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高等教育教学人员地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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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关于高等教育教学人员地位的建议》(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Status of Higher-Education Teaching Personnel)是联合国科教文组织(UNESCO)对在高等教育教学人员的地位方面出现的问题而制定的一些统一的标准,可以从中解读到高等教育教学人员学术自由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责任和义务,高校自治是学术自由的组织保障,高等教育教学人员的地位对学术自由也有一定的影响,总之,研究高等教育教学人员的学术自由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高等教育教学人员;学术自由;高校自治
  作者简介:谷韶华(1984-),女,河南鹤壁人,中南大学高等教育科学研究所硕士研究生。(湖南 长沙410083)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1)02-0003-02
  
  《关于高等教育教学人员地位的建议》(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Status of Higher-Education Teaching Personnel)是联合国科教文组织考虑到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以及各国高等教育格局的不同等因素,对所有国家在高等教育教学人员的地位方面出现的问题而制定的一些统一的标准。该《建议》指出,只有在学术自由的氛围中才能更加充分地享受教育、教学和研究的权利。公开交流研究成果、设想及建议是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同时也是学术研究准确性及客观性的最有力的保障。由此可见,学术自由是本《建议》中重笔着墨的一处,以下就是对《关于高等教育教学人员地位的建议》中高等教育教学人员的学术自由的解读。
  一、高等教育教学人员学术自由的含义
  关于高等教育教学人员学术自由的含义有很多种说法,但是大多数学者都是基于不同的文化背景来对高校教师学术自由的含义发表看法,当然一些权威性的辞书中也定义过高校教师的学术自由,《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指出:“就教师而言,学术自由的基本要素应该包括:可探求任何引起他们求知兴趣的课题;可向他们的学生、同事和他人发表他们的各种发现;可出版他们搜集的资料和得出的结论不受限制和审查;可用他们认为恰当的符合业务要求的方式进行教学。”[1]这里面提到的高校教师的学术自由主要侧重于教师的权利,也就是学术自由作为高校教师的一种权利来行使。而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也提到“一切学术研究或教学机构的学者和教师们,在他们自己研究的领域内有寻求真理并将其晓之于他人的自由,无论这可能会给当局、教会或者该机构的上级带来多大的不快,都不必为迎合政府、宗教或其他的正统观念而改变研究结果或观点。”[2]这里面所说的学术自由虽也提到是教师的权利,但更偏重学术自由是高校教师的一种义务。不管是知名学者还是权威性的辞书对高等教育教学人员学术自由的含义莫衷一是,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本着世界文化多元性的原则,在《关于高等教育教学人员地位的建议》中对高等教育教学人员的学术自由的含义进行了统一的表述。
  关于高等教育教学人员的学术自由,该《建议》将其看做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
  作为权利的高等教育教学人员的学术自由,在《关于高等教育教学人员地位的建议》中第二十七条[3]有如下建议:
  27.“…Higher-education teaching personnel are entitled to the maintaining of academic freedom,that is to say,the right,without constriction by prescribed doctrine,to freedom of teaching and discussion,freedom in… All higher-education teaching personnel should have the right to fulfill their functions without discrimination of any kind and without fear of repression by the state or any other source. …”
  也就是说,从权利的视角下出发,高等教育教学人员的学术自由在不受其他特定教条的限制下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自由教学与讨论权;第二,自由开展研究、传播和发表研究成果权;第三,自由地对所在的机构或系统发表意见权;第四,自由地参加专业或代表性学术机构权。不受机构的审查,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及不受国家或者其他任何方面的压制。作为高等教育教学人员,在行使学术自由权利的时候应该认真对待。
  高等教育教师的教学自由权是这几项自由权利的重中之重,是行使其他几项自由权利的前提和保障。主要是指高校教师在课堂上能自主地进行课时安排,选择设计教学方法及教学内容,以保证其在课堂上的言论自由权。教学自由赋予了教师自主安排教学活动,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并且排除外来的干扰的权力,也只有这样才能保障高校教师自由开展研究、发表研究成果权利的实施。课堂教学是高校教师个人学术思想及学术魅力的体现。课堂就是他们表演的舞台,只有让其拥有自由的发挥空间,才能使他们文思如泉涌,教授出真正的知识,进而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高等教育教学人员的教学和学术研究活动有权利遵循任何大胆的、独立的思想的引导,并且不受任何方面的干预甚至是专业同行的批评、报复,对任何有“争议”的问题有权利表达自己的看法。同时,高等教育教学人员有权利参加课程的开发,以更好地履行其专业职责。
  在《关于高等教育教学人员地位的建议》中第三十三条[3]建议:
  33“…Academic freedom carries with it the duty to use that freedom in a manner consistent with the scholarly obligation to base research on an honest search for truth. Teaching,research and scholarship should be…as well as preserve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of the world. ”
  学术自由本身就包含着一种义务,义务是伴随着权利而存在着,教学、研究以及其他一切学术工作都应该完全遵守道德准则和职业道德,在运用这种自由时,必须把研究工作建立在诚信的态度和寻求真理的基础之上,而且只要在有需要的时候,就要保护全世界的历史文化遗产,还应结合当前社会状况情况来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
  高等教育教学人员有义务有效地向学生施教,不必顾及学生的性别、种族及宗教信仰等因素,平等地对待学生。鼓励师生、学生之间自由地交流思想,以指导学生的学习。高校教师必须保证每一门学科涵盖大纲要求的全部内容,不能偷减课时与教学内容,因为在教学过程中存在偷减学生教学内容、在私下给学生“开小灶”的情况,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高等教育教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在做研究做学问的同时要本着诚信的原则,不歪曲事实,要尊重事实,不得隐瞒或者虚构研究成果,以使高等教育教学人员的应然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不经允许不得侵占他人的研究成果,要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高等教育教学人员还要公平公正地对同行或学生进行业务鉴定和学术评价,在学术场合之外,对与其专业无关的问题进行谈话或写作时,应该保持中立的价值取向,不准为任何利益集体说话,坚决避免学术的腐败,以更好地履行高等教育教学人员的社会责任。
  二、高等教育教学人员学术自由的主要影响因素
  1.高校自治是高等教育教学人员学术自由的组织保障
  在《关于高等教育教学人员地位的建议》[3]中建议:
  17.“The proper enjoyment of academic freedom and compliance with the duties and responsibilities listed below require the autonomy of institutions of higher education…”
  高校教育教学人员要想真正地享受到学术自由,高等教育机构就必须实行自治,高校自治是高等教育教学人员学术自由的制度化形式,同时也是其要求与保障。高校教师如何不受限制、不受约束以及不受威胁地探索学术问题,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和抒发自己的学术感想呢?高校自治就成了高等教育教学人员学术自由的组织保证。高校自治是本着人权的精神,对国家提供的资金负责,对教学科研工作,以及相关的活动进行有效决策所需要的一定程度上的自我管理,只有保证了高校的自治,才能为大学创造出一个自由发展的空间,才能保证高等教育教学人员的学术自由。高校就是这样在不受外界干扰的前提之下,按照自身的规律发展,自我管理,来保障高等教育教学人员的学术自由的。
  高等教育教学人员的学术自由和高校自治是高校活动本身的内在规定和根本要求,高校自治是学术自由的必要条件,学术自由则是高校自治的自觉目的。高校自治赋予了作为法人团体的高校以自主管理内部事务尤其是与学术相关事务的权利,构建了学术探索能够自由进行的场域,保证学术活动能够遵循自己的本性而发展。高校自治是学术自由的组织保证,离开了高校自治的支撑,真正的学术自由也难以实现。
  2.高校教师的地位影响高等教育教学人员的学术自由
  在《关于高等教育教学人员地位的建议》[3]中建议:
  18.“Autonomy is the institutional form of academic freedom and a necessary precondition to guarantee the proper fulfillment of the functions entrusted to higher-education teaching personnel and institutions.”
  高等教育教学人员的学术自由与高校教师的地位也有关系,要切实落实高校教师的主体地位以保障其学术自由。大学的主体本来应该是教学和科研人员,行政人员是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当年清华大学建立清华研究院的时候(1925年),导师是梁启超、王国维、赵元任、陈寅恪四位,讲师李济,主任是吴宓。但是今天则不少人硬把吴宓归在导师行列,认为应该是五大导师,吴宓既然是研究院主任,领导着四大导师,那他本人当然应该是导师,他们想当然地认为官大学问也就大。但在当时,吴宓却说自己学问不够,不能担任导师,只配当主任,主任的工作就是为教授服务,为教学服务,而不是指导教授们如何做学问。这是以前清华大学的规矩,也是许多老大学的传统。[4]由此可见,教授的地位是高于主任的,这样的学术氛围能不产生“独立之思想,自由之精神”么?
  三、研究高等教育教学人员学术自由的启示
  高等教育的实质就是让学生看到高等教育教学人员的最新研究成果而不是教材,传授给学生的是思维的过程而不是结果,“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只有这样的高校教师才是真正优秀的教师,才能产生良好的教学效果,才会有优秀的学生。所有这一切的前提都是学术自由的氛围,学术自由是大学生命的真谛。高等教育教学人员本着学术自由的原则,才能在教学的过程中以美德传授美德,以真知传授真知。才能真正避免学术腐败。高等教育教学人员的学术自由就是一种对人的责任、对社会的责任、对知识的责任以及对道德的责任。
  学术自由是高等教育教学人员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一种必备权利,同时也是高等教育教学人员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赋予高校教师学术自由既是学术发展的需要,更是社会进步的保证。不论是社会,还是高校组织本身,都有维护和促进高等教育教学人员学术自由的义务和责任。学术自由不只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交流的一种反映形式,更是捍卫大学和高等教育教学人员利益的必要前提。
  
  参考文献:
  [1] 美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公司.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第一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4:38.
  [2] [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M].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352.
  [3] UNESCO.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Status of Higher-Education Teaching Personnel.[EB/OL].UNESCO.ORG.(s.d.)[2010-09-08].http://portal.unesco.org/en/ev.php-URL_ID=13144&URL_DO=DO_TOPIC&URL_SECTION=201.html
  [4]陈平原.大学何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0.
  (责任编辑: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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