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当前,我国各地都把建设法治市场作为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优先选项。法治市场就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市场进行治理和监管,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创造安全公平的市场环境,从而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动力。法治市场建设的主要目标就是确立法律权威,转变和优化政府职能,规范政府的经济调控行为,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创造安全、公平的法治市场,最大程度地保护市场主体的经济积极性与创造热情。根据我国传统与现实实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法治市场建设路径:一是转变和优化政府职能,做好法律制度和政府职能的“加减法”,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二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有效监管市场,创造安全公平的法治市场秩序;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释放市场活力,营造激励创新的法治市场环境。
关键词: 法治市场;法治;政府;市场经济
【中图分类号】 C91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7)13-0218-02
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才是推动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根本动力,受法治规范的市场才具有真正的竞争力。因此,建设公平规范的法治市场成为我国以及国内各区域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发展能力的优选途径。深入分析和研究法治市场的基本内涵、建设路径,对于集聚市场要素、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法治市场的基本内涵
法治市场就是依据符合我国实际和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和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市场进行治理和监管,重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创造安全公平的市场环境,从而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动力。
二、法治市场建设的主要目标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换挡期。经济增长速度方面,从宏观来看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从2014年的 7.4%,到2015年的6.9% ,再到2016年的6.7% 。这些数据说明我国经济在保持了多年的高速增长后,进入了中高速增长换挡期。经济结构方面,从宏观来看,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2014年的48.2%,2015年的50.5% ,到2016年的51.6%。这些数据和变化趋势表明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在逐年增加,经济发展正在进行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与此同时,宏观方面,国内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从2014 年的10. 6%,2015 年的11.8%,到2016年的 12.4% ,呈逐年增长趋势。这表明新兴产业开始逐步引领增长,经济增长的动力正在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经济的创新活力在逐步增強,经济发展正在向质量效益型转变。而无论是转型升级还是创新驱动,主体则是企业,活力就在市场。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法治市场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需要法治的保障,其核心是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因此,确立法律权威,转变和优化政府职能,规范政府的经济调控行为,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创造安全、公平的法治市场,激活市场的“无形之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使市场机制发挥强大的调节功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市场生产主体、服务主体、经营主体等的经济积极性与创造热情,不断取得政府改革红利、市场红利和制度创新红利,就成为法治市场建设的主要目标。
三、法治市场建设的现实路径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法治建设在全国各个领域广泛而深入推进。法治建设既需要有国家层面的总体设计,更需要地方层面的实践和探索。近年来全国各地越来越重视法治建设,尤其重视经济领域的法制建设,把法治市场建设作为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探索出了一些成功经验。笔者结合近年来的各地经验、中央顶层设计和理论研究成果,提出法治市场建设如下现实路径。
(一)优化政府职能,做好“加减法”,保障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经济发展有“两只手”,“有形之手”是政府,“无形之手”是市场。根据建设法治市场的目标,激活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核心在于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关键是政府职能的不断优化。优化政府职能,首先要做好“加法”和“减法”。加法就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从经济转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出发,及时、有针对性地立新法;减法就是对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法规进行废止和修改。其次是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变“全能政府”为“有限政府”。关键是明确哪些是政府应该做、必须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应该做、必须做而未做的要做加法,不能做已经做的要做减法。
1. 完善立法体制,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出现了新局面,也面临着许多新矛盾、新问题,如国家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试点改革,服务业的创新提速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培育壮大,知识产权的进一步保护和运用,节能减排的继续推进等。这些伴随着经济发展出现的新问题,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要根据经济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改革,做好产业结构调整,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加快能源资源节约利用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等重要领域的法规的立法工作。只有确保法治建设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才能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才能确保建设法制市场有良法可依。
2. 根据经济发展特点,适度增加创新激励措施。
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要保持中高速发展,根本出路在于创新。而创新需要良法予以保障和激励。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一方面可以依靠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加以保障和规范,另一方面还需要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市场经济发展的新状况、新问题,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来加以激励。具体说来,一是地方政府要适度增加创新投入。雄厚的资金支持是创新活动的基础,要想在创新中真正有所突破,还需要在创新投入的总量上加以保障;二是要继续加大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尤其是要注重引进和培养懂市场、通科技和复合型创新人才,并加大产学研的合作与开发;三是要进行区域协同,整合创新资源,解决条块分割、各自为阵以及碎片化、同质化的问题;四是要构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通过社会化、专业化和网络化的服务体系,帮助创新成果转化成实实在在的项目和产品。 3. 修订和废止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良法不在于数量而在于质量。在建设法治市场时,所依托的良法,应该是动态化的、科学化的,应该根据经济发展和改革的需要,与时俱进,有立有破。在建设法治市场的过程中,对明显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违背市场规律的; 已经明显不适应国家、省、市确定的区域发展战略的; 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操作难度大、监管困难、实施成本高的等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法规需要及时进行改废和修订工作。
4.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梳理、界定权力边界,根据所行使的各项职权,以清单的形式,列出行使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及对应的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核心是行政审批改革,通过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可以减少对经济的直接干预。
政府权力做减法,市场活力做加法。通过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可以以法治来约束政府行为,让政府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划分政府和市场的界限,明确政府和市场各自的职能和范围,减少政府对经济资源的直接控制,减少行政审批对经济的直接干预,默认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新增出来的领域和权力属于市场,将政府定位于 “有限政府”,从而更好地健全市场经济体系,保证和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活力。
(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强化市场监管
1. 发挥政府在监管市场中的主导作用。
对市场进行有效监管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政府推行简政放权的基础上严格市场监管,为创造安全公平的法治市场提供保证。政府在监管市场中的主导作用是指根据有关市场交易的法律和法规,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合法交易行为、保证交易双方的权益,对各类市场交易主体的诚信、履约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 充分发挥企业和行业在监管市场中的自律作用,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也是实现和维护市场安全、公平的基石。企业在监管市场中的自律作用主要通过实施信用监管制度来实现。对企业实施信用监管主要是落实、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增强企业的信用意识,引导企业建立和维护自身信用,对其道德和交易行为进行规范、约束和违规、失信处罚。同时帮助企业履行好信息公示的主体责任,并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最终达到企业依法登记、主动自律,以监管促信用,以信用强监管的目的。
3. 充分发挥社会在监管市场中的监督作用。
市场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按照 “大市场、大监管”的理念,社会对市场的监督作用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一是要完善监督方式。可以通过公开听证、民意调查、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等方式进行公开监督,实现市场平稳的运行,更好地维持市场秩序。二是要强化舆论监督作用。可以通过鼓励社会公众和依托新闻媒体及时发现各类违法行为、曝光典型案件,帮助社会公众提高认知和防范能力。三是精心培育第三方征信机构、食品检测机构等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切实发挥其客观、独立和专业的优势。
4. 运用“互联网 + ”和大数据构建科学的市场监管平台。
一个高度法治化的市场应当拥有层次丰富、科学严密的市场监管平台。可以运用“互联网 + ”思维和大数据理念,充分依托网络、信息、大数据技术、云计算等手段来构建这一平台。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激励创新的法治市场环境
公平竞争、有效监管是市场法则,保护产权尤其是保护知识产权也是市场法则。法治市场构建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保护知识产权,增强市场主体的活力,用法律来保障创新创业。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之后,无论是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还是创新驱动,都依赖于创新。而知识产权则是创新的核心要素和重要资源。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推动创新创业、释放市场活力的引领支撑作用,就需要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加突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具体说来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
1. 采取集中管理模式,优化行政保护效能。
知识产权有三大主要类型,分别是商标、专利和版权。一直以来,我国大都采用分散管理的模式,分别由工商局、专利局 ( 知识产权局) 和版权局进行管理。前几年,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先行先试,实行专利和版权“二合一”的管理模式,发挥了较好的行政保护作用。在国家提倡“服务型政府”、“高效政府”、积极转变政府职能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适应知识经济、创新经济的发展,服务企业,减少企业维权成本,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果,可以尝试在原有的专利、版权“二合一”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局的管理范围,形成商标、专利和版权“三合一”的管理。从而能够集中各类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行政权力,建立科学化的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化执法体系,实现知识产权诉求处置的一体化,形成分工合理、边界清晰、权责一致的更为集中的管理体制,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的保护。
2. 建立知识产权专业智库,提升司法保護效果。
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两把利剑: 行政和司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用的提高,主要依靠两个要素: 一是专业化的机构; 二是专业化的人才。
在专业化机构方面,可以通过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探索实施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审合一”;在优化审判职能方面,可推进知识产权精细化审判,发挥刑事司法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和威慑作用;可建立以知识产权审判为主的服务创新平台,法官可借此平台,深入了解企业及行业发展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行政执法部门、高新技术企业可借此平台共同营造自主创新氛围,细化酌定赔偿依据,用好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措施,发挥司法审判的导向和引领功能。
在专业化的人才方面,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专业智库:一是优选主审法官。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日趋新颖复杂,对主审法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遴选产生政治素养好、学历层次高、法务功底深、综合能力强的主审法官,让其成为知识产权案件真正的裁判者,从而保证审判的质量。二是设置专业陪审员。设置专业陪审员可以发挥其专业技术优势,促进案件审判质量的提升。三是建立咨询专家库。建立咨询专家库的目的在于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发挥技术专家的领域特长,通过技术支持和专业解读,帮助法官认定和全面查明相关科学技术事实问题,确保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公正,提升专业和社会认同,增强知识产权审判的公信力。通过建设涵括主要领域和学科的更为全面的咨询专家库,发挥技术专家专业专长,促进专利、技術合同等疑难复杂技术案件的审理。从而更加高效、公平地保证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以法律为创新经济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穆敏.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探索[J].理论学刊,2014(12) .
[2] 冯玉军.中国法治的发展阶段和模式特征[J].浙江大学学报,2016(5).
[3] 魏建新.市场经济与行政权力关系的法治考量[J].商业经济研究,2016(3).
关键词: 法治市场;法治;政府;市场经济
【中图分类号】 C91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7)13-0218-02
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才是推动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根本动力,受法治规范的市场才具有真正的竞争力。因此,建设公平规范的法治市场成为我国以及国内各区域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发展能力的优选途径。深入分析和研究法治市场的基本内涵、建设路径,对于集聚市场要素、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法治市场的基本内涵
法治市场就是依据符合我国实际和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和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市场进行治理和监管,重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创造安全公平的市场环境,从而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动力。
二、法治市场建设的主要目标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换挡期。经济增长速度方面,从宏观来看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从2014年的 7.4%,到2015年的6.9% ,再到2016年的6.7% 。这些数据说明我国经济在保持了多年的高速增长后,进入了中高速增长换挡期。经济结构方面,从宏观来看,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2014年的48.2%,2015年的50.5% ,到2016年的51.6%。这些数据和变化趋势表明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在逐年增加,经济发展正在进行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与此同时,宏观方面,国内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从2014 年的10. 6%,2015 年的11.8%,到2016年的 12.4% ,呈逐年增长趋势。这表明新兴产业开始逐步引领增长,经济增长的动力正在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经济的创新活力在逐步增強,经济发展正在向质量效益型转变。而无论是转型升级还是创新驱动,主体则是企业,活力就在市场。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法治市场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需要法治的保障,其核心是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因此,确立法律权威,转变和优化政府职能,规范政府的经济调控行为,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创造安全、公平的法治市场,激活市场的“无形之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使市场机制发挥强大的调节功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市场生产主体、服务主体、经营主体等的经济积极性与创造热情,不断取得政府改革红利、市场红利和制度创新红利,就成为法治市场建设的主要目标。
三、法治市场建设的现实路径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法治建设在全国各个领域广泛而深入推进。法治建设既需要有国家层面的总体设计,更需要地方层面的实践和探索。近年来全国各地越来越重视法治建设,尤其重视经济领域的法制建设,把法治市场建设作为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探索出了一些成功经验。笔者结合近年来的各地经验、中央顶层设计和理论研究成果,提出法治市场建设如下现实路径。
(一)优化政府职能,做好“加减法”,保障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经济发展有“两只手”,“有形之手”是政府,“无形之手”是市场。根据建设法治市场的目标,激活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核心在于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关键是政府职能的不断优化。优化政府职能,首先要做好“加法”和“减法”。加法就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从经济转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出发,及时、有针对性地立新法;减法就是对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法规进行废止和修改。其次是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变“全能政府”为“有限政府”。关键是明确哪些是政府应该做、必须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应该做、必须做而未做的要做加法,不能做已经做的要做减法。
1. 完善立法体制,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出现了新局面,也面临着许多新矛盾、新问题,如国家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试点改革,服务业的创新提速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培育壮大,知识产权的进一步保护和运用,节能减排的继续推进等。这些伴随着经济发展出现的新问题,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要根据经济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改革,做好产业结构调整,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加快能源资源节约利用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等重要领域的法规的立法工作。只有确保法治建设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才能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才能确保建设法制市场有良法可依。
2. 根据经济发展特点,适度增加创新激励措施。
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要保持中高速发展,根本出路在于创新。而创新需要良法予以保障和激励。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一方面可以依靠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加以保障和规范,另一方面还需要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市场经济发展的新状况、新问题,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来加以激励。具体说来,一是地方政府要适度增加创新投入。雄厚的资金支持是创新活动的基础,要想在创新中真正有所突破,还需要在创新投入的总量上加以保障;二是要继续加大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尤其是要注重引进和培养懂市场、通科技和复合型创新人才,并加大产学研的合作与开发;三是要进行区域协同,整合创新资源,解决条块分割、各自为阵以及碎片化、同质化的问题;四是要构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通过社会化、专业化和网络化的服务体系,帮助创新成果转化成实实在在的项目和产品。 3. 修订和废止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良法不在于数量而在于质量。在建设法治市场时,所依托的良法,应该是动态化的、科学化的,应该根据经济发展和改革的需要,与时俱进,有立有破。在建设法治市场的过程中,对明显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违背市场规律的; 已经明显不适应国家、省、市确定的区域发展战略的; 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操作难度大、监管困难、实施成本高的等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法规需要及时进行改废和修订工作。
4.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梳理、界定权力边界,根据所行使的各项职权,以清单的形式,列出行使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及对应的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核心是行政审批改革,通过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可以减少对经济的直接干预。
政府权力做减法,市场活力做加法。通过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可以以法治来约束政府行为,让政府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划分政府和市场的界限,明确政府和市场各自的职能和范围,减少政府对经济资源的直接控制,减少行政审批对经济的直接干预,默认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新增出来的领域和权力属于市场,将政府定位于 “有限政府”,从而更好地健全市场经济体系,保证和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活力。
(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强化市场监管
1. 发挥政府在监管市场中的主导作用。
对市场进行有效监管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政府推行简政放权的基础上严格市场监管,为创造安全公平的法治市场提供保证。政府在监管市场中的主导作用是指根据有关市场交易的法律和法规,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合法交易行为、保证交易双方的权益,对各类市场交易主体的诚信、履约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 充分发挥企业和行业在监管市场中的自律作用,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也是实现和维护市场安全、公平的基石。企业在监管市场中的自律作用主要通过实施信用监管制度来实现。对企业实施信用监管主要是落实、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增强企业的信用意识,引导企业建立和维护自身信用,对其道德和交易行为进行规范、约束和违规、失信处罚。同时帮助企业履行好信息公示的主体责任,并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最终达到企业依法登记、主动自律,以监管促信用,以信用强监管的目的。
3. 充分发挥社会在监管市场中的监督作用。
市场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按照 “大市场、大监管”的理念,社会对市场的监督作用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一是要完善监督方式。可以通过公开听证、民意调查、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等方式进行公开监督,实现市场平稳的运行,更好地维持市场秩序。二是要强化舆论监督作用。可以通过鼓励社会公众和依托新闻媒体及时发现各类违法行为、曝光典型案件,帮助社会公众提高认知和防范能力。三是精心培育第三方征信机构、食品检测机构等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切实发挥其客观、独立和专业的优势。
4. 运用“互联网 + ”和大数据构建科学的市场监管平台。
一个高度法治化的市场应当拥有层次丰富、科学严密的市场监管平台。可以运用“互联网 + ”思维和大数据理念,充分依托网络、信息、大数据技术、云计算等手段来构建这一平台。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激励创新的法治市场环境
公平竞争、有效监管是市场法则,保护产权尤其是保护知识产权也是市场法则。法治市场构建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保护知识产权,增强市场主体的活力,用法律来保障创新创业。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之后,无论是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还是创新驱动,都依赖于创新。而知识产权则是创新的核心要素和重要资源。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推动创新创业、释放市场活力的引领支撑作用,就需要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加突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具体说来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
1. 采取集中管理模式,优化行政保护效能。
知识产权有三大主要类型,分别是商标、专利和版权。一直以来,我国大都采用分散管理的模式,分别由工商局、专利局 ( 知识产权局) 和版权局进行管理。前几年,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先行先试,实行专利和版权“二合一”的管理模式,发挥了较好的行政保护作用。在国家提倡“服务型政府”、“高效政府”、积极转变政府职能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适应知识经济、创新经济的发展,服务企业,减少企业维权成本,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果,可以尝试在原有的专利、版权“二合一”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局的管理范围,形成商标、专利和版权“三合一”的管理。从而能够集中各类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行政权力,建立科学化的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化执法体系,实现知识产权诉求处置的一体化,形成分工合理、边界清晰、权责一致的更为集中的管理体制,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的保护。
2. 建立知识产权专业智库,提升司法保護效果。
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两把利剑: 行政和司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用的提高,主要依靠两个要素: 一是专业化的机构; 二是专业化的人才。
在专业化机构方面,可以通过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探索实施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审合一”;在优化审判职能方面,可推进知识产权精细化审判,发挥刑事司法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和威慑作用;可建立以知识产权审判为主的服务创新平台,法官可借此平台,深入了解企业及行业发展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行政执法部门、高新技术企业可借此平台共同营造自主创新氛围,细化酌定赔偿依据,用好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措施,发挥司法审判的导向和引领功能。
在专业化的人才方面,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专业智库:一是优选主审法官。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日趋新颖复杂,对主审法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遴选产生政治素养好、学历层次高、法务功底深、综合能力强的主审法官,让其成为知识产权案件真正的裁判者,从而保证审判的质量。二是设置专业陪审员。设置专业陪审员可以发挥其专业技术优势,促进案件审判质量的提升。三是建立咨询专家库。建立咨询专家库的目的在于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发挥技术专家的领域特长,通过技术支持和专业解读,帮助法官认定和全面查明相关科学技术事实问题,确保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公正,提升专业和社会认同,增强知识产权审判的公信力。通过建设涵括主要领域和学科的更为全面的咨询专家库,发挥技术专家专业专长,促进专利、技術合同等疑难复杂技术案件的审理。从而更加高效、公平地保证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以法律为创新经济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穆敏.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探索[J].理论学刊,2014(12) .
[2] 冯玉军.中国法治的发展阶段和模式特征[J].浙江大学学报,2016(5).
[3] 魏建新.市场经济与行政权力关系的法治考量[J].商业经济研究,20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