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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贿赂犯罪在一些行业和领域滋生蔓延,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声誉,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如何立足检察职能,有力打击和有效预防贿赂犯罪,更好地为改革和发展服务,既是我们的工作重点,又是工作难点。针对行贿犯罪案件发生的态势,我们对2006年以来白银区院立案查处的贿赂犯罪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期掌握行贿案件的特点、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对策。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2006年以来,白银区院共立案查处贿赂案件13件13人,其中受贿案件7件7人,行贿案件5件5人,单位行贿1件1人,大要案10件,占76.9%。所涉及的行贿人共15人,其中4人为单位,11人为个人,已立案侦查行贿案件5件5人,单位行贿1件1人。截止目前,已全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已经法院判决9件10人,其中1人免予刑事处罚,3人宣告缓刑,6人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分析这些案件,有以下主要特点:
1、国有企业的产品购销是贿赂犯罪案件的高发环节。从查处的13件案件情况看,有11件是发生在国有企业的产品购销过程中。一些个体经营者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产品购销过程中大做“文章”,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渗透腐蚀相关供销人员。
2、大案突出,行受贿金额巨大。查办的13件贿赂案件中大案10件,占76.9%,其中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7件。
3、三是窝案串案突出。近年来,贿赂犯罪呈群体性趋势,行贿人向多人行贿或受贿人收受多人贿赂的窝案、串案大幅度上升。如2008年立案查处的司某案4起贿赂案件,就是司某利用担任白银公司物料部驻铅锌厂编码站站长的职务之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候某某等人贿赂71000元,并多次向常某某等人行贿111000元的窝串大案。
4、行贿受贿多呈连续状态。已查办的13件案件中,属于多次行贿受贿的就有8人。如2009年查办的张某某受贿大案,就是张某某利用其担任某公司分厂厂长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个体经营者郭某某、杨某某、麻某某等人贿赂款共计250000元,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5、行贿行为更趋主动,行贿手段单一。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尤其是在产品购销领域,一些个体经营者为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以金钱作为“敲门砖”,用丰厚的“回扣”或“好处费”来诱惑有关人员。如查办的候某某、司某、郭某某、杨某某、麻某某等5件行贿大案,都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企业产品购销过程中主动行贿的,且行贿手段单一,除了请吃外,都是直接送现金。
6、贿赂犯罪危害严重。贿赂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败坏商业道德,权钱交易的实质是以损害国家公共利益为代价。如查办的司某某行受贿案等4起窝窜大案及张某某受贿案等4起窝窜大案,前者是在企业进购矿石过程中以次充好,后者是在企业销售过程中将价值较高的产品掺加到价值较低的产品中低价销售,给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二、行贿案件的发案原因
1、机制不健全。由于市场体系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市场经销秩序仍然混乱,经营行为不规范,不正当竞争恶性循环。一些企业和个人在竞争过程中,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采取非法手段拉拢腐蚀采购方或销售方决策者、执行者,使发生贿赂犯罪有了客观条件。
2、缺乏监督和制约。虽然各单位都建立了多项监督机制,但没有做到事前监督、同步监督,大都是一些事后监督,只具备“问题监督”的作用,如纪检监察的纪律监督、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这样就导致一些有职权的人员失去了应有的监督和制约,从而给给钱权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机。
3、法制观念淡薄。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差,是导致行贿犯罪的主观原因。如我院2009年立案侦查的郭某某、杨某某、麻某某等三起行贿案,三名犯罪嫌疑人都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不懂法律。
4、潜规则盛行。在某些行业给回扣是“行规”,形成潜规则,且为大众普遍接受,趋向认同。如银行揽储,广泛存在的送宣传品、返现金等手段,一些商业活动中送物品、保险等现象,建筑行业联系工程的“信息费”,药品器材采购中以让利为名的“返点”等,加重了人们认识上的误区,造成商业活动中收受回扣等各种名义的“费”成为一种特定的商业现象,给行贿犯罪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5、打击合力度不强。商业贿赂在经济领域无处不在,其行为过程涉及多个领域、不同罪名,而商业贿赂情报、信息网没有建立,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部门不能共享商业贿赂涉案信息,办案实践中,工商、审计部门移送的线索廖廖无几。
三、当前行贿案件查处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举报线索少。在办案实践中发现,贿赂犯罪举报线索少,且线索质量不高。原因是,由于贿赂犯罪行、受贿双方相互勾结、相互利用的特殊利益关系,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一般情况下只有在一方的重大切身利益受到触动时,才会站出来举报。另外虽然目前行贿犯罪十分猖獗,但检察机关以行贿罪立案侦查的较少,缺乏法律威慑力度。
2、侦查取证难。贿赂犯罪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隐蔽进行,知情者特别少,且行、受贿双方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共同隐瞒相关情况。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是行贿人往往拒不供述,给办案工作造成很大困难。行贿人不供述的原因,除了有时是受到受贿人及其亲友的恐吓或利诱外,多数情况下是有其自身的多方面考虑。一是怕自己被司法机关以行贿罪立案查处;二是有的行贿人已经谋取到了所要谋取的利益,对受贿人存有感恩心理,从而不愿供述;三是有的行贿人认为自己不供述,司法机关没有证据难以奈何自己而有恃无恐,拒绝供述。这些都给发现和突破贿赂犯罪案件带来很大的困难。
3、侦查手段落后。当前,贿赂案件,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犯罪分子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这些与我们侦查手段单一形成明显反差。一是我们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仍然靠一张嘴、一支笔,使一些案件很难突破。二是无有效的强制措施,如一些商业贿赂大案、疑难案件,常因传唤时间短,无法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嫌疑人出去后以反侦查活动来对抗,使案件举步维艰。三是技术装备落后,有些侦查措施不能使用。
4、方法措施少。一方面涉嫌行贿人工作流动性、职业变动性大,对那些主观上试图逃避检察机关侦查的涉嫌行贿人,侦查人员会普遍感到方法缺乏、措施无力、难以对付。另一方面,由于贿赂案件“一对一”的证据原因,不能对涉嫌行贿人以行贿罪立案侦查,因而许多传唤等侦查措施及法律手段都得不到及时、有效使用。三是干警缺乏对贿赂犯罪特点、规律、对策的研究,往往是碰到一件办一件。
5、处罚较轻。由于我国法律对行贿受贿处罚规定的不对等,在当前反腐败的大趋势下,检察机关将主要的精力放在了较可能构成大要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方面。为了更快地侦破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往往对行贿人以减轻甚至不追究行贿人刑事责任为条件,换取他们的供词。这种办法在实际中的确行之有效,有利于受贿罪的侦破,但随之而来的是大批行贿人免受追究而逍遥法外。
四、关于进一步加大行贿犯罪查处力度的对策建议
1、严肃查办行贿犯罪案件,增强法律震慑力。必须在政策上改变严打受贿而放纵行贿的态度。过分依赖行贿者的配合来惩治贿赂犯罪的另一方,不利于从整体上打击贿赂犯罪。其实走上受贿犯罪道路的国家工作人员就整体而言,主动索贿者少,被动受贿者占大多数,而且即使这些主动索贿者,也往往是从被动受贿开始。因此对于贿赂案件,应该是防范优先于惩治。只有严惩行贿,才能遏制受贿犯罪的蔓延。因此,在立法上则可借鉴某些国家经验,对行贿罪与受贿罪实行同刑处罚,即对同一贿赂案中的行贿人与受贿人处以相当的刑罚。在规定行贿者交代罪行可以减轻处罚的同时,也规定如果受贿者先交代了罪行则对行贿者从重处罚。
2、对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作修改。一是对为谋取正当利益的送礼行为,应根据数额大小以及是否给国家、集体或其他个人带来实际损害及其损害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理,因为这种送礼行为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应予制裁,否则送礼之风只会愈演愈烈。二是对“长线投资”,即暂时并未取得相应不正当利益的行贿行为,犯罪分子为了从“长远利益”打算,对一些握有实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时,并不马上要求有相应的不当利益作为回报。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犯罪构成要件齐全才能追究,则可能无法查处这种行为,不利于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当然,在操作中应注意送礼者的主观方面,可以综合分析接受财物人的情况,双方间关系,赠送财物的方式、时间,双方的意思表示等因素,将其与正常馈赠行为区分开。
2、根据行贿罪的动机特点,设置罚金刑。我国刑法仅对法人犯罪规定了罚金刑,对行贿罪只有当后果特别严重,被判处无期徒刑时才能并处没收财产。对于行贿者而言,违反法律贿赂他人的目的就是要掠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判处罚金可以击中其痛处,有效地抑制其贪财图利的动机,从而使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重新作出评价。罚金刑可以单处或并处,运用灵活,罚金数额,在法律上作出统一规定,便于实际操作。
(作者通讯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甘肃白银730900)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2006年以来,白银区院共立案查处贿赂案件13件13人,其中受贿案件7件7人,行贿案件5件5人,单位行贿1件1人,大要案10件,占76.9%。所涉及的行贿人共15人,其中4人为单位,11人为个人,已立案侦查行贿案件5件5人,单位行贿1件1人。截止目前,已全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已经法院判决9件10人,其中1人免予刑事处罚,3人宣告缓刑,6人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分析这些案件,有以下主要特点:
1、国有企业的产品购销是贿赂犯罪案件的高发环节。从查处的13件案件情况看,有11件是发生在国有企业的产品购销过程中。一些个体经营者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产品购销过程中大做“文章”,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渗透腐蚀相关供销人员。
2、大案突出,行受贿金额巨大。查办的13件贿赂案件中大案10件,占76.9%,其中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7件。
3、三是窝案串案突出。近年来,贿赂犯罪呈群体性趋势,行贿人向多人行贿或受贿人收受多人贿赂的窝案、串案大幅度上升。如2008年立案查处的司某案4起贿赂案件,就是司某利用担任白银公司物料部驻铅锌厂编码站站长的职务之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候某某等人贿赂71000元,并多次向常某某等人行贿111000元的窝串大案。
4、行贿受贿多呈连续状态。已查办的13件案件中,属于多次行贿受贿的就有8人。如2009年查办的张某某受贿大案,就是张某某利用其担任某公司分厂厂长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个体经营者郭某某、杨某某、麻某某等人贿赂款共计250000元,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5、行贿行为更趋主动,行贿手段单一。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尤其是在产品购销领域,一些个体经营者为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以金钱作为“敲门砖”,用丰厚的“回扣”或“好处费”来诱惑有关人员。如查办的候某某、司某、郭某某、杨某某、麻某某等5件行贿大案,都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企业产品购销过程中主动行贿的,且行贿手段单一,除了请吃外,都是直接送现金。
6、贿赂犯罪危害严重。贿赂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败坏商业道德,权钱交易的实质是以损害国家公共利益为代价。如查办的司某某行受贿案等4起窝窜大案及张某某受贿案等4起窝窜大案,前者是在企业进购矿石过程中以次充好,后者是在企业销售过程中将价值较高的产品掺加到价值较低的产品中低价销售,给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二、行贿案件的发案原因
1、机制不健全。由于市场体系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市场经销秩序仍然混乱,经营行为不规范,不正当竞争恶性循环。一些企业和个人在竞争过程中,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采取非法手段拉拢腐蚀采购方或销售方决策者、执行者,使发生贿赂犯罪有了客观条件。
2、缺乏监督和制约。虽然各单位都建立了多项监督机制,但没有做到事前监督、同步监督,大都是一些事后监督,只具备“问题监督”的作用,如纪检监察的纪律监督、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这样就导致一些有职权的人员失去了应有的监督和制约,从而给给钱权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机。
3、法制观念淡薄。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差,是导致行贿犯罪的主观原因。如我院2009年立案侦查的郭某某、杨某某、麻某某等三起行贿案,三名犯罪嫌疑人都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不懂法律。
4、潜规则盛行。在某些行业给回扣是“行规”,形成潜规则,且为大众普遍接受,趋向认同。如银行揽储,广泛存在的送宣传品、返现金等手段,一些商业活动中送物品、保险等现象,建筑行业联系工程的“信息费”,药品器材采购中以让利为名的“返点”等,加重了人们认识上的误区,造成商业活动中收受回扣等各种名义的“费”成为一种特定的商业现象,给行贿犯罪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5、打击合力度不强。商业贿赂在经济领域无处不在,其行为过程涉及多个领域、不同罪名,而商业贿赂情报、信息网没有建立,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部门不能共享商业贿赂涉案信息,办案实践中,工商、审计部门移送的线索廖廖无几。
三、当前行贿案件查处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举报线索少。在办案实践中发现,贿赂犯罪举报线索少,且线索质量不高。原因是,由于贿赂犯罪行、受贿双方相互勾结、相互利用的特殊利益关系,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一般情况下只有在一方的重大切身利益受到触动时,才会站出来举报。另外虽然目前行贿犯罪十分猖獗,但检察机关以行贿罪立案侦查的较少,缺乏法律威慑力度。
2、侦查取证难。贿赂犯罪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隐蔽进行,知情者特别少,且行、受贿双方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共同隐瞒相关情况。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是行贿人往往拒不供述,给办案工作造成很大困难。行贿人不供述的原因,除了有时是受到受贿人及其亲友的恐吓或利诱外,多数情况下是有其自身的多方面考虑。一是怕自己被司法机关以行贿罪立案查处;二是有的行贿人已经谋取到了所要谋取的利益,对受贿人存有感恩心理,从而不愿供述;三是有的行贿人认为自己不供述,司法机关没有证据难以奈何自己而有恃无恐,拒绝供述。这些都给发现和突破贿赂犯罪案件带来很大的困难。
3、侦查手段落后。当前,贿赂案件,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犯罪分子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这些与我们侦查手段单一形成明显反差。一是我们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仍然靠一张嘴、一支笔,使一些案件很难突破。二是无有效的强制措施,如一些商业贿赂大案、疑难案件,常因传唤时间短,无法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嫌疑人出去后以反侦查活动来对抗,使案件举步维艰。三是技术装备落后,有些侦查措施不能使用。
4、方法措施少。一方面涉嫌行贿人工作流动性、职业变动性大,对那些主观上试图逃避检察机关侦查的涉嫌行贿人,侦查人员会普遍感到方法缺乏、措施无力、难以对付。另一方面,由于贿赂案件“一对一”的证据原因,不能对涉嫌行贿人以行贿罪立案侦查,因而许多传唤等侦查措施及法律手段都得不到及时、有效使用。三是干警缺乏对贿赂犯罪特点、规律、对策的研究,往往是碰到一件办一件。
5、处罚较轻。由于我国法律对行贿受贿处罚规定的不对等,在当前反腐败的大趋势下,检察机关将主要的精力放在了较可能构成大要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方面。为了更快地侦破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往往对行贿人以减轻甚至不追究行贿人刑事责任为条件,换取他们的供词。这种办法在实际中的确行之有效,有利于受贿罪的侦破,但随之而来的是大批行贿人免受追究而逍遥法外。
四、关于进一步加大行贿犯罪查处力度的对策建议
1、严肃查办行贿犯罪案件,增强法律震慑力。必须在政策上改变严打受贿而放纵行贿的态度。过分依赖行贿者的配合来惩治贿赂犯罪的另一方,不利于从整体上打击贿赂犯罪。其实走上受贿犯罪道路的国家工作人员就整体而言,主动索贿者少,被动受贿者占大多数,而且即使这些主动索贿者,也往往是从被动受贿开始。因此对于贿赂案件,应该是防范优先于惩治。只有严惩行贿,才能遏制受贿犯罪的蔓延。因此,在立法上则可借鉴某些国家经验,对行贿罪与受贿罪实行同刑处罚,即对同一贿赂案中的行贿人与受贿人处以相当的刑罚。在规定行贿者交代罪行可以减轻处罚的同时,也规定如果受贿者先交代了罪行则对行贿者从重处罚。
2、对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作修改。一是对为谋取正当利益的送礼行为,应根据数额大小以及是否给国家、集体或其他个人带来实际损害及其损害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理,因为这种送礼行为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应予制裁,否则送礼之风只会愈演愈烈。二是对“长线投资”,即暂时并未取得相应不正当利益的行贿行为,犯罪分子为了从“长远利益”打算,对一些握有实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时,并不马上要求有相应的不当利益作为回报。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犯罪构成要件齐全才能追究,则可能无法查处这种行为,不利于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当然,在操作中应注意送礼者的主观方面,可以综合分析接受财物人的情况,双方间关系,赠送财物的方式、时间,双方的意思表示等因素,将其与正常馈赠行为区分开。
2、根据行贿罪的动机特点,设置罚金刑。我国刑法仅对法人犯罪规定了罚金刑,对行贿罪只有当后果特别严重,被判处无期徒刑时才能并处没收财产。对于行贿者而言,违反法律贿赂他人的目的就是要掠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判处罚金可以击中其痛处,有效地抑制其贪财图利的动机,从而使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重新作出评价。罚金刑可以单处或并处,运用灵活,罚金数额,在法律上作出统一规定,便于实际操作。
(作者通讯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甘肃白银73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