委托方可能借故不承认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代理方就可能被迫自行执行进口合同,代理变成了自营。
进口合同以及信用证申请书等重要文件,必须经委托公司盖章确认,当进口合同的卖方及主要条款由代理公司确定的时候,更要注意这点。
进口合同履行中需要与外商协调作出新的约定时,要征得委托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市场价格下跌,进口环节出现问题时,代理公司将陷入被动地位。
除此以外,代理进口业务还面临外商交货与合同不符的风险、货物运输风险以及国家政策风险等等。作为代理公司应该认真研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