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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4年广泛报道的“冷冻胚胎案”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关注,该案的处理也是当前我国相关立法尚未明晰情况下法官针对个案的创造性解决。该案的核心就是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我国目前只有几个部级规章,规范内容也多针对医疗机构,在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上未做说明。本文即结合相关案例,参考外国立法及学说,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在中国语境下的探讨,以发展的眼光结合科技发展对传统民法的冲击,尝试厘清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
【关键词】: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
一、江苏宜兴“冷冻胚胎案”简析
2014年9月,无锡市中院对江苏宜兴人体冷冻胚胎监管、处置纠纷案二审终审。对比一审和二审的不同,一审宜兴市人民法院认为死亡夫妻双方为实现生育目的实施的手术,手术过程产生的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任意转让或继承,故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判决结果是根据《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做出的判决。二审无锡中院则依据当事人基于私法的权利未被法律明确禁止、限制,从伦理,情感和特殊利益保护角度将冷冻胚胎的监管、处置交予了原告的4位失独老人。
一审法院适用继承处理冷冻胚胎的问题,体现出了其将冷冻胚胎视作物的态度,虽然其称胚胎是含有未来生命的特殊物,有理论上“中介说”的倾向,采取了保守的处理方式以避免后期可能出现的伦理道德和法律问题。但我国目前尚未明确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故一审的宣判有极大的法学争议和社会争议。二审法院避开了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确认问题,在当前法律界定缺失的情况下从伦理,情感和特殊利益保护的角度,以一种社会舆论较易接受的方式做出了处理。而这种处理仅对该案有其价值,对于冷冻胚胎案件整体上的帮助不大。
二、冷冻胚胎及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概况
冷冻胚胎指将通过试管培育技术得到的胚胎,存置于零下196℃的液氮环境中以长时间保存。受精胚胎的精卵来源既可能来源于夫妻双方,也可能精卵中一类或精卵全部来源于第三者。而后两种情况下,无锡中院的判决所依据的伦理,情感和特殊利益角度都不再适用。结合国内外已经产生的典型案例,更多的是夫妻离异,夫妻一方死亡等情况下争夺冷冻胚胎权属问题的案例,若不确定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很难确定对其如何处理。
1978年英国诞生了首位试管婴儿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成熟开端。据国际辅助生育技术监控委员会发布的报告,截止2013年10月份全球已有500万试管婴儿诞生,其中一半为2007年至2013年出生。[1]由于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下受精卵适用性不可控以及妊娠率尚只有30%左右,故病人和医生多选择一次采取使多个卵子受精用以备用。结合前述数字,大量冷冻胚胎的存在是全球多国都将面临处理的复杂问题。
三、冷冻胚胎主要学说
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规范,国外已有多国颁布了正式的专门法律。但对冷冻胚胎法律地位做出的界定的法律却不多,其表述上也存在诸多差异。关于冷冻胚胎学术界的三种主要学说为主体说,客体说和中介说。
1、主体说
主流是有限自然人说,西班牙1988年《关于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第14条虽然认为14天以内的受精胚胎并非人类生命,但12条却规定,体外受精的胚胎享有在其生物学母亲腹中孕育并出生的权利。并在2003年对该法的修正案第四条第二款把用于着床的胚胎数量限定为3个。意大利也坚持有限自然人说,该国2004年《医学辅助生殖规范》第14条原则上禁止冷冻和摧毁胚胎。该学说在我国尚不具有社会伦理基础,在国外应用的范围也并不广泛,其弊端是非常明显的。禁止冷冻胚胎,提高了受术妇女失败后多次重复取卵的风险,极可能损害妇女的健康权。而将胚胎视作具有人格意识,一是从生物学角度说不通,二是会造成相关医疗辅助技术人员承受过多过高风险。
还有法人说,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即采用此说法。其法律状态上确定了体外受精胚胎“法人”的地位。究其本质,只是因为胚胎并不能获得全部自然人的权利故而被设定为法人。根据这一推理,这种法人说其实和有限自然人说是一致的,但为强调胚胎权利的受限性而改动平常理解的法人概念的做法让人难以接受。而美国最高院关于妇女对未达到存活状态胚胎实时流产是其生殖自决的私生活权的判例[2],说明其认为早期受精胚胎并未具有人的法律地位。
2、客体说
美国佛罗里达州立法承认受精卵的捐赠者对该受精卵的处理有共同自治权。如果一方捐赠者死亡,另一方捐赠者则有完全的决定权。[ 3]2008年,佛罗里达州和密歇根州通过一项共同议题:允许仅为治疗目的创造胚胎,这也将胚胎置于了物的角度。杨立新先生支持采用客体说,提出将胚胎视为伦理物,对其权利行使进行限制,给予高规格的保障。但采用客体说不可避免的要直面根本的社会伦理问题。如若可以视胚胎为主体处分的对象,则其必然会面对物的自由转让等问题,单靠具体规定不能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3、中介说
中介说是前两种学说的折衷,这种学说的好处是只将其作为潜在而非现实的生命处理,不作为单纯的物而否定其有潜在的发育成生命的可能,也不作为自然人让其必须植入子宫。依徐国栋先生的观点,“凡采用禁止滥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立场、又允许把受精胎胚用于试验的立法,尽管未明言自己对此等胎胚的法律属性的看法,实际上都采用了中介说”[4]。中介说多采用“准财产说”,这和我国民法对于尸体的处置态度相谋。徐国栋先生在提及“准财产说”时认为其不妥适,因为其将涉及人格利益的东西贴上了财产标签,并且认为中介说把体外受精胚胎理解为一个从物到人的渐进过程问题也不妥,由各国对认定胚胎不同天数的标准可以看出这点确实存疑。
四、结论和推论
生物科学技术的发展正从根本上冲击着原有的社会伦理基础,对社会伦理的影响会直接影响上层法学观点。人工生殖的技术的发展和广泛的社会需求,使得原有的家庭伦理纽带受到了冲击。各国不得不在立法上和法律实践中面对相关问题。
个人认为中介说目前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多国在实践中接受应用,更多的或出于现实技术的发展已在某些方面一定程度上模糊了民法上了主客二体的结构。王康先生提及的“人格的内在财产性”[5]观点,将人格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类纯粹精神性人格,如尊严、自由、平等等抽象人格:一类是兼具财产实性人格,如身体、健康、隐私等具体人格。前者不具有财产利益,渗透于后者:后者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有财产利益。前者受损害作为精神伤害,获得的是精神补偿,而后者则可以获得出精神补偿外的财产补偿。这种观点很好的弥合了中介说中“准财产说”的理论构架。而具体的胚胎发育渐进过程的理解和确定,则需依托于生物技术水平的发展或可得到解决。
注释:
[1]全球试管婴儿数量增长迅速,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tech/2013-10/16/c_117739879.htm
[2]Radhika Rao. Property, Privacy, and the Human Body[J]. 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80).P391
[3]张善斌,李雅男.人类胚胎的法律地位及胚胎立法的制度构建.科技与法律,2014.02
[4]徐国栋.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地位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05
[5]王康.基因权的私法规范.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12
参考文献:
[1]徐国栋.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地位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05
[2]张善斌,李雅男.人类胚胎的法律地位及胚胎立法的制度构建.科技与法律,2014.02
[3]王康.基因权的私法规范.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12
[5]张圣斌.范莉.庄绪龙.人体冷冻胚胎监、管处置权的认识,法律适用.2014.11
【关键词】: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
一、江苏宜兴“冷冻胚胎案”简析
2014年9月,无锡市中院对江苏宜兴人体冷冻胚胎监管、处置纠纷案二审终审。对比一审和二审的不同,一审宜兴市人民法院认为死亡夫妻双方为实现生育目的实施的手术,手术过程产生的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任意转让或继承,故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判决结果是根据《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做出的判决。二审无锡中院则依据当事人基于私法的权利未被法律明确禁止、限制,从伦理,情感和特殊利益保护角度将冷冻胚胎的监管、处置交予了原告的4位失独老人。
一审法院适用继承处理冷冻胚胎的问题,体现出了其将冷冻胚胎视作物的态度,虽然其称胚胎是含有未来生命的特殊物,有理论上“中介说”的倾向,采取了保守的处理方式以避免后期可能出现的伦理道德和法律问题。但我国目前尚未明确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故一审的宣判有极大的法学争议和社会争议。二审法院避开了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确认问题,在当前法律界定缺失的情况下从伦理,情感和特殊利益保护的角度,以一种社会舆论较易接受的方式做出了处理。而这种处理仅对该案有其价值,对于冷冻胚胎案件整体上的帮助不大。
二、冷冻胚胎及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概况
冷冻胚胎指将通过试管培育技术得到的胚胎,存置于零下196℃的液氮环境中以长时间保存。受精胚胎的精卵来源既可能来源于夫妻双方,也可能精卵中一类或精卵全部来源于第三者。而后两种情况下,无锡中院的判决所依据的伦理,情感和特殊利益角度都不再适用。结合国内外已经产生的典型案例,更多的是夫妻离异,夫妻一方死亡等情况下争夺冷冻胚胎权属问题的案例,若不确定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很难确定对其如何处理。
1978年英国诞生了首位试管婴儿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成熟开端。据国际辅助生育技术监控委员会发布的报告,截止2013年10月份全球已有500万试管婴儿诞生,其中一半为2007年至2013年出生。[1]由于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下受精卵适用性不可控以及妊娠率尚只有30%左右,故病人和医生多选择一次采取使多个卵子受精用以备用。结合前述数字,大量冷冻胚胎的存在是全球多国都将面临处理的复杂问题。
三、冷冻胚胎主要学说
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规范,国外已有多国颁布了正式的专门法律。但对冷冻胚胎法律地位做出的界定的法律却不多,其表述上也存在诸多差异。关于冷冻胚胎学术界的三种主要学说为主体说,客体说和中介说。
1、主体说
主流是有限自然人说,西班牙1988年《关于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第14条虽然认为14天以内的受精胚胎并非人类生命,但12条却规定,体外受精的胚胎享有在其生物学母亲腹中孕育并出生的权利。并在2003年对该法的修正案第四条第二款把用于着床的胚胎数量限定为3个。意大利也坚持有限自然人说,该国2004年《医学辅助生殖规范》第14条原则上禁止冷冻和摧毁胚胎。该学说在我国尚不具有社会伦理基础,在国外应用的范围也并不广泛,其弊端是非常明显的。禁止冷冻胚胎,提高了受术妇女失败后多次重复取卵的风险,极可能损害妇女的健康权。而将胚胎视作具有人格意识,一是从生物学角度说不通,二是会造成相关医疗辅助技术人员承受过多过高风险。
还有法人说,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即采用此说法。其法律状态上确定了体外受精胚胎“法人”的地位。究其本质,只是因为胚胎并不能获得全部自然人的权利故而被设定为法人。根据这一推理,这种法人说其实和有限自然人说是一致的,但为强调胚胎权利的受限性而改动平常理解的法人概念的做法让人难以接受。而美国最高院关于妇女对未达到存活状态胚胎实时流产是其生殖自决的私生活权的判例[2],说明其认为早期受精胚胎并未具有人的法律地位。
2、客体说
美国佛罗里达州立法承认受精卵的捐赠者对该受精卵的处理有共同自治权。如果一方捐赠者死亡,另一方捐赠者则有完全的决定权。[ 3]2008年,佛罗里达州和密歇根州通过一项共同议题:允许仅为治疗目的创造胚胎,这也将胚胎置于了物的角度。杨立新先生支持采用客体说,提出将胚胎视为伦理物,对其权利行使进行限制,给予高规格的保障。但采用客体说不可避免的要直面根本的社会伦理问题。如若可以视胚胎为主体处分的对象,则其必然会面对物的自由转让等问题,单靠具体规定不能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3、中介说
中介说是前两种学说的折衷,这种学说的好处是只将其作为潜在而非现实的生命处理,不作为单纯的物而否定其有潜在的发育成生命的可能,也不作为自然人让其必须植入子宫。依徐国栋先生的观点,“凡采用禁止滥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立场、又允许把受精胎胚用于试验的立法,尽管未明言自己对此等胎胚的法律属性的看法,实际上都采用了中介说”[4]。中介说多采用“准财产说”,这和我国民法对于尸体的处置态度相谋。徐国栋先生在提及“准财产说”时认为其不妥适,因为其将涉及人格利益的东西贴上了财产标签,并且认为中介说把体外受精胚胎理解为一个从物到人的渐进过程问题也不妥,由各国对认定胚胎不同天数的标准可以看出这点确实存疑。
四、结论和推论
生物科学技术的发展正从根本上冲击着原有的社会伦理基础,对社会伦理的影响会直接影响上层法学观点。人工生殖的技术的发展和广泛的社会需求,使得原有的家庭伦理纽带受到了冲击。各国不得不在立法上和法律实践中面对相关问题。
个人认为中介说目前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多国在实践中接受应用,更多的或出于现实技术的发展已在某些方面一定程度上模糊了民法上了主客二体的结构。王康先生提及的“人格的内在财产性”[5]观点,将人格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类纯粹精神性人格,如尊严、自由、平等等抽象人格:一类是兼具财产实性人格,如身体、健康、隐私等具体人格。前者不具有财产利益,渗透于后者:后者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有财产利益。前者受损害作为精神伤害,获得的是精神补偿,而后者则可以获得出精神补偿外的财产补偿。这种观点很好的弥合了中介说中“准财产说”的理论构架。而具体的胚胎发育渐进过程的理解和确定,则需依托于生物技术水平的发展或可得到解决。
注释:
[1]全球试管婴儿数量增长迅速,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tech/2013-10/16/c_117739879.htm
[2]Radhika Rao. Property, Privacy, and the Human Body[J]. 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80).P391
[3]张善斌,李雅男.人类胚胎的法律地位及胚胎立法的制度构建.科技与法律,2014.02
[4]徐国栋.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地位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05
[5]王康.基因权的私法规范.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12
参考文献:
[1]徐国栋.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地位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05
[2]张善斌,李雅男.人类胚胎的法律地位及胚胎立法的制度构建.科技与法律,2014.02
[3]王康.基因权的私法规范.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12
[5]张圣斌.范莉.庄绪龙.人体冷冻胚胎监、管处置权的认识,法律适用.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