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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遗产税作为社会资源重新分配的重要手段,其实施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与日俱增,然而长期以来受诸多因素制约,中国一直未能开征遗产税。本文将从公共经济学视角出发,按照什么是遗产税、遗产税开征的现状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等方面出发,基于国情并借鉴国外相关经验提出开征遗产税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个人收入;贫富差距;遗产税;社会公平
我国开征遗产税,从多角度来看,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从税制结构方面来看,可以完善现行税制结构,强化税收调控。从财政收入方面来看,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满足社会保障资金的需求。从社会稳定方面来看,征收遗产税可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财富公平分配,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同时还可以培养社会公共意识,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综上,开征遗产税不仅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更是实现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措施之一。
1 什么是遗产税?
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荷兰,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中国早在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过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未予开征。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中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课征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的一种,按课征方式的不同可具体划分为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和总分遗产税三种。遗产税作为“富人税”,其推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上一代人的财富差距在下一代人身上延续,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和谐发展的目标。
2 我国遗产税开征的现状
我国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落实。随后,遗产税被写入“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调节过高收入,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首次将遗产税作为规范收入分配、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和防止两极分化的税种。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财产不断增加,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开征遗产税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早在2009年,“中国首善”陈光标就在当年全国两会上提出关于向富人征收遗产税的提案,而且提议遗产税比率至少应为60%,而他自己也会拿出90%捐赠给社会。当前,我国在征收遗产税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2.1 从税源上看,我国尚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虽然出现了一部分较富裕的人,但总体来讲还是少,税源不容乐观。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和资本积累还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致富者都是创业者,其拥有的财富基本上是以经营性财产为主。此外,这些致富者基本上还处于青壮年阶段。大多数的遗产继承人还是潜在的,因此即使开征遗产税,近期内所征税款也不会太多。
2.2 开征遗产税的配套制度还有很大的缺陷。一是被继承人的死亡信息难以及时获得,从而无法确保被继承人的遗产在计征遗产税前不被分割或转移。二是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数量难以确认。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比较严格健全的个人财产登记和收入申报制度。三是我国的财产评估制度不完善。被继承人的财产在社会中的形态多种多样,而且目前我国的财产评估还不尽完善,对个人的财产评估缺乏相应的机构。尤其是对无形资产、股票、金银珠宝等难以评估,使税务部门很难确定遗产的准确价值。
2.3 开征遗产税对富裕群体的心态及私营经济的发展带会来负面影响。由于遗产税的征收是将高收入阶层积累财产的一部分无偿收归国有,用于社会再分配,是私有财富的社会转移,它必然会对富裕群体的心理及行为产生重大影响。
2.4 开征遗产税还可能导致资金和人才的外流,而且就征管水平而言,我国的征管水平不高是有目共睹的。
3 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对策。
3.1 夯实基础建设 我国开征遗产税必须在兼顾公平与效率,在调节社会分配的同时,应有助于发展经济,有助于公民合法的积聚财富,顾此失彼都将会对经济造成伤害,从而殃及到遗产税的税源。当前,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修改与完善相关法律。为保证遗产税的顺利有效开征,应不断完善已有法律条文,增设新条文,专门对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和死亡通知等加以规定。
(2)建立个人信用制度。要开征遗产税,必须对现金流通进行限制,使个人的收活动均通过银行信用卡进行,也使国家对经济活动实现有效监控。
(3)建立健全个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和个人财产实名制,建立个人纳税登记和个人财产评估制度。
(4)建立健全相关部门的配套制度。目前我国的行政法规、业务规章、工作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还不适应遗产税的开征。
3.2 借鉴外来经验 美国的联邦遗产和赠与税制度发展迅速,而且步入了成熟阶段,这对我国遗产税制度的完善有着很强的借鉴意义。
现行的联邦遗产税采用了总遗产税制,以死者死亡时的遗产总额为课税对象,以遗嘱执行人为纳税人,以应税遗产额为计税依据。应税遗产额是遗产总额先减去死者的丧葬费用、负债额、遗产损失后,得出“经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联邦赠与税以赠与财产总额为课税对象,以财产赠与人为纳济遗产额”,继而再减去夫妻之间遗赠的全部财产以及慈善捐款等税法允许扣除税人,以应税赠与额为计税依据。应税赠与额是赠与财产总额减去税法允许的每年免税赠与额、夫妻之间赠与的全部财产以及慈善捐款等之后的余额。
4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意义
目前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开征遗产税就是努力从结果公平到起点公平,让社会财富分配更加均衡,有着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 4.1 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促进财富公平分配。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发展迅速,经济总量和人民收入水平发生巨大变化,开征遗产税,从财富分配的角度调整收入,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减少收入分化,实现社会和谐和安定。
4.2 有利于增加财富收入,满足社会保障资金需求。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增加财政收入,但是开征遗产税确实能够增加不小的财政收入,中国人口多,富裕群体规模大,发展快,遗产的社会存在面广,可征收的数量也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财政收入。
4.3 有利于完善现行税制结构,强化税收调控。我国现有税制体系,对财富分配的调节存在不足。遗产税征税对象的范围比所得税窄,主要集中在富裕群体,有助于发挥遗产税的杠杆调节作用,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抑制人们不劳而获的心理,追求社会公众起点平等。
4.4 有利于培养社会公共意识,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征收遗产税有利于抑制社会浪费,遏制“不劳而获”现象的发生和蔓延。开征遗产税可以鼓励人们为社会公益捐赠,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通过征收遗产税达到鼓励个人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培养公民的公共意识,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虽然仅直接涉及到社会中的小部分人的切身利益,但其所产生的影响将是深远的。遗产税在我国的开征将是必然的趋势,但是不应操之过急,应选择适当的时机,借鉴西方国家的成熟经验,建立与我国具体国情相适宜的遗产税制度。我国建立遗产税制,开征遗产税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相关制度。
[参考文献]
[1]问伟峰.《基于美国遗产税的效应分析》. [J].《战略决策研究》. 2012年01期.
[2]曹小明.《我国目前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09年09期.
[3]赵冉,曾庆亮.《浅析我国遗产税征收的现实意义及准备》. [J].《商业文化(上半月) . 2011年11期.
[4]陈传明.《我国遗产税税制设计》. [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0年19期.
[5]丁捷,唐玉艳.《从公共经济学视角看遗产税的开征意义》. [J].《城市建设》.2010年15期.
[关键词] 个人收入;贫富差距;遗产税;社会公平
我国开征遗产税,从多角度来看,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从税制结构方面来看,可以完善现行税制结构,强化税收调控。从财政收入方面来看,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满足社会保障资金的需求。从社会稳定方面来看,征收遗产税可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财富公平分配,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同时还可以培养社会公共意识,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综上,开征遗产税不仅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更是实现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措施之一。
1 什么是遗产税?
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荷兰,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中国早在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过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未予开征。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中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课征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的一种,按课征方式的不同可具体划分为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和总分遗产税三种。遗产税作为“富人税”,其推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上一代人的财富差距在下一代人身上延续,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和谐发展的目标。
2 我国遗产税开征的现状
我国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落实。随后,遗产税被写入“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调节过高收入,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首次将遗产税作为规范收入分配、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和防止两极分化的税种。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财产不断增加,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开征遗产税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早在2009年,“中国首善”陈光标就在当年全国两会上提出关于向富人征收遗产税的提案,而且提议遗产税比率至少应为60%,而他自己也会拿出90%捐赠给社会。当前,我国在征收遗产税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2.1 从税源上看,我国尚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虽然出现了一部分较富裕的人,但总体来讲还是少,税源不容乐观。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和资本积累还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致富者都是创业者,其拥有的财富基本上是以经营性财产为主。此外,这些致富者基本上还处于青壮年阶段。大多数的遗产继承人还是潜在的,因此即使开征遗产税,近期内所征税款也不会太多。
2.2 开征遗产税的配套制度还有很大的缺陷。一是被继承人的死亡信息难以及时获得,从而无法确保被继承人的遗产在计征遗产税前不被分割或转移。二是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数量难以确认。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比较严格健全的个人财产登记和收入申报制度。三是我国的财产评估制度不完善。被继承人的财产在社会中的形态多种多样,而且目前我国的财产评估还不尽完善,对个人的财产评估缺乏相应的机构。尤其是对无形资产、股票、金银珠宝等难以评估,使税务部门很难确定遗产的准确价值。
2.3 开征遗产税对富裕群体的心态及私营经济的发展带会来负面影响。由于遗产税的征收是将高收入阶层积累财产的一部分无偿收归国有,用于社会再分配,是私有财富的社会转移,它必然会对富裕群体的心理及行为产生重大影响。
2.4 开征遗产税还可能导致资金和人才的外流,而且就征管水平而言,我国的征管水平不高是有目共睹的。
3 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对策。
3.1 夯实基础建设 我国开征遗产税必须在兼顾公平与效率,在调节社会分配的同时,应有助于发展经济,有助于公民合法的积聚财富,顾此失彼都将会对经济造成伤害,从而殃及到遗产税的税源。当前,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修改与完善相关法律。为保证遗产税的顺利有效开征,应不断完善已有法律条文,增设新条文,专门对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和死亡通知等加以规定。
(2)建立个人信用制度。要开征遗产税,必须对现金流通进行限制,使个人的收活动均通过银行信用卡进行,也使国家对经济活动实现有效监控。
(3)建立健全个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和个人财产实名制,建立个人纳税登记和个人财产评估制度。
(4)建立健全相关部门的配套制度。目前我国的行政法规、业务规章、工作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还不适应遗产税的开征。
3.2 借鉴外来经验 美国的联邦遗产和赠与税制度发展迅速,而且步入了成熟阶段,这对我国遗产税制度的完善有着很强的借鉴意义。
现行的联邦遗产税采用了总遗产税制,以死者死亡时的遗产总额为课税对象,以遗嘱执行人为纳税人,以应税遗产额为计税依据。应税遗产额是遗产总额先减去死者的丧葬费用、负债额、遗产损失后,得出“经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联邦赠与税以赠与财产总额为课税对象,以财产赠与人为纳济遗产额”,继而再减去夫妻之间遗赠的全部财产以及慈善捐款等税法允许扣除税人,以应税赠与额为计税依据。应税赠与额是赠与财产总额减去税法允许的每年免税赠与额、夫妻之间赠与的全部财产以及慈善捐款等之后的余额。
4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意义
目前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开征遗产税就是努力从结果公平到起点公平,让社会财富分配更加均衡,有着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 4.1 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促进财富公平分配。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发展迅速,经济总量和人民收入水平发生巨大变化,开征遗产税,从财富分配的角度调整收入,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减少收入分化,实现社会和谐和安定。
4.2 有利于增加财富收入,满足社会保障资金需求。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增加财政收入,但是开征遗产税确实能够增加不小的财政收入,中国人口多,富裕群体规模大,发展快,遗产的社会存在面广,可征收的数量也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财政收入。
4.3 有利于完善现行税制结构,强化税收调控。我国现有税制体系,对财富分配的调节存在不足。遗产税征税对象的范围比所得税窄,主要集中在富裕群体,有助于发挥遗产税的杠杆调节作用,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抑制人们不劳而获的心理,追求社会公众起点平等。
4.4 有利于培养社会公共意识,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征收遗产税有利于抑制社会浪费,遏制“不劳而获”现象的发生和蔓延。开征遗产税可以鼓励人们为社会公益捐赠,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通过征收遗产税达到鼓励个人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培养公民的公共意识,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虽然仅直接涉及到社会中的小部分人的切身利益,但其所产生的影响将是深远的。遗产税在我国的开征将是必然的趋势,但是不应操之过急,应选择适当的时机,借鉴西方国家的成熟经验,建立与我国具体国情相适宜的遗产税制度。我国建立遗产税制,开征遗产税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相关制度。
[参考文献]
[1]问伟峰.《基于美国遗产税的效应分析》. [J].《战略决策研究》. 2012年01期.
[2]曹小明.《我国目前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09年09期.
[3]赵冉,曾庆亮.《浅析我国遗产税征收的现实意义及准备》. [J].《商业文化(上半月) . 2011年11期.
[4]陈传明.《我国遗产税税制设计》. [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0年19期.
[5]丁捷,唐玉艳.《从公共经济学视角看遗产税的开征意义》. [J].《城市建设》.2010年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