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动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团体的积极性,强化社区矫正的效果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dfsfd454554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 世纪下半叶以来,世界各国都在不断进行着刑罚执行制度的创新探索,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执行逐渐成为西方国家普遍盛行的刑罚执行方法。但是在我国,由于传统思想、法制观念、行刑理念等因素的影响,一直没有建立社区矫正制度。直到2003 年 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山东和江苏等六个省市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首批试点地区。2005 年 1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范围的通知》又新增了十二个省市[1]作为社区矫正的试点省份,同时要求首批试点的六个省市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整个辖区。2009 年 10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2012年1月,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
  笔者认为要强化我国,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社区矫正的效果,必须探索工作机制的创新,建立“专群结合”的机制。而“专群结合”并非是一个新生事物,我国社会治安工作中一直以来都坚持着“专群结合”的工作方针,在政法机关各尽其职的基础上,相信群众、发动群众,发挥各方面力量维护社会稳定。要调动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团体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群众力量
  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其性质是专门机关工作与社会工作的结合体,是融社区刑罚执行、监狱行刑社会化和出狱人社会保护等多方面内容为一体的综合性制度,所以既需要专业力量,也需要社会力量。通过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资源整合,充分发挥群众力量参与矫正,获得最大的群众支持。
  民间组织作为一种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有着为公益目标奉献的理想,并致力于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因此,民间组织以其独有的特性弥补了政府和市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缺陷。民间组织参与协作运行的方式体现在:一是提供专业的矫正服务。矫正人员的情况各有不同,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身心问题,因此需要从心理、行为以及社会支持等多方面入手,民间组织在这方面具有社会资源优势,相关组织内的专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制定科学的矫正计划,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心理疏导甚至必要的药物治疗等专业的矫正方法,实施“因人施矫”,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和行为矫正,帮助矫正对象完成再社会化。二是充当政府、社会与矫正对象之间的纽带。一方面,民间组织由于长期处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线,对矫正对象的实际困难与生活状态有非常直观具体的了解,也很清楚矫正对象们的实际想法,加上具备了一定的工作网络和社会资源,可以通过合适的渠道与方法向相关管理机构表达矫正对象的诉求,实现其合法、合理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民间组织与矫正对象之间不存在身份上的对立关系,它们所做的工作更容易得到矫正对象的认可。因此,民间组织能很好地起到一个纽带的作用,为政府部门与矫正对象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
  但是即使引入一些民间组织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某些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例如不可能完全实现节约执行成本的目的,甚至有时可能会扩大执行成本。而集中监管的优势就是通过集中的、专业的监管得以降低执行成本,因此引入社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方式。引入社会资源可以凭借的形式之一是基金会这种民间组织,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人们的公益观念与意识也有了很大的提高,目前来说利用基金会吸收资金的条件已经具备,希望工程成功和教育基金会一年内募集五亿元资金的事例也可以证明这点。当然,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处于初级起步阶段,缺少宣传,社区矫正的社会关注度可能不如基础教育高,但是只要基金会通过制定科学的筹资战略以及提供合适满意的公共产品,运作起来应当还是比较顺利的。矫正基金会的设立可以通过向参与社区矫正的民间组织进行资助以实现社会投入、社会参与、社会享受服务的社会自主运行格局。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共青团的主导下,全国成立了各种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其他的志愿服务组织,发挥这些组织的作用也是社区矫正可行的重要方式。在我国可以吸收一些退休干部、专家学者、教师、法律工作者、学生、社区居委会成员、私营企业主、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的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加入到社区矫正的志愿者组织中,以个别交流、集中交流、集中组织公益活动、“一帮一”结对子帮教等多种形式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与社区矫正责任人、监督人组成帮教小组,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制、道德、文化等方面的教育以及其他日常帮教工作;参与对服刑人员矫正情况的评估;及时反映并帮助解决服刑人员在学习、生活、就业、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等等。
  注释:
  [1]新增的十二个省市分别为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重庆等十二个省(区、市)。
其他文献
摘 要:公诉引导侦查制度,是指公诉部门适时介入侦查,以公诉角度对侦查活动提出引导性建议,同时以公诉角度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以此提高侦查活动质量,促进成功指控犯罪。如何正确定位公诉引导侦查性质、正确认识公诉引导侦查价值和正确认清公诉引导侦查方向,将对深化刑事诉讼司法改革具有重大实践意义。  关键词:公诉;引导侦查;证据标准;诉讼阶段  公诉引导侦查,是指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现行法律规范允许的
期刊
法院文化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发展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吹响了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号角,同时也给法院文化建设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在此背景下,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如何厘清发展思路,建设符合基层法院工作实际的法院文化,就显得尤为迫切。本文结合天台法院近年来文化建设的一些有益做法,
期刊
犯罪嫌疑人“在逃” 、“另案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法律现象。实践当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导致有些能够到案的在逃人员难以及时抓捕到案,有些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被人为地“一罚了之”,甚至出现因时间的拖延而被忽略遗忘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和破坏了法律的严肃和公正,引起被害人的不满,更在无形之中助长了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强化法律监督,特别是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是检察机关一项
期刊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对其特定的家庭成员实施的伤害、虐待、遗弃、性侵犯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严重侵害了受害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力,并且破坏了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秩序,触犯刑律,具
期刊
科学总结和正确阐述检察权配置的内在要求,是研究和解决检察权优化配置问题的理论基础。符合法律监督性质是检察权配置的根本要求,有效履行职责使命是检察权配置的直接目的,保证接受监督制约是检察权配置必须考虑的控制措施。   检察权的配置是国家立法的结果,也受到检察工作发展的影响。在我国,配置检察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专属权力,是全国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也受到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影响。检察权配置的内在要求,就
期刊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为做好新法实施后的检察技术工作,笔者通过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学习研究,及对检察技术工作的多年实践,试图探讨新刑诉法对基层检察技术工作的影响,以期提出应对措施,起到抛砖引玉,推动基层院检察技术工作长足发展的作用。  一、基层院检察技术工作的概况  目前,南阳市检察系统基层院技术人员的配置平均都在3-4人,基层院检察技术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承担司法
期刊
进入新世纪,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推动了信息传播和社会进步的“第四次革命”,从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截至2011年6月的统计数据来看,我国总体网民规模已达4.57亿,占我国总人口的近1/3,特别是年轻人,几乎须臾不能离开网络。网络技术的普及应用正改变着社会的组织形态,也影响了党的组织形态。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已经成为广大群众表达诉求、抨击时弊、建言献策、沟通交流的重要工具,成为群众行使知情权
期刊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简易程序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正,在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到适用机制等诸多方面与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有着本质的不同,该修正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公正、效率的立法价值。与此同时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有关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被告人认同、检察官出席法庭、庭审氛围等在司法实务也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及时在观念与机制上作出理性应对,最大限度发挥新简易程序的制
期刊
分案处理是现代少年刑事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2012年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分案处理制度。但是,司法操作中究竟应当如何进行分案,仍然是有待明确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审前阶段分案处理的做法已经普遍存在,但是由于缺
期刊
摘 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首次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法案获得通过不是终点,而是法律适用的一个起点,公益诉讼的展开尚有不少难题待解。关于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存在争论,期待后续立法的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改;公益诉讼;主体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