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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信访是在我国宪法确认的一项民主权利,也是目前处理社会尖锐问题和缓解矛盾的一种有效机制,也是人民群众自我救济的一种方式。笔者拟通过对涉检信访产生的根源及特点进行分析,找出症结之所在,在此基础上提出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对解决涉检信访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有所裨益。
关键词:涉检信访;成因及对策;完善工作机制
一、涉检信访案件的范围
所谓涉检信访,是指依照案件管辖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应当受理的信访。涉检信访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涉检信访是指对检察机关应该处理的事项和对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信访;广义的涉检信访是指除上述信访外,群众对其它执法机关应该处理的事项和有关处理决定不服而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的信访。本文中所说的涉检信访指的是广义的涉检信访。
二、涉检信访的成因及特点
(一)原因分析。
检察机关涉检访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极因素也有消极因素。
1、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
一是中国历史的影响以及部分群众存在的官大于法的思想,让部分人民群众不求“法律途径”,只求“领导批示”,这类情况成为涉检上访案件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二是处理不公。以往检察机关处理的案件绝大部分是正确的,但由于法制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偏差,也难免也会出现错案或瑕疵案件,在实体上、程序上或多或少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引发了上访。三是法律滞后。
2、积极原因和消极原因。
积极因素主要有三:一是反腐力度加大。二是检察机关公信力提高。三是公民法律意识增强。现在,尤其是近几年来,无论是对公安、检察院还是法院,只要对案子处理不服,就敢于上诉、申诉或者发现司法人员徇私枉法、违法办案、枉法裁判的,就敢于控告。
消极因素主要有四:一是执法活动存在着执法不公问题。二是内部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三是办案中审查把关不严,执法办案质量不高。四是信访接待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接待人员的责任心和法律政策水平不高。
(二)主要特点。
通过对涉检信访案件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特点:
1、案件范围广泛性。一是涉检信访案件涉及的法律范围较广,与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等关系密切。二是上访人员范围也比较广,有国家工作人员、工人、农民,有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也有与案件无关人员等。
2、案件类型多样性。一是举报控告类。即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渎职犯罪的举报控告;二是刑事申诉类。即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和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三是刑事赔偿类。即请求检察机关刑事赔偿和对检察机关刑事赔偿不确认的申诉;四是请求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五是反映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案件等。
3、手段的对抗性。信访人为给办案单位施压,往往选择直接赴省进京上访或择机上访,采取缠访闹访、拦截车辆、围堵冲击检察机关等非法手段,甚至是威胁、侮辱、殴打接待人员,扬言自残、自杀,在网络上发表不合事实的煽动言论等等。
4、利益的主导性。虽说信访反映的问题纷繁复杂,涉及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司法不公等各个领域,有的还相互交织形成复合性矛盾,但信访人最终目的指向均与其自身利益、权益保障、甚至是个人恩怨等方面息息相关。
5、息诉工作反复性。由于大部上访人员文化素质不高,对法律存在误解和偏差,尽管办案人员耐心解释、说服,但部分上访户始终认为自己上访理由充分,达不到目的就不息诉。
三、完善涉检信访工作机制及对策
(一)转变思想提高认识,改变检察机关接访作风。检察办案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以人民满意为出发点,切实转变执法作风;改进工作作风,实行 “两见面”制度,即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时坚持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诉求,作出决定后,向申诉人当面送达,听取其意见,当面做好解惑释疑的息诉工作。这些对办理信访工作超前或延伸一步的做法,有利于缓解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促使涉检上访问题顺利解决。
(二)坚持依法、文明办案,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减少涉法信访问题的发生。一是从实体、程序两方面确保办案质量。二是规范办案程序,细化各项执法标准。涉检信访是当事人对司法、执法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而投诉,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司法机关职能部门行使职权的质量瑕疵。从检察环节来说,建立和健全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制度,是减少和防止涉检上访的重要环节。一是要从执法细微处入手,努力提高法律文书质量,将文书制作、卷宗装订作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下大气力抓出成效,努力培养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二是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批捕、起诉、职务犯罪侦查及诉讼监督等各项检察业务的办案流程,立足于每一个办案环节,规范各项办案工作,做到事事有标准、项项有规定,减少执法的随意性。三是要规范预审讯问方式,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重要证人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或保证律师在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四是对办案的重点环节,如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如何保存、处理,制定统一规范的办法,严格执行,绝不能有丝毫的松懈。要不断完善办案质量考评体系,明确办案质量标准,规范办案行为,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杜绝涉法信访问题的产生。
(三)完善首办责任制,探索涉检信访听证制度。在责任分配方面,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的案件,控告申诉部门的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均是直接责任人,移送本院其他部门办理的案件,相关部门的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是直接责任人。另外,探索涉检信访听证制度,增加处理涉检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凡涉及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等决定而导致无理缠访、越级上访的案件,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组成听证小组,公开审查。听证允许群众旁听,当事人也可以聘请律师参加并根据所掌握的事实和证据,与办案机关承办人员各自陈述观点和理由。经过质证、辩论、陈述意见,最终由听证小组依法作出决定。检察机关予以监督执行。这样,既可以增加涉检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又可以增加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的认同与接受。彻底消除“案结事不了”现象的发生。
(四)整合内部检力资源,建立多元化的涉检信访协调处理机制。一是整合内部检力资源,实行检务接待规范管理。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和定期联系制度,整合接待资源,实行检务接待工作一站式办公,形成工作合力。同时,相关业务部门根据控申部门的统一协调,对来访人提出的问题及时办理和答复。要加强处理初信初访工作和司法诉求信息分析,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排查矛盾纠纷,对倾向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检信访信息进行广泛的收集和整理,做到关口前移、防患未然。要建立统一的信访申诉登记和检索系统,准确统计信访申诉案件量。二是建立多元化的涉检信访协调处理机制。建立信访申诉工作信息网络系统,通过在纵向的检察系统内部和横向的相关信访单位网上接受和分流信访申诉,实现信访申诉情况的纵横对接,建立信访申诉案件转办、分流处理机制和息诉息访联动机制;召开多方联席会议,联合调查、联合听证、共同答复,增强纠错能力,努力克服因信访人盲目投诉、反复投诉、多方投诉造成的资源浪费和国家机关公信力降低,引导群众理性信访,合理诉求。对无理取闹、缠访闹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制裁;对以上访为借口缠访缠诉,或者在上访过程中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必要的刑事和行政处罚。
(五)加快法制化进程,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是要加快立法,完善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和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二是加强基层检察院的建设。要保障检察业务经费,确保刑事赔偿决定等涉财案件的有效执行,减少“法律白条”。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建设具有丰富法律专业知识与较强业务能力的检察官队伍。
(六)应当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有效防止不稳定因素的产生。检察机关在审查是否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听取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意见。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意见。对有经济困难的或反映强烈的,引入民事调解或和解的手段,让被害人可以从犯罪嫌疑人那里或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精神得到慰藉,减少和避免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即使日后被害人申诉也会选择理性的的表达方式,重复访、越级访的可能性和机会也会大大减少。
(七)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面向基层和弱势群体进行广泛的普法教育,广泛宣传检察机关的受案范围和职权等,积极开展送法下乡等活动,通过墙报、广播、夜校等形式促使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从而不断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平南 537300)
信访是在我国宪法确认的一项民主权利,也是目前处理社会尖锐问题和缓解矛盾的一种有效机制,也是人民群众自我救济的一种方式。笔者拟通过对涉检信访产生的根源及特点进行分析,找出症结之所在,在此基础上提出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对解决涉检信访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有所裨益。
关键词:涉检信访;成因及对策;完善工作机制
一、涉检信访案件的范围
所谓涉检信访,是指依照案件管辖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应当受理的信访。涉检信访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涉检信访是指对检察机关应该处理的事项和对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信访;广义的涉检信访是指除上述信访外,群众对其它执法机关应该处理的事项和有关处理决定不服而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的信访。本文中所说的涉检信访指的是广义的涉检信访。
二、涉检信访的成因及特点
(一)原因分析。
检察机关涉检访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极因素也有消极因素。
1、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
一是中国历史的影响以及部分群众存在的官大于法的思想,让部分人民群众不求“法律途径”,只求“领导批示”,这类情况成为涉检上访案件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二是处理不公。以往检察机关处理的案件绝大部分是正确的,但由于法制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偏差,也难免也会出现错案或瑕疵案件,在实体上、程序上或多或少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引发了上访。三是法律滞后。
2、积极原因和消极原因。
积极因素主要有三:一是反腐力度加大。二是检察机关公信力提高。三是公民法律意识增强。现在,尤其是近几年来,无论是对公安、检察院还是法院,只要对案子处理不服,就敢于上诉、申诉或者发现司法人员徇私枉法、违法办案、枉法裁判的,就敢于控告。
消极因素主要有四:一是执法活动存在着执法不公问题。二是内部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三是办案中审查把关不严,执法办案质量不高。四是信访接待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接待人员的责任心和法律政策水平不高。
(二)主要特点。
通过对涉检信访案件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特点:
1、案件范围广泛性。一是涉检信访案件涉及的法律范围较广,与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等关系密切。二是上访人员范围也比较广,有国家工作人员、工人、农民,有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也有与案件无关人员等。
2、案件类型多样性。一是举报控告类。即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渎职犯罪的举报控告;二是刑事申诉类。即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和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三是刑事赔偿类。即请求检察机关刑事赔偿和对检察机关刑事赔偿不确认的申诉;四是请求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五是反映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案件等。
3、手段的对抗性。信访人为给办案单位施压,往往选择直接赴省进京上访或择机上访,采取缠访闹访、拦截车辆、围堵冲击检察机关等非法手段,甚至是威胁、侮辱、殴打接待人员,扬言自残、自杀,在网络上发表不合事实的煽动言论等等。
4、利益的主导性。虽说信访反映的问题纷繁复杂,涉及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司法不公等各个领域,有的还相互交织形成复合性矛盾,但信访人最终目的指向均与其自身利益、权益保障、甚至是个人恩怨等方面息息相关。
5、息诉工作反复性。由于大部上访人员文化素质不高,对法律存在误解和偏差,尽管办案人员耐心解释、说服,但部分上访户始终认为自己上访理由充分,达不到目的就不息诉。
三、完善涉检信访工作机制及对策
(一)转变思想提高认识,改变检察机关接访作风。检察办案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以人民满意为出发点,切实转变执法作风;改进工作作风,实行 “两见面”制度,即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时坚持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诉求,作出决定后,向申诉人当面送达,听取其意见,当面做好解惑释疑的息诉工作。这些对办理信访工作超前或延伸一步的做法,有利于缓解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促使涉检上访问题顺利解决。
(二)坚持依法、文明办案,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减少涉法信访问题的发生。一是从实体、程序两方面确保办案质量。二是规范办案程序,细化各项执法标准。涉检信访是当事人对司法、执法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而投诉,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司法机关职能部门行使职权的质量瑕疵。从检察环节来说,建立和健全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制度,是减少和防止涉检上访的重要环节。一是要从执法细微处入手,努力提高法律文书质量,将文书制作、卷宗装订作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下大气力抓出成效,努力培养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二是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批捕、起诉、职务犯罪侦查及诉讼监督等各项检察业务的办案流程,立足于每一个办案环节,规范各项办案工作,做到事事有标准、项项有规定,减少执法的随意性。三是要规范预审讯问方式,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重要证人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或保证律师在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四是对办案的重点环节,如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如何保存、处理,制定统一规范的办法,严格执行,绝不能有丝毫的松懈。要不断完善办案质量考评体系,明确办案质量标准,规范办案行为,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杜绝涉法信访问题的产生。
(三)完善首办责任制,探索涉检信访听证制度。在责任分配方面,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的案件,控告申诉部门的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均是直接责任人,移送本院其他部门办理的案件,相关部门的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是直接责任人。另外,探索涉检信访听证制度,增加处理涉检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凡涉及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等决定而导致无理缠访、越级上访的案件,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组成听证小组,公开审查。听证允许群众旁听,当事人也可以聘请律师参加并根据所掌握的事实和证据,与办案机关承办人员各自陈述观点和理由。经过质证、辩论、陈述意见,最终由听证小组依法作出决定。检察机关予以监督执行。这样,既可以增加涉检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又可以增加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的认同与接受。彻底消除“案结事不了”现象的发生。
(四)整合内部检力资源,建立多元化的涉检信访协调处理机制。一是整合内部检力资源,实行检务接待规范管理。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和定期联系制度,整合接待资源,实行检务接待工作一站式办公,形成工作合力。同时,相关业务部门根据控申部门的统一协调,对来访人提出的问题及时办理和答复。要加强处理初信初访工作和司法诉求信息分析,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排查矛盾纠纷,对倾向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检信访信息进行广泛的收集和整理,做到关口前移、防患未然。要建立统一的信访申诉登记和检索系统,准确统计信访申诉案件量。二是建立多元化的涉检信访协调处理机制。建立信访申诉工作信息网络系统,通过在纵向的检察系统内部和横向的相关信访单位网上接受和分流信访申诉,实现信访申诉情况的纵横对接,建立信访申诉案件转办、分流处理机制和息诉息访联动机制;召开多方联席会议,联合调查、联合听证、共同答复,增强纠错能力,努力克服因信访人盲目投诉、反复投诉、多方投诉造成的资源浪费和国家机关公信力降低,引导群众理性信访,合理诉求。对无理取闹、缠访闹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制裁;对以上访为借口缠访缠诉,或者在上访过程中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必要的刑事和行政处罚。
(五)加快法制化进程,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是要加快立法,完善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和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二是加强基层检察院的建设。要保障检察业务经费,确保刑事赔偿决定等涉财案件的有效执行,减少“法律白条”。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建设具有丰富法律专业知识与较强业务能力的检察官队伍。
(六)应当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有效防止不稳定因素的产生。检察机关在审查是否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听取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意见。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意见。对有经济困难的或反映强烈的,引入民事调解或和解的手段,让被害人可以从犯罪嫌疑人那里或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精神得到慰藉,减少和避免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即使日后被害人申诉也会选择理性的的表达方式,重复访、越级访的可能性和机会也会大大减少。
(七)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面向基层和弱势群体进行广泛的普法教育,广泛宣传检察机关的受案范围和职权等,积极开展送法下乡等活动,通过墙报、广播、夜校等形式促使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从而不断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平南 53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