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赔保险合同下的“先付条款”效力

来源 :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f19869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先付条款是保险合同项下的典型条款,其内容在要求会员船东再向保赔协会提起索赔之前先行垫付,但是,在被保险人致第三人损害而产生了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第三人的权益如何保障?本文重点讨论了先付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
  关键词:海上责任保险、直接请求权、先付条款
  一、 先付条款概念及内容
  先付条款,即保赔保险中的会员先予赔偿是协会赔偿给会员的先决条件,协会仅在会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且事实上已经进行赔付的范围内赔偿给会员。典型的协会规则中往往包含如下条款,"除非董事会依裁量权作出相反的决定,作为一成员有权就其责任、成本或费用向协会索赔的前提条件,该成员应该首先已经清偿了相同的数额"。历史上,该条款之所以被并入保赔协会规则,是为了使其成员能够依赖其他成员的财务稳定。
  二、 保赔保险的性质
  一般来说,保赔协会提供的主要是责任保险,然而在英美法系,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可以采取"责任"保险和 "补偿"保险两种形式。两者的主要差别在于:在补偿保险下,被保险人实际支付损害赔偿是被保险人作出理赔的必要条件; 而在责任保险下,并无这一要求。可见,补偿保险纯粹为了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存在,以填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损失为终极目的,被保险人无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给付责任;而责任保险则摒弃了填补被保险人损失的理念,发展了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功能,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实际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而受到损失,只要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已为法院判决所确定或者依照被保险人、受害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协议而确定,被保险人就可以对保险人提起诉讼。[1]船舶保赔协会所提供的保赔保险传统上就属于补偿保险。因为保赔保险的实质是互保性的保险,其目的在于维护会员自身的利益,对稳定保赔协会的运作具有相当重大的意义。
  三、 先付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
  先付条款在当事人之间应当认定有效,因为它是保险法上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同时也与保赔保险的性质和目的相一致。而对提起直接诉讼的第三人而言,其效力则视责任保险的不同类型而区别对待。
  海上责任保险的绝大部分都是船东互保协会承保的保赔保险,界定保赔保险是补偿保险还是责任保险是决定第三人是否具有直接请求权的基础。传统学说认为,只有责任保险的第三人才具有直接请求权,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在破产之前赔付第三方的索赔请求为理由进行抗辩。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责任保险逐渐扩大其适用范围。其逐渐由保护第三人利益的目标而取代保险的最终目标--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的理念,责任保险与补偿保险之间的界限已越来越模糊。在美国,许多州都制定了第三人直接诉讼立法,允许被害人直接对第三人保险的保险人起诉,以请求赔偿;并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否定了"先付条款"的法律效力。一些州还禁止出具未明文规定第三人在被保险人破产时有权直接起诉保险人的保险单,甚至认为保险人不得援用专门针对被保险人的抗辩事由。美国以此有效地将一个补偿保单转变为责任保单。正是由于补偿保险与责任保险的的区别逐渐消失的趋势,保赔协会以保赔保险是补偿保险的缘由,来主张先付条款效力的基础将会丧失。
  因此,对一份保赔保险不应该再争论其是责任保险而不是赔偿保险,而是应该对保赔保险的性质是否具有强制性进行区分,下面对于海上自愿保险与海上强制保险在先付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 海上自愿责任保险
  海上自愿责任保险的涵盖面非常广泛,它是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人自愿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订立海上责任保险合同而实现的。原则上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均属于自愿责任保险的范围。由于海上自愿责任保险需要遵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在国际范围内没有形成也很难形成统一的规范。海上自愿责任保险的制度主要还是由一国的国内法予以调整。例如英国就在2010年《第三人(诉保险人权利)法》的第9条第5款和第6款规定,在海上保险中人身伤害责任方面保赔协会不能以"会员先付"条款进行抗辩。
  在自愿责任保险下,考虑到保赔保险的特殊性,应当允许保赔协会以先付条款对抗第三人的直接请求。
  (二)海上强制责任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自愿保险的对称,指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法令或条例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2]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是指国家法律或国际条约规定的部分海上责任必须投保的保险。法律或国际公约通常会对某些可能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危险影响范围广的保险事故规定必须投保强制责任保险,而不论投保人同意与否。目前涉及海上責任的国际公约当中规定了强制责任保险的有:(1)环境污染责任:《1962年核动力船舶经营人责任公约》、1969年CLC公约、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简称为HNS公约)、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简称为《2001年燃油公约);(2)海上旅客运输责任:2002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简称为《2002年雅典公约》);(3)残骸清除责任: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规定投保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国际公约通常会赋予第三人直诉保险人的权利,并且多数国家的国内法也会将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诉讼权规定为强制保险的基本内容之一。当发生保险事故后,第三人可以向被保险人求偿也可以直接从保险人处获偿,亦即保赔协会不得以先付条款对抗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受害第三人的权利。
  英国的Fanti案和 Patrelsland案[3]是"会员先付"原则能否对抗1930年《第三人(诉保险人权利)法》的典型案例。按照上议院的判决,船东互保协会的先付条款显然会阻碍第三人依据1930年《第三人(诉保险人权利)法》对协会直接提起诉讼。英国法院最终确定"会员先付"条款的效力。尽管上议院作出了有利于船东互保协会的判决,但英国法律委员会对"先付原则"发布了咨询意见。大部分人反馈认为应改革1930年《第三人(诉保险人权利)法》以阻止被保险人援用先付条款,新的法案应该加强对第三人的保障,先付条款在权利转移后不应具有效力。同时,法律委员会指出它不愿新法涉足目前在国内和国际层面都正在进行协商的海上责任保险领域,应避免新法与国际措施相冲突。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新法只使那些人身上亡案件中的海上保险的先付条款无效。[4]该建议被2010年((第三人(诉保险人权利)法》所采纳。根据该法第9条第5款和第6款,在海上保险中人身伤害责任方面保赔协会不能以"会员先付"条款进行抗辩。
  四、结语
  如果一份保赔保险是自愿责任保险,则应该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则,肯定"先付条款"的效力;如果一份保赔保险是强制责任保险,则应该根据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目的和价值目标,否定"先付条款"的效力,直接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只有这样对保赔保险是否具有强制性进行区分才能既保护了强制责任保险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又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保赔协会的利益。防止不分具体情况的否定该条款的效力,损害保赔协会的利益,给海上保险市场进而对整个航运市场带来不稳定性的威胁。
  参考文献:
  [1] 朱强,保赔协会的"先付条款"与第三人的直接诉讼--在英国法的背景下,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http://www.ccmt.org.cn/showexplore.php?id=378
  [2] 覃有士,樊启荣,保险法学[M],法律出版社,1997:15
  [3] 艾素君,论保赔保险合同下"先付条款"的内容与效力[J],2007年海商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4] 司玉琢,李志文,中国海商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9:714.
  作者简介:甘婧婷,性别:女,学校:上海海事大学,专业:法学院 2011 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
其他文献
摘 要:目前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正朝着现代法治理念改革和转变,这是法治进步的反映,但是这一转变与我国现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国情的冲突导致我国基层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面临着"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的困境,转型中国的基层社会生活对法律的内容和实践提出了特别的要求。如何确定转型中国的基层法院需要的事实发现法律规范和司法理念,没有现成的法制经验可参考,还必须在现有的法律制度资源中寻找实现公平正义的方法。  关键词
期刊
摘 要:特免权制度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而职业特免权也必将出现在我国未来的刑事诉讼法中。本文从职业特免权的理论基础分析入手,从功利主义和隐私权的角度阐明了职业作证特免权的正当性。并结合国外职业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内容,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我国的职业作证特免权制度进行了构建。  关键词:职业作证特免权 功利主义 隐私权 实体构建 程序构建  2011年8月30日,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期刊
摘 要: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实施的各种行为,对公司发起人自身、公司以及与设立活动相关的第三人,乃至对市场经济秩序都会产生影响。然而我国公司立法对公司发起人的规定仍有空白,本文意在对公司发起人的概念、资格、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论述,进而提出了完善公司发起人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公司发起人的概念;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公司发起人的民事责任。  作为我国公司设立必须具备的三大要件之一的公司发起人制度,
期刊
摘 要:本文旨在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提出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制定和完善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职责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定和完善司法制度,对未成年犯采取相对不起诉、非刑罚处置制度以及改进审判主体增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功能,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 预防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当今世界范围内一个主要的
期刊
摘 要: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出租车行业成为一个越来越庞大的团体,同时,该行业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深层原因与该行业的特许经营制度密不可分。本文以合肥市出租车为例,对政府的不合理管制进行了分析,政府对出租车行业实行严格的数量管制和准入制度,以行政的力量促成了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经营权的垄断,同时政府和公司结成同盟,使得出租车司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公平竞争的机制也被人为扭曲。想要恢复出租车行业的公平竞争
期刊
摘 要:近年来,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日益突出,涉及的物业纠纷案件大量增加,其中大部分都是物业服务企业起诉业主要求支付物业费的案件。可以说,目前物业纠纷的主要矛盾焦点就是物业费问题。物业服务纠纷的起因往往是些小矛盾,但由于其特殊性,容易演变成群体性纠纷,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社区矛盾,更甚者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费纠纷 对策  一、
期刊
摘 要:税法溯及力是税法固有的缺陷,文章分析了税法溯及力在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各种表现和特征,揭示了税法溯及力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税法溯及力缺陷的有效办法。  关键词:税法;溯及力;缺陷  税法溯及力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狭义税法溯及力和税法解释溯及力。狭义税法溯及力是指在新税法中形式上或者实质上的对旧税法已经确立的税法效果进行追溯变更的现象。税法解释溯及力是指税法解释对税法或者是以前税法解释
期刊
摘 要: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也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重视。我国也于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中第一次确立了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而行政听证能否有效创设和顺利运作,与其遵从的理念、概念、冲突及权威方面有着密切关系。  关键词:行政听证;理念;概念;冲突;权威  行政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制度,顺应现代法治要求,已成为当今世界一项极
期刊
一、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一般理论  (一)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界定  诚实信用是民商法律中最基本的原则。它指民商法律行为中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从善意出发,意思表示真实、合法、讲究信誉、恪守诺言。诚信原则包括"善意"、"诚实"和"信用"三方面的含义。"善意"要求当事人在其应为中不能有损人利己的心理,也不能放任自己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诚实"要求当事人言行和思想一致、实事求是
期刊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2-0238-01  新闻宣传工作是推动煤炭企业可持续安全发展的重要法宝和有效方式。能否做好正确的舆论导向,关系到企业的兴衰与成败,同时也影响国家和企业改革发展的稳定大局。特别是在煤炭企业应对经济危机的关键时期,我们的新闻宣传工作要坚持做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职工群众,努力为实现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一、提高认识,增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