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信息权的民商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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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过程中,有获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的权利,同时对在消费过程中,自身的消费信息有权利进行保护,这就是消费者的信息权。现代法制社会的日益进步和完善,消费者的信息权应该纳入到相关的法律范畴之中。消费者在信息权的诉求方面,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重视对自己消费行为信息的保护。在本文的研究中,重点对消费信息权的一些基础理论和概念进行了介绍,并通过和英美法系国家在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方面立法进行比较,梳理出了我国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民商法途径和未来展望,希望可以对完善消费者信息权的民商法保护措施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关键词:消费者 消费行为 信息权 隐私权 民商法保护 法律意识
  一、消费者信息权的概念界定
  在界定消费者信息权的概念之前,先要弄清楚研究消费者信息权的构成部分,其构成部分分为权利的客体、权利内容以及权利主体,主体和客体通过内容发生相互作用,并在法律范围之内,彼此影响。现代互联网多媒体技术以及智能终端设备的广泛应用,消费者获取信息的途径和范围变得日益多元化,大量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的搜集,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法律作为维护消费者信息权利的主要手段,也随着信息的多元化发展而不断细化。从现阶段来看,信息权包含着信息的财产权、知情权、信息隐私权、信息传播自由权、信息环境权和信息安全权等细分权利。总得来说,消费者信息权指的就是消费领域的信息法律保护,即消费者在合理的信息获取途径中,有权利获得全面、真实、可靠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不被虚假信息所误导,同时,自己的消费行为信息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的一种综合权利。
  二、消费者信息权的侵犯方式
  1.不真实、误导性信息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商品或服务通过提供不真实的信息,包括夸大优势、诋毁竞品、片面解释信息以及提供误导性信息等,都有可能给消费真的消费判断造成不良影响,消费者受到商家虚假信息的误导性宣传,不能辨别信息的可靠性,在做出购买产品或服务决策时,完全被商家诱导。现代互联网信息传播的速度飞快,各种商品信息繁杂多样,一些商家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故意进行虚假信息宣传,有目的的遗漏一些关键商品信息,而消费者对消费商品的实际信息数据了解的并不够专业,深度也不够,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信息权就收到了侵犯,购买的产品或服务也不会令消费者满意。
  2.造成实际损害。消费者信息权受到侵犯,其结果很有可能给消费者造成实际的损失,消费者接受了无效的消费信息,会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时间机会的浪费等。一般来说,当消费者购买提供不真实信息,但却购买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时,就会产生不利于消费者自身的结果。例如,一些药品效果的不真实信息,大大夸大的其疗效,消费者在受到这种夸大信息的宣传影响后,做出的购买决策,就会给消费者带来实际的损害。
  3.提供违法的信息 。信息权侵害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法律规范和道德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从这个角度来看,违法提供信息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在法律规范有明确的规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主体,应当按照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关于其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信息,为消费者信息权的行驶,提供必要的保障。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之所以现实中会发生侵权行为,主要是由于信息的提供者,没有按照既定的义务,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反而是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将虚假的信息提供给消费者,以实现对消费者购买行为的诱导。这种提供违法信息的方式,在實际消费者信息权侵害方面,占了很大的比例。
  三、消费者信息权的民商法保护措施分析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异步十分重要的法律法规,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的日益深化,消费者在自我法律保护方面的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对于自身受到的一些不公平、不公正、欺诈行为,消费者会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法律保护。这部法律,对侵害消费者信息权的主体做了相关的规定,其中包括: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得信息宣传不真实、不准确的,以误导的方式使得消费者产生消费行为,并且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信息的提供者应该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指出信息侵权属于民事责任,不过从法律条文规范中,对消费者享有的信息保护权,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也对商品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做出了规定,如果出现信息侵权行为,则消费者应该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索偿,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2.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严格的规定了经营者和生产者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生产和销售的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产品的性能、特征和使用方法如果有错误的使用可能造成的危害信息都应该进行明确的文字表述。从产品或服务的本身出发,对于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该做出危险性的警告标志,如果没有按照说明或者警告而造成的消费者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损害造成了信息权的侵犯,信息的提供者就应该承担具体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中对于信息侵权的行为主要体现在产品信息表述的不真实、不充分、不及时,消费者受到损害对生产和经营方提出了侵权责任承担的范围,可以提出侵权诉讼,信息侵权实际上造成的损害不亚于实际产品造成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害。
  3.广告法。《广告法》是对于广告的约束,现阶段产品销售渠道多种多样,产品宣传力度更是不断的加大,在产品和服务的宣传中,广告作为最有效的形式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但是产品的广告应该具有真实性,通过广告消费者可以清晰的看到产品的功能、真实性和辨识程度。如果产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出现了虚假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信息行为规定,就应该受到严格的规范。其中对于特殊商品的广告要求有特别的规定,例如烟草、药品、化妆品、专利和附赠产品等都有明确的说明。如果出现了虚假的广告行为,对消费者构成侵害,影响或者误导了消费者的信息接收,那么相应的产品和服务就会对消费者构成损害,广告的主体方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4.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侵犯消费者信息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细致的列举,不正当的销售和经营行为对于消费者的损害虽然不构成人身或是财产的实质性损害,但是这种侵犯信息权的行为依然存在。侵权应该对商品的质量进行负责,包括维修、更换和退货的权利,对于消费者负责任,服务类的产品应该退还消费者的服务费用,消费者有权利请求损失赔偿,以此来降低减少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服务所带来的恶劣影响。
  四、结语
  保护消费者信息权是消费者放心消费的重要途径,在当前消费转型升级的时代背景下,在法律领域,国家应该更加重视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通过多种法律途径,完善具体的法律规定,使侵害消费者信息权的行为得到惩罚,引导社会树立起一种良好的信息权利意识,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提供完善的法律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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