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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问题,不仅关系到改制工作的成败,而且也关系到改制后企业的稳定与发展。
一、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身份置换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内存在“国有职工”、“劳务合同工”、“集体工”、“临时工”等多种身份。这种身份差别,给员工在社会地位、实际利益和心理感受等方面带来很大影响,同时给国企改革也带来了很大困难。
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尤其是辅业改制分流过程中,进行“职工身份置换”,即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使职工解除原由企业和政府承担的“无限责任”,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择业的劳动者,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如果对职工身份不进行置换,一是会导致法律关系不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不能得到明确体现;二是由于职工与企业签订的是终身制的劳动合同,“铁饭碗”观念根深蒂固,职工积极性难以充分调动。
职工身份置换是个敏感问题,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制能否顺利推进。多数职工在国有企业工作多年,甚至二三十年,對企业有较深厚的感情,对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往往是在慎重权衡企业前途和自己的命运以后做出的艰难、痛苦、无奈的抉择。因此,要加强引导教育,转变职工观念,让职工理解、支持并参与改制,签订解除合同后成为新公司的一员。在具体操作中,要摸清企业情况,选择好改制的有利时机,稳妥推进,慎重决策,以期实现改制的平稳过渡。
二、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身份置换的经济补偿金支付
职工置换身份,需支付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涉及劳动关系的方方面面,相关政策较多,遇到的问题也很复杂,必须准确运用政策,妥善处理。
1、 经济补偿金支付的相关规定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
2、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用现金方式,也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方式予以补偿。对改制分流中不愿进入改制后新公司、自愿走向社会自谋职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应以现金方式补偿;对进入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方式予以补偿。
3、 经济补偿金入股的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于改制分流进入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要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第一, 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所有权归职工,要在充分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决定其使用方式,强迫职工入股是对职工个人财产权的侵犯,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
第二,改制企业经营是有一定风险的,职工入股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职工根据企业情况和个人风险承受能力自主选择。职工持有企业股权后,应依法享有企业分红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风险。如果职工不愿承担企业经营风险,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企业的债权,改制企业应按照与职工订立的有关协议还本付息。
第三, 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是在原有资产变现较为困难的情况下采取的办法,因此,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鼓励职工将经济补偿金转成改制企业的股权或债权,但不一定对是否入股做出硬性规定,更不能将入股作为重新上岗的条件。
三、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身份置换应注意的问题
1、企业改制总体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需要指出的是,大多数企业改制方案在经职代会讨论时往往只走过场,形成形式上的表决通过。这种做法表面上看可以快速推进改制工作,但由于职工在观念上,并没有真正转变,改制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必将受到影响,职工在看不到企业改制成果时,很可能引发对改制的抵触情绪,并最终导致改制的失败。
2、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报当地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批。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主要内容有:企业拖欠职工各种债务的偿还情况、企业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偿还情况、改制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情况、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经过审核,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书。
3、职工身份置换需要法律的确认。职工身份置换及安置方案通过后,为确保改制工作规范、有序、合法,企业在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时,必须签定相关的法律文书,并办理法律文书的公证,以体现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协议书作为一种约束协议双方行为的法律文件,在改制中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对企业来说,能够保障企业在未来的经营与发展中避免出现经济纠纷,不给改制工作留下后遗症。
四、国有企业改制职工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
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关系到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深刻改革,涉及出资人、债权人、企业以及职工的多方面利益,是各方利益的一次重新调整和分配。职工权益的保护作为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环节,在推进企业改制、构建和谐、依法治企的进程中,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在实施过程中既要坚持国有企业改革方向不动摇,又要充分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对改制方案进行充分、科学论证,涉及职工权益问题的,要具体、明确、合法。
一是企业改制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代会讨论。对于企业改制所涉及的资产处置、发展方向、治理结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清欠或缴纳,离退休职工的相关待遇、减员及安置方案等,都必须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要充分考虑大多数职工的承受能力,在多数职工还不接受不理解的情况下,不强行进行改制,把推进速度与职工承受程度有机结合起来。
二是劳动就业关系到职工的基本生活,关系到社会稳定,也是改制企业职工最为关注的大事,如果不能妥善处置,平衡好职工与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很容易损害职工合法权益,引发劳资冲突,直接关系队伍稳定和改制成败。改制企业要保证原企业职工充分就业的权利。充分就业并不表示完全就业,也不表示企业改制职工不分流,但是不能因为改制让职工下岗。企业改制目的是促进社会进步,充分就业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两者并不矛盾,应和谐统一。
三是改制成为非国有控股法人企业的,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改制企业要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政策规定依法对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做到劳动关系平稳过渡。劳动合同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这是保护职工权益的重要措施。。
四是企业改制时,要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负债,比如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福利费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妥善处理好内退职工、离退休职工、工伤职工等特殊人群的资金来源及管理问题
五是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补全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所谓的补全接续是指,改制企业过去没有社保关系的要补全,改制后的企业要做好职工社保关系接续。
一、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身份置换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内存在“国有职工”、“劳务合同工”、“集体工”、“临时工”等多种身份。这种身份差别,给员工在社会地位、实际利益和心理感受等方面带来很大影响,同时给国企改革也带来了很大困难。
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尤其是辅业改制分流过程中,进行“职工身份置换”,即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使职工解除原由企业和政府承担的“无限责任”,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择业的劳动者,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如果对职工身份不进行置换,一是会导致法律关系不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不能得到明确体现;二是由于职工与企业签订的是终身制的劳动合同,“铁饭碗”观念根深蒂固,职工积极性难以充分调动。
职工身份置换是个敏感问题,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制能否顺利推进。多数职工在国有企业工作多年,甚至二三十年,對企业有较深厚的感情,对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往往是在慎重权衡企业前途和自己的命运以后做出的艰难、痛苦、无奈的抉择。因此,要加强引导教育,转变职工观念,让职工理解、支持并参与改制,签订解除合同后成为新公司的一员。在具体操作中,要摸清企业情况,选择好改制的有利时机,稳妥推进,慎重决策,以期实现改制的平稳过渡。
二、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身份置换的经济补偿金支付
职工置换身份,需支付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涉及劳动关系的方方面面,相关政策较多,遇到的问题也很复杂,必须准确运用政策,妥善处理。
1、 经济补偿金支付的相关规定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
2、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用现金方式,也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方式予以补偿。对改制分流中不愿进入改制后新公司、自愿走向社会自谋职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应以现金方式补偿;对进入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方式予以补偿。
3、 经济补偿金入股的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于改制分流进入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要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第一, 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所有权归职工,要在充分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决定其使用方式,强迫职工入股是对职工个人财产权的侵犯,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
第二,改制企业经营是有一定风险的,职工入股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职工根据企业情况和个人风险承受能力自主选择。职工持有企业股权后,应依法享有企业分红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风险。如果职工不愿承担企业经营风险,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企业的债权,改制企业应按照与职工订立的有关协议还本付息。
第三, 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是在原有资产变现较为困难的情况下采取的办法,因此,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鼓励职工将经济补偿金转成改制企业的股权或债权,但不一定对是否入股做出硬性规定,更不能将入股作为重新上岗的条件。
三、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身份置换应注意的问题
1、企业改制总体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需要指出的是,大多数企业改制方案在经职代会讨论时往往只走过场,形成形式上的表决通过。这种做法表面上看可以快速推进改制工作,但由于职工在观念上,并没有真正转变,改制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必将受到影响,职工在看不到企业改制成果时,很可能引发对改制的抵触情绪,并最终导致改制的失败。
2、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报当地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批。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主要内容有:企业拖欠职工各种债务的偿还情况、企业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偿还情况、改制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情况、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经过审核,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书。
3、职工身份置换需要法律的确认。职工身份置换及安置方案通过后,为确保改制工作规范、有序、合法,企业在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时,必须签定相关的法律文书,并办理法律文书的公证,以体现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协议书作为一种约束协议双方行为的法律文件,在改制中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对企业来说,能够保障企业在未来的经营与发展中避免出现经济纠纷,不给改制工作留下后遗症。
四、国有企业改制职工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
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关系到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深刻改革,涉及出资人、债权人、企业以及职工的多方面利益,是各方利益的一次重新调整和分配。职工权益的保护作为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环节,在推进企业改制、构建和谐、依法治企的进程中,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在实施过程中既要坚持国有企业改革方向不动摇,又要充分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对改制方案进行充分、科学论证,涉及职工权益问题的,要具体、明确、合法。
一是企业改制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代会讨论。对于企业改制所涉及的资产处置、发展方向、治理结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清欠或缴纳,离退休职工的相关待遇、减员及安置方案等,都必须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要充分考虑大多数职工的承受能力,在多数职工还不接受不理解的情况下,不强行进行改制,把推进速度与职工承受程度有机结合起来。
二是劳动就业关系到职工的基本生活,关系到社会稳定,也是改制企业职工最为关注的大事,如果不能妥善处置,平衡好职工与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很容易损害职工合法权益,引发劳资冲突,直接关系队伍稳定和改制成败。改制企业要保证原企业职工充分就业的权利。充分就业并不表示完全就业,也不表示企业改制职工不分流,但是不能因为改制让职工下岗。企业改制目的是促进社会进步,充分就业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两者并不矛盾,应和谐统一。
三是改制成为非国有控股法人企业的,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改制企业要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政策规定依法对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做到劳动关系平稳过渡。劳动合同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这是保护职工权益的重要措施。。
四是企业改制时,要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负债,比如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福利费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妥善处理好内退职工、离退休职工、工伤职工等特殊人群的资金来源及管理问题
五是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补全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所谓的补全接续是指,改制企业过去没有社保关系的要补全,改制后的企业要做好职工社保关系接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