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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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对于债权人以及股东权益的保护还处于较低水平,但是已经拥有一个完善的体系,对于《公司法》体系的完善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基本要求。公司在社会上作为一个法人而存在,它也有着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受到《公司法》的很多法令的保护。而股东从根本上来说,是公司的管理者,并不用过多承担公司的风险责任。因此可见,目前我国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于公司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已经有较完善的保护,但是对于债权人的保护还十分低下,债权人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措施,导致其不能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利以及履行自己的义务。笔者针对这一现象,深入探讨目前法律所存在的缺陷,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希望共同参考。
  关键词:债权人 法律法规 完善保护制度
  在国内,目前许多法律法规对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十分缺乏,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不能触碰到核心区域,只有真正理解债权人的权益,了解他们所需要的保护才能做到最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问题已经有了规定,若公司由于经营问题导致欠下了一大笔债务,那么需要有详细的相关证明股东与公司之间其他的关系,否则股东不需要偿还超過自己股权以外的债务。这就是法律条令中对于股东权益的保障,对于债务人来说,甚至没有一条详细的条令来保障其权益,这也是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如何做到从制度上、行政上、根本上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如何在公司出现经营问题时合理规避债权人的风险,这都是今后债权法需要深究的问题,总而言之,对于《公司法》的完善迫在眉睫。
  一、 我国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不足之处
  1.对于越权行为的处理,不利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在公司法中,规定了所有公司在经营时不可出现超过自己经营范围内的行为,出现这样的行为,看似只越权了一点点,然后这已经触碰到了法律。这样的行为对于债权人的权益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越权行为的处理以及对于当事人的处罚。除此之外,不仅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对于当事者的另一方,也无法保障自己的利益。
  2.有限责任制度的局限性。目前国内大多数公司都实行的是有限责任制,这样的制度优势明显,劣势也十分明显。在公司出现债务困难时,股东以及投资者只需要承担自己股权部分的责任,而公司需要用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当债权人无法获得自己应当得到的收益时,也不能要求股东支付超过股权的债务偿还。有限责任制是公司法的基本条件,这种制度有着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若是使用得当,不仅可以提高公司发展的速度,对于业务的开展也是十分有利的。
  3.债权人信息与地位不等。债权人在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时,不仅要看公司资产的多少,公司的经营运行状况也是关键因素。按道理说,债权人有权利了解到公司内部的经营状况,以及最近的财务情况,然而这一点无法得到保障。对此,一些公司对债权人设立了相关的公开制度,从表面上来看,债权人可以了解公司最近的经营情况,但是真正的核心内容债权人是根本触碰不到的。在这样的背景下,债权人的身份以及他们所获得的信息是不对等的,无法充分保障其权益。
  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缺陷。近些年来,在国内大部分的公司法人对于自身的制度存在着不满甚至是误解。在他们看来,公司财产是独立于一切之外的,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也不能改变这样的现象。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股东就开始使用非法黑色手段转移公司财产,甚至会吞并。这样的情况下,公司的经营以及股东、债权人的权益都难以得到保障,为了避免公司成为某些人的转移黑色财产的工具,完善人格否认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目前人格否认制度出现的不足,很有可能导致整个公司经营出现漏洞。
  二、完善我国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策略
  1.规定公司越权行为的准则以及无效及有效原则。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对于公司出现的越权行为的规范是由规定的,且规定十分明确,而国内则对于这样的规定处于一种十分模糊的状态。在公司法中,对于越权行为的规定没有明确,对于何种行为是有效的,何种行为是无效的都没有准确的判断。目前我国公司法规定越权的状态只有相对有效和相对无效。越权行为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当事人双方都认可的行为模式,若是双方都认可,那么法律条例则无法对其进行干扰。然而,大多数的越权行为都是单方的想法,没有跟对方进行协商,这就很容易出现利益冲突,这时候就需要法律的介入,然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无法进行判断审核,这就是目前公司法对于越权行为最大的缺陷。在未来,务必进行相关制度的完善,保证债权人的权益。
  2.给予债权人充分的权利和保障。债权人目前在大部分公司中是没有话语权的,在他们之前,有相关的股东会、董事会进行事项政策的决策,这些机构组织从根本上来说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债权人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他们不会关心。针对这样的现象,公司的经营者应当处理好股东和管理层的关系,这样经营者与股东和谐的相处模式也是人们一直以来十分推崇的。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一般都较为和善,他们进行决策时也能充分考虑到公司的利益,但是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难以确认。因此,在未来,希望可以通过投票选举的方式,推选债权人进入股东会,跟股东一起进行政策事项的决议,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3.优化完善公司清算制度。目前,《公司法》对于公司的清算制度有着详细的规定,这样的清算规定可以从根本上保护债权人应有的权益。在公司经营不善,出现大量的债务亏欠时,债权人的利益是很难得到保障的,一旦公司的资产以及股东应该承担的责任不足够偿还债权人时,公司会遭受倒闭解散的处罚。与此同时,在公司宣告解散或者倒闭之前,对场地的租借费、员工的工资等应当偿还的债务都必须还清,这些偿还的事务都是排在债权人之前的,由此可见,债权人的权益虽说有着清算制度的保障,但是在现实情况下,无法真正得到自己应当的权益。对此,应当优化完善公司清算制度相关内容,将债权人的利益偿还提前,从源头、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的相关权益。
  4.完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目前的司法判决中,大部分的判决都会要求转移财产的人员偿还所有出现的损失,对于公司债务有着连带作用,当公司资产不足时,股东才需要偿还自己股权部分的债务。这样对于债权人来说是十分不公平的,近些年来,常常会出现股东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拖延偿还债务的时间,时间一久就不了了之了,甚至在准备偿还的期间,对财产进行转移。由此可见,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在股东及其他责任负责人逃避债务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可以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在股东触碰到相关法律法规时,法院可以直接封锁股东的资产。面对这样的处罚,股东不会轻易触碰法律法规的底线,债权人的根本权益也得到了保障。
  三、结语
  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制度不仅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公司的经营也有着决定性的帮助,我国目前的《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已经有了基本的规定,但是在这个不断发展的时代,相关法律法规要及时进行完善,保证公司正常的运行和经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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