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是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产物,也是现代经济社会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工具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新的交易方式和经营宣传手段的不断出现,消费者在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越发明显,随之出现的消费者权益受损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一些欧美国家先后确立了消费者的反悔权制度,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比较突出的消费者问题。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制度于2014年正式实施,主要针对的是以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交易方式下的消费行为。然而,在我国,这一制度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法律条文中仍有许多规定不足之处,由此导致的纠纷逐渐显现出来。完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关系着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整体上的实现效果,也影响着消费者基本的生产生活。本文除了导论和结语部分,可以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为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寻找理论依据,主要运用了经济学中的信息对称理论、消费者主权理论、成本收益理论,以及法律层面上的实质正义理论,来为反悔权制度的具体完善措施提供理论上的切入点;第二章分析了我国现行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使用要件,以及当前制度所存在的缺陷,为该制度的完善提供事实上的切入点。第三章针对我国反悔权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与德国、法国、美国、日本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适用范围、行使方式、行使期限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对比,试图为我国完善反悔权制度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第四章在上述几个章节的研究成果之上,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为完善我国消费反悔权制度提供了几条建议:第一,笔者认为可将上门交易、会议推介、误导宣传、过量契约的情形纳入到反悔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内;第二,应将反悔权制度的适用规则进行进一步细化,例如明确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和权利行使期限等;第三,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基于互联网平台的诚信评价系统,对滥用反悔权的行为进行合理的限制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