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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是位职场新人,2014年10月进入一家商贸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转正后月薪为5000元。2015年5月,当小张渐渐适应岗位要求、工作上手后,部门领导要求小张加其为社交好友,说有工作需要在社交软件中安排、通知,可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小张一直不“接受”领导的“邀请”。
在领导几次“请求”无果后,公司人力资源部以邮件形式告知小张,如再不通过领导“验证”,影响工作安排,公司将立即开除他。出于无奈,小张只得添加领导为“好友”。因为有了这件“闹心事”,原本工作积极认真的小张对领导、部门产生了抵触情绪。
2015年11月,小张提出辞职,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小张提出没有休过带薪年休假,要求公司给予一定补偿,可公司以小张未提出休假申请视作自动放弃为由,拒绝了小张的请求,小张虽然觉得“闹心”,但也无可奈何……
【点评】
公司能否以不通过领导“验证”为由开除员工呢?员工未主动申请带薪年休假,是否等于自动放弃权利了呢?其实小张的“闹心事”既涉及劳动法相关内容,也有其个人问题。
关于不“加”领导,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相关规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小张不通过领导“验证”影响工作安排,是否属于“严重违反”?
如何界定“严重程度”?也许无法直接从劳动法中找到答案。但我国法律法规多是相辅相成、融会贯通的,彼此有着较紧密的关联性,“严重”的程度不妨从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 条第二项规定中进行界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小张不通过“验证”是出于隐私考虑,并不属于“无正当理由”,企业以此为由开除员工是不合法的。
其实“生活圈”和“职场圈”完全是可以互通的,上班族完全可以在工作中建立生活关系、人脉圈,积累相关资源,这对个人发展来说将大有裨益。如果小张能从这点来考虑,也许“闹心事”很快就会过去了。
关于带薪年休假,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有相关带薪年休假的规定,依照此条例:小張于2014年进入公司工作,至2015年已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有带薪年休假的资格。休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是用人单位强制的法定义务。
根据规定,职工没有提出年休假的申请,用人单位应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职工主动放弃。如果职工因自身原因主动提出书面申请不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可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单位要免除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的额外工资必须证明,单位对职工年休假已作出安排,职工不休年休假是本人原因造成的。
显然,公司以小张未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的说辞违反了条例规定。但是对于小张来说,他完全可以在工作之余,向其他老同事打听一下,申请年休假的环节、步骤,了解全面信息,这样也不会让自己处于被动局面。
在领导几次“请求”无果后,公司人力资源部以邮件形式告知小张,如再不通过领导“验证”,影响工作安排,公司将立即开除他。出于无奈,小张只得添加领导为“好友”。因为有了这件“闹心事”,原本工作积极认真的小张对领导、部门产生了抵触情绪。
2015年11月,小张提出辞职,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小张提出没有休过带薪年休假,要求公司给予一定补偿,可公司以小张未提出休假申请视作自动放弃为由,拒绝了小张的请求,小张虽然觉得“闹心”,但也无可奈何……
【点评】
公司能否以不通过领导“验证”为由开除员工呢?员工未主动申请带薪年休假,是否等于自动放弃权利了呢?其实小张的“闹心事”既涉及劳动法相关内容,也有其个人问题。
关于不“加”领导,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相关规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小张不通过领导“验证”影响工作安排,是否属于“严重违反”?
如何界定“严重程度”?也许无法直接从劳动法中找到答案。但我国法律法规多是相辅相成、融会贯通的,彼此有着较紧密的关联性,“严重”的程度不妨从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 条第二项规定中进行界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小张不通过“验证”是出于隐私考虑,并不属于“无正当理由”,企业以此为由开除员工是不合法的。
其实“生活圈”和“职场圈”完全是可以互通的,上班族完全可以在工作中建立生活关系、人脉圈,积累相关资源,这对个人发展来说将大有裨益。如果小张能从这点来考虑,也许“闹心事”很快就会过去了。
关于带薪年休假,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有相关带薪年休假的规定,依照此条例:小張于2014年进入公司工作,至2015年已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有带薪年休假的资格。休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是用人单位强制的法定义务。
根据规定,职工没有提出年休假的申请,用人单位应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职工主动放弃。如果职工因自身原因主动提出书面申请不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可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单位要免除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的额外工资必须证明,单位对职工年休假已作出安排,职工不休年休假是本人原因造成的。
显然,公司以小张未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的说辞违反了条例规定。但是对于小张来说,他完全可以在工作之余,向其他老同事打听一下,申请年休假的环节、步骤,了解全面信息,这样也不会让自己处于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