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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当前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中受法律依据不足、仲裁设施条件建设滞后、仲裁工作经费缺乏等方面阐述了土地纠纷仲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然后从加强宣传领导、提高仲裁人员素质、积极探索敢于创新等方面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仲裁工作;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15-0182-01
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成败。近几年来,由于国家“一免四补”政策的出台,农民对承包地的态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土地的价值重新被发现,再加上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国家建设用地增加,大量土地被征用,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等多种原因造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矛盾日益凸显,甚至激化,土地承包纠纷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粮食直补等惠农政策的实施,以及土地经济价值的不断提升,农民要求承包土地、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呼声高涨,农村土地被征收、征用情况增多,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日益凸显。
为进一步解决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问题,有效化解土地承包纠纷,国家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并且结合实际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考察,对于提高土地仲裁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的实效,保持农村稳定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体系建设和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农村土地仲裁工作的现状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依法化解土地纠纷,是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促进农村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重要举措。为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开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体系建设纳入目标考核任务,全国大部分市、县、区成立了县级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县、区、市农业局。由于建立了土地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使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而且更有力地保障了农村大局的稳定。
2.农村土地仲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仲裁工作设施不完备
目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组织均为县级组织,大部分仲裁委员会都没有办公室,也没有特定的工作场所(仲裁庭、和解室、信心管理办公室),且仲裁机构人员不足,设备不齐,调查取证工具缺失,导致调查取证工作难以开展。
2.2 基层人员素质欠佳
受训人员不足,并且培訓时间短,受训人又基本没有法律基础,导致目前仲裁人员的业务水平不高,仲裁的实践经验严重不足。另外,由于仲裁人员主要来自农经工作人员,除了担任仲裁员外还要承担大量日常管理工作,在时间、精力、程序上不能保证仲裁工作的规范开展,影响了仲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3 宣传力度不足、调解仲裁经费不够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还没有真正认识到土地仲裁工作对农村发展与稳定的重要意义,不少地方政府对如何开展土地仲裁尚处于观望状态。有些地区只是在当地的农业主管部门下的经管部门挂了仲裁机构的牌子,没有专职的仲裁人员,也不具备仲裁条件,实际上也没有真正开展过仲裁工作。《农村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但目前各县、市、区的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仅个别县得到县财政工作经费几万元以外,其他的分文未有,工作经费十分缺乏,几乎都是靠县农业局的少量补贴维持。
2.4 没有相关法律支持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只有裁决权,没有执行权,对于已经生效的裁决书必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情况错综复杂,目前法院对土地纠纷案件不受理,对生效的仲裁裁决也不积极执行,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3.农村土地仲裁工作存在的问题做出的对策
3.1 健全仲裁机制
仲裁庭试点方案明确提出,要按照合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程序,确保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的时效性和权威性。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相对政府部门的其他工作而言更具法律严肃性,这要求从仲裁程序到档案管理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要规范合法;同时因为农村地域广阔、情况复杂,这又要求制定的仲裁程序要充分考虑到与实际情况相适应,便于农民申诉。因此,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机制要健全、程序规范、制度合理、管理到位。
3.2 加强知识培训,提高基层干部的素质
农村基层干部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实行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直接实施者,对群众的利益影响重大,同时也在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因此,要结合《土地承包法》的知识,对基层干部进行一次系统的、全面的法律知识培训,并通过查处典型违法案件,切实纠正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仲裁人员的来源应当尽量广泛,可以聘请退休法官、资深律师及农村土地方面的专家学者任仲裁员,适当缓解当前仲裁员法律素养不高的问题,有利于保证仲裁庭的独立和中立,消除当事人的顾虑,提高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办案质量,有利于防止机构的膨胀。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加大对仲裁人员的培训力度也是当前十分急迫的任务
3.3 加大宣传,争取财政资金支持
相关政府部门,要落实服务职能和管理职能,强化责任意识,加快调解仲裁机构的建设,完善调解体系,构建村内调解、机构调解、司法调解的纵向调解模式,保证在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农民在第一时间找到仲裁机构,且有专业的仲裁人员帮助农民进行仲裁。在矛盾纠纷刚刚发酵时就及时化解,防止矛盾激化。要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民宣传土地政策和相关法律知识,让农民了解解决纠纷的方法和途径,改变传统激进的解决办法,采用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的办法解决问题,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保护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政府部门要切实将仲裁工作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保证仲裁资金落实到仲裁工作当中。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仲裁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及时将仲裁工作经费和培训费用发放给仲裁机构,保证仲裁人员能定期参加培训,及时有效的为农民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
3.4 仲裁立法,有法可依
为解决土地仲裁无法可依的问题,农业部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以下称草案),该草案已获得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原则通过并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进行了审议。但毋庸讳言的是,目前的《草案》尚有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因此,进一步加强对《草案》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草案》进行完善是一项十分艰巨和紧迫的任务。
4.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对农业扶持力度的增加,农民逐步重视起了土地的自然价值和经济价值,同时也导致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加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也得不到相关法律的保障,对农业经济发展危害巨大,若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将会造成严重后果,直接影响我国农村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人员任重道远,要在工作实践中加强学习,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处理好农民遇到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正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3(04):342-343.
[2] 张向荣.解析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山西农经,2017(01):33.
[关键词]农村土地;仲裁工作;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15-0182-01
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成败。近几年来,由于国家“一免四补”政策的出台,农民对承包地的态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土地的价值重新被发现,再加上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国家建设用地增加,大量土地被征用,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等多种原因造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矛盾日益凸显,甚至激化,土地承包纠纷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粮食直补等惠农政策的实施,以及土地经济价值的不断提升,农民要求承包土地、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呼声高涨,农村土地被征收、征用情况增多,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日益凸显。
为进一步解决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问题,有效化解土地承包纠纷,国家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并且结合实际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考察,对于提高土地仲裁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的实效,保持农村稳定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体系建设和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农村土地仲裁工作的现状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依法化解土地纠纷,是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促进农村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重要举措。为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开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体系建设纳入目标考核任务,全国大部分市、县、区成立了县级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县、区、市农业局。由于建立了土地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使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而且更有力地保障了农村大局的稳定。
2.农村土地仲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仲裁工作设施不完备
目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组织均为县级组织,大部分仲裁委员会都没有办公室,也没有特定的工作场所(仲裁庭、和解室、信心管理办公室),且仲裁机构人员不足,设备不齐,调查取证工具缺失,导致调查取证工作难以开展。
2.2 基层人员素质欠佳
受训人员不足,并且培訓时间短,受训人又基本没有法律基础,导致目前仲裁人员的业务水平不高,仲裁的实践经验严重不足。另外,由于仲裁人员主要来自农经工作人员,除了担任仲裁员外还要承担大量日常管理工作,在时间、精力、程序上不能保证仲裁工作的规范开展,影响了仲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3 宣传力度不足、调解仲裁经费不够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还没有真正认识到土地仲裁工作对农村发展与稳定的重要意义,不少地方政府对如何开展土地仲裁尚处于观望状态。有些地区只是在当地的农业主管部门下的经管部门挂了仲裁机构的牌子,没有专职的仲裁人员,也不具备仲裁条件,实际上也没有真正开展过仲裁工作。《农村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但目前各县、市、区的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仅个别县得到县财政工作经费几万元以外,其他的分文未有,工作经费十分缺乏,几乎都是靠县农业局的少量补贴维持。
2.4 没有相关法律支持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只有裁决权,没有执行权,对于已经生效的裁决书必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情况错综复杂,目前法院对土地纠纷案件不受理,对生效的仲裁裁决也不积极执行,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3.农村土地仲裁工作存在的问题做出的对策
3.1 健全仲裁机制
仲裁庭试点方案明确提出,要按照合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程序,确保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的时效性和权威性。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相对政府部门的其他工作而言更具法律严肃性,这要求从仲裁程序到档案管理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要规范合法;同时因为农村地域广阔、情况复杂,这又要求制定的仲裁程序要充分考虑到与实际情况相适应,便于农民申诉。因此,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机制要健全、程序规范、制度合理、管理到位。
3.2 加强知识培训,提高基层干部的素质
农村基层干部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实行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直接实施者,对群众的利益影响重大,同时也在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因此,要结合《土地承包法》的知识,对基层干部进行一次系统的、全面的法律知识培训,并通过查处典型违法案件,切实纠正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仲裁人员的来源应当尽量广泛,可以聘请退休法官、资深律师及农村土地方面的专家学者任仲裁员,适当缓解当前仲裁员法律素养不高的问题,有利于保证仲裁庭的独立和中立,消除当事人的顾虑,提高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办案质量,有利于防止机构的膨胀。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加大对仲裁人员的培训力度也是当前十分急迫的任务
3.3 加大宣传,争取财政资金支持
相关政府部门,要落实服务职能和管理职能,强化责任意识,加快调解仲裁机构的建设,完善调解体系,构建村内调解、机构调解、司法调解的纵向调解模式,保证在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农民在第一时间找到仲裁机构,且有专业的仲裁人员帮助农民进行仲裁。在矛盾纠纷刚刚发酵时就及时化解,防止矛盾激化。要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民宣传土地政策和相关法律知识,让农民了解解决纠纷的方法和途径,改变传统激进的解决办法,采用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的办法解决问题,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保护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政府部门要切实将仲裁工作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保证仲裁资金落实到仲裁工作当中。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仲裁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及时将仲裁工作经费和培训费用发放给仲裁机构,保证仲裁人员能定期参加培训,及时有效的为农民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
3.4 仲裁立法,有法可依
为解决土地仲裁无法可依的问题,农业部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以下称草案),该草案已获得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原则通过并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进行了审议。但毋庸讳言的是,目前的《草案》尚有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因此,进一步加强对《草案》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草案》进行完善是一项十分艰巨和紧迫的任务。
4.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对农业扶持力度的增加,农民逐步重视起了土地的自然价值和经济价值,同时也导致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加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也得不到相关法律的保障,对农业经济发展危害巨大,若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将会造成严重后果,直接影响我国农村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人员任重道远,要在工作实践中加强学习,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处理好农民遇到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正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3(04):342-343.
[2] 张向荣.解析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山西农经,2017(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