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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介绍了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欧洲等国家和地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宝贵经验,提出了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可资借鉴的政策措施。
[关键词] 发达国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验;启示
国外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经历了长久的历程,创造了丰富的成果和经验,我国在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创造性地推动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验
1.美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验
美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个农民出于自身产销利益的考虑,为降低生产成本、解决农产品销售、增加收入而自发组织起来的互助合作经济组织。美国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由利用其服务的人们拥有和管理的企业,社员既是用户又是所有者。与企业有很多相似,但本质却不同:成员加入合作组织的目的是获得服务,比如物资供应、产品销售等服务,而不是对资本投资的货币回报。
根据美国农业部2002年农业普查结果,美国现有农民约213万人,其中82%加入了各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2005年美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达2896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美国农业产值的增长和农业的现代化。美国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主要精神有四条:第一,合作组织成员必须是从事农业产品生产的生产者以及他们的协会;第二,任何社员不论资本或股票多少,均只拥有一票表决权。如不实行一人一票制,则社员股利分红不得超过8%,或不超过各州的法定利率;第三,合作组织每年与非社员之间的业务交易额不得超过与社员之间的交易额;第四,合作组织为社员共同利益而运营,合作组织的盈利按社员与合作组织的业务交往量返还给社员。
美国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所涉及的产业链的主要运作特点是:(1)产地市场集中。由于美国农产品生产区域化程度高,形成了玉米、小麦、大豆、蔬菜、水果等生产区域,因而农产品产地市场比较集中。(2)销地批发市场分布在大城市。美国销售批发市场又称车站批发市场,主要是因为美国公路、铁路发达。农产品常常能够迅速运往大城市车站,形成城市农产品集散市场。(3)渠道短、环节少、效率高。美国农产品78.5%从产地通过配送中心、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直接到零售商,而车站批发商销量仅占20%左右。由于渠道环节少,农产品流通速度快,成本低,从而大大提高了渠道效率。(4)服务性渠道组织齐全。为配合农产品高效流通,产生了许多专门为农产品交易服务的组织,如运输合作社、装卸公司、配送中心和银行等。(5)农产品批发市场内部交易主要以拍卖、代理为主。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基础,逐步形成了农产品期货交易市场,如芝加哥期货市场等。农产品的公开拍卖、代理买卖和期货交易,能够使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比较充分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合作组织的活动宗旨和目的就是为社员提供尽量多的满意的服务。它是一种不以赚钱为目的的非盈利性企业。
2.欧洲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验
以荷兰为代表的欧洲国家通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方式,不但成功解决了“三农”问题,而且使农民成为农业市场竞争主体。荷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之大、实力之强、组织之严密、功能之广泛,在发达国家中居于领先水平。像荷兰这样高度发达的工业化国家,还能保持农业的强势,离不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功劳。研究和借鉴荷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运行机制,对于我们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培育农产品市场竞争主体,保护农民利益、提高农民收入,有着现实和长远的意义。
由于个体农民在出售农产品时往往受到外部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盘剥,荷兰农民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起初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这些合作经济组织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农民集资兴建农产品加工厂,而农产品加工的原料由一家一户生产经营,合作经济组织收购最终产品。政府不干预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无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模有多大,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性质保持不变,即全体社员共同拥有财产,对资本的使用和投向进行严密监督和集体决策。
荷兰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农民自主成立的永久性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将自己的部分经济活动结合为一体,共担风险、共享利润,为农民的经济活动取得尽可能高的效益,同时仍然保留农民在其他农业行业运行中的自主性质。荷兰具有完备的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都制定了自己的章程,规定了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责,合作经济组织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职责、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事务、财务审计、利润分成、监督仲裁等,规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社员都有收购和出售全部产品的责任和义务。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在扣除各种合理开支后,将利润的余额按社员出售产品成交额的比例进行返还。
3.日本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验
日本农协是属于半官半民的组织,它既是农民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建立的机构,又是政府借以实施农业政策的机构。日本农协的组织体系分为三个个层次:即全国性农协组织、县级农协组织和基层农协组织。基层农协又划分为以农户作为服务对象的综合农协组织和以特殊农业生产者经营者为服务对象的专业农协组织。日本農协的县级组织主要包括农协中央会、供销联合会、保险联合会、合作信贷联合会、专业农协联合会等。各类县级联合会是基层农协由入股方式联合组建的组织,他们再联合成立县级农协中央会;农协的中央级组织由基层农协和县级联合会入股组成,它与县级组织基本上保持了对应关系。
4.澳大利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验
澳大利亚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致起源于19世纪中叶,至今已有约150年的历史。早期的澳大利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以利益游说为目标组成,今天的合作组织已经发展为多功能的农村组织。利益游说职能至今仍是合作组织的主要职能之一,澳大利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代表农民的利益,参与澳大利亚农业政策的制定和修改,向生产者宣传政策并指出政策能带来的好处果。澳大利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主要有:向生产者提供技术、市场和政策等信息,并促进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协调产品的国内外促销活动;对成员进行生产、销售和管理等技术培训;开展相关研究与推广工作。总之,根据形势变化不断调整职能作用来保持农民组织的生产力是澳大利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验和特色之一。 此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拥有大量多层次、多行业的下属成员组织,他们主要来源于三类农民团体:一是州级农民团体,主要由传统产业经营者参加;二是全国性的行业商业性理事会;三是农业相关组织。澳大利亚的合作组织与党派保持良好的关系。一方面成千上万的个体农民需要组织起来与政党对话,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同时,各党派也需要农民的支持。
二、发达国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功经验的启示
1.政府要大力支持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
良好的运行机制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内在要求,有效的政府支持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不可缺少的外部条件。发达国家政府都采取了积极支持的态度。首先,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为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创造前提条件。其次,政府制定和实施优惠的扶持政策,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给予财政、金融等政策支持。
2.合作组织以服务农民为主
国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络组织对外技术考察、国际学术会议,根据本国本行业发展需要,开展双边、多边合作研究项目等。参与国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限制措施的纠纷,切实维护和保障行业内农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合作经济组织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为社员服务才是其自始至终的宗旨。外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是多角度全方位的,只要是与农民有关且需要合作经济组织办理的事情,就会有求必应、竭尽全力。这种将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作为立会宗旨的做法是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改革进程中最应关注的。
3.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地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其农业合作化的成功经验之一。目前大多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由一个乡、一个县的几十个或者几百个农民自发成立的,规模很小,在避免区域间的价格恶性竞争和争夺国际市场等方面,很难发挥作用。必须通过更大规模的合作经济组织,要优先鼓励那些主导优势产业明确的地区建立起区域性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4.建立健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
真正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民主辦社、民主管理的原则。改善经营管理,特别应健全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使社员通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同时不排除按股分配以及其他分配形式,理顺各种分配关系。
必须加大吸引优秀专业人才的力度,提高行业协会的内在素质。市场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缺乏优秀的专业人才是合作经济组织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发展乡、县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时,应特别重视“领头羊”的作用。因为许多农户最初加入主要是冲着对组织者的信任而来的。政府主管部门应积极发现和培养这种“领头羊”,通过引导与培养,给予政治荣誉、给予经济奖励等措施,提高他们建立协会的积极性。
建立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尊重农民和企业的意愿和选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不同的形式,但都应该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原则上。有关部门和地区应采取适度引导的原则,只要是农民愿意而且能办的放手让其办;农民愿意但暂时无力办的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农民办;农民不愿的切忌强迫命令农民去办。
参考文献
[1] 赵维清,白秀丽.国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及黑龙江省的启示[J].市场经济研究.2003(6):35~37
[2] 朱芙蓉等.美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经验对我国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启示[J].市场经济研究.2003(6):35~37
[3] 胡纪源.德国、丹麦“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给于我们的启示[J].中华儿女,2006
[4] Russell.Raymond,Rosert Hanneman,Coopertives and Business Lycle:111e Israeli Lase[J].Journalof Comparative Economic.1992.16
[5] 屈四喜、徐玉波.不断发展变化的美国农业合作社.世界农业.2009(1)
[6] 张清林.荷兰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启示.湖北农业信息网.www.hbagri.gov.cn
[7] 农业部赴日本农协考察团.日本农协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启示.农村经营观察.2008(7)
[8] 周静、李莉.澳大利亚农民联合会的职能作用.沈阳农业大学经贸学院.2003(1)
[9] 李平.澳大利亚农民联合会及其对我国农业合作组织的启示.农业经济问题.2002(6)
[关键词] 发达国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验;启示
国外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经历了长久的历程,创造了丰富的成果和经验,我国在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创造性地推动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验
1.美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验
美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个农民出于自身产销利益的考虑,为降低生产成本、解决农产品销售、增加收入而自发组织起来的互助合作经济组织。美国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由利用其服务的人们拥有和管理的企业,社员既是用户又是所有者。与企业有很多相似,但本质却不同:成员加入合作组织的目的是获得服务,比如物资供应、产品销售等服务,而不是对资本投资的货币回报。
根据美国农业部2002年农业普查结果,美国现有农民约213万人,其中82%加入了各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2005年美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达2896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美国农业产值的增长和农业的现代化。美国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主要精神有四条:第一,合作组织成员必须是从事农业产品生产的生产者以及他们的协会;第二,任何社员不论资本或股票多少,均只拥有一票表决权。如不实行一人一票制,则社员股利分红不得超过8%,或不超过各州的法定利率;第三,合作组织每年与非社员之间的业务交易额不得超过与社员之间的交易额;第四,合作组织为社员共同利益而运营,合作组织的盈利按社员与合作组织的业务交往量返还给社员。
美国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所涉及的产业链的主要运作特点是:(1)产地市场集中。由于美国农产品生产区域化程度高,形成了玉米、小麦、大豆、蔬菜、水果等生产区域,因而农产品产地市场比较集中。(2)销地批发市场分布在大城市。美国销售批发市场又称车站批发市场,主要是因为美国公路、铁路发达。农产品常常能够迅速运往大城市车站,形成城市农产品集散市场。(3)渠道短、环节少、效率高。美国农产品78.5%从产地通过配送中心、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直接到零售商,而车站批发商销量仅占20%左右。由于渠道环节少,农产品流通速度快,成本低,从而大大提高了渠道效率。(4)服务性渠道组织齐全。为配合农产品高效流通,产生了许多专门为农产品交易服务的组织,如运输合作社、装卸公司、配送中心和银行等。(5)农产品批发市场内部交易主要以拍卖、代理为主。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基础,逐步形成了农产品期货交易市场,如芝加哥期货市场等。农产品的公开拍卖、代理买卖和期货交易,能够使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比较充分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合作组织的活动宗旨和目的就是为社员提供尽量多的满意的服务。它是一种不以赚钱为目的的非盈利性企业。
2.欧洲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验
以荷兰为代表的欧洲国家通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方式,不但成功解决了“三农”问题,而且使农民成为农业市场竞争主体。荷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之大、实力之强、组织之严密、功能之广泛,在发达国家中居于领先水平。像荷兰这样高度发达的工业化国家,还能保持农业的强势,离不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功劳。研究和借鉴荷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运行机制,对于我们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培育农产品市场竞争主体,保护农民利益、提高农民收入,有着现实和长远的意义。
由于个体农民在出售农产品时往往受到外部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盘剥,荷兰农民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起初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这些合作经济组织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农民集资兴建农产品加工厂,而农产品加工的原料由一家一户生产经营,合作经济组织收购最终产品。政府不干预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无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模有多大,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性质保持不变,即全体社员共同拥有财产,对资本的使用和投向进行严密监督和集体决策。
荷兰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农民自主成立的永久性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将自己的部分经济活动结合为一体,共担风险、共享利润,为农民的经济活动取得尽可能高的效益,同时仍然保留农民在其他农业行业运行中的自主性质。荷兰具有完备的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都制定了自己的章程,规定了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责,合作经济组织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职责、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事务、财务审计、利润分成、监督仲裁等,规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社员都有收购和出售全部产品的责任和义务。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在扣除各种合理开支后,将利润的余额按社员出售产品成交额的比例进行返还。
3.日本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验
日本农协是属于半官半民的组织,它既是农民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建立的机构,又是政府借以实施农业政策的机构。日本农协的组织体系分为三个个层次:即全国性农协组织、县级农协组织和基层农协组织。基层农协又划分为以农户作为服务对象的综合农协组织和以特殊农业生产者经营者为服务对象的专业农协组织。日本農协的县级组织主要包括农协中央会、供销联合会、保险联合会、合作信贷联合会、专业农协联合会等。各类县级联合会是基层农协由入股方式联合组建的组织,他们再联合成立县级农协中央会;农协的中央级组织由基层农协和县级联合会入股组成,它与县级组织基本上保持了对应关系。
4.澳大利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验
澳大利亚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致起源于19世纪中叶,至今已有约150年的历史。早期的澳大利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以利益游说为目标组成,今天的合作组织已经发展为多功能的农村组织。利益游说职能至今仍是合作组织的主要职能之一,澳大利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代表农民的利益,参与澳大利亚农业政策的制定和修改,向生产者宣传政策并指出政策能带来的好处果。澳大利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主要有:向生产者提供技术、市场和政策等信息,并促进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协调产品的国内外促销活动;对成员进行生产、销售和管理等技术培训;开展相关研究与推广工作。总之,根据形势变化不断调整职能作用来保持农民组织的生产力是澳大利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验和特色之一。 此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拥有大量多层次、多行业的下属成员组织,他们主要来源于三类农民团体:一是州级农民团体,主要由传统产业经营者参加;二是全国性的行业商业性理事会;三是农业相关组织。澳大利亚的合作组织与党派保持良好的关系。一方面成千上万的个体农民需要组织起来与政党对话,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同时,各党派也需要农民的支持。
二、发达国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功经验的启示
1.政府要大力支持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
良好的运行机制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内在要求,有效的政府支持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不可缺少的外部条件。发达国家政府都采取了积极支持的态度。首先,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为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创造前提条件。其次,政府制定和实施优惠的扶持政策,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给予财政、金融等政策支持。
2.合作组织以服务农民为主
国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络组织对外技术考察、国际学术会议,根据本国本行业发展需要,开展双边、多边合作研究项目等。参与国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限制措施的纠纷,切实维护和保障行业内农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合作经济组织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为社员服务才是其自始至终的宗旨。外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是多角度全方位的,只要是与农民有关且需要合作经济组织办理的事情,就会有求必应、竭尽全力。这种将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作为立会宗旨的做法是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改革进程中最应关注的。
3.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地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其农业合作化的成功经验之一。目前大多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由一个乡、一个县的几十个或者几百个农民自发成立的,规模很小,在避免区域间的价格恶性竞争和争夺国际市场等方面,很难发挥作用。必须通过更大规模的合作经济组织,要优先鼓励那些主导优势产业明确的地区建立起区域性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4.建立健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
真正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民主辦社、民主管理的原则。改善经营管理,特别应健全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使社员通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同时不排除按股分配以及其他分配形式,理顺各种分配关系。
必须加大吸引优秀专业人才的力度,提高行业协会的内在素质。市场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缺乏优秀的专业人才是合作经济组织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发展乡、县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时,应特别重视“领头羊”的作用。因为许多农户最初加入主要是冲着对组织者的信任而来的。政府主管部门应积极发现和培养这种“领头羊”,通过引导与培养,给予政治荣誉、给予经济奖励等措施,提高他们建立协会的积极性。
建立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尊重农民和企业的意愿和选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不同的形式,但都应该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原则上。有关部门和地区应采取适度引导的原则,只要是农民愿意而且能办的放手让其办;农民愿意但暂时无力办的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农民办;农民不愿的切忌强迫命令农民去办。
参考文献
[1] 赵维清,白秀丽.国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及黑龙江省的启示[J].市场经济研究.2003(6):35~37
[2] 朱芙蓉等.美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经验对我国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启示[J].市场经济研究.2003(6):35~37
[3] 胡纪源.德国、丹麦“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给于我们的启示[J].中华儿女,2006
[4] Russell.Raymond,Rosert Hanneman,Coopertives and Business Lycle:111e Israeli Lase[J].Journalof Comparative Economic.1992.16
[5] 屈四喜、徐玉波.不断发展变化的美国农业合作社.世界农业.2009(1)
[6] 张清林.荷兰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启示.湖北农业信息网.www.hbagri.gov.cn
[7] 农业部赴日本农协考察团.日本农协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启示.农村经营观察.2008(7)
[8] 周静、李莉.澳大利亚农民联合会的职能作用.沈阳农业大学经贸学院.2003(1)
[9] 李平.澳大利亚农民联合会及其对我国农业合作组织的启示.农业经济问题.2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