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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管理着两只指数型基金的基金经理,能够获知公司其他基金的重仓股信息,并将信息透露给他人,那么,至少说明融通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机制并不健全
融通的“老鼠仓”疑案终因融通基金公司的一纸公告而暂告结束。
融通基金公司5月15日公告称,自有关媒体报道“周蔷事件”后,公司立即进行了认真自查。本着对基金持有人负责的原则,公司已于4月14日做出决定,暂停了张野的基金经理职务,由具备投资管理资格的有关人员代行职务,并向监管机关进行了报告。鉴于“周蔷事件”中张野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决定与张野解除劳动合同,予以除名。
“老鼠仓”暴露
公告所称的“周蔷事件”是指与融通基金密切相关的一名叫周蔷的神秘散户的投资神话。
2006年二季度和三季度,周蔷率先在新中基(000972)中建仓,截至当年三季度末持股规模达到52万股,持股比例0.42%。2006年四季度,周蔷持股增至155万股,占比0.87%。而融通基金旗下的4只基金,融通动力先锋、融通新蓝筹、融通巨潮100和基金通乾也大举进入该股。与此同时,新中基股价大幅攀升,从2006年9月底的11.17元/股,上涨到2006年底的17.08元/股。无论融通基金还是散户周蔷都收获颇丰。
2008年二季度,故伎重演。散户周蔷与融通新蓝筹再度同时位列广州冷机(000893)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名单中。2008年三季度末,周蔷从十大流通股股东中退出,基金通乾则大幅建仓升至广州冷机的第三大流通股股东,广州冷机则最终于当年11月份重组成功,股价一路飙升。
2008年下半年,周蔷与融通新蓝筹、基金通乾又同时成为海南海药(000566)的大股东。同时,基金通乾、融通新蓝筹和周蔷再度同时出现在川化股份(000155)2008年年报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名单中。
周蔷与融通基金的“巧合”现身,引起媒体的关注。4月7日,媒体披露融通基金的“老鼠仓”传闻。
仅是“个人问题”?
根据融通公司公告,在传闻报道后,融通公司进行了自查,并在4月14日做出了暂停张野的基金经理职务的决定。
张野是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和融通巨潮100指数基金的基金经理,证券从业经历超过14年。张野在2000年时任证券咨询机构杭州新希望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
4月13日,证监会对此案正式立案调查。5月12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明确表示,对该案的调查已经结束,初步来看是“个人问题”。
调查显示,确实有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可能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从事了不当的行为。主要是基金从业人员不按规定做交易,违反相关规定,在不该交易的情况下做了交易,违背了作为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应该遵守的一些规定,从事了一些“不当行为”。
市场人士对此认为,“老鼠仓”不仅仅是“个人行为”,而是与公司的管理密切相关。一个管理着两只指数型基金的基金经理,能够获知公司其他基金的重仓股信息,并将信息透露给他人,那么,至少说明融通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机制并不健全与完善。而正是由于机制的不完善,使得“老鼠”有机可乘。如果仅仅认为“老鼠仓”是个人行为,而不对相关公司作出必要处罚,势必使得公司放松对员工行为的监管,因为即使发生“老鼠仓”也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因此,建议对相关公司也应该有一定的惩罚。
在这个过程中,融通公司没有及时披露对张野的处理,也是对投资人利益的伤害。融通基金公司于4月14日暂停了张野的基金经理职务,即从内部清查到确定嫌疑,用了6个工作日。但在暂停张野的基金经理职务到公告之日整整有一个月的时间,基金公司的信息披露滞后也不合规,使得投资者对融通基金公司这一重大决定不能及时获知。
不少人士认为,由于周蔷出现在十大股东名单中才使“老鼠仓”得以暴露,那么不是十大股东的“老鼠仓”是否还有呢?
法律界人士指出,“老鼠仓”不仅损害基民的利益,还利用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侵害了弱势中小股民的利益,严重违背了我国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秩序。“老鼠仓”在基金业不是个案,“老鼠仓”的规模也并非小数。
在张野之前,已有上投摩根唐建和南方基金王黎敏因“老鼠仓”受到证监会的处罚。因此,“老鼠仓”的不断出现需要引起基金业的反思。
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张野的“老鼠仓”行为是否会追究刑事责任呢?今年2月28日通过并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根据《刑法》,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根据这一条款,“老鼠仓”行为当事人可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分析人士认为,由于张野“老鼠仓”饯案在今年3月1日前,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因此,新刑法修正案可能对张野适用不上。
而从行政处罚来看,证监会可能也会对张野作出处罚。发生在去年的“老鼠仓”案是证券领域内的大事件,证监会迅速作出行政处罚,取消了两位基金经理的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现在看来,除了行政处罚外,对该起“老鼠仓”的刑事责任难以追究,可能连民事责任也追究不了。去年在首起“老鼠仓”被行政处罚后,基民发起对“老鼠仓”的民事维权也以失败告终。
因此要真正抑制“老鼠仓”的发生,需要法律、行政和基金公司等多方面配合,只有严刑峻法,才能使基金业真正承担起信托责任。
融通的“老鼠仓”疑案终因融通基金公司的一纸公告而暂告结束。
融通基金公司5月15日公告称,自有关媒体报道“周蔷事件”后,公司立即进行了认真自查。本着对基金持有人负责的原则,公司已于4月14日做出决定,暂停了张野的基金经理职务,由具备投资管理资格的有关人员代行职务,并向监管机关进行了报告。鉴于“周蔷事件”中张野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决定与张野解除劳动合同,予以除名。
“老鼠仓”暴露
公告所称的“周蔷事件”是指与融通基金密切相关的一名叫周蔷的神秘散户的投资神话。
2006年二季度和三季度,周蔷率先在新中基(000972)中建仓,截至当年三季度末持股规模达到52万股,持股比例0.42%。2006年四季度,周蔷持股增至155万股,占比0.87%。而融通基金旗下的4只基金,融通动力先锋、融通新蓝筹、融通巨潮100和基金通乾也大举进入该股。与此同时,新中基股价大幅攀升,从2006年9月底的11.17元/股,上涨到2006年底的17.08元/股。无论融通基金还是散户周蔷都收获颇丰。
2008年二季度,故伎重演。散户周蔷与融通新蓝筹再度同时位列广州冷机(000893)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名单中。2008年三季度末,周蔷从十大流通股股东中退出,基金通乾则大幅建仓升至广州冷机的第三大流通股股东,广州冷机则最终于当年11月份重组成功,股价一路飙升。
2008年下半年,周蔷与融通新蓝筹、基金通乾又同时成为海南海药(000566)的大股东。同时,基金通乾、融通新蓝筹和周蔷再度同时出现在川化股份(000155)2008年年报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名单中。
周蔷与融通基金的“巧合”现身,引起媒体的关注。4月7日,媒体披露融通基金的“老鼠仓”传闻。
仅是“个人问题”?
根据融通公司公告,在传闻报道后,融通公司进行了自查,并在4月14日做出了暂停张野的基金经理职务的决定。
张野是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和融通巨潮100指数基金的基金经理,证券从业经历超过14年。张野在2000年时任证券咨询机构杭州新希望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
4月13日,证监会对此案正式立案调查。5月12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明确表示,对该案的调查已经结束,初步来看是“个人问题”。
调查显示,确实有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可能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从事了不当的行为。主要是基金从业人员不按规定做交易,违反相关规定,在不该交易的情况下做了交易,违背了作为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应该遵守的一些规定,从事了一些“不当行为”。
市场人士对此认为,“老鼠仓”不仅仅是“个人行为”,而是与公司的管理密切相关。一个管理着两只指数型基金的基金经理,能够获知公司其他基金的重仓股信息,并将信息透露给他人,那么,至少说明融通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机制并不健全与完善。而正是由于机制的不完善,使得“老鼠”有机可乘。如果仅仅认为“老鼠仓”是个人行为,而不对相关公司作出必要处罚,势必使得公司放松对员工行为的监管,因为即使发生“老鼠仓”也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因此,建议对相关公司也应该有一定的惩罚。
在这个过程中,融通公司没有及时披露对张野的处理,也是对投资人利益的伤害。融通基金公司于4月14日暂停了张野的基金经理职务,即从内部清查到确定嫌疑,用了6个工作日。但在暂停张野的基金经理职务到公告之日整整有一个月的时间,基金公司的信息披露滞后也不合规,使得投资者对融通基金公司这一重大决定不能及时获知。
不少人士认为,由于周蔷出现在十大股东名单中才使“老鼠仓”得以暴露,那么不是十大股东的“老鼠仓”是否还有呢?
法律界人士指出,“老鼠仓”不仅损害基民的利益,还利用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侵害了弱势中小股民的利益,严重违背了我国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秩序。“老鼠仓”在基金业不是个案,“老鼠仓”的规模也并非小数。
在张野之前,已有上投摩根唐建和南方基金王黎敏因“老鼠仓”受到证监会的处罚。因此,“老鼠仓”的不断出现需要引起基金业的反思。
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张野的“老鼠仓”行为是否会追究刑事责任呢?今年2月28日通过并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根据《刑法》,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根据这一条款,“老鼠仓”行为当事人可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分析人士认为,由于张野“老鼠仓”饯案在今年3月1日前,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因此,新刑法修正案可能对张野适用不上。
而从行政处罚来看,证监会可能也会对张野作出处罚。发生在去年的“老鼠仓”案是证券领域内的大事件,证监会迅速作出行政处罚,取消了两位基金经理的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现在看来,除了行政处罚外,对该起“老鼠仓”的刑事责任难以追究,可能连民事责任也追究不了。去年在首起“老鼠仓”被行政处罚后,基民发起对“老鼠仓”的民事维权也以失败告终。
因此要真正抑制“老鼠仓”的发生,需要法律、行政和基金公司等多方面配合,只有严刑峻法,才能使基金业真正承担起信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