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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宪法》第125条规定了被告人的获得辩护权,这一规定奠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人权保障的法律基础。而该权利的实现关键在于被告人能够获得律师的有效辩护。实践中该权利的实现存在阻力,应从宪法层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律师;有效辩护;人权;基本权利
自2004年人权入宪以来,涉及人权保障的研究层出不穷。“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1]被告人的获得辩护权依法得到保护应是人权保障题中应有之意。
一、获得辩护权的涵义
获得辩护权是实体性和程序性的基本权利。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实现为自己辩护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有力地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实现和程序正义的实现。
律师的有效辩护是“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得以实现的关键所在。所谓有权获得律师的辩护是指获得律师完整而平等、及时的法律保护,获得完善的法律援助,是有效的辩护。
在实践当中,律师帮助辩护的权利决定了被告人获得辩护权的实现。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这是一股独立而具抗衡性的力量的存在,监督和制约着国家机器行使权力,保证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与控方相较下的法律弱势个体人权的实现。“律师于刑事诉讼中能帮助法院发现真实,能协助无辜之人平反,能保护有罪之人的应有权利。”[2]所谓术业有专攻,当一个人成为“被告”后,先前有多么辉煌的成就也不能弥补其法律知识的空白,专业知识的匮乏奠定了其面对熟稔法律程序的公检法机关时的茫然和弱势地位,此时法律成为有知识背景和诉讼经验的控方的工具,被告人没有足够的能力依靠自己的力量作出判断,所以律师在帮助被告人辩护,指引被告人参与诉讼的过程中就尤为不可或缺,律师所掌握的辩护技能和知识以及对证据规则等的熟练运用会为被告人维护权利,为社会追求的正义与真相目的的实现助力。
二、实践中的阻力
在立法中,关于被告人获得辩护权的规定的立法冲突存在于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中,存在于刑事诉讼法内部当中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当中,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因素影响获得辩护权的实现。
(一)对律师职业偏见的文化传统
一些公众对律师这个职业持有道德上的偏见,把律师定位于唯利是图的角色,这种偏见实是对律师职业的片面了解,即使为“坏人”辩护,律师也是用行动与职业在维护整个社会的正义,追求案件事实的真相。金钱与物质只是一种存在于提供服务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动力性的心理与物质平衡,原本就应该客观地作为律师与当事人的利益纽带,这本无可厚非,只是人的道德惯性思维促使大众舆论总是不自觉偏袒所谓的“受害者”一方,此时被诉讼人的委托律师的辩护行为越是专业,反倒越容易招来诟病。律师的作用,归根究底是指向程序正义的。
作为“里昂屠夫”纳粹分子克劳斯·巴比和委内瑞拉恐怖分子伊里奇·拉米雷斯·桑切斯的辩护律师的雅克·韦尔热斯,以为当代历史上最为臭名昭著的一群罪犯辩护扬名世界,撇开人本身的道德观不谈,单看韦尔热斯作为一个辩护律师而言,他足够专业,以实际行动维护着“获得辩护权”的践行。
(二)舆论“同情弱者”,干扰司法
刑事案件经媒体报道而为公众所知,审判人员对该案件的处理的每一步经媒体报道而反馈到公众视野内,媒体报道也会将社会的反应作为外力施加到审判人员身上,从而作出一个不违逆大众基本道德观的判决。[3]然而该判决是否真正基于案件事实之上,是否真正做到了公正审判已经不是法律原本所追求的了。最终被告人获得辩护权的实现显受影响,程序正义的维护成为空谈。而当律师的辩护不能因此起到实质作用时,案件中即便有疑点也会被司法机关迫于外界压力而选择性忽略,如此,冤假错案便不再是无源之水,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更无从贯彻。
三、保障权利实现的《宪法》方面的完善
律师的有效辩护是实现被告人获得辩护权的关键所在,而当下社会,法治建设成为时代的主题,只有完善《宪法》,才能保障人权的实现。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第一,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宪法化;第二,明确辩护律师的“辩护”角色;第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效辩护申诉权;第四,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保障律师的有效辩护非常关键的一点还在于纠正文化偏见,突出《宪法》规定,笔者认为,道德依附于我们悠久的文化传统,其对公众的影响根深蒂固,基于此而形成的职业文化偏见盘根错节,很难从人的意识形态领域中驱除。只有在当前依宪治国的背景下,将对这种偏见的纠正写入宪法,作为一种原则体现,随着法治发展,必然会引起重视,成为可以与劣质的道德文化抗衡的关键。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外界看来,近30万律师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群体,必将在依法治国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律师在社会法治发展中中流砥柱的作用也源于现行宪法中对被告人获得辩护权的保护。保障公民的获得辩护权是在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辩护律师在程序正义中必不可少。中国的人权之路并不平坦,作为每一个公众个体,我们都有捍卫人权的立场与义务,何必仅凭不恰当的道德臆断,对司法对被告及其辩护律师踏上一万只脚。
参考文献:
[1][美]路易·亨金.权利的时代[M].信春鹰,译.知识出版社,1997.
[2]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M].元照出版公司,2007:424.
[3]祁建建,白小艳.论媒体报道对刑事审判的影响机制及其规制[J].河北法学,2014(12):138.
【关键词】:律师;有效辩护;人权;基本权利
自2004年人权入宪以来,涉及人权保障的研究层出不穷。“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1]被告人的获得辩护权依法得到保护应是人权保障题中应有之意。
一、获得辩护权的涵义
获得辩护权是实体性和程序性的基本权利。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实现为自己辩护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有力地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实现和程序正义的实现。
律师的有效辩护是“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得以实现的关键所在。所谓有权获得律师的辩护是指获得律师完整而平等、及时的法律保护,获得完善的法律援助,是有效的辩护。
在实践当中,律师帮助辩护的权利决定了被告人获得辩护权的实现。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这是一股独立而具抗衡性的力量的存在,监督和制约着国家机器行使权力,保证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与控方相较下的法律弱势个体人权的实现。“律师于刑事诉讼中能帮助法院发现真实,能协助无辜之人平反,能保护有罪之人的应有权利。”[2]所谓术业有专攻,当一个人成为“被告”后,先前有多么辉煌的成就也不能弥补其法律知识的空白,专业知识的匮乏奠定了其面对熟稔法律程序的公检法机关时的茫然和弱势地位,此时法律成为有知识背景和诉讼经验的控方的工具,被告人没有足够的能力依靠自己的力量作出判断,所以律师在帮助被告人辩护,指引被告人参与诉讼的过程中就尤为不可或缺,律师所掌握的辩护技能和知识以及对证据规则等的熟练运用会为被告人维护权利,为社会追求的正义与真相目的的实现助力。
二、实践中的阻力
在立法中,关于被告人获得辩护权的规定的立法冲突存在于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中,存在于刑事诉讼法内部当中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当中,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因素影响获得辩护权的实现。
(一)对律师职业偏见的文化传统
一些公众对律师这个职业持有道德上的偏见,把律师定位于唯利是图的角色,这种偏见实是对律师职业的片面了解,即使为“坏人”辩护,律师也是用行动与职业在维护整个社会的正义,追求案件事实的真相。金钱与物质只是一种存在于提供服务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动力性的心理与物质平衡,原本就应该客观地作为律师与当事人的利益纽带,这本无可厚非,只是人的道德惯性思维促使大众舆论总是不自觉偏袒所谓的“受害者”一方,此时被诉讼人的委托律师的辩护行为越是专业,反倒越容易招来诟病。律师的作用,归根究底是指向程序正义的。
作为“里昂屠夫”纳粹分子克劳斯·巴比和委内瑞拉恐怖分子伊里奇·拉米雷斯·桑切斯的辩护律师的雅克·韦尔热斯,以为当代历史上最为臭名昭著的一群罪犯辩护扬名世界,撇开人本身的道德观不谈,单看韦尔热斯作为一个辩护律师而言,他足够专业,以实际行动维护着“获得辩护权”的践行。
(二)舆论“同情弱者”,干扰司法
刑事案件经媒体报道而为公众所知,审判人员对该案件的处理的每一步经媒体报道而反馈到公众视野内,媒体报道也会将社会的反应作为外力施加到审判人员身上,从而作出一个不违逆大众基本道德观的判决。[3]然而该判决是否真正基于案件事实之上,是否真正做到了公正审判已经不是法律原本所追求的了。最终被告人获得辩护权的实现显受影响,程序正义的维护成为空谈。而当律师的辩护不能因此起到实质作用时,案件中即便有疑点也会被司法机关迫于外界压力而选择性忽略,如此,冤假错案便不再是无源之水,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更无从贯彻。
三、保障权利实现的《宪法》方面的完善
律师的有效辩护是实现被告人获得辩护权的关键所在,而当下社会,法治建设成为时代的主题,只有完善《宪法》,才能保障人权的实现。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第一,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宪法化;第二,明确辩护律师的“辩护”角色;第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效辩护申诉权;第四,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保障律师的有效辩护非常关键的一点还在于纠正文化偏见,突出《宪法》规定,笔者认为,道德依附于我们悠久的文化传统,其对公众的影响根深蒂固,基于此而形成的职业文化偏见盘根错节,很难从人的意识形态领域中驱除。只有在当前依宪治国的背景下,将对这种偏见的纠正写入宪法,作为一种原则体现,随着法治发展,必然会引起重视,成为可以与劣质的道德文化抗衡的关键。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外界看来,近30万律师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群体,必将在依法治国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律师在社会法治发展中中流砥柱的作用也源于现行宪法中对被告人获得辩护权的保护。保障公民的获得辩护权是在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辩护律师在程序正义中必不可少。中国的人权之路并不平坦,作为每一个公众个体,我们都有捍卫人权的立场与义务,何必仅凭不恰当的道德臆断,对司法对被告及其辩护律师踏上一万只脚。
参考文献:
[1][美]路易·亨金.权利的时代[M].信春鹰,译.知识出版社,1997.
[2]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M].元照出版公司,2007:424.
[3]祁建建,白小艳.论媒体报道对刑事审判的影响机制及其规制[J].河北法学,2014(12):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