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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愈来愈多的在线商店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由于与传统商店不同,现行税法对于在线商店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着诸多不足,本段对在线商店的交易额、税收现状进行了介绍,并就其存在的不足提出了改进方法。
关键词:在线网络商店 C2C 税收征管
电子商务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将日益加强,然而电子商务自身全球性、数字性等特点以及市场体系发展不完善、税务机关的发展跟不上等问题将会影响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和国家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完善电子商务,特别是对网店征税征管,不仅能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减少偷税漏税的行为,防止税收流失,维护虚拟市场秩序,使之规范化便于与国际接轨,同时有利于完善我国税收体制。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根据艾瑞调查显示,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8.1万亿元,增长27.9%;从市场结构来看,网络购物突破万亿元大关,占比较2011年有所提升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中国C2C市场淘宝集市占全部的94.5%,处于“垄断地位”,2012年全年,淘宝交易额超过1万亿元。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并且根据阿里巴巴集团研究中心于2013年在“信息社会50人论坛” 发布的一项正在进行的关于信息经济前景的研究显示,预计在2020年,中国的电子商务规模(包括B2B在线交易)将达到30万亿,成为全球第一大电子商务经济体 。
本文基于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分类,主要可分为三种:一为企业对企业电子商务,也通常被称为B2B,例如企业间的平台阿里巴巴。二为企业对客户电子商务,也通常被称为B2C,是指商业零售,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例如e-bay、亚马逊、京东商城等。三为客户与客户之间的电子商务,也通常被称为C2C,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用网络以电子方式实现交易,如淘宝、拍拍等。而C2C主要分为三种:一是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个人卖家,二是已注册公司的个人网店,三是实体店的网上商铺。
目前,京东商城、苏宁易购、当当网、亚马逊中国等大多数自主营销型B2C网商平台,已经具备了完善的税收制度。作为B2B的代表阿里巴巴集团,也已经于2012年底向税务机关实缴约税金37亿元人民币 。
各类商家对于纳税看法不一。一些实力雄厚的实体店商家认为纳税可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然而对于一些实力较弱的个人卖家,纳税会压缩利润空间,打击他们的积极性。虽然2010年实施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网店进行实名登记,但是网络的隐蔽性仍然令税收难以监管。很多C2C卖家依然没有实行规范化运作,也没有缴纳税款的意识。
如今,B2C伪装成C2C逃税以谋求一己私利的案例屡见不鲜。早在2007年,某网店女老板就因为线下有自己的实体店,但通过伪装成C2C销售母婴用品逃税11万元被判刑2年。从2006年6月到2006年12月的半年间,女店主以公司名义在网上销售的货物金额近300万元。经当地国税局税务核定,该公司共少缴增值税人民币111362.69元,少缴比例高达100%。该类案件也显示出加强网店税收监管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二、各国电子商务纳税比较
(一)美国
美国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快的国家之一。1998年,美国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该法案的适用期为3年,经过两次延期后,现在仍在沿用。法案规定,对经过网络交易的无形商品可以免税;而对一般商品,仍然需要按照实体经营标准纳税,也就是按照增值税按经营地的原则纳税。
(二)英国
电子商务在英国政府的推动下得到快速发展。英国在2002年通过《电子商务法》,该法案规定所有在线销售商品(包括无形商品和一般商品)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并且税率与实体经营相同,实行无差别征收,分为三等标准税率(17.5%)优惠税率(5%)和零税率(0%)。
(三)新加坡
新加坡是一个拥有健全、完备法律的象征,其对于电子商务的课税问题的研究也很早。早在2000年新加坡就发布了电子商务税收原则:
1、在所得税方面,基本以经营地为原则。
2、在有形货物销售方面,境内销货税率为3%,外销税率为0%。
3、在劳务与数字式商品方面,在新加坡登记的营业者提供的劳务,应按劳务购买人数缴纳3%的货物与劳务税。
(四)日本
日本《特商取引法》规定,网络经营的收入也需要交税。日本店主纳税意识比较强,据统计,日本年收益高于100万日元的店主大都比较自觉地报税。日本法律也有规定:若网店的经营是以自己家为单位的,在这种情况下,年经营收入不足100万日元,店主就可以不用缴税。
我国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实力还有差距,但发达国家采取的政策值得我们借鉴。从各国的做法看,每个国家具体情况不同,对C2C征税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但可以确定的是,对个人网店征税必然已是一种趋势。
三、 对C2C纳税的可行性分析
“淘宝伤城”事件是指淘宝网10月10日公布的《2012年招商续签及规则调整公告》,一日后,淘宝商城发生了持续的有组织的被恶意攻击现象,导致部分合规经营的淘宝商城店家的正常经营秩序受到严重干扰。这是淘宝商城经历的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抗议”。这次事件,可以被认为是国内网上购物平台在各方矛盾交织和博弈中,由C2C向B2C艰难转型的开端。这样的转变似乎是不可避免的。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源地,其网上购物平台持续健康发展,销售额多年稳居世界首位。因此,纵观美国电子商务发展历程,并从中借鉴经验是十分必要的。从美国网上购物平台的发展现状来看,B2C模式已成主流,十多年前,美国最大的C2C企业eBay的规模是最大的B2C企业亚马逊的几百倍,但到了2010年,亚马逊营业额高达324亿美元,eBay只有92亿美元。根据国内外两方面的发展方向,我们并不难预测出B2C网络营销模式将会成为我国今后网络营销的主流。而C2C模式的落后,则是由于知识产权和售后诚信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导致的。C2C网购用户的购物体验得不到提升,而资金雄厚的企业“触网”提供优质的服务,这些都导致了C2C网络营销模式在未来会逐渐地被边缘化的命运。
关键词:在线网络商店 C2C 税收征管
电子商务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将日益加强,然而电子商务自身全球性、数字性等特点以及市场体系发展不完善、税务机关的发展跟不上等问题将会影响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和国家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完善电子商务,特别是对网店征税征管,不仅能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减少偷税漏税的行为,防止税收流失,维护虚拟市场秩序,使之规范化便于与国际接轨,同时有利于完善我国税收体制。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根据艾瑞调查显示,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8.1万亿元,增长27.9%;从市场结构来看,网络购物突破万亿元大关,占比较2011年有所提升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中国C2C市场淘宝集市占全部的94.5%,处于“垄断地位”,2012年全年,淘宝交易额超过1万亿元。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并且根据阿里巴巴集团研究中心于2013年在“信息社会50人论坛” 发布的一项正在进行的关于信息经济前景的研究显示,预计在2020年,中国的电子商务规模(包括B2B在线交易)将达到30万亿,成为全球第一大电子商务经济体 。
本文基于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分类,主要可分为三种:一为企业对企业电子商务,也通常被称为B2B,例如企业间的平台阿里巴巴。二为企业对客户电子商务,也通常被称为B2C,是指商业零售,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例如e-bay、亚马逊、京东商城等。三为客户与客户之间的电子商务,也通常被称为C2C,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用网络以电子方式实现交易,如淘宝、拍拍等。而C2C主要分为三种:一是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个人卖家,二是已注册公司的个人网店,三是实体店的网上商铺。
目前,京东商城、苏宁易购、当当网、亚马逊中国等大多数自主营销型B2C网商平台,已经具备了完善的税收制度。作为B2B的代表阿里巴巴集团,也已经于2012年底向税务机关实缴约税金37亿元人民币 。
各类商家对于纳税看法不一。一些实力雄厚的实体店商家认为纳税可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然而对于一些实力较弱的个人卖家,纳税会压缩利润空间,打击他们的积极性。虽然2010年实施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网店进行实名登记,但是网络的隐蔽性仍然令税收难以监管。很多C2C卖家依然没有实行规范化运作,也没有缴纳税款的意识。
如今,B2C伪装成C2C逃税以谋求一己私利的案例屡见不鲜。早在2007年,某网店女老板就因为线下有自己的实体店,但通过伪装成C2C销售母婴用品逃税11万元被判刑2年。从2006年6月到2006年12月的半年间,女店主以公司名义在网上销售的货物金额近300万元。经当地国税局税务核定,该公司共少缴增值税人民币111362.69元,少缴比例高达100%。该类案件也显示出加强网店税收监管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二、各国电子商务纳税比较
(一)美国
美国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快的国家之一。1998年,美国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该法案的适用期为3年,经过两次延期后,现在仍在沿用。法案规定,对经过网络交易的无形商品可以免税;而对一般商品,仍然需要按照实体经营标准纳税,也就是按照增值税按经营地的原则纳税。
(二)英国
电子商务在英国政府的推动下得到快速发展。英国在2002年通过《电子商务法》,该法案规定所有在线销售商品(包括无形商品和一般商品)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并且税率与实体经营相同,实行无差别征收,分为三等标准税率(17.5%)优惠税率(5%)和零税率(0%)。
(三)新加坡
新加坡是一个拥有健全、完备法律的象征,其对于电子商务的课税问题的研究也很早。早在2000年新加坡就发布了电子商务税收原则:
1、在所得税方面,基本以经营地为原则。
2、在有形货物销售方面,境内销货税率为3%,外销税率为0%。
3、在劳务与数字式商品方面,在新加坡登记的营业者提供的劳务,应按劳务购买人数缴纳3%的货物与劳务税。
(四)日本
日本《特商取引法》规定,网络经营的收入也需要交税。日本店主纳税意识比较强,据统计,日本年收益高于100万日元的店主大都比较自觉地报税。日本法律也有规定:若网店的经营是以自己家为单位的,在这种情况下,年经营收入不足100万日元,店主就可以不用缴税。
我国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实力还有差距,但发达国家采取的政策值得我们借鉴。从各国的做法看,每个国家具体情况不同,对C2C征税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但可以确定的是,对个人网店征税必然已是一种趋势。
三、 对C2C纳税的可行性分析
“淘宝伤城”事件是指淘宝网10月10日公布的《2012年招商续签及规则调整公告》,一日后,淘宝商城发生了持续的有组织的被恶意攻击现象,导致部分合规经营的淘宝商城店家的正常经营秩序受到严重干扰。这是淘宝商城经历的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抗议”。这次事件,可以被认为是国内网上购物平台在各方矛盾交织和博弈中,由C2C向B2C艰难转型的开端。这样的转变似乎是不可避免的。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源地,其网上购物平台持续健康发展,销售额多年稳居世界首位。因此,纵观美国电子商务发展历程,并从中借鉴经验是十分必要的。从美国网上购物平台的发展现状来看,B2C模式已成主流,十多年前,美国最大的C2C企业eBay的规模是最大的B2C企业亚马逊的几百倍,但到了2010年,亚马逊营业额高达324亿美元,eBay只有92亿美元。根据国内外两方面的发展方向,我们并不难预测出B2C网络营销模式将会成为我国今后网络营销的主流。而C2C模式的落后,则是由于知识产权和售后诚信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导致的。C2C网购用户的购物体验得不到提升,而资金雄厚的企业“触网”提供优质的服务,这些都导致了C2C网络营销模式在未来会逐渐地被边缘化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