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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金融机构的分类和职(功)能
在上海的金融机构一般分三大类:第一类具有监管职能的国家机关;第二类具有中介服务功能的单位,这类机构单位属性称胃虽有不同(有行政事业性的、会员法人制以及股份公司制的),但基本上都受监管类机构直接管理;第三类就是一般的商业金融类公司企业,是金融市场的基本主体,这类机构数量众多,仅浦东新区现有的银行机构就达178家,保险经纪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64家。
二、各类金融机构的职(功)能特征
从上述金融机构的职(功)能入手,才能进而分析职务犯罪的风险点。
(一)具有监管职能的金融机构,虽然数量很少(5个),从业人员数量也不多,却肩负对整个上海金融市场的监管重任。这类机构有如下特征:
1、身份明确。这类机构都属于国家机关,国家法律赋予其对金融市场的行政管理职能;其内设部门及工作人员都纳入国家序列编制,法律赋予每个工作岗位的管理职责,其行为代表国家政府的意志。
2、职能清晰。这类机构一般都具有二大基本职能:一是研究职能。就是对金融市场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为上级机关提出管理方面的对策意见,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并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制度;二是管理职能。就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具体行政管理。这些管理包括:行政许可,就是对设立、变更金融机构的申请、一些特许的金融活动等进行审批。执法检查,就是对具体的金融活动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违法的进行处罚,发现犯罪的及时移送。
3、垂直领导。这类机构都是中央直属机关,其行政管理活动一般都独立于地方党、政机关,只对直属中央机关负责。
从以上特征不难看出,在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过程中,地方各级政府作用主要在硬件和社会大环境方面创造一定的条件,而真正要创建金融业内良好市场秩序的,主要还得依靠这类机构的依法管理工作活动,才能使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驶上快速通道。
(二)具有中介服务类功能的金融机构有如下特征:
1、提供金融产品交易平台,并具有垄断性。如外汇交易中心是全国唯一的外汇交易平台。虽然证券交易所全国有两家,但在两家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类型都有较明确的分工。而期货交易所,全国虽然有数家,但每家交易的品种都不相同,业务并不交叉。
2、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能。由于交易平台上的技术特性以及会员章程的相关规定,这类机构对于在平台上参与交易的各方负有监管的职能。同时,法律规定或行政管理机关委托,也使这类机构中的部分单位负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
3、收取不菲的交易服务费。金融交易平台在建设、使用和维护中都需要投入较大的资金,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理所当然。由于每年交易量非常庞大,增长量也非常高,所以收取的费用总额也非常之巨。
(三)商业类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最主要的活动主体,其金融活动有如下特征:
1、掌握和操作巨额资金。这类机构中的各主体都掌握着巨额的资金,并且都围绕这些巨额资金的进进出出流动,开展着各项具体的金融活动。
2、“创新”和“混业”经营活动不断强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各金融主体间竞争加剧,各类“创新”和“混业”活动经营不断强化,一方面提高了这些金融机构的效率和利润增长点,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管理风险。
3、庞大的经营性开支。商业金融经营活动中将会产生庞大的经营性开支,诸如经营场地建设,网络平台建设等等。如上海几大商业银行每年用于网点建设(新建和翻新)费用,少则一、二千万,多则五、六千万。
三、金融机构职务犯罪风险点预测
通过对各类金融机构职(功)能特征的分析,便于进而预测各职务犯罪的风险点,归纳如下:
(一)监管类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风险点主要有两个:
一是审批环节。我国对于经营类金融机构的设立、经营范围的确定以及变更都有比较严格的行政许可规定,而监管类机构就掌握着这个审批权,掌握着经营类金融机构的“出生证”。
二是执法检查环节。如果说审批权只是对经营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时这一个“点”的监管的话,那么执法检查权是对其整个经营活动这根“线”上的经常性监管,权力体现无时不在。这一环节的风险又可以分为受理、检查和处理三个阶段。此三个阶段如果由一个岗位承担,那么该岗位人员的犯罪风险就极大;如果分别由三个岗位承担,并形成互相监督制约,那么风险就相应降低,但其中检查阶段的风险相对更高些。
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审批权和执法检查权,与其他政府机构所行使的这两个权的性质及其犯罪风险本质上是一样的。根据以往案件统计,这两个环节最可能触犯的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
(三)中介服务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点主要有四个:
一是交易平台运行。证券、外汇等交易平台运行是否安全至关重要,目前虽然在技术上都有一定的保证措施,但相关人员仍然都负有相当大的责任,一旦因疏忽大意、处置不当等原因造成运行故障,将可能造成巨大损失,最可能触犯的是玩忽职守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是交易信息保护。中介服务机构掌握着几乎所有的第一手交易信息,对这些信息的保护和依法处理,涉及公平交易、金融市场稳定的大局。该环节中最可能触犯的是过失或故意泄密罪和金融从业人员的职务犯罪。
三是管理权行使。中介服务类金融机构虽然不是行政管理机关,但依然有一定的管理权。这些管理权在行使过程当然存在“寻租”空间,最有可能触犯的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权、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
四是资金管理。如同所有资金管理中都存在着风险一样,该类机构在对交易服务收入的巨额资金管理中也存在着不小的风险,最有可能触犯的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
(三)商业类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风险点主要有三个:
一是金融资金管理。每一个商业类金融机构都掌握着巨额的金融资产,对于这些资金管理虽然涉及很多方面,但总体而言风险点在于资金“出口”这个点上,如信贷、理赔、资金拨付等。在这些点上最容易触犯的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资金)罪。
二是金融资金操作。在理财、增值等金融活动中,一些岗位和人员掌控着巨额的金融资产,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不小的风险,如在操作过程中谋取私利、违规进行高风险投资等。这方面最有可能触犯的是有关金融从业人员的职务犯罪。
三是金融设施建设。由于经营活动的需要,商业类金融机构每年在金融设施建设方面的投入很大,而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历来是职务犯罪的高风险环节,最可能触犯的是受贿罪、贪污罪。
通过对风险点预测,基本上可以为金融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的重点进行排序:
第一、监管类机构;
第二、中介服务类机构;
第三、中央所属的国有大型商业金融机构;
第四、上海地方所属国有商业金融机构;
第五、其他地方所属国有商业金融机构;
第六、国有企业所属金融财务公司;
四、检察机关协助开展预防工作的方法
由于金融领域机构多、职(功)能分类明确、所有权属性以及管理体制复杂,所以不能企望用同一个平台,同一条途径参与其中所有的职务犯罪风险点预防。检察机关协助金融机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方面应抓住重要机构、重点环节,另一方面要以已发生的各类案件为切入点和“抓手”。具体而言,应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进行:
(一)建立重点金融机构的信息档案。建立必要的基础信息档案,便于长期、统筹开展预防工作。该信息档案的收集可以借助市金融工作党委、浦东新金融服务局的信息资料。
(二)广开金融案件信息收集渠道。建立各种案件信息收集渠道,便于开展金融领域的预测预警。收集的案件信息是:金融机构内的职务犯罪案件、违纪违法案件;涉金融的刑事案件、行政执法案件;涉金融的重大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信息可以通过检察机关相关各部门取得;违纪违法案件可以通过市金融工作党委纪检部门取得;行政执法案件可以通过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取得;民事案件可以通过法院金融法庭取得。
(三)根据已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开展个案或系统预防。对于已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应积极与案发单位开展个案预防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对于某一类机构或环节具有预防警示意义的案件做好系统预防。在这些预防活动中,对于一些职务犯罪风险点研究提出具体的预防对策,提供给案发单位和类似机构参考实施。
(四)建立金融领域的预测预警机制。定期分析金融领域发生的各类案件,研究职务犯罪风险点的变化、表现形态和发展动向,并及时发出预警提示。同时利用各种方式建立联系平台,加强与重要金融机构的联系和沟通,建立起预警发布渠道。
在上海的金融机构一般分三大类:第一类具有监管职能的国家机关;第二类具有中介服务功能的单位,这类机构单位属性称胃虽有不同(有行政事业性的、会员法人制以及股份公司制的),但基本上都受监管类机构直接管理;第三类就是一般的商业金融类公司企业,是金融市场的基本主体,这类机构数量众多,仅浦东新区现有的银行机构就达178家,保险经纪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64家。
二、各类金融机构的职(功)能特征
从上述金融机构的职(功)能入手,才能进而分析职务犯罪的风险点。
(一)具有监管职能的金融机构,虽然数量很少(5个),从业人员数量也不多,却肩负对整个上海金融市场的监管重任。这类机构有如下特征:
1、身份明确。这类机构都属于国家机关,国家法律赋予其对金融市场的行政管理职能;其内设部门及工作人员都纳入国家序列编制,法律赋予每个工作岗位的管理职责,其行为代表国家政府的意志。
2、职能清晰。这类机构一般都具有二大基本职能:一是研究职能。就是对金融市场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为上级机关提出管理方面的对策意见,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并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制度;二是管理职能。就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具体行政管理。这些管理包括:行政许可,就是对设立、变更金融机构的申请、一些特许的金融活动等进行审批。执法检查,就是对具体的金融活动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违法的进行处罚,发现犯罪的及时移送。
3、垂直领导。这类机构都是中央直属机关,其行政管理活动一般都独立于地方党、政机关,只对直属中央机关负责。
从以上特征不难看出,在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过程中,地方各级政府作用主要在硬件和社会大环境方面创造一定的条件,而真正要创建金融业内良好市场秩序的,主要还得依靠这类机构的依法管理工作活动,才能使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驶上快速通道。
(二)具有中介服务类功能的金融机构有如下特征:
1、提供金融产品交易平台,并具有垄断性。如外汇交易中心是全国唯一的外汇交易平台。虽然证券交易所全国有两家,但在两家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类型都有较明确的分工。而期货交易所,全国虽然有数家,但每家交易的品种都不相同,业务并不交叉。
2、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能。由于交易平台上的技术特性以及会员章程的相关规定,这类机构对于在平台上参与交易的各方负有监管的职能。同时,法律规定或行政管理机关委托,也使这类机构中的部分单位负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
3、收取不菲的交易服务费。金融交易平台在建设、使用和维护中都需要投入较大的资金,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理所当然。由于每年交易量非常庞大,增长量也非常高,所以收取的费用总额也非常之巨。
(三)商业类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最主要的活动主体,其金融活动有如下特征:
1、掌握和操作巨额资金。这类机构中的各主体都掌握着巨额的资金,并且都围绕这些巨额资金的进进出出流动,开展着各项具体的金融活动。
2、“创新”和“混业”经营活动不断强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各金融主体间竞争加剧,各类“创新”和“混业”活动经营不断强化,一方面提高了这些金融机构的效率和利润增长点,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管理风险。
3、庞大的经营性开支。商业金融经营活动中将会产生庞大的经营性开支,诸如经营场地建设,网络平台建设等等。如上海几大商业银行每年用于网点建设(新建和翻新)费用,少则一、二千万,多则五、六千万。
三、金融机构职务犯罪风险点预测
通过对各类金融机构职(功)能特征的分析,便于进而预测各职务犯罪的风险点,归纳如下:
(一)监管类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风险点主要有两个:
一是审批环节。我国对于经营类金融机构的设立、经营范围的确定以及变更都有比较严格的行政许可规定,而监管类机构就掌握着这个审批权,掌握着经营类金融机构的“出生证”。
二是执法检查环节。如果说审批权只是对经营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时这一个“点”的监管的话,那么执法检查权是对其整个经营活动这根“线”上的经常性监管,权力体现无时不在。这一环节的风险又可以分为受理、检查和处理三个阶段。此三个阶段如果由一个岗位承担,那么该岗位人员的犯罪风险就极大;如果分别由三个岗位承担,并形成互相监督制约,那么风险就相应降低,但其中检查阶段的风险相对更高些。
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审批权和执法检查权,与其他政府机构所行使的这两个权的性质及其犯罪风险本质上是一样的。根据以往案件统计,这两个环节最可能触犯的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
(三)中介服务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点主要有四个:
一是交易平台运行。证券、外汇等交易平台运行是否安全至关重要,目前虽然在技术上都有一定的保证措施,但相关人员仍然都负有相当大的责任,一旦因疏忽大意、处置不当等原因造成运行故障,将可能造成巨大损失,最可能触犯的是玩忽职守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是交易信息保护。中介服务机构掌握着几乎所有的第一手交易信息,对这些信息的保护和依法处理,涉及公平交易、金融市场稳定的大局。该环节中最可能触犯的是过失或故意泄密罪和金融从业人员的职务犯罪。
三是管理权行使。中介服务类金融机构虽然不是行政管理机关,但依然有一定的管理权。这些管理权在行使过程当然存在“寻租”空间,最有可能触犯的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权、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
四是资金管理。如同所有资金管理中都存在着风险一样,该类机构在对交易服务收入的巨额资金管理中也存在着不小的风险,最有可能触犯的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
(三)商业类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风险点主要有三个:
一是金融资金管理。每一个商业类金融机构都掌握着巨额的金融资产,对于这些资金管理虽然涉及很多方面,但总体而言风险点在于资金“出口”这个点上,如信贷、理赔、资金拨付等。在这些点上最容易触犯的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资金)罪。
二是金融资金操作。在理财、增值等金融活动中,一些岗位和人员掌控着巨额的金融资产,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不小的风险,如在操作过程中谋取私利、违规进行高风险投资等。这方面最有可能触犯的是有关金融从业人员的职务犯罪。
三是金融设施建设。由于经营活动的需要,商业类金融机构每年在金融设施建设方面的投入很大,而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历来是职务犯罪的高风险环节,最可能触犯的是受贿罪、贪污罪。
通过对风险点预测,基本上可以为金融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的重点进行排序:
第一、监管类机构;
第二、中介服务类机构;
第三、中央所属的国有大型商业金融机构;
第四、上海地方所属国有商业金融机构;
第五、其他地方所属国有商业金融机构;
第六、国有企业所属金融财务公司;
四、检察机关协助开展预防工作的方法
由于金融领域机构多、职(功)能分类明确、所有权属性以及管理体制复杂,所以不能企望用同一个平台,同一条途径参与其中所有的职务犯罪风险点预防。检察机关协助金融机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方面应抓住重要机构、重点环节,另一方面要以已发生的各类案件为切入点和“抓手”。具体而言,应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进行:
(一)建立重点金融机构的信息档案。建立必要的基础信息档案,便于长期、统筹开展预防工作。该信息档案的收集可以借助市金融工作党委、浦东新金融服务局的信息资料。
(二)广开金融案件信息收集渠道。建立各种案件信息收集渠道,便于开展金融领域的预测预警。收集的案件信息是:金融机构内的职务犯罪案件、违纪违法案件;涉金融的刑事案件、行政执法案件;涉金融的重大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信息可以通过检察机关相关各部门取得;违纪违法案件可以通过市金融工作党委纪检部门取得;行政执法案件可以通过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取得;民事案件可以通过法院金融法庭取得。
(三)根据已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开展个案或系统预防。对于已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应积极与案发单位开展个案预防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对于某一类机构或环节具有预防警示意义的案件做好系统预防。在这些预防活动中,对于一些职务犯罪风险点研究提出具体的预防对策,提供给案发单位和类似机构参考实施。
(四)建立金融领域的预测预警机制。定期分析金融领域发生的各类案件,研究职务犯罪风险点的变化、表现形态和发展动向,并及时发出预警提示。同时利用各种方式建立联系平台,加强与重要金融机构的联系和沟通,建立起预警发布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