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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在给企业带来无限商机的同时,也对传统的税收征管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使得税收征管失去可靠的基础,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征管对象难以确定等问题。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法律框架,才能使电子商务税收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问题;对策
一、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现状与探索
一个政府对某一新兴产业的重视程度及扶持与否,往往可以从其税收政策上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综合主要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主要政策,可以看出一些共性的原则,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税收中性原则。即对通过电子商务达成的交易与其他形式的交易在征税方面要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或附加税,以免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2)公平税负原则。即指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应使电子商务贸易与传统贸易的税负一致,同时要避免国际间的双重征税。
(3)便于征管原则。即指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订应考虑互联网的技术待征和征税成本,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否则,就无法达到预期目的,从而难以成本可靠的税源。
(4)简单、透明原则。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容易被纳税人掌握,并简单易行,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二、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存在的税收问题
(1)纳税主体的身份难以确定
国际互联网网址并不对于现实世界的地址,网站名称与设立人的地址或所有者身份并无必然的一致性,互联网或网站本身并不能直接提供任何有关经营者或者交易人确切地址和身份信息。例如网站的拥有者是否为纳税人?厂商与消费者通过网上直接交易,谁是代扣缴税款的义务人,等等。
(2)对增值税的属地原则的冲击
我国增值税是按属地原则进行征收,这样只有在或被认定在本国境内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才发生纳税义务。由于电子商务销售跨地域性,使商品和劳务消费地税收流失,加剧地区间税源颁不平衡。
(3)交易環节模糊不清,避税问题更加严重
在互联网上,厂商和消费者可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商业中介作用被削弱和取消,中介代扣和代缴税款的作用也随之削弱。目前,国内银行是税务当局重要的信息源,即使税务当局不对纳税人的银行账户进行经常性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少报应缴税所担当的风险。但随着网上银行和电子货币的发展,出现了设在避税地的网上银行及其提供的“税收保护”。另外,由于电子商务在订单的下单和结算等方面通过“虚拟公司”进行操作,使关联企业的界定这一最基本、最关键问题复杂化,关联关系和价格确定的合理性变得模糊不清,功能界限混为一体,难以比较分析。
(4)所得类型难以区分
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所得类型不同,适用的来源规则不同,适用的税收政策也不一样。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要就其营业利润征收正常的所得税,非居民在来源国“不出场”但有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要征收预提税,电子商务交易的不同认定将会影响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而电子商务时代,营业所得、特许权收入、劳务报酬所得、利息收入等分类模糊不清,这种所得类型模糊化又将导致新的避税行为。
(5)无纸化或电子化带来的税收计征问题
电子商务的另一个特点是无纸化交易行为对于现行税制形成了强大的冲击,其中最主要的是动摇了纸面凭证作为计税和稽查的基础。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都离不开对纳税人的真实合同、发票、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查。而电子商务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凭据。
(6)税收管辖权问题
由于互联网无国界区域之分,任何一个税收征管当局都能宣称对其有税收管辖权,而不同税收征管当局同时行使税收征管权利,往往造成双重征税,阻碍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
三、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1)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对每一个纳税人应赋予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且纳税人识别要采用国家标准。对于上网企业最好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使税务机关对上网企业实施监控管理。首先要抓紧开发、完善征管监控应用系统,要在加强税收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把从税务登记至税务稽查的各项征管业务全面纳入计算机管理,依托计算机对征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监控。其次要抓住重点加强监控,对增值、个人所得税和出口产品退税等征管重点、难点、要严格加强监控。
(2)界定征税范围和税收管辖权
扩大现行增值税增税范围,确保增值税链条不脱节,凡是涉及电子商务商品交易和劳务提供的均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区分该笔业务的性质是否属于无形资产。为了平衡地域间的税源分布,将消费者居住地确定为电子商务的征税地,即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无论商品和劳务是在线交易还是离线交易,都由消费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征一道增值税,而消费地以缴税款可作为公司已纳税金予以抵扣。这样,当期应纳数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消费地已纳税额。
(3)加大税收的征管和稽查力度
①建立规范性的认证制度
在电子贸易中,无论是数字的邮戳服务,还是数字凭证的发放,都不是靠交易双发自己能完成的,而需要有一个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的第三方来完成。认证(CA)就是承担网上安全、电子交易认证服务、签发数字证书,并能确认用户身份的服务机构。
②规范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在未来很可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会计凭证,它的规范性将有利于提高税务工作的效率,为将来的网上税务管理带来便捷,同时也是网上交易的合法依据。
③加强与电子银行的合作
电子银行是一种全新的金融服务,它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随之而来的是“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等电子支付方式的出现和应用。税务部门应与银行合作,通过“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的实际转移来确定应税行为的发生,同时这也有利于防止逃避纳税行为的发生。
④加强税收稽查工作
在税务稽查方面,加强同工商、银行、海关、法院、公安、边检等部门的联系,共同建立一个密钥管理系统。共同建立专门的税务电脑监控网络,防止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税收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⑤建立密钥管理系统
要求企业将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的备份交国家指定的保密机关,并建立一个密钥管理系统。税务机关在必要时可取得企业计算机的超级密码的钥匙,从而加大稽查力度。
⑥在征管、稽查中应重点加强国际情报交流、企业的网络化
开放化使得一国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只要通过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配合,运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交流,才能深入了纳税人的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
(4)建立健全电子征税制度
电子征税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结算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解决了纳税人和税务部门之间电子信息交换,实现了申报无纸化;第二个环节解决纳税人、税务、银行及国库间电子信息及资金的交换,实现了税款收付的无纸化。与传统征税方式相比,电子征税方式具有显而易见的优势:一方面,它提高了申报效率;另一方面,它加快了信息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中滞留的时间和环节。
(5)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征管,可以考虑使用电子商务交易的专用发票。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帐号的款项结算。
(6)确立纳税申报方式
除了上门直接申报、代理申邮寄申报外,允许纳税人采取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上网访问税务机关的网站,进行用户登陆,并填写申报表,进行电子签章后,将申报数据发送到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检验,并将受理结果返回纳税人。
(7)推行消费地银行扣缴义务
电子商务当前主要支持手段有三种:客户账户支付、信用卡支付和电子货币支付。根据电子商务多用电子结算的特点,将征税环节设在网上银行结算阶段,当发生业务时,由消费者居住地支付货款的银行负责代扣增值税,一并向当地税务机关交纳,这样既有利于防止漏税又可以保证税款的基石入库。银行应当及时将企业设立网上银行账户、交易情况、扣缴税款情况的有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并严格按税务机关核定税率、税负代扣代缴税款。
(8)确立电子帐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
随着电子商务交易量的不断扩大,给税务稽查带来的困难也越来越大。目前的税务稽查只能以有形的纸质账簿、发票等作为定案依据,显然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成的数据电文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税收征管法》、《会计法》等法律文件中也应尽快予以明确,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
四、结束
电子商务国际互联网贸易的蓬勃发展是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一国税收政策的选择对世界各国的影响力显著提高。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互联网贸易税收理论、政策、原则的国际合作和资料的交换,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针对国际互联网贸易的税收政策和方案,才能有力打击利用国际互联网偷税和避税行为。所有这些建议都需要国家制定法律予以明确,才能成为可解决问题得有效措施。因此,修改和完善税法和有关规章是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杨坚争,高富平,方有明主编.电子商务法教程[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2]吴弘主编.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研究[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3]张楚主编.电子商务法教程[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4]韩晓平主编.电子商务法律法规[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5]胡海.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影响[J].中南林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2):75-79.
[6]袁志峰.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J].经济师,2007,1:243-244.
关键词:电子商务;问题;对策
一、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现状与探索
一个政府对某一新兴产业的重视程度及扶持与否,往往可以从其税收政策上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综合主要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主要政策,可以看出一些共性的原则,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税收中性原则。即对通过电子商务达成的交易与其他形式的交易在征税方面要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或附加税,以免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2)公平税负原则。即指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应使电子商务贸易与传统贸易的税负一致,同时要避免国际间的双重征税。
(3)便于征管原则。即指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订应考虑互联网的技术待征和征税成本,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否则,就无法达到预期目的,从而难以成本可靠的税源。
(4)简单、透明原则。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容易被纳税人掌握,并简单易行,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二、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存在的税收问题
(1)纳税主体的身份难以确定
国际互联网网址并不对于现实世界的地址,网站名称与设立人的地址或所有者身份并无必然的一致性,互联网或网站本身并不能直接提供任何有关经营者或者交易人确切地址和身份信息。例如网站的拥有者是否为纳税人?厂商与消费者通过网上直接交易,谁是代扣缴税款的义务人,等等。
(2)对增值税的属地原则的冲击
我国增值税是按属地原则进行征收,这样只有在或被认定在本国境内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才发生纳税义务。由于电子商务销售跨地域性,使商品和劳务消费地税收流失,加剧地区间税源颁不平衡。
(3)交易環节模糊不清,避税问题更加严重
在互联网上,厂商和消费者可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商业中介作用被削弱和取消,中介代扣和代缴税款的作用也随之削弱。目前,国内银行是税务当局重要的信息源,即使税务当局不对纳税人的银行账户进行经常性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少报应缴税所担当的风险。但随着网上银行和电子货币的发展,出现了设在避税地的网上银行及其提供的“税收保护”。另外,由于电子商务在订单的下单和结算等方面通过“虚拟公司”进行操作,使关联企业的界定这一最基本、最关键问题复杂化,关联关系和价格确定的合理性变得模糊不清,功能界限混为一体,难以比较分析。
(4)所得类型难以区分
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所得类型不同,适用的来源规则不同,适用的税收政策也不一样。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要就其营业利润征收正常的所得税,非居民在来源国“不出场”但有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要征收预提税,电子商务交易的不同认定将会影响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而电子商务时代,营业所得、特许权收入、劳务报酬所得、利息收入等分类模糊不清,这种所得类型模糊化又将导致新的避税行为。
(5)无纸化或电子化带来的税收计征问题
电子商务的另一个特点是无纸化交易行为对于现行税制形成了强大的冲击,其中最主要的是动摇了纸面凭证作为计税和稽查的基础。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都离不开对纳税人的真实合同、发票、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查。而电子商务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凭据。
(6)税收管辖权问题
由于互联网无国界区域之分,任何一个税收征管当局都能宣称对其有税收管辖权,而不同税收征管当局同时行使税收征管权利,往往造成双重征税,阻碍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
三、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1)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对每一个纳税人应赋予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且纳税人识别要采用国家标准。对于上网企业最好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使税务机关对上网企业实施监控管理。首先要抓紧开发、完善征管监控应用系统,要在加强税收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把从税务登记至税务稽查的各项征管业务全面纳入计算机管理,依托计算机对征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监控。其次要抓住重点加强监控,对增值、个人所得税和出口产品退税等征管重点、难点、要严格加强监控。
(2)界定征税范围和税收管辖权
扩大现行增值税增税范围,确保增值税链条不脱节,凡是涉及电子商务商品交易和劳务提供的均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区分该笔业务的性质是否属于无形资产。为了平衡地域间的税源分布,将消费者居住地确定为电子商务的征税地,即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无论商品和劳务是在线交易还是离线交易,都由消费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征一道增值税,而消费地以缴税款可作为公司已纳税金予以抵扣。这样,当期应纳数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消费地已纳税额。
(3)加大税收的征管和稽查力度
①建立规范性的认证制度
在电子贸易中,无论是数字的邮戳服务,还是数字凭证的发放,都不是靠交易双发自己能完成的,而需要有一个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的第三方来完成。认证(CA)就是承担网上安全、电子交易认证服务、签发数字证书,并能确认用户身份的服务机构。
②规范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在未来很可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会计凭证,它的规范性将有利于提高税务工作的效率,为将来的网上税务管理带来便捷,同时也是网上交易的合法依据。
③加强与电子银行的合作
电子银行是一种全新的金融服务,它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随之而来的是“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等电子支付方式的出现和应用。税务部门应与银行合作,通过“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的实际转移来确定应税行为的发生,同时这也有利于防止逃避纳税行为的发生。
④加强税收稽查工作
在税务稽查方面,加强同工商、银行、海关、法院、公安、边检等部门的联系,共同建立一个密钥管理系统。共同建立专门的税务电脑监控网络,防止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税收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⑤建立密钥管理系统
要求企业将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的备份交国家指定的保密机关,并建立一个密钥管理系统。税务机关在必要时可取得企业计算机的超级密码的钥匙,从而加大稽查力度。
⑥在征管、稽查中应重点加强国际情报交流、企业的网络化
开放化使得一国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只要通过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配合,运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交流,才能深入了纳税人的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
(4)建立健全电子征税制度
电子征税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结算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解决了纳税人和税务部门之间电子信息交换,实现了申报无纸化;第二个环节解决纳税人、税务、银行及国库间电子信息及资金的交换,实现了税款收付的无纸化。与传统征税方式相比,电子征税方式具有显而易见的优势:一方面,它提高了申报效率;另一方面,它加快了信息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中滞留的时间和环节。
(5)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征管,可以考虑使用电子商务交易的专用发票。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帐号的款项结算。
(6)确立纳税申报方式
除了上门直接申报、代理申邮寄申报外,允许纳税人采取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上网访问税务机关的网站,进行用户登陆,并填写申报表,进行电子签章后,将申报数据发送到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检验,并将受理结果返回纳税人。
(7)推行消费地银行扣缴义务
电子商务当前主要支持手段有三种:客户账户支付、信用卡支付和电子货币支付。根据电子商务多用电子结算的特点,将征税环节设在网上银行结算阶段,当发生业务时,由消费者居住地支付货款的银行负责代扣增值税,一并向当地税务机关交纳,这样既有利于防止漏税又可以保证税款的基石入库。银行应当及时将企业设立网上银行账户、交易情况、扣缴税款情况的有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并严格按税务机关核定税率、税负代扣代缴税款。
(8)确立电子帐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
随着电子商务交易量的不断扩大,给税务稽查带来的困难也越来越大。目前的税务稽查只能以有形的纸质账簿、发票等作为定案依据,显然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成的数据电文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税收征管法》、《会计法》等法律文件中也应尽快予以明确,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
四、结束
电子商务国际互联网贸易的蓬勃发展是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一国税收政策的选择对世界各国的影响力显著提高。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互联网贸易税收理论、政策、原则的国际合作和资料的交换,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针对国际互联网贸易的税收政策和方案,才能有力打击利用国际互联网偷税和避税行为。所有这些建议都需要国家制定法律予以明确,才能成为可解决问题得有效措施。因此,修改和完善税法和有关规章是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杨坚争,高富平,方有明主编.电子商务法教程[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2]吴弘主编.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研究[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3]张楚主编.电子商务法教程[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4]韩晓平主编.电子商务法律法规[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5]胡海.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影响[J].中南林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2):75-79.
[6]袁志峰.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J].经济师,2007,1:243-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