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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分配是保障性安居工程持续发展的生命线,为了能够更好的发挥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功能,必须在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實施过程中注重公平分配的问题,避免出现受益对象范围较窄、资格审查难度大以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因此,要坚持阳光操作,加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形成联动的工作机制。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制度
公平是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应有之义。如果保障性住房存在分配不公的问题,那么就会加剧社会矛盾,降低政府的威信。因此,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平既是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又是政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选择。但是在实践中,却是存在着一些分配不公的现象,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说,缺乏公平性的保障性住房制度比没有保障性住房制度对群众的危害更大。因此,建立并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1.受益对象存在限制
廉租房、经济适房、公租房、限价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五大类组成部分。2010年国务院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大力发展公租房,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公租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群体为没有资格申请廉租房却又负担不起经济适用房的”夹心层”。部分城市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条件是具有本城市户口。这无疑就把像农民工、刚毕业的大学生拒之门外。2012年6月,住建部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保障范围从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向非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延伸,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仍然存户籍限制问题。
2.资格审查难度大
由于我国居民收入的多元化和家庭收入信息制度不完善的原因,使得家庭经济收入的审查难度加大,导致一些家庭隐瞒实际经济收入,出现了保障性住房寻租的问题。一是社区审核的主要依据仅是依靠申请对象所提供的材料,缺乏实际考察,未与银行、证券、房产、车管所等机构实现资源共享,导致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审查过程中出现大量不公平现象。二是基层房管部门任务繁重,只能通过入户调查等低效率的方法进行监督,导致审查和监督成本过高,收集到的信息准确度不高。三是惩罚措施力度不够,各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虚报的个人和家庭的惩罚力度不够,主要是以警告、责令退还、取消5年内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和罚款几千元等一些相对较轻的处罚规定,这些措施起不到威慑作用。
3.动态监督机制不健全
一是对受保家庭成员难以有效的监督。受保家庭成员普遍就业率低且很多都是临时性工作,难以把握其收入状况的变化,导致保障性住房分配不公。二是没有建立收入申报及审查制度。多数城市还没有建立一套有效、完整的收入申报制度及收入核查制度,因此,当保障性住房用户收入发生变化后,只能期望保障性住房用户主动申报,房管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管。三是保障性住房机构设置滞后。缺乏独立的健全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其中部分市、县的保障性住房相关办事机构是临时性的,且挂靠在市、县的房管局,人员配置多为兼职,或者是从相关部门抽调,不能满足保障性住房的管理需求。
二、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的对策建议
1.坚持阳光操作
首先要信息公开透明。信息公开透明具有全域性和及时性两大特征,所谓全域性,即涉及保障性住房的所有信息,都应向社会全面公开。所谓及时性,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各级地方政府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保障性住房的相关信息,而不应在事情发生很长一段时间后才予以发布。其次要程序客观公正。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以及棚户区改造等种类,不同的人群适合不同的保障性住房的类型,因此对保障性住房的不同类型就要求有不同的准入标准,这种标准既要把有实际住房困难的群体纳入其中,又要将高收入群体排除出去,这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经济状况测算和制度设计。此外,要注意保障性住房不应该建在地价成本较高的区域,鼓励全社会对此进行监督。
2.建立信息共享的多部门的联动机制
保障性住房涉及多个部门,主要有住建、民政、税收、银行、工商、证券、公安等部门,因此,建立一个多部门联动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要打破部门之间协作的 “瓶颈”,首先要做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其次要建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电子档案。发布住房保障资格公示和公告信息,保障对象自助查询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进度和评分情况,从而能有效提高住房保障的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透明度。最后要多部门联动,协调监管。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制定方式、方法,确保联动机制的正常运作。定期召集会议,对联动的各部门分管的工作进行监督、督促、检查。
3.建立保障性住房的合理退出机制
保障性住房的回收再利用是保障性住房供应模式中十分重要的环节,某些地方政府把分配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供应模式的最后环节,认为把保障性住房合理、公平的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就等于完成任务。其实不然,如何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尽可能地减少保障性住房使用者的寻租行为,也是政府必须重视和加强研究的。因为如果有人入住保障性住房后就不搬出来,政府就永远要拿出资金来建设保障性住房;相反的,如果不断有人改变了经济条件,从保障性住房中搬出来,就可以使腾出来的空房源源不断地供应给其他贫困对象居住。因此,政府应实时跟踪享有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收入变更情况,一旦受惠家庭的经济情况超出申请标准,已经有能力独立解决住房问题,政府就必须回收其租赁房或终止对其的租赁补贴。
4.加强后期监管
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监管主要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运用科技手段强化监督等。这对于这项民生工程能否发挥其应有的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至关重要。因此要实行全方位检查,实行动态化的管理。重点监管保障性住房的用途是否是家庭居住,是否存在转让、转租、出租等违规行为,尝试通过专门的突击检查方式,委派相关工作人员通过网络开展搜索,及时找出转租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采取入户调查、租金催缴等方式提高监管力度,对保障性住房是否经常空置并调查了解空置的原因。尝试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独立进行调查,这样调查的程序会更加公开透明和客观公正,结果也会更加公平,更容易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与支持。
5.建立惩罚机制
一是制定出有效的惩罚标准。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确定违规者应该承担何种惩罚,加大对违规寻租者的惩罚。目前对寻租者的惩罚仅是收回保障房、取消几年内的申请资格和几千元的行政性罚款,惩罚成本较低,无法达到威慑作用。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对以虚假信息来骗取保障性住房的各种行为,主管部门除了收回保障房、取消申请资格和几千元罚款等惩罚外,各级地方政府还应该通过网络对寻租者进行曝光,并且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个人的信用档案。三是扩大监督处罚范围。不仅仅是对监督对象进行全面的监督,而且还要对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主体进行监督,对于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和具体经办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行为,要按国家相关政策严肃查处。
参考文献:
[1] 马靓.我国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中的寻租行为[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9. [2] 邢伟.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机制[J].领导之友,2012.10
[3] 魏丽艳.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的准入退出机制研究[J].东南学术,2012.3.
基金项目:
2013年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关于建立和完善辽宁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研究”(2013lslktzifx-21)。
作者简介:
杨成波(1979.2—— ),男,满族,辽宁宽甸人,辽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发展社会学,社会保障。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制度
公平是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应有之义。如果保障性住房存在分配不公的问题,那么就会加剧社会矛盾,降低政府的威信。因此,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平既是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又是政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选择。但是在实践中,却是存在着一些分配不公的现象,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说,缺乏公平性的保障性住房制度比没有保障性住房制度对群众的危害更大。因此,建立并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1.受益对象存在限制
廉租房、经济适房、公租房、限价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五大类组成部分。2010年国务院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大力发展公租房,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公租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群体为没有资格申请廉租房却又负担不起经济适用房的”夹心层”。部分城市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条件是具有本城市户口。这无疑就把像农民工、刚毕业的大学生拒之门外。2012年6月,住建部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保障范围从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向非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延伸,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仍然存户籍限制问题。
2.资格审查难度大
由于我国居民收入的多元化和家庭收入信息制度不完善的原因,使得家庭经济收入的审查难度加大,导致一些家庭隐瞒实际经济收入,出现了保障性住房寻租的问题。一是社区审核的主要依据仅是依靠申请对象所提供的材料,缺乏实际考察,未与银行、证券、房产、车管所等机构实现资源共享,导致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审查过程中出现大量不公平现象。二是基层房管部门任务繁重,只能通过入户调查等低效率的方法进行监督,导致审查和监督成本过高,收集到的信息准确度不高。三是惩罚措施力度不够,各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虚报的个人和家庭的惩罚力度不够,主要是以警告、责令退还、取消5年内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和罚款几千元等一些相对较轻的处罚规定,这些措施起不到威慑作用。
3.动态监督机制不健全
一是对受保家庭成员难以有效的监督。受保家庭成员普遍就业率低且很多都是临时性工作,难以把握其收入状况的变化,导致保障性住房分配不公。二是没有建立收入申报及审查制度。多数城市还没有建立一套有效、完整的收入申报制度及收入核查制度,因此,当保障性住房用户收入发生变化后,只能期望保障性住房用户主动申报,房管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管。三是保障性住房机构设置滞后。缺乏独立的健全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其中部分市、县的保障性住房相关办事机构是临时性的,且挂靠在市、县的房管局,人员配置多为兼职,或者是从相关部门抽调,不能满足保障性住房的管理需求。
二、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的对策建议
1.坚持阳光操作
首先要信息公开透明。信息公开透明具有全域性和及时性两大特征,所谓全域性,即涉及保障性住房的所有信息,都应向社会全面公开。所谓及时性,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各级地方政府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保障性住房的相关信息,而不应在事情发生很长一段时间后才予以发布。其次要程序客观公正。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以及棚户区改造等种类,不同的人群适合不同的保障性住房的类型,因此对保障性住房的不同类型就要求有不同的准入标准,这种标准既要把有实际住房困难的群体纳入其中,又要将高收入群体排除出去,这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经济状况测算和制度设计。此外,要注意保障性住房不应该建在地价成本较高的区域,鼓励全社会对此进行监督。
2.建立信息共享的多部门的联动机制
保障性住房涉及多个部门,主要有住建、民政、税收、银行、工商、证券、公安等部门,因此,建立一个多部门联动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要打破部门之间协作的 “瓶颈”,首先要做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其次要建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电子档案。发布住房保障资格公示和公告信息,保障对象自助查询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进度和评分情况,从而能有效提高住房保障的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透明度。最后要多部门联动,协调监管。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制定方式、方法,确保联动机制的正常运作。定期召集会议,对联动的各部门分管的工作进行监督、督促、检查。
3.建立保障性住房的合理退出机制
保障性住房的回收再利用是保障性住房供应模式中十分重要的环节,某些地方政府把分配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供应模式的最后环节,认为把保障性住房合理、公平的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就等于完成任务。其实不然,如何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尽可能地减少保障性住房使用者的寻租行为,也是政府必须重视和加强研究的。因为如果有人入住保障性住房后就不搬出来,政府就永远要拿出资金来建设保障性住房;相反的,如果不断有人改变了经济条件,从保障性住房中搬出来,就可以使腾出来的空房源源不断地供应给其他贫困对象居住。因此,政府应实时跟踪享有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收入变更情况,一旦受惠家庭的经济情况超出申请标准,已经有能力独立解决住房问题,政府就必须回收其租赁房或终止对其的租赁补贴。
4.加强后期监管
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监管主要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运用科技手段强化监督等。这对于这项民生工程能否发挥其应有的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至关重要。因此要实行全方位检查,实行动态化的管理。重点监管保障性住房的用途是否是家庭居住,是否存在转让、转租、出租等违规行为,尝试通过专门的突击检查方式,委派相关工作人员通过网络开展搜索,及时找出转租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采取入户调查、租金催缴等方式提高监管力度,对保障性住房是否经常空置并调查了解空置的原因。尝试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独立进行调查,这样调查的程序会更加公开透明和客观公正,结果也会更加公平,更容易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与支持。
5.建立惩罚机制
一是制定出有效的惩罚标准。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确定违规者应该承担何种惩罚,加大对违规寻租者的惩罚。目前对寻租者的惩罚仅是收回保障房、取消几年内的申请资格和几千元的行政性罚款,惩罚成本较低,无法达到威慑作用。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对以虚假信息来骗取保障性住房的各种行为,主管部门除了收回保障房、取消申请资格和几千元罚款等惩罚外,各级地方政府还应该通过网络对寻租者进行曝光,并且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个人的信用档案。三是扩大监督处罚范围。不仅仅是对监督对象进行全面的监督,而且还要对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主体进行监督,对于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和具体经办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行为,要按国家相关政策严肃查处。
参考文献:
[1] 马靓.我国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中的寻租行为[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9. [2] 邢伟.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机制[J].领导之友,2012.10
[3] 魏丽艳.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的准入退出机制研究[J].东南学术,2012.3.
基金项目:
2013年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关于建立和完善辽宁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研究”(2013lslktzifx-21)。
作者简介:
杨成波(1979.2—— ),男,满族,辽宁宽甸人,辽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发展社会学,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