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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处于不断更新过程中。尤其是随着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适应了社会潮流。在本文中,笔者结合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变更和演替,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整体性的阐述与把握。主要介绍了五种与夫妻财产制度息息相关的制度,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二是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三是夫妻特有财产制度,四是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五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制度。虽然这些制度仍有待完善的地方,但总体而言构建了比较完整的中国夫妻财产制度。
关键词: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
一、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关系对于稳定中国婚姻家庭关系而言意义重大。根据中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为中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从概念分析,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且财产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既包括一方的财产也包括双方的财产,且双方均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从中国现阶段国情出发,主要出于婚姻家庭状况的考虑,该财产制度较为可行。
夫妻共同财产存续时间计算,按照中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取得时间为履行结婚登记时,即夫妻关系确立之时起。从那以后,夫妻双方取得的所有财产都可以列为夫妻共同财产之列。
夫妻财产共同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对家庭的重担也共同承受,家庭成员进行生产和消费。夫妻关系确立是共同所有发生的基础。男女双方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后,双方便成为一体,两人一起生活,共同承担家庭的开支并主持家务。一些家庭会是一方参加劳动,一方在家,但在家的一方也同时完成了需要两人共同完成的家务劳动,为社会工作的对方奠定了稳固的后方。从此角度看,家务劳动与社会劳动具有同等的价值,不管是家务劳动还是社会劳动,都是双方共同所有的,而不单只属于一个人。
二、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中国婚姻家庭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地位十分重要,指的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方式对婚姻财产进行认定,主要内容有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以及收益等,该制度是对夫妻财产制度的一种排除。目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都被认定,中国也是如此,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同法定财产制度进行对比,前者具有优先适用性。约定财产制度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在约定财产制度下,当事人双方根据自身情况,按照自我意愿,对夫妻财产制形式进行设立、变更、终止。当夫妻双方对婚姻财产问题有约定时,法律应当以约定为先,唯有缺少约定,才适用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仅能享有自主处理财产问题,还能够使整个家庭关系保持一种和谐稳定,尽量避免家庭财产纠纷。
夫妻约定财产制应当具备三个主要内容。一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主体需明确,双方夫妻关系在法律上有意义,若双方为重婚或者非法同居,则不能够成为该主体。夫妻约定财产制,必然涉及到夫妻双方的财产,双方当事人均需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不适用代理制度。二是约定内容必须合法,财产内容包括夫妻二人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二人所获得的财产。法律之所以对内容进行如此细致的规定,原因在于夫妻二人均可以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不管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但是在约定过程中,还应当遵守善良风俗原则, 即不得将第三人财产、其他人财产归入夫妻约定财产范围内,即不能够损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能够违背法律和公益,如违背这些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约定行为将是无效行为。
三、 夫妻特有财产制度
夫妻特有财产制度是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相互依存的制度,特有财产制度对共同财产制度还起到了补充的作用。从概念上分析,夫妻特有财产制度的目的在于能够保证夫妻拥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权利,即夫妻双方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相互约定,各自均保留各自的财产空间,针对这些财产,可以自己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中国夫妻特有财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法定的特有财产,一是约定的特有财产。前者由两部分组成,分别是一方在婚前就已拥有的财产,二是婚姻关系存续中,归夫妻一方所享有的财产,夫妻特有财产主要包括五类,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所取得的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该财产的获得同夫妻另一方没有关系,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第二,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侵害而获得的费用,比如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第三,遗赠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也是夫妻特有财产。第四,属于妻子或丈夫专用的生活用品。第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此为兜底条款。
此外,需要将夫妻共同财产制同分别财产制进行区分,分别财产制用较为形象的说法是“AA制”,而特有财产制度指的是对部分财产进行分别处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具有广泛性的AA制。
四、 夫妻共同债务制度
现今社会,夫妻双方均成为社会活动的主体,参与到各种民事交易过程中,此时必然涉及到一系列的债务和债权关系。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次提到“夫妻共同债务”一词,随后在婚姻法的解释中均使用该词汇。笔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夫妻双方因共同生活或双方合意所负的债务。但是中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存在问题,比如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认定不明确、对第三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过于偏重、举证责任分配有失公平以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缺乏条理化和系统化等等。比如针对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时间认为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而笔者认为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共同债务的发生,而不只是严格按照共同生活期间这一时间段计算。又如在认定债务的过程中,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的,应当按照共同债务处理,笔者认为该规定,虽然能够保护第三债权人,但是并未能够排除夫妻一方恶意举债,导致另一方经受损失的情况。
五、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制度
目前为止,针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法律上一直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按照中国大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分割财产的时间一般是在离婚状态下。根据中国《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内分割夫妻财产成为可能。《婚姻法解释(三)》中规定,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包含两种情况:其一,婚姻存续过程中,夫妻双方约定可以进行财产分割。其二,若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侵害另一方的平等处分权,一方、也可向另一方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若侵害方不同意,也可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总而言之,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当事人因为各种原因考虑,选择不结束婚姻关系。婚内分割财产便适应了该情况,司法实践中,法官更好处理。且在分割财产过程中,需要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需要。
总而言之,中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的五种制度,均随着时代的演变,更为完善,在本文中笔者对五种制度进行简介,希望对中国夫妻财产制度有一个整体直观的描述。
参考文献:
[1]唐雨虹:《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缺陷及重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检讨》[j].《行政与法》.2014.23-34.
[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工委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条文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 年版.
[3]黄晶. 夫妻财产关系特殊性探析——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12-34
[4]王胜明,孙礼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关键词: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
一、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关系对于稳定中国婚姻家庭关系而言意义重大。根据中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为中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从概念分析,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且财产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既包括一方的财产也包括双方的财产,且双方均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从中国现阶段国情出发,主要出于婚姻家庭状况的考虑,该财产制度较为可行。
夫妻共同财产存续时间计算,按照中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取得时间为履行结婚登记时,即夫妻关系确立之时起。从那以后,夫妻双方取得的所有财产都可以列为夫妻共同财产之列。
夫妻财产共同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对家庭的重担也共同承受,家庭成员进行生产和消费。夫妻关系确立是共同所有发生的基础。男女双方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后,双方便成为一体,两人一起生活,共同承担家庭的开支并主持家务。一些家庭会是一方参加劳动,一方在家,但在家的一方也同时完成了需要两人共同完成的家务劳动,为社会工作的对方奠定了稳固的后方。从此角度看,家务劳动与社会劳动具有同等的价值,不管是家务劳动还是社会劳动,都是双方共同所有的,而不单只属于一个人。
二、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中国婚姻家庭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地位十分重要,指的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方式对婚姻财产进行认定,主要内容有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以及收益等,该制度是对夫妻财产制度的一种排除。目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都被认定,中国也是如此,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同法定财产制度进行对比,前者具有优先适用性。约定财产制度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在约定财产制度下,当事人双方根据自身情况,按照自我意愿,对夫妻财产制形式进行设立、变更、终止。当夫妻双方对婚姻财产问题有约定时,法律应当以约定为先,唯有缺少约定,才适用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仅能享有自主处理财产问题,还能够使整个家庭关系保持一种和谐稳定,尽量避免家庭财产纠纷。
夫妻约定财产制应当具备三个主要内容。一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主体需明确,双方夫妻关系在法律上有意义,若双方为重婚或者非法同居,则不能够成为该主体。夫妻约定财产制,必然涉及到夫妻双方的财产,双方当事人均需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不适用代理制度。二是约定内容必须合法,财产内容包括夫妻二人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二人所获得的财产。法律之所以对内容进行如此细致的规定,原因在于夫妻二人均可以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不管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但是在约定过程中,还应当遵守善良风俗原则, 即不得将第三人财产、其他人财产归入夫妻约定财产范围内,即不能够损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能够违背法律和公益,如违背这些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约定行为将是无效行为。
三、 夫妻特有财产制度
夫妻特有财产制度是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相互依存的制度,特有财产制度对共同财产制度还起到了补充的作用。从概念上分析,夫妻特有财产制度的目的在于能够保证夫妻拥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权利,即夫妻双方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相互约定,各自均保留各自的财产空间,针对这些财产,可以自己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中国夫妻特有财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法定的特有财产,一是约定的特有财产。前者由两部分组成,分别是一方在婚前就已拥有的财产,二是婚姻关系存续中,归夫妻一方所享有的财产,夫妻特有财产主要包括五类,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所取得的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该财产的获得同夫妻另一方没有关系,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第二,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侵害而获得的费用,比如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第三,遗赠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也是夫妻特有财产。第四,属于妻子或丈夫专用的生活用品。第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此为兜底条款。
此外,需要将夫妻共同财产制同分别财产制进行区分,分别财产制用较为形象的说法是“AA制”,而特有财产制度指的是对部分财产进行分别处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具有广泛性的AA制。
四、 夫妻共同债务制度
现今社会,夫妻双方均成为社会活动的主体,参与到各种民事交易过程中,此时必然涉及到一系列的债务和债权关系。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次提到“夫妻共同债务”一词,随后在婚姻法的解释中均使用该词汇。笔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夫妻双方因共同生活或双方合意所负的债务。但是中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存在问题,比如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认定不明确、对第三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过于偏重、举证责任分配有失公平以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缺乏条理化和系统化等等。比如针对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时间认为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而笔者认为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共同债务的发生,而不只是严格按照共同生活期间这一时间段计算。又如在认定债务的过程中,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的,应当按照共同债务处理,笔者认为该规定,虽然能够保护第三债权人,但是并未能够排除夫妻一方恶意举债,导致另一方经受损失的情况。
五、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制度
目前为止,针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法律上一直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按照中国大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分割财产的时间一般是在离婚状态下。根据中国《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内分割夫妻财产成为可能。《婚姻法解释(三)》中规定,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包含两种情况:其一,婚姻存续过程中,夫妻双方约定可以进行财产分割。其二,若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侵害另一方的平等处分权,一方、也可向另一方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若侵害方不同意,也可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总而言之,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当事人因为各种原因考虑,选择不结束婚姻关系。婚内分割财产便适应了该情况,司法实践中,法官更好处理。且在分割财产过程中,需要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需要。
总而言之,中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的五种制度,均随着时代的演变,更为完善,在本文中笔者对五种制度进行简介,希望对中国夫妻财产制度有一个整体直观的描述。
参考文献:
[1]唐雨虹:《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缺陷及重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检讨》[j].《行政与法》.2014.23-34.
[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工委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条文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 年版.
[3]黄晶. 夫妻财产关系特殊性探析——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12-34
[4]王胜明,孙礼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