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依然存在不少违规行为,他不仅严重影响了会计职能的发挥,更重要的是它破坏了市场经济本身所要求的制度化、法制化,以至于影响了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损害了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严肃性,危害了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甚至会由此而引发资本市场的动荡,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打假”已经刻不容缓。本文在分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内在原因的基础上,就如何防范会计信息披露失真提出了具体措施。
一、由于会计制度缺陷而导致的信息披露失真
(一)因或有事项而导致的会计信息披露失真。新《企业会计准则》更强调了“或有事项”的应用,这就要求公司财务人员需要更多的依靠“职业判断”来披露这一特定的经济现象。例如,当出现商业票据背书转让或贴现以及未决诉讼或债务担保的情况时,就很容易出现因人为干扰或不负责任的判断而造成的会计信息披露失真。而一旦或有事项实际发生,公司面临承担责任时,势必会使投资者因信息失灵而蒙受损失。
(二)因关联交易而导致的会计信息披露失真。当前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越来越多,然而在关联交易实际发生后的披露却十分不规范,如不披露定价依据,或者虽然披露但说明信息却十分含糊,有的甚至隐瞒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的失真披露,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有效性,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因素。
(三)因滥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而导致的会计信息披露失真。会计上的“重大会计差错”仅指涉及金额较大,且足以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然而部分上市公司却有意混淆会计估计、非重大会计差错与重大会计差错之间的区别,通过滥用“重大会计差错追溯调整”的方式来操纵利润、粉饰报表。
(四)因重大会计事件不及时披露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当上市公司发生对自身不利的重大会计事件后,往往以延迟披露甚至故意隐瞒不报的方式來应对,这种做法严重影响了广大投资者的理性判断,助长了内幕交易现象的发生。
二、因上市公司自身机制原因导致会计信息披露失真
(一)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缺乏制衡而导致信息披露失真。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过于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十分突出,公司的经营者实际就是所有者,从而形成大股东和经营者根本不在乎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上的价格波动和信息披露是否有效,不顾及中小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状况了解的迫切需求,甚至出现控股大股东与经营者合谋披露失真会计信息共同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现象。
(二)上市公司内控机制不完善导致会计信息披露失真。上市公司管理者之所以敢于违规披露失真会计信息,主要还是因为在公司内部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决策制定机制和权利约束机制。股权分置改革后,虽然能上市流通的股份大大增加,中小股东对公司的内控监督有一定提高,但是要想彻底提高内控质量必须由政府出面制定并强制实施内控监督机制。
(三)管理者对公司上市认识肤浅,导致会计信息披露失真。公司上市融资只是上市的目的之一,更重要的是公司可以利用上市来增进自身的制度创新能力。因为上市公司必须公开自身的经营信息包括财务信息,这就使得无论其大股东还是经营者都必须始终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然而一些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忽视了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功能,不关心公开信息披露,不愿意接受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监督,以至有意识的披露失真信息。
三、防范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的措施
(一)上市公司应尽快建立科学完整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管制度
1. 建立内部控制报告制度。上市公司财务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是否有效,应该由证监会审核,并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验证后对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监督。内部控制报告制度执行的效果直接关系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这种报告制度的优越性即在于,以公开的方式迫使公司管理者必须对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加以改进,以尽可能提高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从另方一面看,上市公司若能真正公开内部控制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其管理者对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信心。
2. 加强和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是保证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公司财产安全完整、财务报告真实可信的关键所在。但在许多上市公司中,内部审计部门毫无自主权,仅作为一个普通职能部门对公司经理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内审应有的监督作用只能是名存实亡。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应该监督上市公司建立一个由独立董事或监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并使之能与内部审计部门之间建立独立、畅通的沟通渠道,从而有效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中行使独立审计职责。
(二)充分发挥监管部门职能,对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正确引导
目前,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管主要依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但很多上市公司只以满足最低法律方面和行业监管部门的要求为目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他们选择的是能给出“肯定答案”的,价钱最低的,甚至是能够帮助他们粉饰会计报表、披露失真会计信息的事务所。这使得注册会计师发布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可能较差,以至不能有效行使外部监督职能。因此,作为政府监管部门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引导:
第一,利用必要的行政手段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和保持一个完全由独立于公司管理部门、不受任何其他关系牵连、能独立进行判断的,由公司董事组成的常设审计委员会对外实施审计委托。
第二,推进实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制度。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和公众投资者负有诚信义务,如果注册会计师丧失职业道德,发生欺诈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客户或第三者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实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制度对于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抵御风险能力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两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进一步强化证监会的监督管理职能
建议证监会及其各地派出机构以委派“信息监察员”或其他类似的形式,对上市公司中报、年报的生成和披露加以监督,以防止出现公司管理者干涉正常会计工作的现象。“信息监察员”在公司中行使监督权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其职责直接对证监会负责。(作者单位为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作者简介:李素肖(1975.3.9)河北省石家庄市,河北经贸大学,会计专业,本科。
一、由于会计制度缺陷而导致的信息披露失真
(一)因或有事项而导致的会计信息披露失真。新《企业会计准则》更强调了“或有事项”的应用,这就要求公司财务人员需要更多的依靠“职业判断”来披露这一特定的经济现象。例如,当出现商业票据背书转让或贴现以及未决诉讼或债务担保的情况时,就很容易出现因人为干扰或不负责任的判断而造成的会计信息披露失真。而一旦或有事项实际发生,公司面临承担责任时,势必会使投资者因信息失灵而蒙受损失。
(二)因关联交易而导致的会计信息披露失真。当前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越来越多,然而在关联交易实际发生后的披露却十分不规范,如不披露定价依据,或者虽然披露但说明信息却十分含糊,有的甚至隐瞒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的失真披露,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有效性,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因素。
(三)因滥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而导致的会计信息披露失真。会计上的“重大会计差错”仅指涉及金额较大,且足以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然而部分上市公司却有意混淆会计估计、非重大会计差错与重大会计差错之间的区别,通过滥用“重大会计差错追溯调整”的方式来操纵利润、粉饰报表。
(四)因重大会计事件不及时披露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当上市公司发生对自身不利的重大会计事件后,往往以延迟披露甚至故意隐瞒不报的方式來应对,这种做法严重影响了广大投资者的理性判断,助长了内幕交易现象的发生。
二、因上市公司自身机制原因导致会计信息披露失真
(一)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缺乏制衡而导致信息披露失真。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过于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十分突出,公司的经营者实际就是所有者,从而形成大股东和经营者根本不在乎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上的价格波动和信息披露是否有效,不顾及中小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状况了解的迫切需求,甚至出现控股大股东与经营者合谋披露失真会计信息共同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现象。
(二)上市公司内控机制不完善导致会计信息披露失真。上市公司管理者之所以敢于违规披露失真会计信息,主要还是因为在公司内部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决策制定机制和权利约束机制。股权分置改革后,虽然能上市流通的股份大大增加,中小股东对公司的内控监督有一定提高,但是要想彻底提高内控质量必须由政府出面制定并强制实施内控监督机制。
(三)管理者对公司上市认识肤浅,导致会计信息披露失真。公司上市融资只是上市的目的之一,更重要的是公司可以利用上市来增进自身的制度创新能力。因为上市公司必须公开自身的经营信息包括财务信息,这就使得无论其大股东还是经营者都必须始终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然而一些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忽视了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功能,不关心公开信息披露,不愿意接受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监督,以至有意识的披露失真信息。
三、防范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的措施
(一)上市公司应尽快建立科学完整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管制度
1. 建立内部控制报告制度。上市公司财务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是否有效,应该由证监会审核,并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验证后对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监督。内部控制报告制度执行的效果直接关系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这种报告制度的优越性即在于,以公开的方式迫使公司管理者必须对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加以改进,以尽可能提高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从另方一面看,上市公司若能真正公开内部控制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其管理者对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信心。
2. 加强和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是保证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公司财产安全完整、财务报告真实可信的关键所在。但在许多上市公司中,内部审计部门毫无自主权,仅作为一个普通职能部门对公司经理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内审应有的监督作用只能是名存实亡。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应该监督上市公司建立一个由独立董事或监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并使之能与内部审计部门之间建立独立、畅通的沟通渠道,从而有效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中行使独立审计职责。
(二)充分发挥监管部门职能,对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正确引导
目前,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管主要依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但很多上市公司只以满足最低法律方面和行业监管部门的要求为目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他们选择的是能给出“肯定答案”的,价钱最低的,甚至是能够帮助他们粉饰会计报表、披露失真会计信息的事务所。这使得注册会计师发布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可能较差,以至不能有效行使外部监督职能。因此,作为政府监管部门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引导:
第一,利用必要的行政手段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和保持一个完全由独立于公司管理部门、不受任何其他关系牵连、能独立进行判断的,由公司董事组成的常设审计委员会对外实施审计委托。
第二,推进实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制度。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和公众投资者负有诚信义务,如果注册会计师丧失职业道德,发生欺诈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客户或第三者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实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制度对于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抵御风险能力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两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进一步强化证监会的监督管理职能
建议证监会及其各地派出机构以委派“信息监察员”或其他类似的形式,对上市公司中报、年报的生成和披露加以监督,以防止出现公司管理者干涉正常会计工作的现象。“信息监察员”在公司中行使监督权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其职责直接对证监会负责。(作者单位为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作者简介:李素肖(1975.3.9)河北省石家庄市,河北经贸大学,会计专业,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