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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媒体热点案件不少,其中,“杭州飙车案”、“云南躲猫猫事件”、“湖北邓玉娇案”等备受媒体和民众关注的案件被置于舆论监督的刀口浪尖,不断引发媒体和民众热议。
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可称之为“非典型新闻案件”,为什么称为“非典型”呢?这是因为对这些案件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本应成为常态的却成为了不常态所致,其共同点是案件都是在媒体的关注和介入下最终尘埃落定,如果没有媒体的关注和介入,案件判决结果可能是180度的大逆转,如“河南张金柱案件”、“陕西麻旦旦处女变嫖客案”等,甚至可能不会立案,如“陕西华南虎照案”、“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等。
对此类“非典型新闻案件”铺天盖地的媒体评论和报道,有人在叫好,认为这正是媒体履行舆论监督职责的胜利,有人在忧虑,认为通常一边倒的媒体取向可能对另一方造成不公正的判决,有人在抨击,认为这样的舆论监督成了舆论审判,严重影响了法官判案,影响了司法公正。
种种争议集中于对此类“非典型新闻案件”该不该大张旗鼓的报道,媒体报道究竟是舆论监督还是舆论审判?我们要舆论监督还是要舆论审判呢?
首先,笔者认为,不论是“非典型新闻案件”,还是普通新闻事件,只要是给国家、人民造成巨大损失的腐败行为,或是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社会治安的种种劣迹,新闻媒体都要鲜明、及时地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大张旗鼓的进行抨击报道,从而催人猛醒,发人深思,引起社会各方重视并着手研究、解决。
一、舆论监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综合国力显著增强。然而,由于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导致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着不和谐因素与不和谐现象。
新闻媒体应在宣传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在和谐的气氛和环境中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积极有效的舆论监督就是新闻媒体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之一。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通过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新闻媒体对党和政府及党员干部的工作要公正地进行必要的评判,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因此,加强舆论监督,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搞好舆论监督,对密切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营造良好的和谐社会舆论氛围,有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同时,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重点不应只是在监督,更重要的是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和化解矛盾。
二、舆论监督是建设法制社会的重要助推器
发展民主政治,建设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发展民主政治、建设政治文明、推动法制社会建设直接而又有效。
近年来,因为新闻媒体强有力的监督而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事例有很多,比如像孙志刚案等事件。强大的社会舆论,最终促使有关部门查清事件真相,把不法之徒绳之以法,最终导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由此,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立法宗旨鲜明地体现在每一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当中。
因此,舆论监督是建设法制社会的重要助推器。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尤其是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的作用,能从源头上预防和铲除腐败,做到权力制衡,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建设政治文明。
三、舆论监督体现了我国新闻媒介的根本宗旨
温家宝总理说:“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各级政府都要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对“重大事故(如南丹事件)被曝光后是否引起了大局不稳定、是否给政府工作添了乱”这类问题给出了明确回答。
舆论监督是同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一致的,同我们长期倡导的坚持正面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也是一致的。舆论监督就是把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置于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防止、克服腐败行为和一切不正之风。因此,舆论监督体现了我国新闻媒介的根本宗旨,新闻媒体参与对社会生活中各个环节的监督是最最不可或缺的监督。
其次,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角色定位应该是铁肩担道义的监督者、实事求是的调查者和客观公正的第三者。
(一)铁肩担道义的监督者
马克思说,新闻媒体“按其使命来说,是公众的捍卫者……是无处不在的眼睛”。自由地、充分地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不仅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公民关心国家建设、参与国家建设的重要义务。
我国的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在广大受众中享有很高的威信,代表民意的新闻舆论监督往往能够产生巨大的社会效果,促使问题在法律框架下得到解决。如“2004年某法院院长强奸幼女案”,如果没有央视新闻调查栏目的曝光报道,很难确定这个法院院长是否会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又如“陕西华南虎照案”,如果不是媒体的执著调查,这个荒诞的闹剧是否就成为真实的皇帝的新衣。
“南丹矿难”、“孙志刚事件”、“躲猫猫案”,新闻媒体有机会最先了解事实,有条件、有责任将事实告知公众。当然,由于种种原因,舆论监督之路布满荆棘,但是,不管舆论监督的路多难走,新闻媒体都应要以天下为己任,以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在舆论监督中担任铁肩担道义的监督者,不断加强为社会服务的正义感和责任感。把社会中的“不良环境”及时向公众报警,在公众、新闻舆论监督下共同促进问题解决。
(二)实事求是的调查员
新闻媒体面对舆论监督的选题,有非黑即白、非对即错、是非分明的,也有许多非常复杂、难以判断的。加上各方一般都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出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陈述有利于自己的理由,那么怎样判断其中是非曲直呢,这就需要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成为实事求是的调查员。
要成为实事求是的调查员,首先是必须求实。新闻媒体决不能在任何一个地方、哪怕是报道中一个无关紧要的细节上出现漏洞、失实,每一个写在报道中的事实,都必须经过严格核实,不允许出现“似乎是这样”、“差不多”、“大致上……”等等含糊不清的东西。因为批评对象只要发现一处微小的漏洞,就会借此否定你的整个报道。求实对舆论监督来说是最起码的要求,必须时时刻刻谨记心中。
针对群众反映某造纸厂随意排污,造成环境污染的新闻线索,临沧电视台记者在纸厂排污口蹲守了一天一夜,拍摄到该纸厂白天偶尔排放经过处理的污水,夜晚大排未经处理污水的情况,出镜记者在现场报道的时间<精确到几点几分>、地点乃至现场细节都非常详细,全部是用镜头说话,记者以一个旁观者的身份客观记录事实。真实使监督客体无懈可击,舆论监督也更为有力,监督效果和质量就大大提高。
其次是必须深入。如果仅仅报道了一个事件,因为采访的不深入或思考的不深入没有揭示出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给出事件发生的纵深背景;如果仅仅是就事论事,没有揭示出个别事件背后的普 遍性,我们就可以说这是一个不成功的报道。如,临沧市某乡镇妇女因为觉得12岁的女儿不听话,把滚烫的开水浇到女儿身上,造成女儿背部严重烫伤。记者采访后立即播发相关报道,并上送省台播出,结果这名妇女在新闻播出后意图自杀,幸亏被及时发现,但是她一心求死,吓坏了家人。她的丈夫和女儿一起给记者打电话,请求不要再继续报道,不要让警察来抓她。如果记者在采访时再深入些,会发现这只是一个被生活的重担压得喘不了气的家庭妇女,事情发生后,她非常后悔,她的老公和女儿也原谅了她,这个家不能没有一个妻子,一个母亲。如果记者的报道再深入些,就不会全是指责和不了解,没有反映她痛苦、后悔的心理,让人感到她不配做一个母亲,事实上,她为这个家,这个女儿已经付出了所有。后来,记者尊重小女孩的意愿,不再继续追踪报道她受到了什么法律惩罚,让她的生活回复了平静。
这些事例证明,新闻记者在舆论监督报道中一定要成为实事求是的调查员,求实、深入,最大限度接近事实真相,只有这样,法律或公众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决,才能达到舆论监督的目的。
(三)客观公正的第三者
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做客观公正的第三者,就是不要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选择批评对象。要从与事件无关的第三者的角度去选择报道批评对象,并预见到批评报道所产生的后果,对起不到沟通情况、化解矛盾、排除纷争、统一认识等积极作用的批评报道一定要慎之又慎,切莫随便乱曝光引发不稳定因素。
有一次,记者得知有老两口被儿子拿走退休工资,还被赶出家门的消息,马上前往采访。采访中,记者发现,老两口并不愿意让媒体介入此事,他们只有这么一个儿子,只想通过法律手段惩罚儿子,而不希望把事情变成路人皆知的事。
经过沟通交流后,记者尊重老两口的选择,没有马上写稿报道,只是告诉他们,如果需要媒体帮助,可以随时打电话。他们的不孝子看到又是110,又是记者来到,气势马上低下去,表示认识到自己错了,要改正错误。
不管从哪方面讲,这是一个新闻好线索,可叙可论可评,还可以完成送省任务,如果记者为了轰动效应,不理会被采访者的愿望诉求报道后,可能老人和儿子就会撕破脸皮,从此断了亲情,而老人只有这个儿子,这是他们不愿得到的结果。在这次采访中,记者很好的预见到批评报道所产生的后果,尊重被采访者的意愿,同样达到了舆论监督的目的,使事情有了一个较好的发展。
因此,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做客观公正的第三者,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让公众了解监督客体的情况,也让监督客体了解公众状况,只有记者疏通公众和监督客体的信息通道,新闻舆论监督才会达到目的。
再次,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要恪守不缺位、不越位的原则。坚持发挥正常的舆论监督作用,避免出现舆论审判的角色错位。
(一)坚持不缺位的原则
大多数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恪守不缺位也不越位的媒体角色,在面对社会丑恶现象,坚持对正义、良知、社会公正的强烈追求,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真正发挥了舆论监督的作用。
如“杭州飙车案”,公众舆论的质疑与激愤,曾经使得“欺实马”的杭州警方不得不回到真实客观的立场上来。又如“湖北邓玉娇案”,同样是公众舆论的力量,使巴东警方三次更改案情的细节公之于众,引发牵动全国的公共事件。因为对政府的鉴定结论不满,新闻媒体通过反复报道,迫使政府部门最终对“陕西华南虎照案”作出鉴定结论。一些全国性影响的重大、特殊案件,几乎都是通过媒体和网络曝光、声讨才取得“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视,最后得以结案,为当事人及社会讨回了公道。例如,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云南晋云躲猫猫事件、山西黑窑使用童工案、各类煤矿爆炸坍塌等等恶性案件,无不是在强有力的舆论曝光监督下得到了最终的审判,从而使沸沸扬扬的民怨得到平息,也给各地区、各执法部门和掌管权利的人留下了深刻的记忆,在一些地区、一些部门和一些单位,执法为民的思想因之得到更好的实践。
新闻媒体不缺位的舆论监督,是推进依法治国、反腐倡廉的锐利武器,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关系的纽带。邓小平说,“我们要敢于正视社会的阴暗面,利用新闻舆论监督去揭露它、战胜它。”
我国的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在广大受众中享有很高的威信,代表民意的新闻舆论监督往往能够产生巨大的社会效果,促使问题在法律框架下得到解决。“南丹矿难”、“孙志刚事件”、“刘涌案”,新闻舆论监督在揭示事件真相、呼唤社会公正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此可见,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民主社会不可缺少的社会构成因素,万万不能缺位。
但是,现实中极少数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选择了缺位,放弃监督,放弃批评,放弃新闻媒体的职责,放弃了广大受众的重托。
这些媒体一般是地(市)县级新闻单位,因为种种原因,他们只歌颂,不揭露,只报喜,不报忧。而新闻媒体的一项重要功能…舆论监督却十分乏力,失去了大批读者、观众和听众,疏远了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笔者认为,地(市)县级新闻单位更应重视舆论监督,才能树立地方媒体强大的公信力,应对激烈的媒体竞争。
(二)坚持不越位
现代信息社会,新闻媒体发挥着越来越强大的介入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能力,这种能力使新闻舆论监督和所谓的“舆论审判”成为人们格外关注的一种社会现象。而少数新闻媒体在报道中,为了追求轰动效应,不停越位,造成情绪化的“舆论审判”,有悖于宽严相济的刑罚原则,影响司法公正。这些报道以带强烈情感色彩的语言描述案件或当事人,从而给审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施加了某种看得见看不见的压力。如认为,胡斌应重判,邓玉娇系正当防卫,罗彩霞的受教育权应得到维护。处在侦查环节法院尚未开庭审理,但“媒体审判”裁决书已经下达。
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可是有些新闻媒体,在一些案件仍处于法院未判决之前,就已经给嫌疑人加上了“贪官”、“罪人”、“严惩不贷”、“罪不容诛”等带有定论色彩的词汇,这是不对的。
作为媒体和舆论也应认识到自己的“职权范围”,在弘扬真善美、鞭挞假丑恶的同时,也不能越俎代庖。总之,媒体舆论监督权不能“扩大”到舆论审判权的地步。换言之,“舆论审判”是舆论监督的“雷池”,不能越之一步。
新闻舆论监督在民主社会里不能越位,特别是不能包打天下,去代替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那样的话,非但不能充分发扬民主,反而会破坏社会监督体系,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应该坚持不缺位,也不越位的原则。
总之,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要找准舆论监督的角色定位,担任铁肩担道义的监督者、实事求是的调查者和客观公正的第三者,坚持不缺位、不越位,避免舆论审判的角色错位,就能更好的履行职责,满足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及表达自由,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制社会贡献应有的力量。
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可称之为“非典型新闻案件”,为什么称为“非典型”呢?这是因为对这些案件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本应成为常态的却成为了不常态所致,其共同点是案件都是在媒体的关注和介入下最终尘埃落定,如果没有媒体的关注和介入,案件判决结果可能是180度的大逆转,如“河南张金柱案件”、“陕西麻旦旦处女变嫖客案”等,甚至可能不会立案,如“陕西华南虎照案”、“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等。
对此类“非典型新闻案件”铺天盖地的媒体评论和报道,有人在叫好,认为这正是媒体履行舆论监督职责的胜利,有人在忧虑,认为通常一边倒的媒体取向可能对另一方造成不公正的判决,有人在抨击,认为这样的舆论监督成了舆论审判,严重影响了法官判案,影响了司法公正。
种种争议集中于对此类“非典型新闻案件”该不该大张旗鼓的报道,媒体报道究竟是舆论监督还是舆论审判?我们要舆论监督还是要舆论审判呢?
首先,笔者认为,不论是“非典型新闻案件”,还是普通新闻事件,只要是给国家、人民造成巨大损失的腐败行为,或是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社会治安的种种劣迹,新闻媒体都要鲜明、及时地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大张旗鼓的进行抨击报道,从而催人猛醒,发人深思,引起社会各方重视并着手研究、解决。
一、舆论监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综合国力显著增强。然而,由于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导致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着不和谐因素与不和谐现象。
新闻媒体应在宣传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在和谐的气氛和环境中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积极有效的舆论监督就是新闻媒体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之一。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通过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新闻媒体对党和政府及党员干部的工作要公正地进行必要的评判,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因此,加强舆论监督,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搞好舆论监督,对密切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营造良好的和谐社会舆论氛围,有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同时,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重点不应只是在监督,更重要的是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和化解矛盾。
二、舆论监督是建设法制社会的重要助推器
发展民主政治,建设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发展民主政治、建设政治文明、推动法制社会建设直接而又有效。
近年来,因为新闻媒体强有力的监督而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事例有很多,比如像孙志刚案等事件。强大的社会舆论,最终促使有关部门查清事件真相,把不法之徒绳之以法,最终导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由此,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立法宗旨鲜明地体现在每一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当中。
因此,舆论监督是建设法制社会的重要助推器。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尤其是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的作用,能从源头上预防和铲除腐败,做到权力制衡,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建设政治文明。
三、舆论监督体现了我国新闻媒介的根本宗旨
温家宝总理说:“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各级政府都要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对“重大事故(如南丹事件)被曝光后是否引起了大局不稳定、是否给政府工作添了乱”这类问题给出了明确回答。
舆论监督是同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一致的,同我们长期倡导的坚持正面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也是一致的。舆论监督就是把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置于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防止、克服腐败行为和一切不正之风。因此,舆论监督体现了我国新闻媒介的根本宗旨,新闻媒体参与对社会生活中各个环节的监督是最最不可或缺的监督。
其次,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角色定位应该是铁肩担道义的监督者、实事求是的调查者和客观公正的第三者。
(一)铁肩担道义的监督者
马克思说,新闻媒体“按其使命来说,是公众的捍卫者……是无处不在的眼睛”。自由地、充分地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不仅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公民关心国家建设、参与国家建设的重要义务。
我国的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在广大受众中享有很高的威信,代表民意的新闻舆论监督往往能够产生巨大的社会效果,促使问题在法律框架下得到解决。如“2004年某法院院长强奸幼女案”,如果没有央视新闻调查栏目的曝光报道,很难确定这个法院院长是否会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又如“陕西华南虎照案”,如果不是媒体的执著调查,这个荒诞的闹剧是否就成为真实的皇帝的新衣。
“南丹矿难”、“孙志刚事件”、“躲猫猫案”,新闻媒体有机会最先了解事实,有条件、有责任将事实告知公众。当然,由于种种原因,舆论监督之路布满荆棘,但是,不管舆论监督的路多难走,新闻媒体都应要以天下为己任,以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在舆论监督中担任铁肩担道义的监督者,不断加强为社会服务的正义感和责任感。把社会中的“不良环境”及时向公众报警,在公众、新闻舆论监督下共同促进问题解决。
(二)实事求是的调查员
新闻媒体面对舆论监督的选题,有非黑即白、非对即错、是非分明的,也有许多非常复杂、难以判断的。加上各方一般都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出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陈述有利于自己的理由,那么怎样判断其中是非曲直呢,这就需要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成为实事求是的调查员。
要成为实事求是的调查员,首先是必须求实。新闻媒体决不能在任何一个地方、哪怕是报道中一个无关紧要的细节上出现漏洞、失实,每一个写在报道中的事实,都必须经过严格核实,不允许出现“似乎是这样”、“差不多”、“大致上……”等等含糊不清的东西。因为批评对象只要发现一处微小的漏洞,就会借此否定你的整个报道。求实对舆论监督来说是最起码的要求,必须时时刻刻谨记心中。
针对群众反映某造纸厂随意排污,造成环境污染的新闻线索,临沧电视台记者在纸厂排污口蹲守了一天一夜,拍摄到该纸厂白天偶尔排放经过处理的污水,夜晚大排未经处理污水的情况,出镜记者在现场报道的时间<精确到几点几分>、地点乃至现场细节都非常详细,全部是用镜头说话,记者以一个旁观者的身份客观记录事实。真实使监督客体无懈可击,舆论监督也更为有力,监督效果和质量就大大提高。
其次是必须深入。如果仅仅报道了一个事件,因为采访的不深入或思考的不深入没有揭示出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给出事件发生的纵深背景;如果仅仅是就事论事,没有揭示出个别事件背后的普 遍性,我们就可以说这是一个不成功的报道。如,临沧市某乡镇妇女因为觉得12岁的女儿不听话,把滚烫的开水浇到女儿身上,造成女儿背部严重烫伤。记者采访后立即播发相关报道,并上送省台播出,结果这名妇女在新闻播出后意图自杀,幸亏被及时发现,但是她一心求死,吓坏了家人。她的丈夫和女儿一起给记者打电话,请求不要再继续报道,不要让警察来抓她。如果记者在采访时再深入些,会发现这只是一个被生活的重担压得喘不了气的家庭妇女,事情发生后,她非常后悔,她的老公和女儿也原谅了她,这个家不能没有一个妻子,一个母亲。如果记者的报道再深入些,就不会全是指责和不了解,没有反映她痛苦、后悔的心理,让人感到她不配做一个母亲,事实上,她为这个家,这个女儿已经付出了所有。后来,记者尊重小女孩的意愿,不再继续追踪报道她受到了什么法律惩罚,让她的生活回复了平静。
这些事例证明,新闻记者在舆论监督报道中一定要成为实事求是的调查员,求实、深入,最大限度接近事实真相,只有这样,法律或公众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决,才能达到舆论监督的目的。
(三)客观公正的第三者
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做客观公正的第三者,就是不要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选择批评对象。要从与事件无关的第三者的角度去选择报道批评对象,并预见到批评报道所产生的后果,对起不到沟通情况、化解矛盾、排除纷争、统一认识等积极作用的批评报道一定要慎之又慎,切莫随便乱曝光引发不稳定因素。
有一次,记者得知有老两口被儿子拿走退休工资,还被赶出家门的消息,马上前往采访。采访中,记者发现,老两口并不愿意让媒体介入此事,他们只有这么一个儿子,只想通过法律手段惩罚儿子,而不希望把事情变成路人皆知的事。
经过沟通交流后,记者尊重老两口的选择,没有马上写稿报道,只是告诉他们,如果需要媒体帮助,可以随时打电话。他们的不孝子看到又是110,又是记者来到,气势马上低下去,表示认识到自己错了,要改正错误。
不管从哪方面讲,这是一个新闻好线索,可叙可论可评,还可以完成送省任务,如果记者为了轰动效应,不理会被采访者的愿望诉求报道后,可能老人和儿子就会撕破脸皮,从此断了亲情,而老人只有这个儿子,这是他们不愿得到的结果。在这次采访中,记者很好的预见到批评报道所产生的后果,尊重被采访者的意愿,同样达到了舆论监督的目的,使事情有了一个较好的发展。
因此,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做客观公正的第三者,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让公众了解监督客体的情况,也让监督客体了解公众状况,只有记者疏通公众和监督客体的信息通道,新闻舆论监督才会达到目的。
再次,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要恪守不缺位、不越位的原则。坚持发挥正常的舆论监督作用,避免出现舆论审判的角色错位。
(一)坚持不缺位的原则
大多数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恪守不缺位也不越位的媒体角色,在面对社会丑恶现象,坚持对正义、良知、社会公正的强烈追求,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真正发挥了舆论监督的作用。
如“杭州飙车案”,公众舆论的质疑与激愤,曾经使得“欺实马”的杭州警方不得不回到真实客观的立场上来。又如“湖北邓玉娇案”,同样是公众舆论的力量,使巴东警方三次更改案情的细节公之于众,引发牵动全国的公共事件。因为对政府的鉴定结论不满,新闻媒体通过反复报道,迫使政府部门最终对“陕西华南虎照案”作出鉴定结论。一些全国性影响的重大、特殊案件,几乎都是通过媒体和网络曝光、声讨才取得“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视,最后得以结案,为当事人及社会讨回了公道。例如,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云南晋云躲猫猫事件、山西黑窑使用童工案、各类煤矿爆炸坍塌等等恶性案件,无不是在强有力的舆论曝光监督下得到了最终的审判,从而使沸沸扬扬的民怨得到平息,也给各地区、各执法部门和掌管权利的人留下了深刻的记忆,在一些地区、一些部门和一些单位,执法为民的思想因之得到更好的实践。
新闻媒体不缺位的舆论监督,是推进依法治国、反腐倡廉的锐利武器,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关系的纽带。邓小平说,“我们要敢于正视社会的阴暗面,利用新闻舆论监督去揭露它、战胜它。”
我国的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在广大受众中享有很高的威信,代表民意的新闻舆论监督往往能够产生巨大的社会效果,促使问题在法律框架下得到解决。“南丹矿难”、“孙志刚事件”、“刘涌案”,新闻舆论监督在揭示事件真相、呼唤社会公正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此可见,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民主社会不可缺少的社会构成因素,万万不能缺位。
但是,现实中极少数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选择了缺位,放弃监督,放弃批评,放弃新闻媒体的职责,放弃了广大受众的重托。
这些媒体一般是地(市)县级新闻单位,因为种种原因,他们只歌颂,不揭露,只报喜,不报忧。而新闻媒体的一项重要功能…舆论监督却十分乏力,失去了大批读者、观众和听众,疏远了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笔者认为,地(市)县级新闻单位更应重视舆论监督,才能树立地方媒体强大的公信力,应对激烈的媒体竞争。
(二)坚持不越位
现代信息社会,新闻媒体发挥着越来越强大的介入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能力,这种能力使新闻舆论监督和所谓的“舆论审判”成为人们格外关注的一种社会现象。而少数新闻媒体在报道中,为了追求轰动效应,不停越位,造成情绪化的“舆论审判”,有悖于宽严相济的刑罚原则,影响司法公正。这些报道以带强烈情感色彩的语言描述案件或当事人,从而给审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施加了某种看得见看不见的压力。如认为,胡斌应重判,邓玉娇系正当防卫,罗彩霞的受教育权应得到维护。处在侦查环节法院尚未开庭审理,但“媒体审判”裁决书已经下达。
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可是有些新闻媒体,在一些案件仍处于法院未判决之前,就已经给嫌疑人加上了“贪官”、“罪人”、“严惩不贷”、“罪不容诛”等带有定论色彩的词汇,这是不对的。
作为媒体和舆论也应认识到自己的“职权范围”,在弘扬真善美、鞭挞假丑恶的同时,也不能越俎代庖。总之,媒体舆论监督权不能“扩大”到舆论审判权的地步。换言之,“舆论审判”是舆论监督的“雷池”,不能越之一步。
新闻舆论监督在民主社会里不能越位,特别是不能包打天下,去代替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那样的话,非但不能充分发扬民主,反而会破坏社会监督体系,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应该坚持不缺位,也不越位的原则。
总之,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要找准舆论监督的角色定位,担任铁肩担道义的监督者、实事求是的调查者和客观公正的第三者,坚持不缺位、不越位,避免舆论审判的角色错位,就能更好的履行职责,满足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及表达自由,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制社会贡献应有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