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基层检察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职能作用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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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江健生,江西省铅山县检察院检察长。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作为基层检察院应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县域经济发展,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认真研究探索在新形势下全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的有效途径,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安宁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基层检察院要认真履行批捕和起诉职能,完善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要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杀人、抢劫、绑架、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危及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努力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依法打击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重点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和走私等犯罪活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努力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要因地制宜地确定打击犯罪的重点和方式,保证及时、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要结合办案,积极参加平安建设,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不和谐因素的发生,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二、依法查办职务犯罪,努力创造公正廉明的政治环境
  
  和谐社会是政通人和,权力公正行使的社会。公务人员腐败犯罪会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败坏党和政府形象,诱发社会不满情绪,严重妨碍和谐社会的建设。检察机关深入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可以有力地震慑腐败分子,及时消除腐败产生的消极影响。事实证明,查处职务犯罪越有力,越有利于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越有利于创造公正廉明的政治环境。基层检察院要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反腐败的总体部署,始终把查力职务犯罪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增强反腐败的实效。要突出工作重点,依法坚决查办大案要案和损害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案件,深入查办行政执法和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案件,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案件,坚持“抓系统、系统抓”,集中查办群众反映强烈、案件多发的工程建设、土地管理、金融、交通、产权交易、医药购销、资源开发与利用等重点领域、行业的职务犯罪案件。要积极推行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提高检察干警发现线索、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能力,提高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加强跨区域协作,推进追逃、追赃工作,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
  
  三、加强诉讼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公正的司法是人们合法解决冲突纠纷的最终途径,司法不公会纵容和放大社会的不公,因此,构建和谐必须努力实现司法公正。“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永恒的工作主题。基层检察院要严守客观公正义务,准确执行法律,通过充分履行对刑事诉讼和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能,纠正司法不公现象,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要加强监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以及不依法交付执行、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切实防止和纠正打击不力的现象。要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结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结合,对于违反法定程序,不该立案而立案、错捕、错诉、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及以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依法保障人权。要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重点监督严重侵害社会公益的案件,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裁判不公的案件,侵害农民工、下岗职工利益的案件,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要依法建议改判或提起抗诉,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重视群众利益诉求,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和谐社会是人们的利益诉求得到妥善协调,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的社会。基层检察院要深入实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解决困难和问题。要运用检察职能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通过发挥打击犯罪、监督纠正违法的职能作用,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促进解决社会治安和执法司法不公、安全生产事故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完善和落实首办责任制、责任倒查制,畅通群众信访渠道。要妥善处理涉法来信来访案件,认真开展排查处理工作,对排查出的问题,严格落实责任和措施,限期办结,防止出现拖延耽搁;对于正确的司法裁判和执法行为,要认真做好息诉罢访工作,积极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努力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减少涉法上访,维护人民的利益和安宁稳定的社会秩序。
  
  五、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和谐社会是人与社会之间和谐的社会,是能够有效减少社会冲突与对抗的社会。基层检察院在办案工作中,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既分化瓦解犯罪人,又及时挽救恶性不大的失足者,从而减少社会对立面,避免执法活动产生新的社会冲突和矛盾对抗。真正做到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打击犯罪时,要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既要“雷霆万钧”,又要“春风化雨”。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要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依法办案和服务发展相统一,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慎重对待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考虑执法活动的社会评价和导向作用,要树立为改革开放、和谐社会大局服务的思想,绝不能固守单纯业务观点,就案办案,机械执法,造成社会不稳定,经济发展受影响,人民群众不满意。同时,执法活动也不能只讲社会效果而不讲法律效果,甚至损害法治原则和权威。
  
  六、加强预防职务犯罪,从根源上减少社会矛盾冲突
  
  职务犯罪是对和谐社会的严重威胁。有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源头上制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既有利于节约社会成本,又有利于消除因职务犯罪而造成的社会矛盾。基层检察院要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认真研究职务犯罪发生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分析犯罪的条件和原因,总结发案的环节和作案手段,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对策建议,向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采取预防性措施,对症下药,纠偏堵漏。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抵御腐蚀的能力。加强职务犯罪个案预防、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充分发挥其警示和预防作用,推动防治职务犯罪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七、讲究办案方式方法,减少执法办案的负面影响
  
  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具有强制性,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不良后果,引发新的冲突,影响社会关系的和谐。基层检察院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办案工作,从服务大局出发,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讲究办案的方式方法,努力取得既惩治犯罪又消除冲突对抗的效果。要文明执法,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执法办案中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在传唤有关涉案人员、适用强制措施时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地点;到发案单位调查取证尽量不开警灯、鸣警笛;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捕措施,适时向发案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以便做好工作衔接;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维护发案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对于涉案人员较多的单位,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稳定工作。对经查证举报不实或确属错告诬告的,及时澄清事实,挽回影响。同时,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如尝试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机制,将因一般民事纠纷引起、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等案件纳入和解范围,有助于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对于探索构建和谐社会要求下检察工作的开展,大有裨益。
  总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基层检察院要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立足检察职能,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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