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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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刑事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也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和必经程序,更是追究犯罪的重要阶段。为了防止和遏制立案机关在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刑事诉讼任务的实现,对立案活动必须进行监督。本文将从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概括、意义、我院的一些做法、完善设想四个方面作一下简单阐述,以期对该项制度有进一步的认识。
  关键词:刑事立案监督;通知立案;说明不立案理由
  一、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概括
  (一)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界一般认为刑事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界对刑事立案监督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专门性法律监督。其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享有法律监督职权的机关或人员和其他有关机关和公民对公安司法机关的立案是否依法进行实施监督。第三种观点认为,刑事立案监督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和公民依法对立案活动进行监视、督促或者审核的诉讼活动。本文赞成第三种观点。
  (二)内容
  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的基本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1、379条之规定,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第二,立案监督的范围。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包括刑事立案主体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的规定,其范围还包括对公安机关立案后又作行政处罚等降格处理的案件。第三,刑事立案监督的手段。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其手段主要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是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第四,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主要就是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认为其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三)特征
  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的特征:第一,刑事立案监督既包括实体监督,又包括程序监督。实体监督主要是对刑事立案条件等的法律监督,程序监督主要是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管辖等的法律监督。第二,刑事立案监督是事后监督。司法实践中,基本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时,人民检察院认为应该进行刑事立案监督,才进行监督的,属于事后监督。第三,刑事立案监督具有强制性,其权利来源于国家。刑事立案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权力。
  二、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意义
  孟德斯鸠曾语:权力容易滥用,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立案程序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益是否会因为错误立案而受到非法追诉,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会因为公安机关的消极立案而逍遥法外。因此,我国刑事诉讼立案监督制度的意义在于:第一,能更好的确保公安机关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公安机关的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行为;第二,能促使公安机关依法、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第三,并能够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三、我院在立案监督方面的一些做法
  我们主要是从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和受理被害人申诉这两个渠道获取立案监督案源。与我们每年受理的刑事批捕案件数量相比,立案监督案件数量微乎其微。如何拓展立案监督案源成为我们加强立案监督工作的当务之急。我们的主要做法有:
  1、建立与公安机关的经常性联系制度。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系,在沟通协调中改进监督方法,争取认识统一。针对立案监督的案件数量直接影响公安机关年终考核成绩,采取协商解决,尽量促进公安机关自行纠错,缓解检、警考核冲突。
  2、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一是多样化、经常化的进行法制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让人民群众了解立案监督的含义,激发群众提供立案监督线索的热情;二是聘请一些政治觉悟高、群众基础好、责任心强、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作为刑事立案监督员。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主要同人大、政协、纪检、信访部门、监察部门、基层群众性组织建立联系制度,保证信息通畅,收集捕捉相关立案监督线索,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请刑事立案监督员。
  4、在日常办案中增强收集立案监督线索的敏锐性。实践中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不仅需要认真审阅公安机关报请逮捕案件卷宗,从中发现监督线索,还需要进行大量社会调查。 (1)要注意审查卷宗中注明“在逃”、“另案处理”、“身份不明”等情况,不留疑点,从中发现问题。(2)审查共同犯罪案件中《呈请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审查公安机关以事立案案件中有无同案犯罪嫌疑人,如公安机关未对同案犯采取强制措施,又未将其列入《呈请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的,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充分的要求其立案。(3)审查案卷中证人证言,通过对证人证言的审查,我们可以发现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防止替罪行为发生,也可杜绝因特殊身份关系而妄想帮他人开脱罪责等情形。
  四、对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一些设想
  1、从立法上保证立案监督的来源。首先,要明确规定立案监督的范围和监督权的具体内容。其次,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活动的知情权。一方面制定备案审查制度,公安机关应在作出受理控告、举报、受理案件、立案、不立案、破案、治安处罚等决定后一定时间内报送检察机关备案审查。另一方面从立法上保证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整个侦查过程的监督,对公安机关立案之后是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侦查并及时结案进行同步的监督。最后,要明确规定立案监督的保障措施。要从法律上明确《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纠正违反通知书》等文书的法律效力,同时赋予检察机关对拒不接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有处罚建议权。
  2、赋予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后的同步调查权、侦查建议权。可以赋予检察机关在侦查机关不立案侦查或者消极侦查时的调查权、建议权和直接逮捕权,做到监督而不越位。
  3、扩充立案监督对象。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对象还应包括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侦查部门、海关走私侦查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的侦查机关等的立案活动监督。
  4、扩增立案监督的范围。立法上应明确规定立案监督既包括对立案结果的监督,也包括对立案活动的监督。
  5、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目前,检察机关的实际地位给立案监督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障碍,实践中,仅仅依靠检察机关加强宣传是不够的,依靠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不断协商建立各种联席制度也缺乏执行力,只有以法律形式详尽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并明确被监督对象不执行监督要求的法律后果才能改变目前的被动状况。
  参考文献:
  [1]《刑事诉讼法》,陈光中,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刑事诉讼法功能研究》,宋英辉、李忠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刑事立案监督若干问题研究》,孔杰,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4年。
  [4]《刑事立案监督的现状与制度完善》,王杰、严翔宇,法学论坛,2006年。
  [5]《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研究》,冯俊扬,中山大学法学院,2005年版。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浙江 天台 31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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