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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将××村村民于2015年12月起诉××单位一案的具体情况作了详尽的汇总,此次林地纠纷案在相关档案的帮助与支持下得到了解决。××单位与××村于1990年1月17日签订了林荒山契合同,合同中详细约定了××单位永久使用该林地、该林地范围以及××村村民不得索取或强行砍伐等条款,尚志市人民政府1990年颁发的4份林权证与1991年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也证明了××单位的林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此外,尚志市法院(2005)尚民初字第2603号民事裁定书记也拟证明了××单位对双方约定的土地及林地依法具有使用管理的权力。在这些档案、资料的参考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合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二十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单位与××村委会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有效。××村民与××村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无效。
【关键词】林地纠纷案;档案;法律
××单位始建1969年末,当时是根据备战要求而兴建的,为了国家储备仓库更加隐蔽,开展植树造林,除建处时划拨的土地外,××单位先后与库周村屯协商,并经地方部门批准分几次将周边村屯的部分荒山划规××单位使用。事隔多年,由于当时的村屯负责人已故,××村村民多次找到××单位要求要回荒山或赔偿经济损失,2015年12月向法院起诉××单位。最终通过档案解决了林地纠纷一事。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在档案中查到了1990年1月17日,××单位与××村签订宜林荒山契合同。合同约定:1.××村为支持××处隐蔽战备仓库,绿化荒山工作,将××单位库区东侧宜林荒山一片划拨给××单位用于造林,由××單位永久使用。2.此次划拨的宜林荒山边防四至为:西起××单位库区、行政区护线,东至山顶部的自然便道,南接××单位造林地,北至处行政区大门通向村的便道。3.所划荒山由××单位自行安排植树、自行管护,所得经济效益归处所有,××村及所属村民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或强行砍伐。
二是尚志市人民政府于1990年颁发的林权证4份。拟证明林地总面积620亩,××单位于1990年7月份依法获得林地使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三是在档案中查到了地方政府(于1991年10月)为××单位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书中明确标明了××单位用地面积包括所划荒山面积(××平方米,其中占地××平方米,林地××亩)。
四是在档案中查到了2003年8月21日,××单位与××村签订的《荒山使用补充协议》。由于原前进村民多次找××单位领导,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荒山使用问题,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荒山使用补充协议》。
五是尚志市法院(2005)尚民初字第2603号民事裁定书记1份。拟证明法院经审理查明确认了××单位与××村于1990年1月17日签订了划拨宜林荒山契约,之后又于2003年8月21日双方又签订了荒山使用补充协议,××单位对双方约定的土地及林地依法具有使用管理的权力(2004年12月,尚志市亚布力镇兴业村委会(原前进村)起诉××单位土地侵权纠纷一案,由于××单位提供了原有的1990年1月《关于划拨宜林荒山的契约》、2003年8月《荒山使用补充协议》、尚志县人民政府、尚志县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法院驳回尚志市亚布力镇兴业村委会(原前进村)的起诉)。
2015年12月7日,尚志市人民法院认为,××村与××单位签订《划拨宜林荒山契约》;2003年8月21日,××单位与××村又对原契约签订荒山使用补充协议,对××单位与××村双方的要得义务进行了细化明确。××处与××村签订的合同显然不是××村将荒山无偿划拨××单位,而是权利义务明确的荒山承包合同。××村承包荒山未经村民大会通过,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故××单位与××村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村虽然于2003年11月17日又与村民4人对同一土地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但晚于××单位签订,并且没有实际经营管理,没有取得相应的证书。××单位于1990年7月20日、1995年7月22日分别取得尚志市人民政府颁发的4份《林权证》,对××单位承包经营620亩荒山林权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合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二十条:“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单位取得承包经营权。××村村民主张其承包合同经村民大会通过并公示后承包,而其提供的证据证实:承包人张××于2005年1月17日死亡,村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日期为2005年11月10日张××在记录上签了字。显然时间上相矛盾,不符合实际情况,故××村民的该主张,也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合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二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单位与××村委会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有效。××村民与××村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无效。
【参考文献】
[1]穆红琴.浅议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习惯——以一起林地纠纷案为分析视角[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5):69-72.
[2]谢九华,蒲方合.林权纠纷解决模式探讨[J].中外企业家,2011(24):72-74.
【关键词】林地纠纷案;档案;法律
××单位始建1969年末,当时是根据备战要求而兴建的,为了国家储备仓库更加隐蔽,开展植树造林,除建处时划拨的土地外,××单位先后与库周村屯协商,并经地方部门批准分几次将周边村屯的部分荒山划规××单位使用。事隔多年,由于当时的村屯负责人已故,××村村民多次找到××单位要求要回荒山或赔偿经济损失,2015年12月向法院起诉××单位。最终通过档案解决了林地纠纷一事。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在档案中查到了1990年1月17日,××单位与××村签订宜林荒山契合同。合同约定:1.××村为支持××处隐蔽战备仓库,绿化荒山工作,将××单位库区东侧宜林荒山一片划拨给××单位用于造林,由××單位永久使用。2.此次划拨的宜林荒山边防四至为:西起××单位库区、行政区护线,东至山顶部的自然便道,南接××单位造林地,北至处行政区大门通向村的便道。3.所划荒山由××单位自行安排植树、自行管护,所得经济效益归处所有,××村及所属村民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或强行砍伐。
二是尚志市人民政府于1990年颁发的林权证4份。拟证明林地总面积620亩,××单位于1990年7月份依法获得林地使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三是在档案中查到了地方政府(于1991年10月)为××单位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书中明确标明了××单位用地面积包括所划荒山面积(××平方米,其中占地××平方米,林地××亩)。
四是在档案中查到了2003年8月21日,××单位与××村签订的《荒山使用补充协议》。由于原前进村民多次找××单位领导,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荒山使用问题,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荒山使用补充协议》。
五是尚志市法院(2005)尚民初字第2603号民事裁定书记1份。拟证明法院经审理查明确认了××单位与××村于1990年1月17日签订了划拨宜林荒山契约,之后又于2003年8月21日双方又签订了荒山使用补充协议,××单位对双方约定的土地及林地依法具有使用管理的权力(2004年12月,尚志市亚布力镇兴业村委会(原前进村)起诉××单位土地侵权纠纷一案,由于××单位提供了原有的1990年1月《关于划拨宜林荒山的契约》、2003年8月《荒山使用补充协议》、尚志县人民政府、尚志县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法院驳回尚志市亚布力镇兴业村委会(原前进村)的起诉)。
2015年12月7日,尚志市人民法院认为,××村与××单位签订《划拨宜林荒山契约》;2003年8月21日,××单位与××村又对原契约签订荒山使用补充协议,对××单位与××村双方的要得义务进行了细化明确。××处与××村签订的合同显然不是××村将荒山无偿划拨××单位,而是权利义务明确的荒山承包合同。××村承包荒山未经村民大会通过,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故××单位与××村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村虽然于2003年11月17日又与村民4人对同一土地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但晚于××单位签订,并且没有实际经营管理,没有取得相应的证书。××单位于1990年7月20日、1995年7月22日分别取得尚志市人民政府颁发的4份《林权证》,对××单位承包经营620亩荒山林权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合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二十条:“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单位取得承包经营权。××村村民主张其承包合同经村民大会通过并公示后承包,而其提供的证据证实:承包人张××于2005年1月17日死亡,村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日期为2005年11月10日张××在记录上签了字。显然时间上相矛盾,不符合实际情况,故××村民的该主张,也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合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二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单位与××村委会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有效。××村民与××村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无效。
【参考文献】
[1]穆红琴.浅议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习惯——以一起林地纠纷案为分析视角[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5):69-72.
[2]谢九华,蒲方合.林权纠纷解决模式探讨[J].中外企业家,2011(24):7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