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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取得了重大的成果,越来越多的老虎和苍蝇被绳之以法,对现在的人们造成了极大的震慑力,我国的腐败现象比起以前减少了很多。虽然,对腐败分子的刑事惩罚固然重要,但是更加重要的是事前的廉政建设,廉政建设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预防腐败的措施,做好了预防腐败的措施,就能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对此,我们可以采取多元化的措施,在利用好我国现行的相关措施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借鉴一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让《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法更好的衔接起来,以期能更好的建设廉洁政府。
关键词:廉政建设;预防腐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借鉴
一、从惩罚为主到预防为主兼顾惩罚的转变
1.惩罚为主的弊端
在过去的反腐败工作中,采取惩罚为主的政策。然而,并未取得很好的成果,很多官员是带病提拔,发展裙带关系,一旦东窗事发,就牵连一大片,引发官场地震,甚至影响工作的开展。惩罚为主的思想,往往就意味着在平时的反腐败工作中,缺少了实质性的预防腐败措施和制度的建设,即使有相关措施,也是形式上居多,起到实际作用甚少。惩罚为主的反腐败政策也就意味着只注重事后监督,缺少事前事中监督,没有把腐败行为扼杀在萌芽之中。
2.预防腐败的好处
任何权力都可能被滥用,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我们一般认为的腐败行为首先都会想到政府官员的腐败,也就是行政权力的腐败,然而,在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也会产生腐败的行为。我们应该在这些领域全面的进行反腐败工作。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里说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说也奇怪,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这就为我们的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思路,我们的着力点就应该放在他所说的“界限”上,我们应该给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给予种种“界限”予以限制,让它们戴着镣铐跳舞。西方人总是认为人性是本恶的,这与我们中国人人性本善的思想大为不同。正是因为这个差异,所以才导致了西方人总是采取种种事先预防的措施来限制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乱用。他们限制权力的措施包括对权力产生的程序严格要求、确立法律对权力的权威、权力的可责性和可诉性,尤其是最为重要的是分权和制衡的制度,他们最早的分权从古希腊的前荷马时代就有了,到美国首创制约平衡的分权制度达到巅峰。这些对我国对权力的限制无不有借鉴的意义。
3.从惩罚为主到预防为主兼顾惩罚的转变
正是因为上述的原因和理由,所以在反腐败工作应由从惩罚为主到与为主兼顾惩罚的转变。在预防为主兼顾惩罚的指导思想下,积极加强对预防腐败的措施的建设工作,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这也是当前国际社会控制腐败的共识和主流方式。自古以来我我国反腐败工作都很注重对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的时候惩罚,以致于腐败行为被发现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已经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如果能够做到足够的预防腐败的措施,就能大大减少这部分的损失。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我国反腐败工作的启示
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简介
当今世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家间交往的密切,腐败犯罪日益呈现跨国、跨地区的特点,对各国的社会稳定与民主政治造成巨大威胁。通过开展国际合作来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成为世界各国的一项共同历史使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制定于2003年,是首个全球性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该公约除序言外,分为总则、预防措施、定罪和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实施机制、最后条款,共8章71条目前有180个缔约国。该公约借鉴各国、各地区反腐败经验,对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措施、追逃和追赃等国际合作做了全面规定,是国际反腐败合作的最重要法律基础。中国是较早批准公约的国家之一。该公约于2006年2月对中国生效,并适用于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特区。
2.《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预防腐败的具体措施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第二章规定了预防措施,从第5条至第14条分别规定了制定、执行和坚持有效的预防性反腐败政策和做法,设立预防性反腐败机构,加强对公务员和非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的管理,制定体现廉政、诚实和尽责的公职人员行为守则,规范公共采购和公共财政管理,提高公共行政的透明度,发挥审判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方面的特殊作用,加强对私营部门尤其是商业活动的监管,推动社会参与反腐败,加强金融监管防止洗钱等内容。
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我国预防腐败措施的启示
我国应该借助一切可以借助的力量来进行反腐败工作,由于我国腐败现象的泛滥,我们可以建立纪委、监察、检察院的多层次反腐败机制,让法网织得更密集,让腐败分子无处可逃。我们也要注重借助别的力量的监督作用,如人大、政协的监督,公众舆论和各种媒体的监督,另外最庞大的力量是广大人们群众的监督。例如,最近国家在反腐败工作中大力简化举报检举的流程,设立更加方便便捷的电话举报、网上举报和微信举报这些形式,使监督的实际效果更明显。我们也可以借鉴他山之石,如被称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國家芬兰,他们的政府部门的一切都要公开,接受人们和各种媒体的监督,这种办法有效地预防了政府部门产生腐败的行为和现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设立了一系列的监察措施,比如公共采购制度和促进公共财政管理的透明度和问责制、公共报告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限制离退公职人员任职制度、有效的国内复审制度以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等。
参考文献
[1]郝玲玲.建国以来反腐倡廉建设的回顾与展望[J].南京大学学报,2009,10(12).
[2]杨雅妮.对反腐倡廉的哲学探讨[J].改革与战略,2012,3(20).
[3]陈伦.反腐倡廉建设的哲学思考[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1-10-21.
作者简介
罗洵(1991-),男,仡佬族,贵州遵义人,在读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关键词:廉政建设;预防腐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借鉴
一、从惩罚为主到预防为主兼顾惩罚的转变
1.惩罚为主的弊端
在过去的反腐败工作中,采取惩罚为主的政策。然而,并未取得很好的成果,很多官员是带病提拔,发展裙带关系,一旦东窗事发,就牵连一大片,引发官场地震,甚至影响工作的开展。惩罚为主的思想,往往就意味着在平时的反腐败工作中,缺少了实质性的预防腐败措施和制度的建设,即使有相关措施,也是形式上居多,起到实际作用甚少。惩罚为主的反腐败政策也就意味着只注重事后监督,缺少事前事中监督,没有把腐败行为扼杀在萌芽之中。
2.预防腐败的好处
任何权力都可能被滥用,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我们一般认为的腐败行为首先都会想到政府官员的腐败,也就是行政权力的腐败,然而,在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也会产生腐败的行为。我们应该在这些领域全面的进行反腐败工作。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里说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说也奇怪,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这就为我们的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思路,我们的着力点就应该放在他所说的“界限”上,我们应该给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给予种种“界限”予以限制,让它们戴着镣铐跳舞。西方人总是认为人性是本恶的,这与我们中国人人性本善的思想大为不同。正是因为这个差异,所以才导致了西方人总是采取种种事先预防的措施来限制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乱用。他们限制权力的措施包括对权力产生的程序严格要求、确立法律对权力的权威、权力的可责性和可诉性,尤其是最为重要的是分权和制衡的制度,他们最早的分权从古希腊的前荷马时代就有了,到美国首创制约平衡的分权制度达到巅峰。这些对我国对权力的限制无不有借鉴的意义。
3.从惩罚为主到预防为主兼顾惩罚的转变
正是因为上述的原因和理由,所以在反腐败工作应由从惩罚为主到与为主兼顾惩罚的转变。在预防为主兼顾惩罚的指导思想下,积极加强对预防腐败的措施的建设工作,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这也是当前国际社会控制腐败的共识和主流方式。自古以来我我国反腐败工作都很注重对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的时候惩罚,以致于腐败行为被发现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已经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如果能够做到足够的预防腐败的措施,就能大大减少这部分的损失。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我国反腐败工作的启示
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简介
当今世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家间交往的密切,腐败犯罪日益呈现跨国、跨地区的特点,对各国的社会稳定与民主政治造成巨大威胁。通过开展国际合作来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成为世界各国的一项共同历史使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制定于2003年,是首个全球性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该公约除序言外,分为总则、预防措施、定罪和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实施机制、最后条款,共8章71条目前有180个缔约国。该公约借鉴各国、各地区反腐败经验,对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措施、追逃和追赃等国际合作做了全面规定,是国际反腐败合作的最重要法律基础。中国是较早批准公约的国家之一。该公约于2006年2月对中国生效,并适用于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特区。
2.《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预防腐败的具体措施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第二章规定了预防措施,从第5条至第14条分别规定了制定、执行和坚持有效的预防性反腐败政策和做法,设立预防性反腐败机构,加强对公务员和非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的管理,制定体现廉政、诚实和尽责的公职人员行为守则,规范公共采购和公共财政管理,提高公共行政的透明度,发挥审判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方面的特殊作用,加强对私营部门尤其是商业活动的监管,推动社会参与反腐败,加强金融监管防止洗钱等内容。
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我国预防腐败措施的启示
我国应该借助一切可以借助的力量来进行反腐败工作,由于我国腐败现象的泛滥,我们可以建立纪委、监察、检察院的多层次反腐败机制,让法网织得更密集,让腐败分子无处可逃。我们也要注重借助别的力量的监督作用,如人大、政协的监督,公众舆论和各种媒体的监督,另外最庞大的力量是广大人们群众的监督。例如,最近国家在反腐败工作中大力简化举报检举的流程,设立更加方便便捷的电话举报、网上举报和微信举报这些形式,使监督的实际效果更明显。我们也可以借鉴他山之石,如被称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國家芬兰,他们的政府部门的一切都要公开,接受人们和各种媒体的监督,这种办法有效地预防了政府部门产生腐败的行为和现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设立了一系列的监察措施,比如公共采购制度和促进公共财政管理的透明度和问责制、公共报告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限制离退公职人员任职制度、有效的国内复审制度以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等。
参考文献
[1]郝玲玲.建国以来反腐倡廉建设的回顾与展望[J].南京大学学报,2009,10(12).
[2]杨雅妮.对反腐倡廉的哲学探讨[J].改革与战略,2012,3(20).
[3]陈伦.反腐倡廉建设的哲学思考[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1-10-21.
作者简介
罗洵(1991-),男,仡佬族,贵州遵义人,在读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