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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企业所得税是每个居民企业不可逃脱的税负,进行纳税筹划降低税负是每个企业的权利。固定资产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占有相当比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税负,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出现不同的利润结果。本文通过实际案例探讨计提折旧对比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并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进行了探讨。对比直线折旧和双倍余额递减法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发现对正常盈利且未享受税收优惠减免期的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关键词: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 年限平均分 双倍余额递减法
一、问题的提出
1.引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的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宿短折旧年限的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由此可见,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这句计提方法的选择权,这就提供了纳税人通过折旧费用计提进行税收纳税筹划的空间。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将应提折旧总额在固定资产各使用期间进行分配时所采用的具体计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可以作为税前抵扣项目,因此起着抵扣税负的作用。在正常盈利年间,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多少直接影响应纳税额的多少。固定资产折旧的影响因素有固定资产原值、残值、折旧方法、折旧年限。通常在折旧总额、折旧年限一定的情况下,不同的折旧方法会相差很大。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额的不同,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税额的大小,因此,利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是进行纳税筹划的一个重要方法。目前,会计准则规定的折旧方法中,主要是平均年限法。
2.相关概念。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主要有直线折旧、双倍余额递减法、工作量法。
直线折旧法。直线折旧法是按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折旧,可将固定资产的成本均衡地分摊到使用寿命周期内的各个会计期间,使各期折旧额相等呈一条直线,故又称为直线法。其计算公式为: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工作量法。这种方法是假定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会随使用程度而减退。因此,将年限平均中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改为使用这项资产所生产的劳务时数,其计算公为:((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总工作量)*各期实际工作量。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最后两年前的各年,用年平均法折旧率的两倍作为固定的折旧率乘以逐年递减的固定资产期初净值,得出各年应提折旧额的方法;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最后两年改用年限平均法,将倒数第2年初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在这两年平均分摊。 就与加速折旧法类同,可让你在第一年折减较大金额。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加速折旧法的一种,是假设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在前期消耗较大,在后期消耗较少,为此,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速折旧。其计算公式为:年折旧率=2÷预计的折旧年年限×100%,年折旧额=固定资产期初折余价值×年折折旧率。
年数总和法又称总和年限法,它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數计算确定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是: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年数总和×100%,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年折旧率。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纳税筹划的案例分析
下例中选用了比较常用的直线折旧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来探讨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案例:甲公司有一套固定资产原值800000元,预计残值20000元,使用年限5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资本成本率为10%。企业未扣除折旧前的利润见下表1: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在固定资产价值既定的情况下,采用直线折旧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是相同的,但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前两年折旧法比直线法的折旧额大,把较多的税负延迟到以后年份缴纳,从而起到了递延纳税的好处,从上表中得出双倍余额递减法比直线法下少缴税11099.04元。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税务风险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要符合法律规定。企业在进行折旧方法选择时必须充分了解现行法律规定,企业超出法律规定选择的折旧方法不仅不能给企业带来节税收益,相反还可能因其行为违背法律规定而使企业遭受如罚款等损失。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反而会多缴纳亏损企业不应采用加速折旧法;并且税法对亏损弥补的时间规定是五年,采用加速折旧使企业利润后移,相对加大了前期亏损年度每年亏损额,这样很可能导致以前年度的亏损不能全部弥补或最大限度的弥补,从而产生最终税负的加重。
四、结语
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纳税筹划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整体状况,盈利状况,是否有税收优惠减免期等问题后再做出筹划。对正常盈利企业且没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适合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金融财务》,总第547期,2013年第15期.
[3]舒利敏.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探讨[j]. 科技创业月刊, 2010.
作者简介:刘艳丽(1981—),性别:女,职称:中级会计师,研究方向:纳税筹划。
关键词: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 年限平均分 双倍余额递减法
一、问题的提出
1.引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的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宿短折旧年限的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由此可见,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这句计提方法的选择权,这就提供了纳税人通过折旧费用计提进行税收纳税筹划的空间。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将应提折旧总额在固定资产各使用期间进行分配时所采用的具体计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可以作为税前抵扣项目,因此起着抵扣税负的作用。在正常盈利年间,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多少直接影响应纳税额的多少。固定资产折旧的影响因素有固定资产原值、残值、折旧方法、折旧年限。通常在折旧总额、折旧年限一定的情况下,不同的折旧方法会相差很大。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额的不同,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税额的大小,因此,利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是进行纳税筹划的一个重要方法。目前,会计准则规定的折旧方法中,主要是平均年限法。
2.相关概念。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主要有直线折旧、双倍余额递减法、工作量法。
直线折旧法。直线折旧法是按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折旧,可将固定资产的成本均衡地分摊到使用寿命周期内的各个会计期间,使各期折旧额相等呈一条直线,故又称为直线法。其计算公式为: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工作量法。这种方法是假定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会随使用程度而减退。因此,将年限平均中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改为使用这项资产所生产的劳务时数,其计算公为:((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总工作量)*各期实际工作量。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最后两年前的各年,用年平均法折旧率的两倍作为固定的折旧率乘以逐年递减的固定资产期初净值,得出各年应提折旧额的方法;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最后两年改用年限平均法,将倒数第2年初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在这两年平均分摊。 就与加速折旧法类同,可让你在第一年折减较大金额。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加速折旧法的一种,是假设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在前期消耗较大,在后期消耗较少,为此,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速折旧。其计算公式为:年折旧率=2÷预计的折旧年年限×100%,年折旧额=固定资产期初折余价值×年折折旧率。
年数总和法又称总和年限法,它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數计算确定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是: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年数总和×100%,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年折旧率。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纳税筹划的案例分析
下例中选用了比较常用的直线折旧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来探讨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案例:甲公司有一套固定资产原值800000元,预计残值20000元,使用年限5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资本成本率为10%。企业未扣除折旧前的利润见下表1: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在固定资产价值既定的情况下,采用直线折旧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是相同的,但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前两年折旧法比直线法的折旧额大,把较多的税负延迟到以后年份缴纳,从而起到了递延纳税的好处,从上表中得出双倍余额递减法比直线法下少缴税11099.04元。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税务风险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要符合法律规定。企业在进行折旧方法选择时必须充分了解现行法律规定,企业超出法律规定选择的折旧方法不仅不能给企业带来节税收益,相反还可能因其行为违背法律规定而使企业遭受如罚款等损失。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反而会多缴纳亏损企业不应采用加速折旧法;并且税法对亏损弥补的时间规定是五年,采用加速折旧使企业利润后移,相对加大了前期亏损年度每年亏损额,这样很可能导致以前年度的亏损不能全部弥补或最大限度的弥补,从而产生最终税负的加重。
四、结语
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纳税筹划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整体状况,盈利状况,是否有税收优惠减免期等问题后再做出筹划。对正常盈利企业且没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适合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金融财务》,总第547期,2013年第15期.
[3]舒利敏.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探讨[j]. 科技创业月刊, 2010.
作者简介:刘艳丽(1981—),性别:女,职称:中级会计师,研究方向:纳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