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酒店HOLD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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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格林豪泰的商标侵权案引发了人们对于酒店业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的关注。据格林豪泰方面表述,格林豪泰总部人员在核查一位顾客投诉电话时,方知顾客投诉的对象竟然是江苏盐城一家名叫“格林之家”的商务酒店。而该酒店在营业招牌、名片、浴帽、牙具、浴巾、一次性拖鞋、香皂、门卡等物品上大量使用了“格林之家”、“Green Home”字样和“橡树”图形,与“格林豪泰”、“GreenTree Inn”等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二者均为深绿色的LOGO,“格林豪泰”为一棵树的LOGO,“格林之家”则分身为三棵树,足以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 据查询发现,2008年,格林豪泰在住宿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格林豪泰及图”商标。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许多山寨酒店,“格林之家”算作其中之一。格林豪泰决定起诉“格林之家”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2012年2月20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格林之家酒店与格林豪泰属于相同行业”,经比对,“格林之家”、“Green Home”文字及图形在整体外观、图形特征、中英文字体表现上与格林豪泰的“GreenTree Inn”及图和“格林豪泰”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格林之家在未经格林豪泰许可,将和格林豪泰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在类似的市场经营中进行商业使用,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准则,侵害格林豪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连锁酒店山寨何其多 这次的商标侵权案并非业界首例,据了解,国内多家连锁酒店品牌都曾遭遇过类似的问题,如星程、7天、如家等连锁酒店都有过类似困扰。 以星程为例,在苏州地区就发现过“星程快捷酒店”,经查证并无加盟过星程品牌,其行为侵害了注册商标使用权,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解。星程酒店集团CEO邵兵感慨,目前中档酒店市场正处于崛起时代,尚未形成成熟的品牌化、连锁化格局,酒店商标被山寨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说明了品牌价值获得了市场越来越多的认可,同时也表明中档酒店市场品牌化是大势所趋,凸现了三、四星级单体酒店经营不善盈收堪忧的问题,正是因为受到高低端连锁品牌的市场挤压才急于搭上中档品牌的顺风车。 另外,酒店业的加盟管理趋势也造就了另一种“伪山寨”。一部分并未最终达成合作的或者中止合作协议的单体酒店,往往成为“伪山寨”重灾区,原本安装的品牌店招和还没消耗殆尽的印有品牌LOGO的客用品难以被执行取消,冗长的交涉时间、异地执行成本、打官司等都让品牌方倍感无奈。 汉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认为,此类侵权纠纷是连锁业普遍的问题,领头的品牌很容易被模仿,并且在知名品牌尚未占领和普及的三四线城市更易频发。原因有三,第一,与生产业相比,服务业进入门槛低,复制比较容易。生产业可以通过多种知识产权进行综合保护,比如专利权保护、技术秘密保护;服务业一般只能通过商标权进行保护。第二,酒店、餐饮、超市等企业主要收入来源在本地,市场主要在本地。即使申请了注册商标,外地企业使用其注册商标对其利益影响并不大,所以此类企业权利人自身维权动力不足,目前我们看到的主要是一些连锁企业有维权的动力。即使这些连锁企业维权也会考虑市场的问题,对于其并没有开始发展的三、四线城市同样缺乏维权的动力。所以,三、四线城市常见此类侵权现象。第三,三、四线城市中司法、执法工作人员知识更新不足、意识尚不到位。在三、四线城市有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说明可以给侵权人带来好处,同样说明消费者对于商标的意识是有的。但是,知识产权法律属于比较新的法律,许多三、四线城市的司法、执法人员在学校时并没有学习过,加上这些城市不重视对司法、执法人员工作后的学习教育,所以司法、执法人员往往缺乏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没有知识就没有工作能力。 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游云庭律师认为,很多三、四线城市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除了当地人,外界根本无从知晓,所谓“山高皇帝远”。他也表示中国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罚力度低,因为侵权需要承担的责任小于付出的代价,相当于制度上有鼓励侵权的问题,导致大多数侵权者有恃无恐。 商标问题不可欺 除了酒店业的门槛较低的原因外,酒店业跑马圈地的激烈竞争,造成加盟连锁管理上的混乱,直营店与加盟店之间的矛盾,亦是重要的隐患。对此游云庭表示,这很可能造成在急速扩张中导致服务质量的下降,从而使得品牌的商业信誉受损。由于连锁经营使用的是同一品牌,对于消费者来说,无论是直营店还是连锁加盟店,都代表着同一个品牌。如果某家连锁店没有严格按照连锁协议或标准提供服务,将导致整个品牌的价值降低。连锁酒店市场呈爆发式增长,企业不跑马圈地将错失商机,但如果服务质量下降影响用户体验同样会丢失客户。因此,企业此时拼的实际是扩张中保持服务水准的执行力,经营者都知道这个问题,但能做好的企业才会是竞争的最后胜利者。 赵虎认为,加盟连锁的方式可以迅速的扩大经营规模,带来规模效益,提升知识产权的价值。但是,如果一味的毫无顾忌的扩张肯定会出问题。 加盟连锁的核心是企业自有的知识产权,而酒店类企业的知识产权最重要的是商标权。商标的价值在于商誉。规模效应可以提高商誉,如果处理不当也可以毁掉商标的商誉。如果在加盟连锁的过程中只注重规模的扩大,忽视质量管理、风险控制,那么规模越大,潜在的风险就越大,“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不管其他的加盟人和商标权人本人如何维护商标的商誉,其中任何一个加盟人出现问题都可能会对该商标的商誉造成毁灭性影响。商标失去了商誉也就失去了价值。 这些知名酒店在知识产权上的疏忽,势必是会影响长远发展的,一旦做大做强,面临上市问题时,知识产权问题将避无可避。 赵虎分析说,企业在上市时,往往会绊倒在以下几个问题上,1、所有权的问题。企业上市、融资的时候有的会突然发现知识产权的价值虽然是自己打造的,但是并不是自己的,可能是其关联公司的,可能是某个股东的,甚至还可能是某个离职员工的。而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时间,而且往往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 2、质押的问题。知识产权上面设定了质押往往会对上市、融资造成影响。 3、自己的知识产权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权利,引起了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在企业上市、融资的过程中影响是非常大的,甚至可以决定企业是否能够上市。这种侵权保护:自己的商标权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姓名权,自己的著作权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自己的专利权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著作权等等情况。比较近的案例是乔丹体育上市案件。 因此要一定要注意对企业进行法律体检,重点梳理知识产权,找出企业潜在的法律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前预防。 维权难,更要积极 山寨商标之所以如此横行,确有其巨大的市场支撑。很多企业虽然赢了官司,但要想全面打假却有难度,行业内侵权高发,很多企业望而却步,孰不知后患无穷。 赵虎律师认为,维权难,却更要积极。首先,积极维权。企业如果想发展壮大,考虑长远,必须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知识产权是私权利,私权利需要权利人自己去积极维护,不能只是依靠政府。 其次,合理布局。如果侵权普遍,要对侵权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制定维权计划,合理布局,积极推进。 再次,与律师、调查公司配合。如果企业还没有建立自己的维权团队,那么一定要建立相关的部门或者负责人员,并且可以考虑与专业的律师和调查公司配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与媒体配合。维权的成果应该及时通报给媒体,让其他侵权人知道权利人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有益于侵权人自动停止侵权。 与工商行政部门配合。工商行政部门有查处侵权商品的职责,企业应该积极与工商行政部门配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格林豪泰的侵权案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一般就是违反商业道德,侵犯他人利益,搭便车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这在不正当竞争中属于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该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者的欺骗性行为已经或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误认,亦即这种欺骗行为达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针对第5条所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根据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利用该法第5条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对第一、三、四种行为,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2)对第二种行为,第21条第2款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视情节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赵虎律师认为在维权的过程中有两个问题很重要,第一,证据问题。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维权一定要事先掌握侵权的证据,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二,坚持不懈。维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并非做一两个案件就能肃清市场,应该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游云庭律师表示,“在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是十分艰难的,因此当事人在维权时,首先要明确维权目的。再者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额很低,且大多侵权者本身没有赔偿能力,想凭借维权获取利益是很难的,维权的目的还是以停止他人侵权行为为主。其次也是注意取证。无论是商标、专利还是著作权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取证都是至关重要的,权利人应事先做好调查,一般都建议进行公证取证。格林豪泰的案子是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且主观恶意是比较明显的,法院应当严厉打击,从严判定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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