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民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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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党中央发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益性私权曾在个人本位法向社会本位法转型的历史阶段肩负着矫正个人主义价值观下极端自由主义引发的恶果,维护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的社会公共利益,在更高程度上弘扬私权应有的终极人文关怀的重大历史使命。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指引编纂民法典的重要历史时期,公益性私权依其本质属性与功能,以及内在的道德品格,仍具有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时代价值。在民法理论上深入研究梳理公益性私权的理念、体系,并在民法典各篇章中予以具体落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最佳民法路径。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民法典;公益性私权;时代价值
   德法并举作为中华民族政治文明的优良传统是对我国治国理政规律的历史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对社会主义法治与意识形态建设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和时代课题。为了凝魂聚气、强基固本,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基础,引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中共中央高度凝练出以“三个倡导”为基本内涵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发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按照《规划》的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的全过程,力争在未来5到10年,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适逢我国民法典各分编编纂之际,如何从具体制度层面顺利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使民法典成为顺应民心与时代、凝聚道德与价值共识的科学立法,是当下最重要的研究命题。我们有理由相信公益性私权能够为推动《规划》的实施助力,因为它固有的精神气质注定它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这一时代使命的承载者和肩负者。在公益性私权的助力下,中国民法典将饱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滋养与价值引领,展现出时代性、民族性的精神面貌和良法善治的道德品格,这便是公益性私权在21世纪中国民法典时代呈献出的时代价值。
  一、公益性私权的本质属性决定其时代价值
   法律学上权利的概念,应当归功于罗马法。1从权利的概念被作为法学的基本概念以来,法学家们就从来没有间断过对权利概念的定义和解释,在界定权利的多种学说中,几乎无人否认利益说是影响最大的学说。利益说主张,权利的特质在于给所有者以利益;权利的基础是利益,权利来源于利益的要求;对权利主体来说,它总是一种利益或必须包含某种利益。2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是罗马法对于法制史的贡献,公权是关于社会公益方面的各种权利,私权则是关于私人利益方面的各种权利:依据公法行使公权力造福于公共利益,而依据私法享有私权则为私人创造福利。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法律为了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而创设某种私权,这样的私权不仅仅给私权的享有者带来利益,同时也为大多数人的私权创造了良好的生存环境,从而给整个社会创造了福利。这种私权,不仅承载着私权拥有者的个人利益,更主要的承载着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更准确地说以承载维護社会公共利益为使命而生,本文称之为公益性私权。公益性私权是针对权利体系中已经存在的以及应当存在的、具有共同本质属性的若干权利的统领性、概括性表达,它的运行机理以社会利益为指向和标准,在具体个人利益与普遍个人利益之间进行价值评价和利益取舍,遵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根本宗旨,对代表社会利益的个人利益予以特殊保护,对凌驾于社会利益之上的个人利益予以限制甚至舍弃,借助具体制度中私权的赋予及保护尽可能将社会利益制度化和公共利益保护优位化。
   20世纪之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法治进程的深入,公法与私法之间开始呈现由绝对的泾渭分明向良性的融合互动转变的趋势,以公权契约化为主要特征的“公法私法化”现象不断涌现,对公私法严格二元对立的传统理论形成了巨大的挑战与超越。公权契约化,描述的是现代国家将契约理念融入公权运行模式中,从而弥补传统控权方式难以适应权力社会化的弊端,发挥强化权力保障个人权利、拉近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距离的功能的公权转化现象。3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私法已突破纯粹的“私人秩序”“自治秩序”等传统形象和框架,向私人与公共两个方向综合全面发展。4诚如哈耶克强调的那样,我们不能绝对地定位公法为规律“公”益的法律,定位私法为规律“私”益的法律。所谓只有公法才服务于公益的观点,只是在“公”于特定狭隘的意义上被理解为那些与政府组织方面相关的利益而不被理解为“普遍利益”的同义词的时候才能成立。5公、私法之间逐步融合、相互影响的发展趋势本身就意味着单一标准已不再能胜任清晰区分公法与私法的任务,即便奉行最具影响力与说服力的“利益说”,6也不能违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而独当一面。况且,公益性私权维护社会利益的方式亦区别于公权。公权力通常采取规范、制约私权利的方式调整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利益;而公益性私权是借助保障个人利益的方式维护社会利益。公益性私权对个人利益需求的满足之所以能制造增进社会利益的效果,主要在于公益性私权所保护的个人利益具有近似于社会利益的相关性和相容性,此类个人利益的增益或减损都会直接影响社会利益的质量,从而牵涉不特定的社会成员获益或受损,“权利必须通过他们所服务的利益来获得证明”。1
   《民法总则》绿色原则是文明与福祉价值的表达,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理念的诠释,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落实。《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1008条“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生态环境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及《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415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义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均为“绿色原则”指导下的具体规则。两个规则赋予了生态环境侵权时被侵权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以及买卖标的物使用年限届满后的买受人对出卖人的回收标的物请求权。赋予被侵权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并不在于令被侵权人获得高额的损害赔偿,而在于以高额赔偿的福利激励被侵权人积极主张权利。这种权利尤其是在公权力怠于行使,或者权力滥用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不仅能够发挥公权力正当行使的效果,还有利于降低公权力的行使成本;同时,通过加重侵权人侵权的成本与代价,遏制侵权行为的再度发生,以达到维护人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生态文明的最终目的。因此,与其说该权利使被侵权人获得了高额利益,不如说让整个社会的人都获得了优美环境带来的福利。买受人回收标的物请求权的逻辑也同于此。2    《规划》明确的首要任务就是加快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的精神灵魂,推动民事主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益性私权肩负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制度化、规则化的时代使命,这种使命决定于公益性私权的本质属性。第一,公益性私权是直接维护社会利益的私权利,这是区别于一般私权的本质属性。一般私权以个人利益和主体价值为落脚点,尽管“从根源上说均具有服务于社会的社会性”,3某种程度上均可被视为具有创造社会福利、维护社会利益的功能,但享有一般私权的个人“他并不企图增进公共福利,也不知道他所增进的公共福利为多少。他所追求的仅仅是他个人的安乐,仅仅是他个人的利益”。因为抽象的个人是社会上的任何人,是“建立在人类共同生活体验上的个人”,4故当法律以尊重个人的独立人格、保障自由意志追求的个人利益免受侵害为价值评价的准绳和维度,为一般私权提供确认和保护时,“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幸福”5即可全面实现,亦即“由于他追逐他自己的利益,他经常促进了社会利益”。6一般私权的服务对象仅是抽象的个人利益,并不直接追求社会利益,如果说一般私权能够促进社会利益的实现,实质上是私法在推进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当具备科学合理的私权制度体系,实现私权场域下的良法善治时,才会悄然发生的。完善全体社会成员赖以存在的环境与秩序,是一般私权间接、无意识追求的理想境界。与一般私权不同,维护社会利益是创设公益性私权的直接目的,因此是公益性私权的本能,公益性私权的赋予和行使直接放眼于社会,从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冲突的角度将社会利益内化为自身的运行准则和价值追求,个人利益的保护不过是维护公共利益的渠道或手段而已。一般私权为法律化形式的个人利益仅体现与其相联系的权利主体的利益需求,蕴含特定的、个别的主体价值与属性;而以公益性私权为法律化形式的个人利益则直接反映的是社会共同体的利益需求,蕴含不特定的、抽象的主体价值与属性。第二,公益性私权是独立维护社会利益的私权利,这是公益性私权区别于公权规制性私权的本质属性。国家守夜人职能模式弊端的显现以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融合发展,共同催生了公法规范在私法领域的参与以及公法价值向私法领域的渗透,公权规制性私权便是这一历史性法治特征的产物,公权规制性私权与公益性私权一样隶属于私法范畴,具有私权的属性,在保障个人利益的同时,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但二者仍为不同的两类私权,公权规制性私权以公权对私权的合理干预与制约,维护社会利益,保持公私利益均衡;而公益性私权本身即是连结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桥梁,只要能保持权利的圆满状态,无须借助公权力,即可以发挥维护社会利益、保持公私利益均衡的功能,只有当圆满状态受到威胁或侵犯时,才需要公权力予以维护,但此时公权介入的方式不是干预、制约,而是尽可能为公益性私权保驾护航。公权规制性私权须依赖于公权力的行使,皆缘于不可避免的私权滥用势必导致一己私利损害最广泛社会成员的普遍个人利益。而公益性私权之所以能够以一己之力使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皆归功于其自身具备以同社会利益相符合的个人利益滤除损害社会利益的一己私利的机制,权利主体运用公益性私权维护其符合社会利益的个人利益的同时,可以自行实现对社会利益的保障。
   总之,我们丝毫不否认私权的“公益性”,一般私权与公权规制性私权均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但无论是一般私权,还是公权规制性私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均为其实施的间接效果;唯有公益性私权,维护公共利益是其本质属性支配下追求的直接效果。民法典编纂中完善一般私权与公权规制性私权制度对于《規划》倡导的“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等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固然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某些特定的场合需要法律直接面对目标任务,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情形,则唯有借助公益性私权。因为,公民为他个人的法定权利斗争之时,实际上是在捍卫整个社会的共同权益。
  二、公益性私权的历史使命决定其时代价值
   最原始的私权是私人所有权,所有权的产生源于物的稀缺性,当有了死者的东西不是给先取者而是属于他的儿子或他姊妹的儿子的规则、1借用物有了返还规则、财产有了买卖规则的时候,不仅有了所有权观念,也有了实在的所有权。2所有权的产生意味着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私权产生了,尽管此时并没有形式意义上的私法。私权自产生至今经历了团体本位、个人本位、社会本位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在团体本位阶段,“财产不属于个人、甚至也不属于个别的家族,而是属于按照宗法模型组成的较大的社会所有”。1在团体本位的宗法制度笼罩下的私权,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我国,都呈现出共同的特征:其一,私权受制于团体首长的强权,团体的最高首长掌握着至高无上的权力。其二,私权受制于神权。“神的理智”被统治者奉为至高无上的法。民众既是统治者的臣民,又是上帝的子民。其三,私权仅仅是一种本能性权利。私权在团体首长的强权和神权的淫威下存在,仅仅是社会发展阶段的本能性需求,也即人性本能的最基本反映,缺乏个人主义的人性表达,权利之中并不包含平等、自由及私权神圣等主体性自觉的精神内涵。团体本位下的强权与神权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浪潮中终究无法遏制人性中的个人主义,于12世纪初在欧洲开展了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的三大运动。一度失去光彩的罗马私法在意大利又重新绽放夺目的光辉,并普照欧洲其他国家。“后来资产阶级强大起来,国王开始保护它的利益,以便依靠它的帮助来摧毁封建贵族,这时候法便在一切国家里(法国是在16世纪)开始真正地发展起来了。”2私权神圣、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理念深深埋在私法的土壤里,“造就了西方个人本位法前所未有的大发展”。3在我国,私权制度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一直笼罩于宗法制度中,直到清末引进西方法律文化时宗法制度方开始动摇,中国的私权才开始具有现代意义上的自觉。在个人本位阶段,私权建立在个人主义价值观基础之上,“强调个人的自由与权利,主张以个人为价值本位的思想体系,认为在个体与群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个人或个体具有无可置疑的优先性,群体或社会只是保障个体自由和权利的手段或工具”,4在这样一种价值观下的私权已从本能性权利升华为充满平等、自由等主体性自觉精神的权利。私权的平等性、私权的自益性、私权的自治性成为私权的主要特性。私权一从强权与神权的抑制中解放出来,个人便成为自己的主人,需要对自己权利的内容、权利的行使,乃至于对自己权利的救济方式自主决策,并自己负责,私法体系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成为私权自治的最高准则。个人本位法的核心是自由、平等,但是,个人主义价值观下的自由从来就不应当是凌驾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上的纯粹的、无限制的自由,否则,必将导致无政府状态、导致财阀的垄断,直至导致新的不平等。因此,个人本位法极端化了的个人自由受到了来自社会本位论法哲学思潮的质疑与批判。“进入二十世纪后,法律不仅要注重保护个人利益,而且更应该强调保护社会利益,强调个人权利、自由的法律应代之以‘社会化的法律’。”5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和谐,重要的是解决人的本性中对财富占有欲的无限性和社会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解决冲突与矛盾的有效方法就是对于不惜牺牲他人利益而满足自己私利的欲望与行动予以一定的规制。于是,私法公法化或称私权的公权干预成为20世纪的一股潮流,国家公权力开始介入自由化了的私权领域,从而将私权引入社会本位法阶段。社会本位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弱者权益为中心,矫正个人主义价值观下极端自由主义引发的恶果,倡导追求自己的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利益与他人利益。    在社会本位阶段,公益性私权承载着历史赋予的使命与私法公法化趋势相伴而生。第一,公益性私权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博弈的结果。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在很多情况下是一致的,因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社会利益实际上是构成它的社会成员的利益之和。人们创造自己利益的行为本身,“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处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6但不能以此否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当私权的行使冒犯了公共利益,或者两个私权发生冲突,而其中某一私权反映或代表公共利益时,坚持冲突对方的私权行使的正当性,势必害及公共利益。法律赋予公益性私权,以此阻却害及公共利益的私权行使,公共利益在公益性私權行使中得以维护。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权便是承载着这样的历史使命而产生的。第二,公益性私权是个人本位的升华。私权的公权规制一方面限制了私权的恣意行使,另一方面也促使了公权的扩大化,有人赞美它的功绩,也有人批评它导致了人文主义的衰落。1但在客观确有不可否认的事实,即它被少数垄断集团和官僚阶级所利用,成为他们推行专横意志的理论根据。这就是为什么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自然法理论在西方复兴,对反个人主义的社会本位的立法运动予以纠偏的原因。2纠偏的结果是在尊重个人价值和个人自由的基础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不损害社会利益与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赢取自己的利益,在不藐视他人人格的前提下获得自己人格尊严的普遍尊重,矫正个人主义价值观下极端自由主义引发的恶果,以最大限度地达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一致,从而实现人与人之间的真正平等、实现实质正义。而纠偏的方式便是大力发展公益性私权。因为它,也只有它一方面能够始终如一地贯彻与表达私权的平等、自由、自治的人文主义精神,另一方面对于极端个人主义行径予以一定程度与范围上的规制与矫正。在此意义上,公益性私权不是在社会本位时代对个人主义价值观的否定与批判,而是在更高的程度上更恰当地弘扬了私权应有的终极人文关怀。因此,我们说,公益性私权是个人本位观的升华,是私权的最高境界。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新时代。这意味着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但仍有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需要我们去解决。为此,我们要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地满足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更好地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法典的本质属性注定它在这一伟大的时代所肩负的重任。在民事法律关系领域,如何处理好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平衡公权力介入的尺度是民法典能否完成这一使命的关键。民法典既要充分尊重个人自由、个人尊严,给予人以最高的人文关怀,又要矫正个人主义价值观下极端自由主义,以最大限度地达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一致;既要接受公权力在民法领域的介入,顺应私法社会化的时代潮流,又要掌控合理的度,保持民法始终如一的对私权平等、自由、自治予以尊重的人文主义本色。公益性私权就其在历史上曾经成就的重任所展示的能力让我们有理由相信:它可以游刃有余地解决这种错综复杂又至关重要的关系。信赖原则下生成的私权以整个社会交易秩序安全、交易主体相互信赖、交易环境的和谐为己任;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公益地役权等通过激励权利人主张权利,维护人民的生活秩序,酿造良好、和谐的人文关系,缩小公权力介入的范围,防范公权力的滥用和怠于行使,并降低公权力行使的成本……尽管在权利行使的过程中,权利主体受到了法律赋予的极其优惠的待遇,但它的利益绝不会凌驾另一方利益甚或社会利益之上,这是由它的使命决定的。
  三、公益性私权的基本功能决定其时代价值
   公益性私权以承载公共利益、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利益为己任。王利明教授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强调它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共享利益,3共享利益取决于人的社会属性。社会之人不能孤立存在,生存于他所依赖的多重环境之中:一个生命体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一个人格载体所需要的社会环境,以及一个经济主体所需要的交易环境。人类的最高理想莫过于在优良的三重环境中幸福生活:每天置身于美丽如画的自然中呼吸纯净空气;人格、尊严得到来自于国家权力、法律的尊重与爱护;人与人之间彼此信赖,患者安心地将自己的生命健康交给医生,投资者放心地将自己一生的积蓄交托给受托人……这种社会之人共享的福利是具有终极意义的公共利益。承载这样的公共利益的公益性私权,其基本功能决定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好的践行者和承载者。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三个层面,集中反映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价值本质与价值追求,凝结了全党全社会的道德共识和理想信念。“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作为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展现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奋斗方向和理想图景。公益性私权运用直接规制侵害社会利益的私权或确保有益于社会利益的私权优先实现的具体手段,维护社会人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和交易环境,进而实现维护社会利益、促进个体与共同体协调发展的根本目的。当公益性私权所承载的、有益于社会共同善的个人利益与具体的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于市场交易的场合,信赖原则下生成的公益性私权能够对交易一方的权利滥用形成制约,避免维系交易安全的合理信赖遭受破坏,使交易双方无须费尽周折考察、揣摩对方的内心真意与信息真实,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促进交易的快捷、便利;也有利于安抚民事主体参与市场交易的顾虑和胆怯,为潜在的交易互动拓展空间、增添契机,进而从整体上营造平稳有序的健康交易环境,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于生态保护的场合,公益性私权能够确保其所代表的共享自然资源与生态公共利益免遭私权侵害,通过制约甚至惩罚凌驾于生态公共利益之上的个人利益,鼓励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个人行为,促进个人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和谐统一。在民事权利体系中运用自己的话语陈明“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作为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为社会成员开展社会生活、参与社会事务勾勒了应然的法治与道德的蓝图。公益性私权虽然以维护社会利益为根本目的,但从本质上来说它仍然是私权,具备权利的外观和内在规定性。公益性私权认可个人作为其目标的最终决断者,尊重其个人的自我价值和偏好,保障个人尽可能地以自己的意图支配自己的行动。1在基于公益性私权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各方主体的人格与尊严享受法律平等的确认和保护,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公益性私权所致力于保障实现的个人利益实际上是表达社会共同体利益需求的普遍个人利益,行使公益性私权的法律效果,是修复和维护“实现公共福利的社会生活的基础和条件”,2力求普遍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就意味着公益性私权直接放眼于社会,在关注社會成员现实地位、资源与需求差异的基础上,自发援引社会利益为权利主体的自由意志设置理性界限,自行避免极端自由主义凌驾于他人利益之上,确保权利主体获取权利的机会平等的同时,也达成权利行使、利益分配的结果平等。最值得一提的是,公益性私权的广泛运用,在一定范围内配合公权进行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可以缩小公权力介入的领域,缓和规范私权利的刚性方式,从降低权力应用率的角度变相制约权力的滥用和权力的怠于行使,减少权力异化侵害个人权益的机会,用更为软性的方式实现公权与私权的沟通,从而在更大程度上贯彻自由、平等、公正的法治理念。总之,公益性私权本身是对相对自由、实质平等价值要义的确切反映和忠实贯彻,满足了实质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彰显了良法的精神内核,最终同法治价值观形成内在契合。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作为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是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着力培育的基本道德素养,也是现代社会公民对待他人、社会、国家所应当肩负的道德责任和道德操守。公益性私权是在尊重个人价值和个人自由的基础上维护社会利益,最大限度地促进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一致,故与仅注重维护个人利益的一般私权相较具有更崇高的道德境界和更深刻的价值内涵。换言之,公益性私权本身能够使权利人始终牢记人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3孤立个体,而是现实的、动态的社会关系中的构成要素,个人自由追求利益的行为直接影响着他人、社会和国家利益的实现,因此在享受个人权利的同时,会时刻提醒自己要忠于自己所属的社会角色和公民身份,在与他人、社会和国家的互动关系中应当秉承诚实守信、与人为善的道德品质,妥善履行维护共同体利益的社会义务,最终有力地回应个人层面的价值承诺。可以说,公益性私权的行使和实现的过程,即是规范和培养公民道德素质的过程,更是贯彻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价值观的过程。
  四、公益性私权的道德品格决定其时代价值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1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法律与道德辩证关系的深刻理解,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理论根基。公益性私权之所以能助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融入,源于其内在的道德品格。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人民与中华民族的面貌发生了全面、深刻的变化,经济、法治、文化、民生等各项事业均实现了历史性的变革与发展,个人主体地位和独立意识也随着生产方式的转型升级逐步获得物质、精神的双重认可和满足,加之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各国之间不断加深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西方资本主义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随之传入,一方面引起思想文化的差异和碰撞,致使我国社会呈现价值观念多元化与价值选择多样性的趋势,2另一方面造成社会公德意识淡薄,个体过度专注于私人领域的利益攫取和享受,或是对公共事务袖手旁观、置若罔闻,或是为了一己私利不惜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进而导致当前社会道德失范、信仰滑坡等价值问题滋生成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道德文明的集中再现,具备强大的道德感化力和思想凝聚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有利于加强人民内心的道德建设,抵制改革开放后国外思想意识形态与思潮对我国社会的冲击和影响,肃清金钱至上、唯利是图、损人利己的行径与思想余毒,还可以坚定广大人民群众团结奋进的精神自信,凝聚人民的价值共识,培养人们和谐互助、积极向善的思想品格,为我们建设经济强大、政治文明、社会和谐、人民友善的国家指明前进的方向。这一时期编纂的中国民法典作为“成文的道德”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要的制度保障,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重要依托。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最显著的法治意义就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理想内化为民法典的思想内核和价值取向,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价值定位和正当性依据,确保外在制度构建符合内在价值理念的要求。
   公益性私权的“公益性”本身蕴含着浓厚的道德理念和鲜明的道德品格。第一,公益性私权具备个人与社会的双重面向,能够在个人的生存发展中突显对社会共同体的关注,兼顾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保障,由个体需求和共同体需求的满足共同决定个人价值的实现程度;另一方面,公益性私权履行“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为主体”的根本宗旨,不仅注重体现人民利益、维护人民权益,更认真对待人民的共同意愿和美好向往。第二,公益性私权凭借其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兼顾的特性,积极回应着权利文化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现代化趋势,在个人价值的基础上突显权利的社会属性,着重提升权利的平等化、普遍化与社会化水平,从体系内部反映民法典推进传统“放任自由型”权利哲学的变革,着力满足现代私法发展的时代要求。第三,公益性私权通过保障代表社会利益的个人利益的实现,谋求个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体现的即是权利主体对民法典宣扬的公德意识形成价值认同并上升为法律信仰进而自觉守法的过程。公益性私权旨在申明人不是隔绝独立存在的原子式个体,而是在社会生活中相互合作、相互依赖的开放式个体,紧密的社会联系使彼此的生存状态相互影响成为必然,人类社会化程度之高决定了在社会共同体中独善其身已无法满足个体的发展需求。公益性私权的行使能够使权利人在实现自我认同的同时,感受公共领域中与自己平等的其他主体存在,自觉意识到自己对他人乃至社会整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对他人的人格和利益给予尊重、关怀,为社会共同体的富足安宁和谐付出努力。公益性私权经民法典体系化确认和保障后,有助于在价值观多元化的格局中营造相互理解、包容的思想氛围,推动公益认知和社会责任感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价值共识,鼓励社会成员据此价值共识形成维护个体与共同体协调发展的自我觉悟,并坚信构建公益性私权的民法典落实可以兼顾个人理想与公益认知的践行,运用法治手段有效解决当前社会严峻的道德问题。第四,公益性私权本身的目标定位,即是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基准协调个人利益之间、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面对“人的需求的无限性与满足人类需求的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1公益性私权能够充分发挥调和利益冲突的社会职能,对个人的自由行为进行合理的社会控制,尽可能避免个人逐利行为侵害他人或公共利益所导致的不和谐与不正义,努力创造广大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   结 语
   党中央发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明确了六个方面的主要任务。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的精神灵魂,并加快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居于六大任务之首,可见,民法典编纂对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何等重要的意义。而由公益性私权的时代价值所决定,在民法理论上深入研究梳理公益性私权的理念、体系,并在民法典各篇章中予以具体落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最佳的民法路径。
   惩罚性赔偿制度赋予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是典型的公益性私权,行使权利的结果让原告人获得了远大于其实际损害的“高额赔偿”,但这绝不是对原告人的偏爱,因为任何人,哪怕他是受害人,都没有资格获得不公正的优惠。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填补侵权法一般损害赔偿责任无法救济的损害,即被告造成的广泛损害引起了应当予以赔偿的社会性损害,原告获得的高额赔偿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代表享受对于社会性损害的损害填补,2是对“私人检察长(private attorney general)”追诉不法行为的奖励,让侵权人承受其侵权应当承受的代价,以彰显正义。3同时,惩罚性赔偿可以满足传统救济不能提供的对侵权行为有效率的阻却,4“效率要求禁止侵权行为发生,而不是侵权行为发生后承担责任”。5法律最应当追求的不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而是阻却受害人蒙受不合理的风险。6这便是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公益性”之所在。
   当前,大数据技术革命使人类社会进入科技发展的全新时代,推动了国家、社会组织、企业与个人的数字化转型,使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智能化、便捷化,但同时也将人们陷入极度危险的境地: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盗取、传播、利用,数据黑客恣意妄为,7尽管有名目繁多的保护个人信息的立法,《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甚至利用远大于隐私权的篇幅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权利,但诸多立法忽略了大数据时代的种种特性,未将大数据因素真正纳入立法考量的前提,1致使遭受侵害的信息主体没有代表社会成员追诉不法行为的积极性、主动性,整个社会遭受的损害无法得到有效填补,侵权责任法的补偿功能再一次遭到社会现实的巨大挑战,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了无负担,并呈几何形式增加的巨大利益,极大地激励了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激情,增强了实施侵权行为的执行力和破坏力。同时,损害填补功能的弱化,导致预防功能随之减弱,加害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侵权行径持续多发。改变这种状况的首要方法如同歷史上多次重复过的那样,就是通过加重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成本从而遏制侵权行为的再度发生,同时,通过加大信息主体维权后的所得激励他们维权的积极性和战斗力。而这一点,唯有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完成。惩罚性赔偿制度赋予的信息主体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便是大数据时代最具代表意义的公益性私权,它承载着维护大数据的生态环境,保护整个社会信息主体的合法利益、维持侵权责任法补偿功能、预防功能、惩罚功能的合理互动关系,以及功能体系的协调等重大使命。
   以本文拙见,承载着这样重大使命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与其他公益性私权一样,因其所具有的道德品格和功能属性将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有效路径,立法者应当对公益性私权的时代价值达成共识,并积极促进公益性私权入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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