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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具有“法律威慑、程序衔接、法律监督、安全保障”四个职能。实践中法警所承担的车辆管理、机关安全等职责,事务性强,且在法警部门独立成立之前就有较为完善的制度管理,因此工作起来较为顺利。但是,协助直侦部门检察人员侦破案件专业性强、灵活性强,难度大,对法警的个人素质要求也较高,存在较大的研究与提升空间。本文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在提升法警协助侦破案件的能力方面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法警协助侦破案件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检察机关对直侦案件行使的侦查权,与公安机关对普通刑事案件行使的侦查权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由专门机关进行的专门性的调查侦破活动。这些专门性活动需要相应的职权与手段去实现。在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具有胜任这种职责的理论与现实基础。
(一)司法警察的性质决定了其可以行使侦查权
人民警察诸警种都有其相对应的侦查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属于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当然可以与检察官共同完成案件的侦查工作。《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必要的时候”,是指“公安机关不能执行、无力执行、无法执行或者来不及执行等情况下,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会影响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时候”。[1]“协助执行”是指“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可以持公安机关开具的拘留证,送看守所羁押,或者提供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方便公安机关执行。”[2]可见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具有执行侦查活动中最具强制力的强制措施的权力,推而论之,法警具有侦查权,可以参与检查业务中的各项侦查活动。
(二)司法警察协助侦破案件是检察工作的现实需要。
在司法实践中,当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逮捕决定后,常常是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持检察机关开具的拘留或逮捕决定书,到公安机关更换拘留证或逮捕证后,再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或逮捕。可见,司法警察实际上已经在独立行使部分侦查权。在直侦案件的侦查活动中,从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开始,司法警察就全程参与,与犯罪嫌疑人相处的时间甚至比主办案件的检察官还要多,对犯罪嫌疑人的性格、习惯等有更多的了解,更容易突破其心理防线,找到案件突破口。且法警不是办案人,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不属于审讯,没有人在现场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处于放松状态,反侦查能力暂时性有所下降,更容易发现犯罪事实。
二、法警协助侦破案件的方法
法警协助侦破案件,在很多环节有很多方法可以使用:
(一)执行强制措施找线索
执行传唤、拘传等任务的法警往往是最先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人员,执行搜查任务的法警往往是最先接触现场的执法人员,寻找破案线索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此时的嫌疑人没有心理准备,恐惧可以说是常见的第一反应,他们的言行大多是下意识的,谎话较少,或谎言编的还不够好,容易出现疏漏;此时的现场还没有经过特别的伪装,赃款、赃物、物证还没有被转移或隐藏起来,容易被提取。但是,此时的案件事实还没有查清,哪些物品与案件有关,哪些将成为案件的关键证据还不十分明了,需要较强的敏感性与判断力。司法警察在执行强制措施时既要把握有利条件,又要对困难有充分的估计与准备。对人,要善于察言观色,发现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的关注点,借助警察的威慑力在第一时间攻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得到他们不小心流露出来的真实情况;对现场要缜密思考,细致观察,发现与周围环境不协调的因素,同时要对现场进行全方位的记录,从一点一滴中发现痕迹,为侦破案件发现证据、固定证据。
(二)协助讯问敲边鼓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直侦案件侦查工作的重点之一,也是发现发现犯罪事实,寻找证据线索的重要来源。在直侦部门,一件案件从线索初查到立案、侦查都是由同一个办案组来进行的,这样做的好处是熟悉案情,工作连续性强,节约办案资源,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如办案人易先入为主,循着自己的思路办理案件,遇到困难时缺乏多角度的思考,有些犯罪嫌疑人也先入为主,对某些办案人有抵触情绪,不能好好配合。实践中办案的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大多有法警在场,此时法警就应发挥一定的协助作用。例如,对重点问题犯罪人故意回避,法警可以换一个角度来给犯罪嫌疑人解释检察官的问题,使问题更通俗、更不可回避,就象俗话说的“一个唱白脸一个唱红脸”,既不失检察机关的威严,又能顺利侦破案件。对办案人一时疏忽没有问到的细节,法警也可以用没听清等方式询问嫌疑人,由于这种询问往往跳出了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正在进行的逻辑,更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三)人性化管理寻突破
除讯问外,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的时间都是由法警看守的,法警的看守方式,对嫌疑人的态度都会对案件的最终走向有所影响。对那些明显在狡辩,编织谎言的嫌疑人,法警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做一些法律宣传,特别是用自己以前看守过的犯人的例子来教育他们,一方面是帮助他们认清形势,更主要的是不给他们充足的时间去编造新的谎言,避免检察官刚刚查否前一个谎言,后一个谎言又已编造好的被动局面。对那些对立情绪不十分严重,只是出于恐惧,本能的避重就轻,或尚在坦白与抗拒之间徘徊的嫌疑人,法警则应当更多地给他们人文的关怀,通过看似闲聊其实是在探寻案件外围信息的方式,消减他们的紧张情绪,让他们绷紧的反侦查神经放松下来,也许只是一两句话,就能够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三、提升法警协助侦破案件能力的途径
当前法警协助侦破案件的机制尚未形成,法警自身协助侦破案件的能力与素质尚需提高,从当前来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转变思想、提高认识,把提升法警协助侦破案件能力当作一项业务来抓
目前,在检察机关尚未形成法警应当并且可以协助侦破案件的共识,因此必须首先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一方面领导层要充分认识到法警协助侦破案件的必要性与可能取得的成绩与效果,充分相信法警可以协助检察官做好案件的侦破工作,通过不断加强法警建设,既有要求又有支持,法警协助侦破案件才有可能成为新的直侦案件的工作方式,成为直侦工作新的增长亮点。另一方面法警自身要转变观念,不能把侦破案件看作是与己无关的他人的工作,消极对待,得过且过,毕竟协助侦破案件是一项对法警的主动性要求很强的工作,没有法警的积极主动,一切都是妄谈。同时要增强法警的自信心,不能自我否定,自己就认为自己不能胜任,更不能因为怕担责任而消极对待,必须要消除畏难情绪,以饱满的情绪投入这项工作。
(二)健全法警协助侦破案件的机制
这种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建立警、检协作机制。建立检察官与法警联动机制,从首次接触犯罪嫌疑人开始,检察官向执行任务的法警通报案件情况,每次行动想要达到的目的,要求法警做到的事项,使法警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和方向,而不是简单的程序执行者,充分发挥法警的主观能动性。检察官与法警可以形成相对固定的搭配,长期协作,什么时间需要法警介入,彼此如何相互补充,相得益彰,从开始的需要事先设计与沟通,到成为一种手到擒来的默契,使破案成为一种艺术。二是要建立奖惩机制。法警协助侦破案件毕竟是一项软任务,且有一定的随机性,缺乏量化的考核的基础,因此,必须有相应的奖惩机制来支撑。对那些积极主动协助破案,并取得突出成绩的,要从精神上、物质上予以奖励,而对那些消极对待,错失良机而贻误案件侦破的,特别是由于责任心不强等原因造成办案事故的,要予以批评和惩戒。
(三)提升法警自身素质
协助侦破案件可以说是对法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每位法警不断提升自身素质才能胜任。当前最迫切的是增强两个方面的修养:一是法律知识的提高。要想协助侦破案件,首先必须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知道哪些情节对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意义,哪些证据必须取得才能够成案。实践中直侦案件涉及的罪名是有限的,法警可以以这些罪名的学习为出发点,不断提高法律素养,这是协助侦破案件的前提。二是心理学知识的学习。法警在侦破案件中的角色是配角,更需要的是在关键时刻的灵光一显,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警对犯罪嫌疑人心里的揣摩。什么东西最能打动嫌疑人,什么时候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已到了崩溃的边缘,什么时候用什么办法更能使嫌疑人冷静的思考并交待问题,都需要借助心理学的知识来判断,加强这方面的学习刻不容缓。
法警协助侦破案件是一个长久的课题,需要探讨与研究的问题还很多,也需要通过实践来的檢验来不断的完善。本文只是一些粗浅的看法,希望得到大家的指教。
注释:
[1]陈国庆主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释义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
[2]陈国庆主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释义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天津300210)
一、法警协助侦破案件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检察机关对直侦案件行使的侦查权,与公安机关对普通刑事案件行使的侦查权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由专门机关进行的专门性的调查侦破活动。这些专门性活动需要相应的职权与手段去实现。在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具有胜任这种职责的理论与现实基础。
(一)司法警察的性质决定了其可以行使侦查权
人民警察诸警种都有其相对应的侦查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属于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当然可以与检察官共同完成案件的侦查工作。《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必要的时候”,是指“公安机关不能执行、无力执行、无法执行或者来不及执行等情况下,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会影响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时候”。[1]“协助执行”是指“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可以持公安机关开具的拘留证,送看守所羁押,或者提供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方便公安机关执行。”[2]可见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具有执行侦查活动中最具强制力的强制措施的权力,推而论之,法警具有侦查权,可以参与检查业务中的各项侦查活动。
(二)司法警察协助侦破案件是检察工作的现实需要。
在司法实践中,当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逮捕决定后,常常是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持检察机关开具的拘留或逮捕决定书,到公安机关更换拘留证或逮捕证后,再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或逮捕。可见,司法警察实际上已经在独立行使部分侦查权。在直侦案件的侦查活动中,从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开始,司法警察就全程参与,与犯罪嫌疑人相处的时间甚至比主办案件的检察官还要多,对犯罪嫌疑人的性格、习惯等有更多的了解,更容易突破其心理防线,找到案件突破口。且法警不是办案人,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不属于审讯,没有人在现场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处于放松状态,反侦查能力暂时性有所下降,更容易发现犯罪事实。
二、法警协助侦破案件的方法
法警协助侦破案件,在很多环节有很多方法可以使用:
(一)执行强制措施找线索
执行传唤、拘传等任务的法警往往是最先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人员,执行搜查任务的法警往往是最先接触现场的执法人员,寻找破案线索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此时的嫌疑人没有心理准备,恐惧可以说是常见的第一反应,他们的言行大多是下意识的,谎话较少,或谎言编的还不够好,容易出现疏漏;此时的现场还没有经过特别的伪装,赃款、赃物、物证还没有被转移或隐藏起来,容易被提取。但是,此时的案件事实还没有查清,哪些物品与案件有关,哪些将成为案件的关键证据还不十分明了,需要较强的敏感性与判断力。司法警察在执行强制措施时既要把握有利条件,又要对困难有充分的估计与准备。对人,要善于察言观色,发现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的关注点,借助警察的威慑力在第一时间攻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得到他们不小心流露出来的真实情况;对现场要缜密思考,细致观察,发现与周围环境不协调的因素,同时要对现场进行全方位的记录,从一点一滴中发现痕迹,为侦破案件发现证据、固定证据。
(二)协助讯问敲边鼓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直侦案件侦查工作的重点之一,也是发现发现犯罪事实,寻找证据线索的重要来源。在直侦部门,一件案件从线索初查到立案、侦查都是由同一个办案组来进行的,这样做的好处是熟悉案情,工作连续性强,节约办案资源,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如办案人易先入为主,循着自己的思路办理案件,遇到困难时缺乏多角度的思考,有些犯罪嫌疑人也先入为主,对某些办案人有抵触情绪,不能好好配合。实践中办案的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大多有法警在场,此时法警就应发挥一定的协助作用。例如,对重点问题犯罪人故意回避,法警可以换一个角度来给犯罪嫌疑人解释检察官的问题,使问题更通俗、更不可回避,就象俗话说的“一个唱白脸一个唱红脸”,既不失检察机关的威严,又能顺利侦破案件。对办案人一时疏忽没有问到的细节,法警也可以用没听清等方式询问嫌疑人,由于这种询问往往跳出了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正在进行的逻辑,更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三)人性化管理寻突破
除讯问外,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的时间都是由法警看守的,法警的看守方式,对嫌疑人的态度都会对案件的最终走向有所影响。对那些明显在狡辩,编织谎言的嫌疑人,法警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做一些法律宣传,特别是用自己以前看守过的犯人的例子来教育他们,一方面是帮助他们认清形势,更主要的是不给他们充足的时间去编造新的谎言,避免检察官刚刚查否前一个谎言,后一个谎言又已编造好的被动局面。对那些对立情绪不十分严重,只是出于恐惧,本能的避重就轻,或尚在坦白与抗拒之间徘徊的嫌疑人,法警则应当更多地给他们人文的关怀,通过看似闲聊其实是在探寻案件外围信息的方式,消减他们的紧张情绪,让他们绷紧的反侦查神经放松下来,也许只是一两句话,就能够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三、提升法警协助侦破案件能力的途径
当前法警协助侦破案件的机制尚未形成,法警自身协助侦破案件的能力与素质尚需提高,从当前来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转变思想、提高认识,把提升法警协助侦破案件能力当作一项业务来抓
目前,在检察机关尚未形成法警应当并且可以协助侦破案件的共识,因此必须首先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一方面领导层要充分认识到法警协助侦破案件的必要性与可能取得的成绩与效果,充分相信法警可以协助检察官做好案件的侦破工作,通过不断加强法警建设,既有要求又有支持,法警协助侦破案件才有可能成为新的直侦案件的工作方式,成为直侦工作新的增长亮点。另一方面法警自身要转变观念,不能把侦破案件看作是与己无关的他人的工作,消极对待,得过且过,毕竟协助侦破案件是一项对法警的主动性要求很强的工作,没有法警的积极主动,一切都是妄谈。同时要增强法警的自信心,不能自我否定,自己就认为自己不能胜任,更不能因为怕担责任而消极对待,必须要消除畏难情绪,以饱满的情绪投入这项工作。
(二)健全法警协助侦破案件的机制
这种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建立警、检协作机制。建立检察官与法警联动机制,从首次接触犯罪嫌疑人开始,检察官向执行任务的法警通报案件情况,每次行动想要达到的目的,要求法警做到的事项,使法警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和方向,而不是简单的程序执行者,充分发挥法警的主观能动性。检察官与法警可以形成相对固定的搭配,长期协作,什么时间需要法警介入,彼此如何相互补充,相得益彰,从开始的需要事先设计与沟通,到成为一种手到擒来的默契,使破案成为一种艺术。二是要建立奖惩机制。法警协助侦破案件毕竟是一项软任务,且有一定的随机性,缺乏量化的考核的基础,因此,必须有相应的奖惩机制来支撑。对那些积极主动协助破案,并取得突出成绩的,要从精神上、物质上予以奖励,而对那些消极对待,错失良机而贻误案件侦破的,特别是由于责任心不强等原因造成办案事故的,要予以批评和惩戒。
(三)提升法警自身素质
协助侦破案件可以说是对法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每位法警不断提升自身素质才能胜任。当前最迫切的是增强两个方面的修养:一是法律知识的提高。要想协助侦破案件,首先必须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知道哪些情节对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意义,哪些证据必须取得才能够成案。实践中直侦案件涉及的罪名是有限的,法警可以以这些罪名的学习为出发点,不断提高法律素养,这是协助侦破案件的前提。二是心理学知识的学习。法警在侦破案件中的角色是配角,更需要的是在关键时刻的灵光一显,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警对犯罪嫌疑人心里的揣摩。什么东西最能打动嫌疑人,什么时候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已到了崩溃的边缘,什么时候用什么办法更能使嫌疑人冷静的思考并交待问题,都需要借助心理学的知识来判断,加强这方面的学习刻不容缓。
法警协助侦破案件是一个长久的课题,需要探讨与研究的问题还很多,也需要通过实践来的檢验来不断的完善。本文只是一些粗浅的看法,希望得到大家的指教。
注释:
[1]陈国庆主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释义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
[2]陈国庆主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释义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天津3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