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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队的队务会开着开着有点跑题了,大伙七嘴八舌地议论起自己索还借款的遭遇。二班长说:“入伍前我借给一个高中同学300元,回家休假在街上碰见了,他愣像没事人一样。”五班长接上话茬:“远房表哥借了俺家2000块钱买化肥,后来去要非但不还,还怨俺家不讲情分上门逼债,说再也不认这门亲了,把俺爸妈气得够呛……”
指导员白光利一边听着大伙发表感慨,一边反复端详着手里的借条,“今借俺村杨某某现金一万五千元,立字为据。顾某某。2008.12.19”。借条是林排长刚刚递给他的,同时作为由官兵家庭涉法问题引发战士思想问题汇报给队里的,还有战士小杨家里的借款纠纷。
2008年底,村里开卖店的顾某找到小杨的父亲,说快过年了,准备给乡亲们多置备点年货,但最近手头很紧,所以特地来找老杨大哥借点钱,用于卖店的周转经营。小杨父亲琢磨,平时大家乡里乡亲常来常往,关系都不错,加上顾某一个劲地保证年后立马还钱,就爽快地借了1.5万元,顾某也当场打了借条。可是春节过后,顾某并没有主动上门还钱,小杨的父母忙于外出务工,也没有催还这笔借款,还钱的事就这么搁了下来。
时间一晃到了今年4月。在外地务工的小杨父亲偶然从同乡张某那里得知,顾某在外地买了房,打算举家迁离本村,最近正急着寻找下家,要出兑村里的卖店呢。闻听此言,小杨父亲想起借给顾某的那1.5万元还没有着落,于是赶紧打电话,要求顾某把钱还了再走。电话那头的顾某先是百般推托,说现在没钱,等有了钱再说。后来小杨父亲连续催要了几次,顾某急了眼:“你别逼我,逼急了一个子也甭想得!”“告我?这事两年之内不告法院就不管了,现在快3年了,你到哪告都没用!嘟…嘟……”小杨父亲一时愕然,听对方说的有鼻子有眼,自己真不知该如何是好,可又不甘心让自家的钱就这样打了水漂。他把借条复印寄给了远在宁夏武警服役的小杨,让他赶紧帮着想主意。
针对林排长的汇报和大伙的议论,白指导员觉得借钱不论多少,还与不还都反映了当事人的道德修养、守法意识和诚信程度,生活中谁都会遇到这类事,有必要请“高人”给官兵解一解这里面的“扣”。
次日下午,中队邀请了社区法律顾问李律师来给官兵现场解难答疑。李律师以小杨家人与顾某的借款纠纷为例,剖析了民间借贷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他认为,这起纠纷可以视为一起借款合同纠纷。虽然就规范的合同书而言,顾某借条相关要素并不完备,但已能够清楚地表明双方当事人已就贷(借)1.5万元达成了共识,并已实际履行。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顾某违背承诺长期拖欠借款不还,甚至不愿归还,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官兵询问的诉讼时效问题,李律师解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如果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的保护。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二年,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期间,是指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也就是从小杨父亲要求顾某还钱,而顾某拒绝还钱时开始计算,并非顾某所说的从借钱时就开始计算。法律还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小杨父亲可以随时要求顾某返还借款。
“让借条飞一会儿,没事的。”李律师幽默的话语引得大伙露出了会心的微笑,“小杨,诉讼时效问题你不用担心。”
借助李律师的“维权热线”,小杨父亲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法院依法对顾某采取财产保全措施。6月上旬,经人民法院驻当地乡的派出法庭调解结案,顾某以其出兑卖店所得款项一次性归还了全部借款及利息。
律师点评: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现在人们的经济头脑和理财意识也在日益增强,民间借贷越来越多。怎样才能把好事办好,让钱好借好还,避免矛盾纠纷?
借时不要图省事。许多出借人碍于情面,常常只要求借款人打个借条就把钱交付给对方,这对数十元数百元的小额借款可能没什么,但对千元万元以上的大额借款而言,这么做虽然简便,却过于简单,一旦发生纠纷,很难证明全部事实。借贷双方最好能签订一份规范的书面合同,通过金额、币种、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还要注明借款用途,如果借款人将钱用于非法用途,那么出借人的债权非但得不到法律保护,还有可能受到牵连。
还钱也要留凭据。有的借款人还钱时忘记要回借条,或轻信出借方“回去撕掉”、“有某某证明”的承诺,可万一出现对方事后再次追偿的“意外”情况,就会导致原借款人有苦难言,极为被动。为维护合法权益,避免此类“意外”发生,借款人归还借款时如果对方不能返还借条,则应要求其出具收据,列明收款原因(系何人归还何时何地因何事所借何笔款项),归还的本息数额、收款人、证明人、时间地点等,以充分明确地证明债权债务已经相互抵消。如果通过银行等第三方机构还款,也要留存好反映资金往来的业务办理凭证。
确定利率需合法。民间借贷主要有两类,常见的属于互助类型,亲朋好友遇事借点钱救救急,对借期较短、数额不大的,一般不计利息,事后还上本金就行。另一类属于理财性质,主要以获取利息为目的。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对民间借贷双方约定利率的,从其约定,并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超过,发生纠纷时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无法证明借贷时约定的利率是多少,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采取措施降风险。由于民间借贷主要以信用为基础,当事人彼此熟悉,自愿为之。但对出借人来说,在收回本息之前毕竟存在种种不可预知的因素,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如果借贷数额较大,或出借人认为有必要,可寻求第三方提供担保,也可让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抵押物,并到相关机构进行抵押证明。如以房子进行抵押,双方必须到房产交易登记机构进行抵押登记使之有效。总之,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借贷风险,可以有效地避免矛盾纠纷发生。
一颗流弹牵出的“拥军羊”
杨莉
一年一度的驻训期又到了,驻疆某部的营区一下子空了下来,政治部杨律师的办公室也比往常安静许多。望着窗外三三两两打扫卫生的战士,杨律师正在筹划给留守战士们上一堂法制课,突然,“嘟嘟”的电话声急促地响了起来。
“杨律师,快来驻训地一趟,我们实弹射击伤了老乡!”保卫科胡科长的大嗓门从话筒中冲了出来,好像恨不得把杨律师从话筒里拽到那头去。
原来,上午驻训部队组织步枪实弹射击,一发流弹不知怎地,左冲右突,打中了在靶场区侧方600米外放羊的牧民叶尔肯大叔。万幸的是子弹只是擦腿而过,叶尔肯受伤后从山坡上摔了下来,小腿骨折。卫生队做了紧急处理,已经将他送去驻军医院。部队领导去医院慰问,胡科长留下来与乡里联系,他想起上级多次强调要依法办事,就立即联系了杨律师。
“勇士”一路颠簸着把杨律师送到了驻训山区,胡科长带着杨律师查看了发生意外的现场,了解了当时情况,确认了射击场的选址、警戒安全范围的设置、组织训练等方面不存在违规和失误问题。之后又走访了当地乡政府,通报了事故情况,并在乡司法所人员的陪同下探望了叶尔肯的家属,承诺全额支付住院和治疗费用,并给予5000元的营养费和生活补偿。得知叶尔肯也接受了部队领导的道歉,胡科长悬着的心才放了下来。
谁知杨律师刚回到营区,胡科长的电话又追了过来,事情又起了风波。原来,叶尔肯的弟弟得知情况后,嚷着全部责任是部队的,5000元的补偿太少,鼓动叶尔肯大叔到法院起诉,提出要10万元精神损失费!
“这个要求不合法!”杨律师立即明确答复。第二天,杨律师邀请乡司法所干部和叶尔肯的家属、兄弟一齐来到医院,给他们讲解了法律有关规定。
叶尔肯大叔受伤确实是被驻训部队实弹射击时的流弹擦伤造成,但部队组织实弹射击符合有关标准和程序,双方都无过错。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部队领导第一时间派人到医院进行了探望慰问,承诺将支付全部的医药费,并考虑伤者短期不能劳动造成的损失,给予其5000元的经济补偿,相当于承担了全部责任。家属后续提出索要10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要求,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叶尔肯一家搞清了法律解释,惭愧地低下了头。在乡司法所同志的劝解下,叶尔肯也主动撤回了诉讼。半个月后叶尔肯出院了,部队派车带着慰问品把他送回了家。不到两天,胡科长的电话又打到了杨律师办公室。
“叶尔肯大叔又来了!”
“怎么回事?”杨律师有些奇怪。
“哈哈,他牵着只羊来慰问子弟兵了!”
指导员白光利一边听着大伙发表感慨,一边反复端详着手里的借条,“今借俺村杨某某现金一万五千元,立字为据。顾某某。2008.12.19”。借条是林排长刚刚递给他的,同时作为由官兵家庭涉法问题引发战士思想问题汇报给队里的,还有战士小杨家里的借款纠纷。
2008年底,村里开卖店的顾某找到小杨的父亲,说快过年了,准备给乡亲们多置备点年货,但最近手头很紧,所以特地来找老杨大哥借点钱,用于卖店的周转经营。小杨父亲琢磨,平时大家乡里乡亲常来常往,关系都不错,加上顾某一个劲地保证年后立马还钱,就爽快地借了1.5万元,顾某也当场打了借条。可是春节过后,顾某并没有主动上门还钱,小杨的父母忙于外出务工,也没有催还这笔借款,还钱的事就这么搁了下来。
时间一晃到了今年4月。在外地务工的小杨父亲偶然从同乡张某那里得知,顾某在外地买了房,打算举家迁离本村,最近正急着寻找下家,要出兑村里的卖店呢。闻听此言,小杨父亲想起借给顾某的那1.5万元还没有着落,于是赶紧打电话,要求顾某把钱还了再走。电话那头的顾某先是百般推托,说现在没钱,等有了钱再说。后来小杨父亲连续催要了几次,顾某急了眼:“你别逼我,逼急了一个子也甭想得!”“告我?这事两年之内不告法院就不管了,现在快3年了,你到哪告都没用!嘟…嘟……”小杨父亲一时愕然,听对方说的有鼻子有眼,自己真不知该如何是好,可又不甘心让自家的钱就这样打了水漂。他把借条复印寄给了远在宁夏武警服役的小杨,让他赶紧帮着想主意。
针对林排长的汇报和大伙的议论,白指导员觉得借钱不论多少,还与不还都反映了当事人的道德修养、守法意识和诚信程度,生活中谁都会遇到这类事,有必要请“高人”给官兵解一解这里面的“扣”。
次日下午,中队邀请了社区法律顾问李律师来给官兵现场解难答疑。李律师以小杨家人与顾某的借款纠纷为例,剖析了民间借贷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他认为,这起纠纷可以视为一起借款合同纠纷。虽然就规范的合同书而言,顾某借条相关要素并不完备,但已能够清楚地表明双方当事人已就贷(借)1.5万元达成了共识,并已实际履行。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顾某违背承诺长期拖欠借款不还,甚至不愿归还,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官兵询问的诉讼时效问题,李律师解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如果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的保护。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二年,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期间,是指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也就是从小杨父亲要求顾某还钱,而顾某拒绝还钱时开始计算,并非顾某所说的从借钱时就开始计算。法律还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小杨父亲可以随时要求顾某返还借款。
“让借条飞一会儿,没事的。”李律师幽默的话语引得大伙露出了会心的微笑,“小杨,诉讼时效问题你不用担心。”
借助李律师的“维权热线”,小杨父亲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法院依法对顾某采取财产保全措施。6月上旬,经人民法院驻当地乡的派出法庭调解结案,顾某以其出兑卖店所得款项一次性归还了全部借款及利息。
律师点评: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现在人们的经济头脑和理财意识也在日益增强,民间借贷越来越多。怎样才能把好事办好,让钱好借好还,避免矛盾纠纷?
借时不要图省事。许多出借人碍于情面,常常只要求借款人打个借条就把钱交付给对方,这对数十元数百元的小额借款可能没什么,但对千元万元以上的大额借款而言,这么做虽然简便,却过于简单,一旦发生纠纷,很难证明全部事实。借贷双方最好能签订一份规范的书面合同,通过金额、币种、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还要注明借款用途,如果借款人将钱用于非法用途,那么出借人的债权非但得不到法律保护,还有可能受到牵连。
还钱也要留凭据。有的借款人还钱时忘记要回借条,或轻信出借方“回去撕掉”、“有某某证明”的承诺,可万一出现对方事后再次追偿的“意外”情况,就会导致原借款人有苦难言,极为被动。为维护合法权益,避免此类“意外”发生,借款人归还借款时如果对方不能返还借条,则应要求其出具收据,列明收款原因(系何人归还何时何地因何事所借何笔款项),归还的本息数额、收款人、证明人、时间地点等,以充分明确地证明债权债务已经相互抵消。如果通过银行等第三方机构还款,也要留存好反映资金往来的业务办理凭证。
确定利率需合法。民间借贷主要有两类,常见的属于互助类型,亲朋好友遇事借点钱救救急,对借期较短、数额不大的,一般不计利息,事后还上本金就行。另一类属于理财性质,主要以获取利息为目的。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对民间借贷双方约定利率的,从其约定,并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超过,发生纠纷时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无法证明借贷时约定的利率是多少,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采取措施降风险。由于民间借贷主要以信用为基础,当事人彼此熟悉,自愿为之。但对出借人来说,在收回本息之前毕竟存在种种不可预知的因素,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如果借贷数额较大,或出借人认为有必要,可寻求第三方提供担保,也可让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抵押物,并到相关机构进行抵押证明。如以房子进行抵押,双方必须到房产交易登记机构进行抵押登记使之有效。总之,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借贷风险,可以有效地避免矛盾纠纷发生。
一颗流弹牵出的“拥军羊”
杨莉
一年一度的驻训期又到了,驻疆某部的营区一下子空了下来,政治部杨律师的办公室也比往常安静许多。望着窗外三三两两打扫卫生的战士,杨律师正在筹划给留守战士们上一堂法制课,突然,“嘟嘟”的电话声急促地响了起来。
“杨律师,快来驻训地一趟,我们实弹射击伤了老乡!”保卫科胡科长的大嗓门从话筒中冲了出来,好像恨不得把杨律师从话筒里拽到那头去。
原来,上午驻训部队组织步枪实弹射击,一发流弹不知怎地,左冲右突,打中了在靶场区侧方600米外放羊的牧民叶尔肯大叔。万幸的是子弹只是擦腿而过,叶尔肯受伤后从山坡上摔了下来,小腿骨折。卫生队做了紧急处理,已经将他送去驻军医院。部队领导去医院慰问,胡科长留下来与乡里联系,他想起上级多次强调要依法办事,就立即联系了杨律师。
“勇士”一路颠簸着把杨律师送到了驻训山区,胡科长带着杨律师查看了发生意外的现场,了解了当时情况,确认了射击场的选址、警戒安全范围的设置、组织训练等方面不存在违规和失误问题。之后又走访了当地乡政府,通报了事故情况,并在乡司法所人员的陪同下探望了叶尔肯的家属,承诺全额支付住院和治疗费用,并给予5000元的营养费和生活补偿。得知叶尔肯也接受了部队领导的道歉,胡科长悬着的心才放了下来。
谁知杨律师刚回到营区,胡科长的电话又追了过来,事情又起了风波。原来,叶尔肯的弟弟得知情况后,嚷着全部责任是部队的,5000元的补偿太少,鼓动叶尔肯大叔到法院起诉,提出要10万元精神损失费!
“这个要求不合法!”杨律师立即明确答复。第二天,杨律师邀请乡司法所干部和叶尔肯的家属、兄弟一齐来到医院,给他们讲解了法律有关规定。
叶尔肯大叔受伤确实是被驻训部队实弹射击时的流弹擦伤造成,但部队组织实弹射击符合有关标准和程序,双方都无过错。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部队领导第一时间派人到医院进行了探望慰问,承诺将支付全部的医药费,并考虑伤者短期不能劳动造成的损失,给予其5000元的经济补偿,相当于承担了全部责任。家属后续提出索要10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要求,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叶尔肯一家搞清了法律解释,惭愧地低下了头。在乡司法所同志的劝解下,叶尔肯也主动撤回了诉讼。半个月后叶尔肯出院了,部队派车带着慰问品把他送回了家。不到两天,胡科长的电话又打到了杨律师办公室。
“叶尔肯大叔又来了!”
“怎么回事?”杨律师有些奇怪。
“哈哈,他牵着只羊来慰问子弟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