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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贫富分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这是市场的逻辑,不是任何人的意志可以左右的客观规律。但贫富分化并不意味着贫富对立,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构建全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市场竞争的失败者维持体面的有尊严的生活,这是消除贫富对立,促进贫富和谐的根本途径。
关键词:贫富分化;贫富对立;贫富和谐
作为两千多年来的主流意识形态,儒家认为社会财富分配“不患寡而患不均”,这种文化基因决定了中国人对贫富分化的忍耐度相当低,所以新中国建立的均贫富的计划经济体制一度得到高度认同。改革开放承认私有财产,贫富差别渐渐拉开,国人的口诛笔伐日甚一日,这种激愤的言论表面看似乎充满正义性和责任感,实际上未必符合科学性和规律性。计划经济能带来均贫富,但却导致经济的不可持续;市场经济能带来经济繁荣,但会导致贫富分化。世界没有完美,在制度选择上人类同样要面临“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取舍,市场经济是目前的最优选择。市场经济无法消除贫富分化,与其义愤填膺但于事无补,不如理智看待、冷静思索,通过一系列制度建构控制贫富分化,消除贫富对立,建构贫富和谐。
一、贫富分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
纵观中国历史,除了少数王朝的少数时期,中国历来存在较为严重的贫富分化问题。自有人类,相对于人类的需求,资源永远是稀缺的。资源的稀缺决定了人类必然产生私有观念,在一个承认私有财产的社会里,人们必须通过竞争实现对稀缺资源(社会财富)的占有。竞争法则永远是“优胜劣汰”,正是这种淘汰机制激励着人们通过竞争去占有更多的财富(如因战功被皇帝赏赐田宅)。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任何人,如果不通过自身的奋斗实现对更多财富的占有,就意味着生活贫穷、没有尊严,因为别人财产再多也属于其私有财产,他人没有帮扶你的义务。于是,人们基于个人利益(发财致富)的追求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结果无数个人基于个人目标的奋斗带来全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实现经济增长。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但凡竞争就有胜负,由于人与人之间能力、机遇、天赋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即使竞争起点完全公平,竞争的结果也必然是优胜劣汰,竞争的赢家财富会增加,竞争的输家财富会减少或维持原状,贫富差距由此拉开,所以市场经济的社会财富分布必然是非均衡、不平均的,起点公平的竞争结果必然是贫富分化,基尼系数会不断扩大,从理论上讲,如无外在补救,基尼系数将会无限接近,贫富差距会呈现无限大趋势。但是儒家治国的中国社会历来不能客观对待贫富分化,这是因为儒家的理想世界是大同社会,私有制的小康社会只是通向大同社会的过渡阶段,在儒家经典《礼记》中大同社会被描述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1]因此中国的文化基因中就注入了“不患寡而患不均”[2]的因子,历代掌握话语权的中国知识分子无不对贫富分化愤恨有加,马克思主义的到来更加强化了中国人对贫富分化的反感。
其实,贫富分化在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里是一个合乎规律、合乎逻辑的必然结果。在一个承认和保护私有财产的社会,如果人们获取财富的方式是在公正公平的规则下进行,人们的财富分布出现分化完全符合逻辑规律,相反如果出现财富分布的高度均等反而是反规律、反逻辑的。今天的贫富分化,根本原因是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制度所决定的。有人把贫富分化的原因归结为垄断、腐败、非法经营、政策偏差等等,这种观点要么在文过饰非,为市场经济辩护;要么未能切中问题的要害。垄断、腐败等的存在确实加重了贫富分化,但是垄断、腐败并非是贫富分化的根本原因。只要选择了市场这种资源配置体制,我们就必须同时接纳贫富分化。尽管贫富分化不符合人类的道德认知尤其是儒家的价值评判,但它在某种意义上恰恰是市场经济内在合理性的表现,因为贫富分化导致的生活质量差距激励着整个社会去创造财富,社会财富总量才能不断膨胀增长。因此,在公平公开竞争中形成的贫富分化是合理的,是需要保护的,因为这正是市场精神和逻辑的体现。
二、贫富分化并不意味着贫富对立
市场经济会导致贫富分化,但贫富分化并非必然导致贫富对立。现在主流意见喜欢把贫富分化与贫富对立等同看待,认为贫富分化必然导致贫富对立,这个判断非科学、不理性。
从经济角度看,富人与穷人借助契约发生关系,不存在对立的必要。市场经济的前提之一是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前提是人的自由,人与人摆脱控制依附,实现独立平等。穷人、富人是一种经济概念,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穷人与富人发生联系主要是通过雇佣劳动,雇佣劳动是劳资双方也即富人与穷人基于身份平等前提下签订契约,契约的内容完全体现了合同双方的自由意志,不存在谁剥削谁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中,这种雇佣关系是双方合意基础上的契约关系,绝不是压迫被压迫、剥削被剥削关系。有人借口马克思的理论,认为凡雇佣即剥削,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如果资方克扣、拖延劳方的工资奖金,这属于马克思所谓剥削的范畴,这种剥削行为也即现代法治社会所谓的侵权,这种行为当然应当受到法律制裁、道德谴责。但如果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则这种雇用行为不存在所谓的剥削或剥夺,在这种情况下,穷人和富人没有对立的理由。
从社会角度看,贫富的位置并非固定不变,二者可以相互易位。贫人和富人都是相对概念,没有科学标准,而且贫富之间是可以相互易位的。今天的穷人通过奋斗可以成为明天的富人(三代出贵族),今天的富人经营失败也可能成为明天的穷人(富不过三代)。个别富人对穷人的傲慢歧视并不能代表富人整个阶层,同样,个别穷人对富人的仇视(比如抢劫富人)也不代表整个穷人阶层。富人拥有更多的财富,但富人绝不代表道德低下;穷人值得同情,但穷人更不代表道德高尚。双方都是一种社会存在,都是同一制度下享受同等法律权利承担同等法律义务的公民,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更无对立必要。有人说我们这个社会存在 “仇富”心理,但没有一个穷人不愿意成为富人,显然“仇富”是一个伪命题。 从法律角度看,贫者和富者都是社会的公民,二者在法律上完全平等,没有对立的必要。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所有人无论贫富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不存在谁剥削谁的问题。每个人的合法财产都应得到制度的平等保护。私有财产,无论多少,都是其个人财产,作为所有者具有绝对处置权,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干涉。无论穷人的财产还是富人的财产,只要合法正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二者没有产生冲突和对立的必要。任何一方试图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富人侵犯穷人的财产权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如老板克扣工人工资、奖金、加班费),穷人侵犯富人的财产权同样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如盗窃、抢劫富人)。但从法律上,穷人与富人并没有相互帮扶的义务,二者可以通过平等的契约关系进行合作,但谁也没有帮扶对方的义务。富人的富是因为自身的能力、机遇等因素使得富人占有了更多的社会财富,富人的富不是穷人穷的原因。富人只要照章纳税、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就是合格的社会成员。穷人的穷困是一个社会问题,社会问题应由社会来解决,而不能要求富人通过个体行善来解决。富人行善是超法律义务,而非法律义务,社会不能强迫富人都尽超法律义务。富人如何处置自己的私有财产(捐赠、慈善、享用、留给子女)完全是富人的私事,他人无权干涉。人们热衷于褒奖富人搞慈善的义举,批评富人的豪奢生活,其实富人搞慈善造福社会与买豪车、建豪宅都属于对私有财产的处置,他人无权干涉。社会可以对富人搞慈善提出表扬,但对富人的豪奢生活无权批评,因为这都是富人对自己生活方式的选择,都是对自己私有财产的处分,丝毫不危及他人利益。在法治社会,富人的豪奢与穷人的贫困并无关系,为富不仁是一个伪命题。先富帮后富仅仅是我们的一种道德呼唤,富人们愿不愿意做完全取决于其道德自觉,任何人无法强制和干预。但是一些思想家出于伦理价值的考量,总想赋予富人超出法律的道德义务,这种做法不是现代法治社会的理念。
三、贫富和谐相处的途径:全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
市场经济会导致贫富分化,但不论何种原因,如果一个人沦为穷人,一无所有,衣食无着,这也是文明社会的悲剧,所以救助市场竞争失败者是社会、政府的天职,因为在财产私有社会,产权制度决定了穷人没有理由要求富人救济自己。即使富人想帮助穷人,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恐怕也很难对每个穷人进行救济,因此政府、社会就应当建立常设机构对穷人进行制度性救助。因为这些穷人如果得不到社会的救助,必然会通过乞讨或偷盗、诈骗等方式寻求生存之道,而这种行为势必侵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社会必然对这种行为进行惩戒,而这种惩戒势必导致这些人对富人、政府、社会产生不满,出现仇富、反社会、反政府行为,社会就可能陷入动荡与混乱。所以,理性科学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当把改革的基点放在“保低” 而不是“限高”上,应当立足于解决社会低收入者的生存保障,只要社会的低收入群体获得了基本的人道的生存保障,维系体面的生活,他们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就会消除,生活就会趋向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是公平竞争导致的贫富分化,基尼系数再高也不会导致贫富对立。所以,贫富分化的解决之道是“济贫”而非“劫富”。既然不能消除贫富分化,就要转变观念,建构贫富和睦相处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达此目标的最优选择。
社会保障制度是西方社会20世纪的伟大发明,其伟大意义不亚于瓦特发明蒸汽机。当年马克思抨击资本主义行将灭亡,基本的理由是资本主义无法解决贫富分化问题,贫穷的工人无法忍受,必然起来革命求得自身的解放。列宁在20世纪初期曾预言20世纪是战争与革命的世纪,预言社会主义将在全世界取得胜利。但20世纪的历史轨迹却没有按马列的预测发展,相反,二战后的西方世界普遍进入了长期的和平繁荣,这其中原因很多,但一个根本的原因无疑应当归功于西方二战后普遍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这套制度下,社会的每个公民,无论能力大小、智力高低、身体强弱、年龄老幼都获得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保护。当一个人年富力强时,他尽可以通过努力奋斗成为社会财富的更多占有者,成为富人,成为成功者。当一个人或幼年失怙或年老体弱或遭遇天灾人祸时,他就可以借助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维系自己起码的生存,维系体面的有尊严的生活。这样,那些被市场竞争淘汰的人群虽然在经济上属于穷人,但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他们照样可以维持体面的生活,他们就不会对那些靠能力致富的人产生对立情绪。这样,贫者与富者的对立消失了,贫者对富人、社会、国家的不满消失了,社会进入了稳定和谐的发展轨道,这是西方二战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根本所在。
中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在制度建构上必须模仿学习西方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因此,解决中国的收入分配制度问题,不能总是把眼光放在“劫富济贫”上,而应当在承认合理的贫富分化的基础上,把解决问题的着眼点放在塑造贫富之间的和谐互助上,社会保障制度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之道。我国经济发展到今天已经积累足够的财力,完全有能力为中国公民建构一个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如果这个体系得以建立,中国虽然仍存在贫富分化,但不会出现贫富对立。相反,每一个公民获得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保障,他就会更加努力的去进取,争取获得更多的社会财富,因为社会保障只能保障公民维系基本的、体面的、有尊严的生活,它绝不能使仅靠社会保障体系为生的人过上富裕的生活。
最后,用当代著名杂文家、评论家刘洪波的一段文字作为本文的结语:“冯友兰在《中国现代哲学史》的结语中,有两个思想给我深刻印象。一个是对立的社会阶层之间,相辅相成,无论怎样斗争,斗不出新的社会关系,奴隶主与奴隶只能斗出主奴易位,地主与农民之间只能斗出改朝换代,唯有社会阶层之间能够发展出新的相互关系,才能有新的社会形态。另一个思想是,‘仇必和而解’,仇恨产生仇恨,隔离产生隔离,歧视与反向歧视。永无尽头。社会需要和解,和解产生新的社会关系。”[3]
注释:
[1]《礼记·礼运》
[2]《论语·季氏》
[3]刘洪波:《贫富对立情绪是相互造就的》,“南方网(广州)”, http://news.163.com/07/0814/08/3LRH4HM1000121EP.html,2007-08-14。
(作者通讯地址:中共泰安市委党校,山东 泰安 271000)
贫富分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这是市场的逻辑,不是任何人的意志可以左右的客观规律。但贫富分化并不意味着贫富对立,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构建全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市场竞争的失败者维持体面的有尊严的生活,这是消除贫富对立,促进贫富和谐的根本途径。
关键词:贫富分化;贫富对立;贫富和谐
作为两千多年来的主流意识形态,儒家认为社会财富分配“不患寡而患不均”,这种文化基因决定了中国人对贫富分化的忍耐度相当低,所以新中国建立的均贫富的计划经济体制一度得到高度认同。改革开放承认私有财产,贫富差别渐渐拉开,国人的口诛笔伐日甚一日,这种激愤的言论表面看似乎充满正义性和责任感,实际上未必符合科学性和规律性。计划经济能带来均贫富,但却导致经济的不可持续;市场经济能带来经济繁荣,但会导致贫富分化。世界没有完美,在制度选择上人类同样要面临“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取舍,市场经济是目前的最优选择。市场经济无法消除贫富分化,与其义愤填膺但于事无补,不如理智看待、冷静思索,通过一系列制度建构控制贫富分化,消除贫富对立,建构贫富和谐。
一、贫富分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
纵观中国历史,除了少数王朝的少数时期,中国历来存在较为严重的贫富分化问题。自有人类,相对于人类的需求,资源永远是稀缺的。资源的稀缺决定了人类必然产生私有观念,在一个承认私有财产的社会里,人们必须通过竞争实现对稀缺资源(社会财富)的占有。竞争法则永远是“优胜劣汰”,正是这种淘汰机制激励着人们通过竞争去占有更多的财富(如因战功被皇帝赏赐田宅)。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任何人,如果不通过自身的奋斗实现对更多财富的占有,就意味着生活贫穷、没有尊严,因为别人财产再多也属于其私有财产,他人没有帮扶你的义务。于是,人们基于个人利益(发财致富)的追求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结果无数个人基于个人目标的奋斗带来全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实现经济增长。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但凡竞争就有胜负,由于人与人之间能力、机遇、天赋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即使竞争起点完全公平,竞争的结果也必然是优胜劣汰,竞争的赢家财富会增加,竞争的输家财富会减少或维持原状,贫富差距由此拉开,所以市场经济的社会财富分布必然是非均衡、不平均的,起点公平的竞争结果必然是贫富分化,基尼系数会不断扩大,从理论上讲,如无外在补救,基尼系数将会无限接近,贫富差距会呈现无限大趋势。但是儒家治国的中国社会历来不能客观对待贫富分化,这是因为儒家的理想世界是大同社会,私有制的小康社会只是通向大同社会的过渡阶段,在儒家经典《礼记》中大同社会被描述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1]因此中国的文化基因中就注入了“不患寡而患不均”[2]的因子,历代掌握话语权的中国知识分子无不对贫富分化愤恨有加,马克思主义的到来更加强化了中国人对贫富分化的反感。
其实,贫富分化在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里是一个合乎规律、合乎逻辑的必然结果。在一个承认和保护私有财产的社会,如果人们获取财富的方式是在公正公平的规则下进行,人们的财富分布出现分化完全符合逻辑规律,相反如果出现财富分布的高度均等反而是反规律、反逻辑的。今天的贫富分化,根本原因是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制度所决定的。有人把贫富分化的原因归结为垄断、腐败、非法经营、政策偏差等等,这种观点要么在文过饰非,为市场经济辩护;要么未能切中问题的要害。垄断、腐败等的存在确实加重了贫富分化,但是垄断、腐败并非是贫富分化的根本原因。只要选择了市场这种资源配置体制,我们就必须同时接纳贫富分化。尽管贫富分化不符合人类的道德认知尤其是儒家的价值评判,但它在某种意义上恰恰是市场经济内在合理性的表现,因为贫富分化导致的生活质量差距激励着整个社会去创造财富,社会财富总量才能不断膨胀增长。因此,在公平公开竞争中形成的贫富分化是合理的,是需要保护的,因为这正是市场精神和逻辑的体现。
二、贫富分化并不意味着贫富对立
市场经济会导致贫富分化,但贫富分化并非必然导致贫富对立。现在主流意见喜欢把贫富分化与贫富对立等同看待,认为贫富分化必然导致贫富对立,这个判断非科学、不理性。
从经济角度看,富人与穷人借助契约发生关系,不存在对立的必要。市场经济的前提之一是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前提是人的自由,人与人摆脱控制依附,实现独立平等。穷人、富人是一种经济概念,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穷人与富人发生联系主要是通过雇佣劳动,雇佣劳动是劳资双方也即富人与穷人基于身份平等前提下签订契约,契约的内容完全体现了合同双方的自由意志,不存在谁剥削谁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中,这种雇佣关系是双方合意基础上的契约关系,绝不是压迫被压迫、剥削被剥削关系。有人借口马克思的理论,认为凡雇佣即剥削,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如果资方克扣、拖延劳方的工资奖金,这属于马克思所谓剥削的范畴,这种剥削行为也即现代法治社会所谓的侵权,这种行为当然应当受到法律制裁、道德谴责。但如果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则这种雇用行为不存在所谓的剥削或剥夺,在这种情况下,穷人和富人没有对立的理由。
从社会角度看,贫富的位置并非固定不变,二者可以相互易位。贫人和富人都是相对概念,没有科学标准,而且贫富之间是可以相互易位的。今天的穷人通过奋斗可以成为明天的富人(三代出贵族),今天的富人经营失败也可能成为明天的穷人(富不过三代)。个别富人对穷人的傲慢歧视并不能代表富人整个阶层,同样,个别穷人对富人的仇视(比如抢劫富人)也不代表整个穷人阶层。富人拥有更多的财富,但富人绝不代表道德低下;穷人值得同情,但穷人更不代表道德高尚。双方都是一种社会存在,都是同一制度下享受同等法律权利承担同等法律义务的公民,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更无对立必要。有人说我们这个社会存在 “仇富”心理,但没有一个穷人不愿意成为富人,显然“仇富”是一个伪命题。 从法律角度看,贫者和富者都是社会的公民,二者在法律上完全平等,没有对立的必要。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所有人无论贫富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不存在谁剥削谁的问题。每个人的合法财产都应得到制度的平等保护。私有财产,无论多少,都是其个人财产,作为所有者具有绝对处置权,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干涉。无论穷人的财产还是富人的财产,只要合法正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二者没有产生冲突和对立的必要。任何一方试图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富人侵犯穷人的财产权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如老板克扣工人工资、奖金、加班费),穷人侵犯富人的财产权同样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如盗窃、抢劫富人)。但从法律上,穷人与富人并没有相互帮扶的义务,二者可以通过平等的契约关系进行合作,但谁也没有帮扶对方的义务。富人的富是因为自身的能力、机遇等因素使得富人占有了更多的社会财富,富人的富不是穷人穷的原因。富人只要照章纳税、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就是合格的社会成员。穷人的穷困是一个社会问题,社会问题应由社会来解决,而不能要求富人通过个体行善来解决。富人行善是超法律义务,而非法律义务,社会不能强迫富人都尽超法律义务。富人如何处置自己的私有财产(捐赠、慈善、享用、留给子女)完全是富人的私事,他人无权干涉。人们热衷于褒奖富人搞慈善的义举,批评富人的豪奢生活,其实富人搞慈善造福社会与买豪车、建豪宅都属于对私有财产的处置,他人无权干涉。社会可以对富人搞慈善提出表扬,但对富人的豪奢生活无权批评,因为这都是富人对自己生活方式的选择,都是对自己私有财产的处分,丝毫不危及他人利益。在法治社会,富人的豪奢与穷人的贫困并无关系,为富不仁是一个伪命题。先富帮后富仅仅是我们的一种道德呼唤,富人们愿不愿意做完全取决于其道德自觉,任何人无法强制和干预。但是一些思想家出于伦理价值的考量,总想赋予富人超出法律的道德义务,这种做法不是现代法治社会的理念。
三、贫富和谐相处的途径:全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
市场经济会导致贫富分化,但不论何种原因,如果一个人沦为穷人,一无所有,衣食无着,这也是文明社会的悲剧,所以救助市场竞争失败者是社会、政府的天职,因为在财产私有社会,产权制度决定了穷人没有理由要求富人救济自己。即使富人想帮助穷人,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恐怕也很难对每个穷人进行救济,因此政府、社会就应当建立常设机构对穷人进行制度性救助。因为这些穷人如果得不到社会的救助,必然会通过乞讨或偷盗、诈骗等方式寻求生存之道,而这种行为势必侵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社会必然对这种行为进行惩戒,而这种惩戒势必导致这些人对富人、政府、社会产生不满,出现仇富、反社会、反政府行为,社会就可能陷入动荡与混乱。所以,理性科学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当把改革的基点放在“保低” 而不是“限高”上,应当立足于解决社会低收入者的生存保障,只要社会的低收入群体获得了基本的人道的生存保障,维系体面的生活,他们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就会消除,生活就会趋向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是公平竞争导致的贫富分化,基尼系数再高也不会导致贫富对立。所以,贫富分化的解决之道是“济贫”而非“劫富”。既然不能消除贫富分化,就要转变观念,建构贫富和睦相处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达此目标的最优选择。
社会保障制度是西方社会20世纪的伟大发明,其伟大意义不亚于瓦特发明蒸汽机。当年马克思抨击资本主义行将灭亡,基本的理由是资本主义无法解决贫富分化问题,贫穷的工人无法忍受,必然起来革命求得自身的解放。列宁在20世纪初期曾预言20世纪是战争与革命的世纪,预言社会主义将在全世界取得胜利。但20世纪的历史轨迹却没有按马列的预测发展,相反,二战后的西方世界普遍进入了长期的和平繁荣,这其中原因很多,但一个根本的原因无疑应当归功于西方二战后普遍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这套制度下,社会的每个公民,无论能力大小、智力高低、身体强弱、年龄老幼都获得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保护。当一个人年富力强时,他尽可以通过努力奋斗成为社会财富的更多占有者,成为富人,成为成功者。当一个人或幼年失怙或年老体弱或遭遇天灾人祸时,他就可以借助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维系自己起码的生存,维系体面的有尊严的生活。这样,那些被市场竞争淘汰的人群虽然在经济上属于穷人,但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他们照样可以维持体面的生活,他们就不会对那些靠能力致富的人产生对立情绪。这样,贫者与富者的对立消失了,贫者对富人、社会、国家的不满消失了,社会进入了稳定和谐的发展轨道,这是西方二战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根本所在。
中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在制度建构上必须模仿学习西方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因此,解决中国的收入分配制度问题,不能总是把眼光放在“劫富济贫”上,而应当在承认合理的贫富分化的基础上,把解决问题的着眼点放在塑造贫富之间的和谐互助上,社会保障制度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之道。我国经济发展到今天已经积累足够的财力,完全有能力为中国公民建构一个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如果这个体系得以建立,中国虽然仍存在贫富分化,但不会出现贫富对立。相反,每一个公民获得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保障,他就会更加努力的去进取,争取获得更多的社会财富,因为社会保障只能保障公民维系基本的、体面的、有尊严的生活,它绝不能使仅靠社会保障体系为生的人过上富裕的生活。
最后,用当代著名杂文家、评论家刘洪波的一段文字作为本文的结语:“冯友兰在《中国现代哲学史》的结语中,有两个思想给我深刻印象。一个是对立的社会阶层之间,相辅相成,无论怎样斗争,斗不出新的社会关系,奴隶主与奴隶只能斗出主奴易位,地主与农民之间只能斗出改朝换代,唯有社会阶层之间能够发展出新的相互关系,才能有新的社会形态。另一个思想是,‘仇必和而解’,仇恨产生仇恨,隔离产生隔离,歧视与反向歧视。永无尽头。社会需要和解,和解产生新的社会关系。”[3]
注释:
[1]《礼记·礼运》
[2]《论语·季氏》
[3]刘洪波:《贫富对立情绪是相互造就的》,“南方网(广州)”, http://news.163.com/07/0814/08/3LRH4HM1000121EP.html,2007-08-14。
(作者通讯地址:中共泰安市委党校,山东 泰安 27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