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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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必要性
  1、私法主体地位平等的需要。民事主体平等是私法的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中,不论是商主体还是个人主体,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否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个人很难发挥自己全部的力量并且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规定了企业的退出机制,但是眼观个人,并没有市场的退出机制,说明个人负债到无法偿还的地步时,并不能像企业法人那样得到破产法的保护,债务人一生可能不会摆脱债务,所以很难东山再起。同时,负债太重无法解决的问题也不利于社会稳定,个人经营中可能更多会采取比较谨慎的方式,难以释放个人的积极性。所以我们需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平等的对待企业与个人,使得市场经济主体能够得到平等有效的保护,提高个人参与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2、保护债务人利益的需要。现代破产法越来越体现人道主义的公平救济和债务豁免。破产法在现今成了债务人的救济手段,尤其是破产和解与企业重整制度的设计,进一步强化了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积极实现自我救济的激励机制。在缺乏个人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背负债务,很难重新筹集资金与技术再次进行经营活动,限制了其重新发展的道路。此种状况对债务人来说缺乏公正性,也损害了社会利益,阻碍了社会稳定。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债务人摆脱沉重债务负担,走出债务困境,重整旗鼓,东山再起。同时,个人破产制度的理念也符合《宪法》精神,通过免责制度和自由财产制度给予债务人一定保障,让其能够有尊严、自由的生活。
  3、经济全球化与破产制度国际化的需要。经济全球化是一个大的趋势,市场经济逐渐渗入到了各个国家地区,其在以后必然是要超越国界,走国际化的道路。我国自2001年加入WTO后获得了飞速的发展,其最大原因在于开放市场。随着各国之间贸易的不断密切,我国与国际市场的接轨也初步完成。法律是对经济关系的客观描述,因此,国内、国际经济的互接互补必然要求国内、国际法律的互融贯通。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破产法被认为可能会是第一部全球统一的法律。
  (二)可行性
  1、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成熟奠定了物质基础。马克思、恩格斯的唯物论明确表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已经开始渐渐的成熟并为个人破产制度打好了基础。在以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期,公民的私人财产得不到保护,所有财产属于国家所有,所以人们对于私人财富积累的观念尚未存在。在改革开放以后,经过制度与法律的改革创新,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得到了国家的承认和保护,从而拥有了真实存在的个人财产。如今,我国公民的资本实力已经不容小觑,各种投资交易不断,风险与收益并存的市场经济已经稳定下来。在古罗马时期就存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更何况在交易如此频繁的现代社会,必定会出现更多的债权债务,进而也会出现更多的无法清偿的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所以说,在现在社会出现个人破产是一种常态化现象。破产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通过合法打开债权债务法锁,使债务人得以从沉重的债务负担重解脱出来,同时使债权人公平受偿,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从另一方面来说,不管是国外的资本主义制度还是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都承认财产私有化,所以个人的地位是得到了保障,从而个人商行为也会普遍化,个人参与市场活动的积极性也会增加,其所占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比例也会增大,所以这也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个前提。
  最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信贷消费的比重也在上升,信用卡支付也成为了交易的重要方式,人们在房产的投资上很大比重是信贷消费,所以这也会出现很多不良的贷款,个人破产的情况也会增加,这也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现实的需要。
  2、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国家倡导依法治国的政策。在古代封建社会,存在许多与现代法治不相符的观念,不利于激发个人的努力,特权阶级与平民产生了巨大的对比。统治阶级重视“人治”,重男轻女的思想非常严重,个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人们也缺乏权利主体的意识,导致社会的经济发展缓慢。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口号的大力提出,我国开始重视法律对于国家治理的作用。
  个人破产制度与平等法治的观念是分不开的,另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也会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在不断强调法制观念的政策下,公民的法治教育也受到了国家的重视,这为以后的法律实施做了非常好的铺垫。
  虽然在个人破产上我国尚无立法,但是在企业破产法的经验上,对于企业的破产我们已经有能力去应对。企业破产法对企业有着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他给了企业最后的心理预期,让企业敢大胆发展,而且人们也对此有着普遍的认识。笔者认为个人破产法的立法过程中,不存在公民理解接受的问题,因为已经有企业破产法的实行经验,所以人们还是能容易理解的。
  综上,这些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做好了充分的思想准备。
  3、各项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需要国家对个人财产信息进行全国联网的统计,这几年我国个人征信体系逐渐发展完善,各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加强,给个人破产制度的监管提供了很大的支持。另外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已经实行全国联网,这使得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行更加便利,节省了很多成本提高了效率。最后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也保障了破产人在破产后的生活水平,使得破产制度真正的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项家苗:《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3月
  [2] 李曙光:《破产法的重要性与新破产法的起草》演讲稿,中国政法大学网站“法学讲座”http://www.cupl.edu.cn/2008年10月2日
  [3] 刘俊海:《规范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法制日报》2000年1月29日
  [4] 项家苗:《建议我国破产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3月
  作者簡介:邵丹桂,女,江西省鹰潭市,法官助理,硕士研究生,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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