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检信访机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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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法律的健全,在涉及检察院的信访工作中,一套有效的制度建立了起来,但是不可否认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并不能完全跟上法制建设。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事前预防;第二:事中调处;第三:事后处置等三个方面探讨涉检信访工作机制的建设问题。
  关键词:机制;涉检;信访
  目前,国内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一些不稳定的因素以及社会矛盾有所增加,因此信访数量开始增加, 缠访闹访,多头访,重复访,集体访这一类复杂的信访形式开始增多,国内的涉检信访工作正承受着巨大的挑战。通过这些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多种行之有效措施开始实施,涉检信访工作机制更加的有效。但是,也应该看到涉检信访工作难度大,当前的相关制度难以完全适应当前的形式。所以,建立一套完善的涉检信访工作机制,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着重要意义。
  一、健全事前预防机制
  (一)完善考评监督机制
  建立案件质量考评体系以及监督机制,把因工作人员工作的瑕疵导致涉检信访纳入到案件质量的考评中,争取从源头上减少涉检信访的发生,执法部门在执法中注重法律效果的同时,对结案后应该做好息诉罢访这一类的工作,把释法说理的结案后的工作做好,从源头上减少由于工作瑕疵导致的涉检信访。对那些因为执法的不规范甚至是由于执法人员的不负责任,而导致矛盾加深,最终使涉检信访发生,接待部门在接待之后,需要把情况报告提交监察部门,然后进行调査核实,如果情况属实的,相关部门应该对问题进行研讨,研究原因,吸取教训,并且对相关部门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处理,对于那些情节相对严重的,还应该进行处罚。
  (二)及时掌握信访苗头,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所谓风险评估机制,要求检察机关通过侦监、公诉以及自侦等一系列的手段对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审査批捕以及自侦案件进行风险预测,当发现到案件可能导致涉检信访案件发生,应该申报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和相关部门一起研究涉检信访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在案件中所存在的隐患,并且应该按相关的规定制定一系列的预案进行化解,各个部门进行联动,一起做好涉检信访排査以及预警工作。预警机制最重要的工作是怎么对案件涉检信访可能性进行评估。笔者经过研究,认为下列两类案件一般存在信访隐患:一、存在信访风险但是办理部门难以自行进行消除的案件;二、相关部门受理案件时信访状况就已经发生,或者虽然涉检信访还没有发生但是信访风险确实存在的,相关的办案部门不能进行消除的案件。
  二、建立调处机制,调解涉检信访
  (一)落实责任制,实施初访责任制
  首办责任制对提高信访工作质量提高首次办理质量的责任制度。首办责任制对控吿申诉部门提出了按照分级负责进行管理。首办责任制的全面落实,笔者认为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入手:第一,全面落实首办责任制,建立起具体的工作机制。依据高检院制定的首办责任制对信访进行分工,同时,联系工作实际以及各个区域所存在的特点,研究并且制定符合各个检察院工作实际的机制。第二、健全全院合作提高首办质量制度。首办责任制不能仅仅包括控吿申诉部门更应该是属于检察机关的首办责任制,每一个检察机关的相关部门都应该是首办责任部门,对其处理的控吿申诉案件负有首办责任。第三、全面加强首办责任制检査和监管,明确首办责任制的相关的督察部门。各个检察院可以把首办责任制纳入到监察部门的督察范围之中。
  (二)破解偏执来访难题,建立疏导机制
  在信访工作中,一些涉检信访人员由于精神障碍或者心理问题,进行偏执的上访,即使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耐心的解释工作,但是效果甚微,相关的部门应该适时的引入一些心理的咨询,耐心全面的了解当事人的心理,进行耐心辅导,改变其并不正确的思维定势,帮助当事人用合法并且理性的方式对矛盾进行化解。第一、对于进行信访的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有效全面提高相关的工作人员心理辅导能力。第二、各个办案部门应该聘请心理学专业教授和人员一起接待信访人员,对于偏执的来访或者存在心理问题的信访人员提供心理咨询以及心理疏导方面的工作。舒缓信访人情绪,帮助问题的解决。所以,相关检察院可以和一些专业的心理咨询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和专业的心理咨询专家实现合作,一起为来访人员提供心理咨询。
  (三)试行涉检信访听证制度
  当前,因为很多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或者虽然相关部门进行了处理,但是其处理结果不令人满意,信访人就会进行重复访以及越级访的情况,甚至会发生缠访闹访。这种情况发生时,相关部门应该尝试试行涉检信访的公开听证,公开双方提供的有关证据,以及和这些案件相关的法律政策。同时,要充分尊重信访人员应有的知情权,承认并且满足信访人感情宣泄的需要,这些手段对疏导信访人有着很好的作用,可以帮助其放弃无理的信访要求,帮助化解矛盾,解决疑难信访问题。
  因为涉检信访事公开听证在目前,还仅仅处于尝试阶段,所以,检察院应该严格的对听证人员进行选择,对听证范围进行确认,对听证的程序进行公示。第一、严格把关听证人员。进行听证的委员应该聘请德高望重,具有公信力的人员。比如心理学专家、政协委员、法学专家、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同时,信访人信赖的亲朋好友、律师、居委会人员也应该参与到听证的整个过程中。第二、对听证范围进行确认,因为公开听证的范围较广,不确定因素相对较多。笔者认为以下几个范围可以借鉴:1、群众反映强烈,涉及范围相对较广,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的信访事项;2、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从而反复的进行信访或者反复越级信访;3、在社会上,引起了重大影响的信访案件。
  三、建立事后处置机制
  目前,国内确实存在由于信访人提出的要求过高,虽然多个部门进行了解决,但是信访人仍然反复到本院或者上级机关,甚至是人大等部门以及各级政府进行信访, 这种行为就直接导致了上级检察院机关,在接访之后,需要反复交办,转办,这样就会导致承办单位报吿,答复无谓的反复,大量增加了成本,严重影响正常的信访。所以,对于无理重复访,相关部门应该终结机制,让信访者知道信访并不是无休止的,这样不仅仅对减少重复信访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信访的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内的《信访条例》 第34条、第35条制定的三级终访制度,信访人员对相关机构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员可以要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单位进行复査。信访人如果对复査得出的处理意见仍然不服,信访人员仍然可以往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核的申请。如果这样的结果,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仍然不服,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诉请求,各地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及别的一些行政机关不允许再进行受理。在处理重复信访情况发生时也可以采用这一类的方法,应该赋予信访人申请复査以及复核的权利,如果信访人在进行过三级的审査之后对结果仍然不满意,并且由同一事情反复进行信访,各地的检察机关以及其他接受信访的部门不允许再接受信访。这样可以防止,并且有效的减少信访人无理重复访,甚至闹访现象的发生,以此来维护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
  (作者通讯地址:从化市人民检察院,广东 从化 51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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