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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者,人之模范也”,犹如硬币之两面,不单是对教师本身的要求,同时也是对社会尤其是与教育这一行为密切相关的各个群体的重要要求。概言之:社会要担纲起自己的“师范”责任。社会要做好自己的“师范”工作,必须首先理清以下问题。
一、理清教师的社会地位问题
除政治待遇外,影响教师社会地位的因素主要有二:经济收入及社会声望。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收入水平仍然是评价一个职业社会地位高低最重要的尺度之一。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教育投入的增大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教师的收入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其薪劳比在全社会依然偏低,有些地方甚至仍有拖欠教师工资的情况,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不够,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教师的社会地位。调查显示,中小学教师主要是一个被社会弱势群体看重的稳定型职业。教师的社会地位问题更加突出地体现在其社会声望的理想与实践的冲突上:社会对教师的圣化与教师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异化倾向,两者尚在矛盾中寻找契合点。一方面,在理论和情感上,人们把“人类灵魂工程师”、“蜡烛”、“园丁”等形象映射于教师身上,要求教师不但在学业上更要在道义上站在一个至高的位置;另一方面,实践中,教师首先是普通人,有七情六欲、喜怒哀乐,有个体特性,有所长所短,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大多数无法达到上述道义上那种至高的位置。同时,教师成员成千上万,素质参差不齐,难免有“斯文败类”。“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这些教师严重影响了社会对教师的评价。另外,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教育产业化、商品化倾向,应试教育催生的功利主义倾向,使师生关系在不少人的意识中异化为市场买卖关系,使教师的道德教化功能被弱化,教师职业人格日趋走低。社会在质疑教育产业化和应试教育体制的同时,也对教师及其教育的崇高产生了疑惑。在这一疑惑得到解答之前,社会容易对教师产生失望情绪,“师德”受到严重挑战和质疑,教师的社会声望也大打折扣,教师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甚至被放逐在了本不该去的荒原。因此,要解决好教师社会地位的问题,一方面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升教师的经济收入水平,早日使“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收入水平”成为现实;另一方面要引导人们正确认识教师职业及教师群体,恢复教师本质上不外乎较特殊的普通人面目。同时,对教师队伍要实行严进严出政策,即提高教师从业资格门槛,对教师不但要进行“业”的考察,更要重视“德”的考察,对于“德行”不高的人员坚决不赋予教师资格。应对《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关于“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的内容制订更加严格而明晰的实施细则。其次,对于有违师德的教师,只要条件许可或达到一定程度,必须调离教师岗位。此外,要加强对教师的正面宣传,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教师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只是个别现象,而且已做出了严肃处理,甚至调离了教师岗位,坚决杜绝刻意夸大事实,小题大做,动不动就口诛笔伐、煽动民愤的行径。
二、理清师生关系问题
“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这句话较准确地概括出了师生之间的关系。教师之所以能成为教育的主导,就在于其明道理、有学识、可解惑;而学生之所以要来接受教育,就在于其道不明、学不深、惑在心。因此,在教育过程中,教师一般也应该比学生高明,学生在无十分特别的理由外,应当听从教师的教诲。这也决定了师生关系中,教师必须要得到相对于学生的威信(下简称“师威”)。同时,社会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标准日趋多样化,但教师必须坚持和传授社会主义的道德观、价值观,尤其面对可能与社会主义价值取向和道德标准相悖的学生,更要正本清源,加大教育力度。这更需要“师威”,如果“师威”不存,很难想象学生会诚服地听从教师的引导。但如果听任作为“迷茫者”的学生自划自为,甚至还反过来让引导者顺着他的意思行事,那么教育将无可避免地掉下失败的悬崖。学生学会敬畏“师威”也是其学习知识、崇尚知识的基本前提。“师威”并不否定师生间的人格平等,与教师尊重学生并不矛盾,教师负面问题的发生,主要在于师德的缺损,而不在于“师威”本身。
三、理清教师与家长、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
从法理角度来看,教师与家长间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关系。这种特殊的委托关系决定了家长与教师之间的关系主要呈现以下特征:一是平等。双方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主体,教师和家长都应该尊重对方。二是合作。因为双方均将实施对学生教育这一行为,而且目标大体一致,都想教育出一个能自立于社会、有益于社会的人,这就有了合作的前提和必要。三是特殊的指导和监督关系。一般而言,教师的教育能力和水平比家长高,因此应该指导家长共同完成教育任务。由于教育的结果要归于家长承受,因此家长作为委托者,有权监督教育者是否认真切实履行了委托责任。
谁在真正为教师的教育劳动付费?答案是:国家。一方面,在中国绝大多数教师工资和教育设施均是由国家财政支出,就算不是由国家直接支出,但国家也在为维护良好的教育环境付费,这也是我们的教育内容和行为应当受到国家规制的最重要的理由之一。另一方面,一个学生教育结果的好坏优劣,对国家影响甚微,但全体学生的教育结果对国家来说,影响是巨大的,甚至是致命的。“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二十一世纪的竞争,关键是人才的竞争”,“人才哪里来?关键靠教育”,这几句话,直截了当地喊出了教育不单是学生的、家庭的、教师的,更主要、更重要的是国家的,所以,国家是教师的真正雇主。从契约关系上来说,教师们最应该负责的对象是国家,其教授的内容应不得与国家规定的教育内容相抵触。所以在讲台上给国家泼脏水的教师是可耻的,至少是一种背信弃义的行为。
一、理清教师的社会地位问题
除政治待遇外,影响教师社会地位的因素主要有二:经济收入及社会声望。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收入水平仍然是评价一个职业社会地位高低最重要的尺度之一。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教育投入的增大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教师的收入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其薪劳比在全社会依然偏低,有些地方甚至仍有拖欠教师工资的情况,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不够,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教师的社会地位。调查显示,中小学教师主要是一个被社会弱势群体看重的稳定型职业。教师的社会地位问题更加突出地体现在其社会声望的理想与实践的冲突上:社会对教师的圣化与教师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异化倾向,两者尚在矛盾中寻找契合点。一方面,在理论和情感上,人们把“人类灵魂工程师”、“蜡烛”、“园丁”等形象映射于教师身上,要求教师不但在学业上更要在道义上站在一个至高的位置;另一方面,实践中,教师首先是普通人,有七情六欲、喜怒哀乐,有个体特性,有所长所短,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大多数无法达到上述道义上那种至高的位置。同时,教师成员成千上万,素质参差不齐,难免有“斯文败类”。“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这些教师严重影响了社会对教师的评价。另外,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教育产业化、商品化倾向,应试教育催生的功利主义倾向,使师生关系在不少人的意识中异化为市场买卖关系,使教师的道德教化功能被弱化,教师职业人格日趋走低。社会在质疑教育产业化和应试教育体制的同时,也对教师及其教育的崇高产生了疑惑。在这一疑惑得到解答之前,社会容易对教师产生失望情绪,“师德”受到严重挑战和质疑,教师的社会声望也大打折扣,教师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甚至被放逐在了本不该去的荒原。因此,要解决好教师社会地位的问题,一方面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升教师的经济收入水平,早日使“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收入水平”成为现实;另一方面要引导人们正确认识教师职业及教师群体,恢复教师本质上不外乎较特殊的普通人面目。同时,对教师队伍要实行严进严出政策,即提高教师从业资格门槛,对教师不但要进行“业”的考察,更要重视“德”的考察,对于“德行”不高的人员坚决不赋予教师资格。应对《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关于“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的内容制订更加严格而明晰的实施细则。其次,对于有违师德的教师,只要条件许可或达到一定程度,必须调离教师岗位。此外,要加强对教师的正面宣传,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教师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只是个别现象,而且已做出了严肃处理,甚至调离了教师岗位,坚决杜绝刻意夸大事实,小题大做,动不动就口诛笔伐、煽动民愤的行径。
二、理清师生关系问题
“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这句话较准确地概括出了师生之间的关系。教师之所以能成为教育的主导,就在于其明道理、有学识、可解惑;而学生之所以要来接受教育,就在于其道不明、学不深、惑在心。因此,在教育过程中,教师一般也应该比学生高明,学生在无十分特别的理由外,应当听从教师的教诲。这也决定了师生关系中,教师必须要得到相对于学生的威信(下简称“师威”)。同时,社会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标准日趋多样化,但教师必须坚持和传授社会主义的道德观、价值观,尤其面对可能与社会主义价值取向和道德标准相悖的学生,更要正本清源,加大教育力度。这更需要“师威”,如果“师威”不存,很难想象学生会诚服地听从教师的引导。但如果听任作为“迷茫者”的学生自划自为,甚至还反过来让引导者顺着他的意思行事,那么教育将无可避免地掉下失败的悬崖。学生学会敬畏“师威”也是其学习知识、崇尚知识的基本前提。“师威”并不否定师生间的人格平等,与教师尊重学生并不矛盾,教师负面问题的发生,主要在于师德的缺损,而不在于“师威”本身。
三、理清教师与家长、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
从法理角度来看,教师与家长间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关系。这种特殊的委托关系决定了家长与教师之间的关系主要呈现以下特征:一是平等。双方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主体,教师和家长都应该尊重对方。二是合作。因为双方均将实施对学生教育这一行为,而且目标大体一致,都想教育出一个能自立于社会、有益于社会的人,这就有了合作的前提和必要。三是特殊的指导和监督关系。一般而言,教师的教育能力和水平比家长高,因此应该指导家长共同完成教育任务。由于教育的结果要归于家长承受,因此家长作为委托者,有权监督教育者是否认真切实履行了委托责任。
谁在真正为教师的教育劳动付费?答案是:国家。一方面,在中国绝大多数教师工资和教育设施均是由国家财政支出,就算不是由国家直接支出,但国家也在为维护良好的教育环境付费,这也是我们的教育内容和行为应当受到国家规制的最重要的理由之一。另一方面,一个学生教育结果的好坏优劣,对国家影响甚微,但全体学生的教育结果对国家来说,影响是巨大的,甚至是致命的。“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二十一世纪的竞争,关键是人才的竞争”,“人才哪里来?关键靠教育”,这几句话,直截了当地喊出了教育不单是学生的、家庭的、教师的,更主要、更重要的是国家的,所以,国家是教师的真正雇主。从契约关系上来说,教师们最应该负责的对象是国家,其教授的内容应不得与国家规定的教育内容相抵触。所以在讲台上给国家泼脏水的教师是可耻的,至少是一种背信弃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