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一些企业界人士眼中,经常把NGO机构放在某种边缘地界,似乎是有它不多,无它不少。但是近年来,却有不少企业被各类环保、公众权益保护等NGO盯上,许多企业由于平时大多忽视NGO的存在,既没有和NGO遭遇的思想准备,更没有和NGO打交道的实际经验,一旦被盯上,难免手忙脚乱,全然不知应对,有时举措不当,反而激化舆论,使这些企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声誉一落千丈。比如曾出现的金光纸业在云南森林问题上受到的舆论谴责,正是缘起于绿色和平组织的质疑和抗议。
那么,企业要处理好与各类NGO的关系,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呢?
首先,既然要和NGO打交道,就应该全面了解NGO的基本类别和运作情况,并分别予以考量。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除一些行业性的协会、学会外,NGO主要由慈善扶贫、环境保护、公众权益保护三大类别的民间组织所构成。虽然均属NGO,但它们的宗旨、成员、组织架构和运作风格大不相同。即便是同一类别的NGO,情况也千差万别。
对此,必须全面了解,认真研究,包括这些NGO长期关注的领域、以往已有的活动和舆论传播的特点。从目前情况来看,不少企业对慈善扶贫一类的NGO还有所了解,但对环境保护、公众权益保护类别的NGO就知之甚少。这可能和这些NGO大多属于纯粹民间组织、有的甚至还未正式登记注册有关。但不要忘记了,越是“草根”,往往越能获得民众的广泛呼应。
其次,在全面了解的基础上,企业可以选择一些NGO,主动沟通联络,逐步建立起某种合作关系。之所以要有所选择,乃是因为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的NGO已达数千家,全部覆盖,既无可能,也无必要。
而这种选择的依据,一是考察某些NGO在其所属类别中是否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以及近年来的活跃程度;二是要考虑到企业和某些NGO的利益相关性,包括企业经营领域和某些NGO关注话题的相关性。当然,对这种相关性,也应该以一种前瞻的眼光去考量,切忌就事论事,目光短浅。
事实上,企业的经营活动固然需要某些NGO的理解和帮助,而许多NGO要想长期进行运作,也离不开企业在资金、工作条件乃至道义等方面的有力支持。这就使双方的合作有了一定的基础,并完全有可能取得“双赢”的结果。
现在有些知名企业采用适当资助某些NGO开展工作的方式,在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同时,深化了和这些NGO的关系,应该说是一种颇有战略眼光的举措。这一举措的前提,自然是企业本身的合法经营,并能在慈善、环保、公众权益等方面担负起所应担负的责任。如果企业仅仅想通过资助某些NGO的方式来沽名钓誉,或换取某种光环,或逃避舆论批评,则都是舍本取末的做法。
最后,企业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眼下我国NGO数量既多,成份亦杂。有相当一部分NGO采用的是比较松散的组织形式,尚缺乏健全的管理机制,往往是个别负责人在起支配作用。换言之,NGO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充当“意见领袖”的角色,但其内部还有“意见领袖”。而这些“意见领袖”完全有可能出于个人的偏好,或因为特定的利益驱动,用某种片面性的言论来误导舆论,并不能真正代表民意,甚至不能代表其所领导的NGO大多数成员的真实意愿。
指出这一点,目的在于提醒公共关系从业人员在与NGO打交道时,应该多一份清醒,多一份谨慎,尤其对那些拟与之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NGO,必须认真考察,深入把握,从而知道平时该和什么人联络以及怎样联络。
同时,企业既不要因为得到了某些NGO(其实很可能只是其某位负责人)的倾力支持和捧场而沾沾自喜,也不要因为突然受到某些NGO偏激的批评指责而惊慌失措。这类批评指责,往往并不能代表社会公众的呼声,充其量也只是这一NGO部分成员的意见。
当然,为了防止舆论被误导,企业方面必须迅速作出反应。但同样应该注意的是,在遭遇来自NGO的批评指责时,当事企业自己出面辩解往往效果甚微,请政府有关部门出来表态也未必能取得理想的效果,最有效的方法是以NGO对NGO,以“意见领袖”制“意见领袖”,即邀请在社会公众中有着良好信誉和话语权的同类NGO来充当“第三方”,及时发表比较客观公正的言论,从而引导舆论。而这类能够在舆论危机中充当“第三方”角色的NGO,理应早就纳入企业“利益相关者”关系的管理之列。
那么,企业要处理好与各类NGO的关系,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呢?
首先,既然要和NGO打交道,就应该全面了解NGO的基本类别和运作情况,并分别予以考量。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除一些行业性的协会、学会外,NGO主要由慈善扶贫、环境保护、公众权益保护三大类别的民间组织所构成。虽然均属NGO,但它们的宗旨、成员、组织架构和运作风格大不相同。即便是同一类别的NGO,情况也千差万别。
对此,必须全面了解,认真研究,包括这些NGO长期关注的领域、以往已有的活动和舆论传播的特点。从目前情况来看,不少企业对慈善扶贫一类的NGO还有所了解,但对环境保护、公众权益保护类别的NGO就知之甚少。这可能和这些NGO大多属于纯粹民间组织、有的甚至还未正式登记注册有关。但不要忘记了,越是“草根”,往往越能获得民众的广泛呼应。
其次,在全面了解的基础上,企业可以选择一些NGO,主动沟通联络,逐步建立起某种合作关系。之所以要有所选择,乃是因为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的NGO已达数千家,全部覆盖,既无可能,也无必要。
而这种选择的依据,一是考察某些NGO在其所属类别中是否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以及近年来的活跃程度;二是要考虑到企业和某些NGO的利益相关性,包括企业经营领域和某些NGO关注话题的相关性。当然,对这种相关性,也应该以一种前瞻的眼光去考量,切忌就事论事,目光短浅。
事实上,企业的经营活动固然需要某些NGO的理解和帮助,而许多NGO要想长期进行运作,也离不开企业在资金、工作条件乃至道义等方面的有力支持。这就使双方的合作有了一定的基础,并完全有可能取得“双赢”的结果。
现在有些知名企业采用适当资助某些NGO开展工作的方式,在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同时,深化了和这些NGO的关系,应该说是一种颇有战略眼光的举措。这一举措的前提,自然是企业本身的合法经营,并能在慈善、环保、公众权益等方面担负起所应担负的责任。如果企业仅仅想通过资助某些NGO的方式来沽名钓誉,或换取某种光环,或逃避舆论批评,则都是舍本取末的做法。
最后,企业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眼下我国NGO数量既多,成份亦杂。有相当一部分NGO采用的是比较松散的组织形式,尚缺乏健全的管理机制,往往是个别负责人在起支配作用。换言之,NGO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充当“意见领袖”的角色,但其内部还有“意见领袖”。而这些“意见领袖”完全有可能出于个人的偏好,或因为特定的利益驱动,用某种片面性的言论来误导舆论,并不能真正代表民意,甚至不能代表其所领导的NGO大多数成员的真实意愿。
指出这一点,目的在于提醒公共关系从业人员在与NGO打交道时,应该多一份清醒,多一份谨慎,尤其对那些拟与之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NGO,必须认真考察,深入把握,从而知道平时该和什么人联络以及怎样联络。
同时,企业既不要因为得到了某些NGO(其实很可能只是其某位负责人)的倾力支持和捧场而沾沾自喜,也不要因为突然受到某些NGO偏激的批评指责而惊慌失措。这类批评指责,往往并不能代表社会公众的呼声,充其量也只是这一NGO部分成员的意见。
当然,为了防止舆论被误导,企业方面必须迅速作出反应。但同样应该注意的是,在遭遇来自NGO的批评指责时,当事企业自己出面辩解往往效果甚微,请政府有关部门出来表态也未必能取得理想的效果,最有效的方法是以NGO对NGO,以“意见领袖”制“意见领袖”,即邀请在社会公众中有着良好信誉和话语权的同类NGO来充当“第三方”,及时发表比较客观公正的言论,从而引导舆论。而这类能够在舆论危机中充当“第三方”角色的NGO,理应早就纳入企业“利益相关者”关系的管理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