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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环境问题在全球不断升温,世界各国纷纷开始重视能源和环境问题。“贸易与环境”议题成为WTO新一轮多边谈判的唯一崭新议题。2001年,《多哈宣言》第31(Ⅲ)段中规定要求各成员国要降低或适当消除有关环境产品和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但目前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进展十分缓慢。本文首先探讨WTO环境产品贸易谈判的由来和最新进展,并在此基础上弄清南北国家参与WTO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的立场和关注的问题,以帮助促进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环境产品 贸易自由化 南北国家
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2Q031)阶段性成果
一、引言
环境产品(EGs, Environmental Goods),根据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和欧盟统计局(Eurostat)的定义,是指为环境中水、空气和土壤的破坏,以及有关废弃物、噪声和生态系统问题提供测量、防治、限制,使之最小化或得到纠正的产品。2001年《多哈宣言》第31(Ⅲ)段中规定,要求各成员国要降低或适当消除有关环境产品和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也就是说,在WTO框架范围内,各成员方通过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在环境产品领域要逐步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扩大环境产品的市场准入程度,并在各成员方能力范围内给予环境商品更多的优惠政策,促使环境产品在世界各国自由流通,从而有利于各成员方及世界范围内的环境保护。随着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以及各国对环境保护的要求,环境产品贸易在世界范围内不斷增长,发展速度迅猛。2005—2010年间,仅全球环境产品出口市场贸易增长翻番,到2011年环境产品出口贸易达2980亿美元。
虽然目前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经开始行动积极推进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以实现国家环境保护水平的提高与经济的发展,但是受环境资源、社会发展水平、环境技术的影响,使得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实现这些利益的过程中遇到一些障碍,导致实际效果受到影响。发展中国家的担忧和顾虑致使对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抱谨慎犹豫态度,使得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进展缓慢。为顺利推进WTO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深入研究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谈判中南北国家的立场和关注的问题十分重要。
二、WTO有关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谈判的由来和最新进展
(一)WTO有关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谈判的由来
2001年11月,WTO在多哈举行的第四次部长会议正式启动了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其中,“贸易与环境”议题是WTO新一轮谈判的唯一一个新议题,其具体内容包括《多哈宣言》第31、32、33段。环境产品与服务贸易自由化则是“贸易与环境”这一崭新议题的重要谈判内容之一。2002年建立的贸易谈判委员会(TNC)专门负责新一轮谈判的组织指导工作。在TNC的授权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特别会(CTESS)就《多哈宣言》第31(Ⅲ)段内容中要求各成员“酌情削减或取消环境产品和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进行重点谈判。
虽然在许多环保活动中同时涉及到环境产品与环境服务,但是由于WTO框架下产品贸易自由化和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一直是分别进行的,而且适用的规则不同,所以,WTO环境产品和环境服务谈判也是分别展开的。本文仅限于研究WTO环境产品贸易的谈判。
(二)WTO有关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谈判的最新进展
从2001年起,CTESS进行了长达8年的有关环境产品的谈判。然而由于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国际公认准则的缺乏,因此在环境产品的定义过程中遭遇到许多困难,各成员对环境产品的概念并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目前来看,CTESS有关《多哈宣言》第31(Ⅲ)段内容的谈判主要集中在如何确定WTO自身的环境产品清单上。截至2010年2月,日本、新西兰、美国、卡塔尔、加拿大、欧盟、韩国、瑞士、中国台湾、菲律宾、阿根廷和沙特阿拉伯等十二个成员已经向WTO提交了具体环境产品清单,并希望能通过环境产品清单的提出,加快成员界定削减关税的商品项目的讨论,以利于贸易与环境谈判议题的进行。另外,古巴、印度、巴西、中国等四个成员针对环境产品清单提出看法,但尚未提出具体清单。由于环境商品清单对许多成员而言来势汹汹,特别是那些发展中成员,他们正努力分析各自的需求和优先名单。
自2001年起到历次CTESS与技术讨论会议都是以清单方式作为主要讨论议题。由于WTO建议的环境产品清单中包括了很多发达成员出口获利的产品以及为数不多的几种发展中成员能出口获利的产品,致使原来保持观望与中立的发展中成员已逐渐对清单方式与清单内容表示失望。2006年度的CTESS的谈判发生重要转变。共有14个发展中成员明确支持以环境项目为谈判方式,使得谈判内容可能会由环境商品清单转而讨论环境项目的执行方式。针对局势的转变,为突破贸易环境谈判的困境,部分支持清单谈判模式的成员组成“环境商品之友”(Friends of Environmental Goods, FEG),多次重新检视环境产品清单,并于2009年10月整理提出一份项目较少且较不具争议的清单,以提高多哈回合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另外,气候变迁为环境产品谈判提供了新的契机。2007年12月,美国和欧盟对包括有风力涡轮、氢燃料电池与太阳能热水器等43项气候友善产品(Climate-friendly goods)提出关税减免。2010年2 月,在WTO 举办的CTESS对于环境产品自由化的讨论中,气候变迁成为各成员新提案的重心。例如,菲律宾提出的清单中包括太阳能板及风力涡轮发电机等气候友善产品,受到其他东南亚国家代表的支持。2011年11月,APEC领导人在美国夏威夷举行会议并通过《檀香山宣言》,该宣言要求成员承诺环境产品关税不超过5%。
由于环境产品清单的确定与各成员的利益密切相关,所以要真正形成WTO自身的环境产品清单,并就不同环境产品的关税减让及对发展中成员的优待等问题仍然需要长时间艰难的谈判,致使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进程十分缓慢。 三、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谈判中关注的问题
(一)发展中国家所关注的问题
根据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环境产品市场中的地位,其需要根据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谈判中的风险和机会,评估一下积极参与谈判的好处。发展中国家参与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谈判一方面会关心“环境产品”如何定义;削减环境产品贸易壁垒如何促进环境保护等问题。但是,削减环境产品贸易壁垒如何增加贸易是其最值得考虑的问题。因此,发展中国家主要关注的是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带来的以下非环境方面的目标和利益。
1. 出口利益的获得
显然,一国进行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的首要原因是为了获得出口利益,促进该国的经济增长。目前,欧盟、美国、日本都是环境产品的净出口国,而发展中国家仍然是环境产品贸易的净进口国。不过,一些学者认为,虽然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产业尚处于幼稚产业阶段,但是他们在某些类别的环境产品上是具有出口潜力的,主要包括在基于自然资源的环境友好型产品(EPPs)。环境友好型产品贸易自由化可以给发展中国家带来贸易收益,所以可以鼓励政府把精力多集中在关于环境友好型产品的界定以及其关税削减的谈判上。
另一方面,对生产这些环境产品的企业而言,自由化的贸易收益的获取也取决于政府的支持。
2.关税收入损失和非关税壁垒
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所带来的关税收入损失是发展中国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广泛的关税减让可能造成大量的关税收入损失。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出口商应注意到,随着关税的降低,非关税贸易壁垒将迅速增加。所以,发展中国家国内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带来的环境、技术和预期出口市场的收益是否会超过关税收入的损失;关税壁垒的削减是否超过非关税壁垒的预期增加。
3.科技创新的发展
考虑到信息技术、生物工艺产品和技术的发展周期的縮短,预计未来10-15年间,几乎目前所有的现有环境技术将过时,并被新产品取代(OECD,2005)。然而目前,APEC和OECD两份环境产品清单都没有考虑到动态的技术变革问题。很多研究学者认为,WTO谈判必须避免陈旧技术的“倾销”。环境产品定义应该考虑科技的创新和动态发展。因此,发展中国家国内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是:所谈判的环境产品范围中是否包含已有技术或即将过时的环境技术,以及环境产品范围中的技术是否能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科技创新。
4.多种用途的环境产品
各成员目前使用的认定环境产品的依据包括:单一环境最终用途、主要环境最终用途及其他环境效益等。然而此标准因各成员诠释方法不一,成为界定上的难题。WTO环境产品清单中包括许多多种用途的环境产品,如水泵既可以用于排除污水等环境目的,也可以用于工业生产目的(如采煤)。成员国对多种用途的产品是否列入环境产品一直有争议。如果将多用途产品列入环境产品,则会使环境产品范围扩大。
当前发展中国家考虑的是如果接受多重用途的环境产品会给国内产业造成多大的潜在损害。所以,多数发展中国家采取了谨慎态度,不接受多种用途的产品列入环境产品清单,因为这将使其不具优势而很多发达国家更有利的工业品列为环境产品。
5.生产和加工方法(PPMs)问题
由于发达国家在生产和加工方法方面普遍比发展中国家先进,所以如果将生产和加工方法确定为环境产品标准之一,势必会有利于发达国家开拓环境产品出口市场,而对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不利。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具有优势的EPPs,会带来大量关于PPMs的讨论。所以,多数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谈判中采取了谨慎态度,反对在环境产品的认定方面考虑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方法。
除了以上问题之外,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也可能危害发展中国家国内幼稚的环境产业(Hamwey,2007),尤其威胁到是中小型企业的生存。所以发展中国家还会考虑,当前的关税率是否是保护本地幼稚环境产业的有效手段。
(二)发达国家所关注的问题
发达国家积极支持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认为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可以促进贸易增长,同时改善环境。其主要关注的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如何通过环境政策的实施增加环境产品的需求。发达国家认为,影响环境产品使用以及环境技术快速扩散的主要因素是市场拉动的力量和种类。因此,如何通过环境政策的合理实施来促进对环境产品需求的增加,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变得十分重要。
第二,如何支持污染预防的环境政策的实施。随着环境管制措施的发展,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政策已从传统的污染控制转变到综合或“整体”的污染预防。
第三,越来越关注新兴经济体对环境产品的需求。随着新兴经济体的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其对环境产品的需求也大幅度增加。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新兴经济体的环境产品市场非常巨大。许多国际组织和学者已经研究和探讨了发展中国家对环境产品的广泛需求和未来的发展趋势,以及提高环境技术吸收能力对这些国家的必要性等等。
四、结论
在国际环境产品贸易市场上,发达国家(如欧盟、美国和日本)是主要的出口方,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则是环境产品贸易的净进口方,因此双方的立场不同,所关注的焦点也截然不同,这导致在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谈判过程中出现一些争论,阻碍了自由化谈判的进程。发达国家是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的积极倡导者和推动者,关注如何寻求环境产品的需求市场,如何开拓国际环境市场;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则一方面会关心“环境产品”如何定义;削减环境产品贸易壁垒如何促进环境保护等问题;另一方面会关心环境产品进入本国对国内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自身环境产品的供给能力的建设,以及如何应对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等等,在WTO的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谈判中处于被动和跟随地位,对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抱谨慎犹豫态度。所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的出发点考虑,对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的看法各异。解决与协调南北国家参与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谈判中的这些争议问题将会促进南北国家在环境产品的贸易和投资上的合作,并推动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和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Robert M. Hamwey. Environmental Goods: Where Do the Dynamic Trade Opportunities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Lie? Working Paper prepared to support discussions at the Hong Kong Trade and Development Symposium and the Sixth WTO Ministerial Conference in Hong Kong in Dec,2005
[2]龚清华、张建民,我国环境产品界定及清单完善思考,现代商贸工业,2012年第19期
[3]钟娟,WTO框架下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南北协调 ——基于环境产品和服务贸易的研究,博士论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年6月
关键词:环境产品 贸易自由化 南北国家
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2Q031)阶段性成果
一、引言
环境产品(EGs, Environmental Goods),根据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和欧盟统计局(Eurostat)的定义,是指为环境中水、空气和土壤的破坏,以及有关废弃物、噪声和生态系统问题提供测量、防治、限制,使之最小化或得到纠正的产品。2001年《多哈宣言》第31(Ⅲ)段中规定,要求各成员国要降低或适当消除有关环境产品和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也就是说,在WTO框架范围内,各成员方通过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在环境产品领域要逐步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扩大环境产品的市场准入程度,并在各成员方能力范围内给予环境商品更多的优惠政策,促使环境产品在世界各国自由流通,从而有利于各成员方及世界范围内的环境保护。随着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以及各国对环境保护的要求,环境产品贸易在世界范围内不斷增长,发展速度迅猛。2005—2010年间,仅全球环境产品出口市场贸易增长翻番,到2011年环境产品出口贸易达2980亿美元。
虽然目前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经开始行动积极推进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以实现国家环境保护水平的提高与经济的发展,但是受环境资源、社会发展水平、环境技术的影响,使得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实现这些利益的过程中遇到一些障碍,导致实际效果受到影响。发展中国家的担忧和顾虑致使对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抱谨慎犹豫态度,使得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进展缓慢。为顺利推进WTO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深入研究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谈判中南北国家的立场和关注的问题十分重要。
二、WTO有关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谈判的由来和最新进展
(一)WTO有关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谈判的由来
2001年11月,WTO在多哈举行的第四次部长会议正式启动了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其中,“贸易与环境”议题是WTO新一轮谈判的唯一一个新议题,其具体内容包括《多哈宣言》第31、32、33段。环境产品与服务贸易自由化则是“贸易与环境”这一崭新议题的重要谈判内容之一。2002年建立的贸易谈判委员会(TNC)专门负责新一轮谈判的组织指导工作。在TNC的授权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特别会(CTESS)就《多哈宣言》第31(Ⅲ)段内容中要求各成员“酌情削减或取消环境产品和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进行重点谈判。
虽然在许多环保活动中同时涉及到环境产品与环境服务,但是由于WTO框架下产品贸易自由化和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一直是分别进行的,而且适用的规则不同,所以,WTO环境产品和环境服务谈判也是分别展开的。本文仅限于研究WTO环境产品贸易的谈判。
(二)WTO有关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谈判的最新进展
从2001年起,CTESS进行了长达8年的有关环境产品的谈判。然而由于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国际公认准则的缺乏,因此在环境产品的定义过程中遭遇到许多困难,各成员对环境产品的概念并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目前来看,CTESS有关《多哈宣言》第31(Ⅲ)段内容的谈判主要集中在如何确定WTO自身的环境产品清单上。截至2010年2月,日本、新西兰、美国、卡塔尔、加拿大、欧盟、韩国、瑞士、中国台湾、菲律宾、阿根廷和沙特阿拉伯等十二个成员已经向WTO提交了具体环境产品清单,并希望能通过环境产品清单的提出,加快成员界定削减关税的商品项目的讨论,以利于贸易与环境谈判议题的进行。另外,古巴、印度、巴西、中国等四个成员针对环境产品清单提出看法,但尚未提出具体清单。由于环境商品清单对许多成员而言来势汹汹,特别是那些发展中成员,他们正努力分析各自的需求和优先名单。
自2001年起到历次CTESS与技术讨论会议都是以清单方式作为主要讨论议题。由于WTO建议的环境产品清单中包括了很多发达成员出口获利的产品以及为数不多的几种发展中成员能出口获利的产品,致使原来保持观望与中立的发展中成员已逐渐对清单方式与清单内容表示失望。2006年度的CTESS的谈判发生重要转变。共有14个发展中成员明确支持以环境项目为谈判方式,使得谈判内容可能会由环境商品清单转而讨论环境项目的执行方式。针对局势的转变,为突破贸易环境谈判的困境,部分支持清单谈判模式的成员组成“环境商品之友”(Friends of Environmental Goods, FEG),多次重新检视环境产品清单,并于2009年10月整理提出一份项目较少且较不具争议的清单,以提高多哈回合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另外,气候变迁为环境产品谈判提供了新的契机。2007年12月,美国和欧盟对包括有风力涡轮、氢燃料电池与太阳能热水器等43项气候友善产品(Climate-friendly goods)提出关税减免。2010年2 月,在WTO 举办的CTESS对于环境产品自由化的讨论中,气候变迁成为各成员新提案的重心。例如,菲律宾提出的清单中包括太阳能板及风力涡轮发电机等气候友善产品,受到其他东南亚国家代表的支持。2011年11月,APEC领导人在美国夏威夷举行会议并通过《檀香山宣言》,该宣言要求成员承诺环境产品关税不超过5%。
由于环境产品清单的确定与各成员的利益密切相关,所以要真正形成WTO自身的环境产品清单,并就不同环境产品的关税减让及对发展中成员的优待等问题仍然需要长时间艰难的谈判,致使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进程十分缓慢。 三、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谈判中关注的问题
(一)发展中国家所关注的问题
根据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环境产品市场中的地位,其需要根据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谈判中的风险和机会,评估一下积极参与谈判的好处。发展中国家参与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谈判一方面会关心“环境产品”如何定义;削减环境产品贸易壁垒如何促进环境保护等问题。但是,削减环境产品贸易壁垒如何增加贸易是其最值得考虑的问题。因此,发展中国家主要关注的是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带来的以下非环境方面的目标和利益。
1. 出口利益的获得
显然,一国进行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的首要原因是为了获得出口利益,促进该国的经济增长。目前,欧盟、美国、日本都是环境产品的净出口国,而发展中国家仍然是环境产品贸易的净进口国。不过,一些学者认为,虽然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产业尚处于幼稚产业阶段,但是他们在某些类别的环境产品上是具有出口潜力的,主要包括在基于自然资源的环境友好型产品(EPPs)。环境友好型产品贸易自由化可以给发展中国家带来贸易收益,所以可以鼓励政府把精力多集中在关于环境友好型产品的界定以及其关税削减的谈判上。
另一方面,对生产这些环境产品的企业而言,自由化的贸易收益的获取也取决于政府的支持。
2.关税收入损失和非关税壁垒
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所带来的关税收入损失是发展中国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广泛的关税减让可能造成大量的关税收入损失。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出口商应注意到,随着关税的降低,非关税贸易壁垒将迅速增加。所以,发展中国家国内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带来的环境、技术和预期出口市场的收益是否会超过关税收入的损失;关税壁垒的削减是否超过非关税壁垒的预期增加。
3.科技创新的发展
考虑到信息技术、生物工艺产品和技术的发展周期的縮短,预计未来10-15年间,几乎目前所有的现有环境技术将过时,并被新产品取代(OECD,2005)。然而目前,APEC和OECD两份环境产品清单都没有考虑到动态的技术变革问题。很多研究学者认为,WTO谈判必须避免陈旧技术的“倾销”。环境产品定义应该考虑科技的创新和动态发展。因此,发展中国家国内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是:所谈判的环境产品范围中是否包含已有技术或即将过时的环境技术,以及环境产品范围中的技术是否能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科技创新。
4.多种用途的环境产品
各成员目前使用的认定环境产品的依据包括:单一环境最终用途、主要环境最终用途及其他环境效益等。然而此标准因各成员诠释方法不一,成为界定上的难题。WTO环境产品清单中包括许多多种用途的环境产品,如水泵既可以用于排除污水等环境目的,也可以用于工业生产目的(如采煤)。成员国对多种用途的产品是否列入环境产品一直有争议。如果将多用途产品列入环境产品,则会使环境产品范围扩大。
当前发展中国家考虑的是如果接受多重用途的环境产品会给国内产业造成多大的潜在损害。所以,多数发展中国家采取了谨慎态度,不接受多种用途的产品列入环境产品清单,因为这将使其不具优势而很多发达国家更有利的工业品列为环境产品。
5.生产和加工方法(PPMs)问题
由于发达国家在生产和加工方法方面普遍比发展中国家先进,所以如果将生产和加工方法确定为环境产品标准之一,势必会有利于发达国家开拓环境产品出口市场,而对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不利。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具有优势的EPPs,会带来大量关于PPMs的讨论。所以,多数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谈判中采取了谨慎态度,反对在环境产品的认定方面考虑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方法。
除了以上问题之外,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也可能危害发展中国家国内幼稚的环境产业(Hamwey,2007),尤其威胁到是中小型企业的生存。所以发展中国家还会考虑,当前的关税率是否是保护本地幼稚环境产业的有效手段。
(二)发达国家所关注的问题
发达国家积极支持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认为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可以促进贸易增长,同时改善环境。其主要关注的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如何通过环境政策的实施增加环境产品的需求。发达国家认为,影响环境产品使用以及环境技术快速扩散的主要因素是市场拉动的力量和种类。因此,如何通过环境政策的合理实施来促进对环境产品需求的增加,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变得十分重要。
第二,如何支持污染预防的环境政策的实施。随着环境管制措施的发展,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政策已从传统的污染控制转变到综合或“整体”的污染预防。
第三,越来越关注新兴经济体对环境产品的需求。随着新兴经济体的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其对环境产品的需求也大幅度增加。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新兴经济体的环境产品市场非常巨大。许多国际组织和学者已经研究和探讨了发展中国家对环境产品的广泛需求和未来的发展趋势,以及提高环境技术吸收能力对这些国家的必要性等等。
四、结论
在国际环境产品贸易市场上,发达国家(如欧盟、美国和日本)是主要的出口方,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则是环境产品贸易的净进口方,因此双方的立场不同,所关注的焦点也截然不同,这导致在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谈判过程中出现一些争论,阻碍了自由化谈判的进程。发达国家是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的积极倡导者和推动者,关注如何寻求环境产品的需求市场,如何开拓国际环境市场;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则一方面会关心“环境产品”如何定义;削减环境产品贸易壁垒如何促进环境保护等问题;另一方面会关心环境产品进入本国对国内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自身环境产品的供给能力的建设,以及如何应对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等等,在WTO的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谈判中处于被动和跟随地位,对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抱谨慎犹豫态度。所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的出发点考虑,对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的看法各异。解决与协调南北国家参与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谈判中的这些争议问题将会促进南北国家在环境产品的贸易和投资上的合作,并推动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和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Robert M. Hamwey. Environmental Goods: Where Do the Dynamic Trade Opportunities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Lie? Working Paper prepared to support discussions at the Hong Kong Trade and Development Symposium and the Sixth WTO Ministerial Conference in Hong Kong in Dec,2005
[2]龚清华、张建民,我国环境产品界定及清单完善思考,现代商贸工业,2012年第19期
[3]钟娟,WTO框架下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南北协调 ——基于环境产品和服务贸易的研究,博士论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