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考察与现实思量: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民主监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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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授权公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其中提到“监督权”时指出,要“健全法律法规,探索科学有效的形式,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的民主监督权利”。这一文件再次重申和强调了人民的民主监督权利,因为无论历史失败教训,还是现实成功经验都说明,只有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民主监督权力才能从根本上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蔓延,维护政治的清明廉洁。
  
  一、二类困局:历史与现实的无奈
  
  职务犯罪的防范一般使用三种手段、追求三类效果:教育,让人不愿贪腐;刑罚让人不敢贪腐;制度让人不能贪腐。但无论是历史教训还是现实际遇,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教育和刑罚的防范功能都没能最大限度、最大效果的发挥出来。
  (一)利益引导困局:从“守俸如井泉”到“清廉七笔帐”
  经济学上有一个理性经济人假设,每个人都理性的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每个人都是自己最大利益的最佳维护者。这一假设也被用在了职务犯罪预防的制度建设中,封建社会时期,统治阶级就已经主动运用这一理论进行廉政教导,而现在也提出了“算好清廉七笔帐,走好人生每一步”的预防格言。
  1.“守俸如井泉”
  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新选了一批守令前往中原任职。临行前,他一方面发给守令们一定数额的养廉银,一方面则叮嘱他们不要“渔民以自利”,要“简役省费”,“劝孝励忠”,力争做“循良”官吏。<1>同年,朱元璋还推心置腹开导来朝的地方官:贪官污吏愚蠢之极,“若移其作奸之心以为善,何事不成?国家俸禄如井泉,汲而不竭。彼不思守法以保之,虽积钱充屋,一旦事觉,皆非己有”,“汝等之官,宜鉴彼前非,勉于为善,则永安禄位矣。”<2>朱元璋在地方官上任前,会给官员算一笔很实在的利害关系帐,老老实实地守着自己的薪俸过日子,就好像守着井底之泉。井虽然不满,却可以每天汲水,泉不会干。搜刮民财,闹得民怨沸腾,再高明的密谋也隐瞒不住。一旦事发,首先关在监狱里受刑,判决后再送到劳改工场服苦役,这时候那些赃款在什么地方?在数千里之外。妻子儿女可能收存了,也可能根本就没有。那些赃物多数藏在外人手里。这时候想用钱,能到手吗?家破人亡了,赃物也成了别人的东西。所以说,赃款毫无益处。<3>
  帐算得很清楚也很形象,但1386年,朱元璋在当皇帝十八年后却感慨“朕自即位以来,法古命官,布列华夷,岂期擢用之时,并效忠贞,任用既久,俱系奸贪,朕乃明以宪章,而刑责有不可恕,以至内外官僚,守职维艰,善能终是者寡,身家诛戮者多。”<4>意思就是,我效法古人任命官员,将他们派往全国各地。没想到刚刚提拔任用的时候,这些人既忠诚又坚持原则,可是让他当官当久了,全都又奸又贪。我严格执法,决不轻饶,结果,能善始善终干到底的人很少,身死家破的很多。
  2.“清廉七笔帐”
  “七笔帐”指的是:一算“政治账”,自毁前程;二算“经济账”,倾家荡产;三算“名誉账”,身败名裂;四算“家庭账”,妻离子散;五算“亲情账”,众叛亲离;六算“自由账”,身陷牢笼;七算“健康账”,心力交瘁。算好政治帐,把握大方向;算好经济帐,富裕且安康;算好荣誉帐,留得清名扬;算好家庭帐,幸福又吉祥;算好亲情帐,情谊方久长;算好自由帐,天高任翱翔;算好健康帐,身心俱舒畅。
  “七笔帐”,详细而又实在,确实可以直达人的内心,但很多犯罪分子却并不愿意这么来算这一笔帐。原重庆市规划局副局长梁晓琦借职务之便受贿1589万余元,于2008年11月上旬被一审判处死缓。在写给纪检监察机关的忏悔书中,梁晓琦追悔莫及:在规划腐败“潜规则”下未能把握自己,抵挡不住开发商金钱美色的诱惑,逐步由一个积极上进的专业干部蜕变成为规划巨贪。对于这种诱惑,梁晓琦曾感到恐惧,一度谋求脱身。2006年以来,他多次酝酿调离外人眼中的“肥缺”——规划局,并最终来到江北嘴公司担任董事长,希望以此远离是非,逃离组织的视线。他在忏悔书中写道:“有人劝我留在规划局,不要脱离为官主战场。实际上,我心里非常惧怕呆在那个岗位上。我很清楚按那种搞法早晚会出事。”清楚会出事、害怕会出事,但梁晓琦不仅未能远离是非,反而越陷越深。仅在担任江北嘴公司董事长期间,陕西艺林公司等先后向其行贿共计700余万元。<5>
  职务犯罪的犯罪份子往往并不愿意按照预设的计算公式和计算方式来进行“算账”,离开了规定的计算公式和计算方式,运算结果就很可能会与预留的答案不相一致。
  (二)严刑峻法困局:从“剥皮实草”到“贪官枪毙”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遵循三段论的逻辑结构,规定—行为—结果,具有引导行为的作用。法律规定,如果贪贿,则“剥皮实草”、“枪毙”,许多妄图违法者就会被震慑于惩罚的残酷性与严酷性而不敢违法、贪贿,也就是刑罚让官员不敢违法。但这是理论的推论,现实中仍有胆大妄为者,无视刑罚的残酷。
  洪武三十年(1397年)朱元璋主持制订《大明律》,规定“贪赃枉法八十贯论绞”。当时一贯等于一两银子的大明宝钞,以票面价值估算,如果按照对粮食的购买力折成人民币,八十贯价值约为现在的两三万元。<6>而且越到晚期朱元璋的反贪手段就越残忍,同时他对反贪的效果就越悲观。他不止一次地悲叹:“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我这般年纪大了,说得口干了,气不相接,也说他不醒”, “才疏德薄,控驭之道竭矣”。<7>到明万历年,海瑞给皇帝上书,要求重新执行“贪赃枉法八十贯论绞”规定,社会已经“时论以为非”。<8>严刑峻法得不到广泛认同,并且对贪腐的惩罚逐步宽缓。
  
  二、两种探索:以人民为依归
  
  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不公,司法执业者的职务犯罪将严重影响社会的整体和谐。司法部门为防范职务犯罪,保障司法公正,在各自领域内进行了以尊重和保障人民监督权为核心的制度探索和大胆尝试。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权利监督权力”
  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检察机关设计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是为强化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外部监督机制,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促进司法公正。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确实存在某些环节外部监督不力、容易发生问题、群众反映较突出。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人民监督员有权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进行程序监督。“三类案件”中的逮捕、撤案、不诉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过去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环节。将这三个环节交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主推荐产生的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在对直接查办的案件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充分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实际上就是将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根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人民监督员还可以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五种情形”,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邱学强认为,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契合和谐社会“权利监督权力”的要求、契合和谐社会“公众参与管理”的要求、契合和谐社会“依法保障人权”的要求、契合和谐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确实具有依法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9>
  (二)河南高院“新政”:“走人民路线”
  2008年1月,张立勇上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随后发表了“十二条解放思想”,其核心理念是“所谓人民法院就是要走人民路线,一切问题便迎刃而解。”<10> “十二条解放思想”主要包括,破除对西方司法制度的盲目崇拜,旗帜鲜明地坚持并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不能独立,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摒弃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的错误观念,牢固树立审判工作服从服务于大局的理念,努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把法院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去推进;要坚持把人民满意作为衡量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要改变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坐堂问案的审判模式;大力推进审判公开,最大限度地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破除对情与法关系的片面理解,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带着善良和良知办理案件;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官应切实纠正冷、横、硬、推的封建衙门作风,实行文明司法、温情司法、和谐司法等。具体举措为:法院打开大门,欢迎监督落实新闻发言人,邀请新闻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参与法院的重大活动,欢迎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去旁听、去报道;延安“寻根”,大力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传统;切实简化诉讼程序,着力强化诉讼调解;树商丘小树林庭审为巡回审判的典范;争创无赴京上访;判决文书网上公开等。通过这些措施,河南法院判决的案件赴最高法院上访数由全国前三退居第八。
  河南高院的做法引来法律界和媒体注目,有认同,也有质疑。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张千帆作为支持者,认为河南司法试验的真正价值是认识到了预防司法腐败的根本不在于自上而下的领导监督,而在于自下而上的社会监督。<11>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审判和判决公开是防止腐败的最有效制度。如果判决有猫腻,那么任凭判决者巧舌如簧,判决书中必然会留下不能自圆其说的蛛丝马迹,腐败判决必然逃不过社会大众和法学界的检验。公
  开才是保证司法公正和廉洁的长久之计。
  
  三、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民主监督权利,建立“人本”职务犯罪防范体系。
  
  历史与现实证明,利益引导的说服教育、严刑峻法的规范震慑都不能阻止职务犯罪的发生和蔓延,以“权利监督权力”为逻辑基础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和以“走人民路线”为核心的河南高院新政却很好的保障了公平正义、清正廉洁的实现。
  内中因由何在?
  1945年7月,黄炎培以国民参政员的身份访问延安与毛泽东促膝长谈。黄炎培在肯定了边区的成就之后说:“我生60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都没有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他希望中共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毛泽东说:“我们已找到了新路,这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2>
  “让人民来监督政府”,就是要求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民主监督权利,建立“人本”职务犯罪防范体系。以人为本,尊重人民在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中的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做到防范职务犯罪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风清气正、清正廉洁成果由人民共享。
  第一、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宣传,建立健康、廉洁社会氛围。《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指出未来五年要继续大力推进反腐倡廉教育,这是因为职务犯罪在很大程度上与犯罪人的文化素质和觉悟水平有关,通过对加强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其抵御外界各种犯罪因素的免疫力,以达到所谓的使人“不想犯”的境界,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第一道防线。<13>在全社会必须开展长期、形式多样的廉政文化宣传,加强正面事例的宣传力度以增强公务人员的认同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廉政文化教育作为全民教育课程中的一部分,最大程度上发挥宣传教育的积极效果。
  第二、强化群众监督,完善举报人保护此制度。人民群众是力量之源,只有将职务犯罪陷于人民战争的汪洋之中才能切实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作为发现和预防职务犯罪的生力军,他们也承受着腐败分子打击、报复的巨大风险,其安全理应得到保护。这就要求必须建立专门的机关受理群众的举报线索,改变受理机关多元化所造成的举报人信息泄露的弊端;建立新的举报方式,降低举报人身份暴露的风险,例如近些年有些地方采用网上举报方式,这是一种很好的尝试;同时,应该着手制定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改变现有的保护法律过于分散且不具有可操作性的弊端。
  第三、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规范舆论监督。必须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这就要求:一是进一步扩大职务行为的透明度,加强媒体的监督手段,使新闻舆论监督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二是加紧制订新闻法,使新闻监督法制化、规范化;三是媒体应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使其不仅要成为“舆论导向尖兵”,而且要成为联系人民群众与被监督对象的桥梁;四是加强与政府、人大、司法机关的联系,使新闻监督有一个强大的后盾,形成合力,各专门机关应当积极支持新闻舆论监督。<14>
  
  注释:
  <1>《明会要》卷四十一,转引自http://www.nanxian.gov.cn/nxjw/lzwh_more.asp?id=1174,2009年4月10日.
  <2>《明会要》卷四十六,转引自http://www.nanxian.gov.cn/nxjw/lzwh_more.asp?id=1174,2009年4月10日.
  <3>吴思:《隐蔽的秩序:拆解历史弈局》,海南出版社2004年版,第201页.
  <4>《明朝小史》卷二,转引自:隐蔽的秩序:拆解历史弈局,海南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页.
  <5>国家预防腐败局:《重庆市规划局原副局长梁晓琦腐败忏悔录》, http://www.nbcp.gov.cn/article/jzcm/,2009年4月10日.
  <6>吴思:《隐蔽的秩序:拆解历史弈局》,海南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页.
  <7>黄波:《朱元璋的反贪困局》,《检察日报》,2008年11月14日.
  <8>吴思:《隐蔽的秩序:拆解历史弈局》,海南出版社2004年版,第72页.
  <9>杜萌:《强化外部监督 保障司法公正——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邱学强》,《法制日报》2007-06-29 .
  <10>苏永通:《不按“法理”出牌的高院院长》,《南方周末》2009-02-22.
  <11>张千帆:《专家称司法改革已10年人民不满意 腐败层出不穷》,《南风窗》2009-04-02.
  <12>孙晓波:《治理“一把手”腐败,重温毛主席找到的新路!》,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cpc.people.com.cn/GB/64093/64103/7793586.html,2009年4月10日.
  <13>李洪杰:《论职务犯罪及其控制方略》,载《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04年第4期.
  <14>董邦俊:《职务犯罪预防机制》,《.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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