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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干股股东由于没有实际出资,会导致注册资本不实,危及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干股很容易滋生腐败,因此,干股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虽然干股存在一定的弊端,但干股并不必然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和滋生腐败,并且允许干股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司法的自由、效率等价值,故干股股东应该被认定为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